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全国各省劳动者生活费标准汇总
“
今年以来,全国不少地方陆续爆发了奥密克戎新冠疫情,各地区的市民生活及企业生产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疫情严重区域,为有效应对来势汹汹的疫情,当地政府纷纷采取严格的封控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这些防控措施势必会给不少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停工停产。那么,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的权益如何获得保障呢?
”
整理丨邱常江 刘志霞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 | 豫章律师事务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活费标准是什么样的?详见下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生活费标准 |
上海、贵州 | 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河南、广东、广西、海南、甘肃 |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陕西 |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 |
江西、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重庆、四川、新疆、青海 |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
湖南 | 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即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90%) |
宁夏 |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90% |
云南 | 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司法案例: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西藏 | 暂未查询到相关规定及案例 |
01.
江西省:《江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答问》
12. 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缓解压力?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缓解压力:(4)停工停产待岗。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建议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具体标准由企业根据支付能力确定。
02.
北京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3.
上海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04.
05.
广东省:《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06.
天津市:《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59号)
07.
江苏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08.
浙江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09.
山东省:《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10.
安徽省:《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11.
福建省:《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02号)
一、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12.
河北省:《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13.
河南省:《关于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豫人社明电〔2020〕2号)
四、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4.
15.
湖南省:《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湘人社规〔2020〕2号)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湘人社规〔2020〕2号)第二条: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16.
四川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的通知
17.
贵州省:暂无明确法律及政策规定
18.
云南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
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支付职工工资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然而,多数企业不存在生活费的规章制度规定或者未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活费标准。那么如何确认生活费标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院认为:但因云南省未对生活费标准作出明确确定,故支持按临沧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计算【案号:(2022)云09民终254号】。
19.
山西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20]18号)》
二、依法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企业因受疫情导致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0.
陕西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21.
辽宁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2.
吉林省:《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3.
黑龙江:暂无明确法律及政策规定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Kk9EnMYPSXd_3JFdo93eA
24.
海南省:《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
25.
甘肃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14号)
三、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26.
青海省:《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
二、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27.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失效)
文章链接:https://gitmind.cn/app/doc/f987169371
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暂无明确法律及政策规定,但可参考相关案例
经检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等的裁判观点:最低工资标准的90%【如案号:(2021)宁01民终1044号、(2020)宁0104民初73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最低工资标准【如案号:(2021)宁0402民初2870号、(2021)宁0181民初5421号】。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31.
西藏自治区:暂未查询到明确法律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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