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法官总结:如何判断反诉应否提出、受理与合并处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一中法院 Author 成阳
“
反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开庭审理时的难点之一。所谓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而言,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提出反诉;对法官而言,则须考量应否受理反诉、如何审理反诉。
”
文 | 成阳 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来源 | 上海一中法院
反诉作为独立之诉的性质决定了其并不依附于本诉而存在,例如,本诉的撤诉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39条)。
就抗辩权,未提起反诉仅提出抗辩不影响法院对合同可撤销的审查。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仍应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九民纪要第42条)。需注意,当事人以合同可撤销为由提出反诉或抗辩的,法院应要求其明确可撤销事由,而非依职权对全部可撤销事由进行全面审查。
就抵销权,“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九民纪要第43条)。
然而,如果反诉被告仅为本诉第三人,则很可能并不符合反诉旨在抵消、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这一要求。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向公司提出的反诉便是其中一例。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股东是原告,公司列为第三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董监高之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此时,反诉对象和反诉主张的不同决定了反诉能否受理:如被告以股东(本诉原告)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应予受理;如被告以公司(本诉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或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反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九民纪要第26条)。因此,向本诉第三人提起的反诉仍须结合与本诉的牵连关系加以具体判断。
那么,法院考量是否应当受理反诉,亦即考量是否应当合并审理;而对于分别审理的实质意义上的本诉和反诉,既不采用“反诉”的措辞,亦不适用反诉的规定。因此,在考虑反诉的开庭方式之前,需先考量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条件。
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是反诉的核心要件,也是合并审理的基础。本反诉之间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越紧密,就越有必要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审理,以避免出现相悖的裁判结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诉法第143条)。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从民诉法的“可以合并”到民诉法解释的“应当合并”,司法解释该款是审判实践中判断本反诉牵连关系的直接标准。
结合前述反诉与抗辩的区别,可以说,越是类似抗辩的反诉,越是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盖因此时,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呈现“非此即彼”的相互否定关系,二者的高度紧密关联决定了只有合并审理才能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如若不然,分案审理可能造成证据认定、事实查明上的割裂,可能导致裁判结果的相悖或者裁判效果的差强人意。
在这一问题上,最高法院的两份管辖裁定值得关注。该两案的原审裁定均被撤销,一案裁定本案移送本诉受诉法院合并审理(即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另一案裁定本案由原受理法院审理(即反诉与本诉分别审理)。
至此已非常明了,就是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否定、非此即彼的关系:在裁定合并审理的案件中,支付剩余投资款的本诉请求与返还已收取投资款的反诉请求,无法同时成立;而在裁定分别审理的案件中,工期违约赔偿的本诉请求与工程款结算的反诉请求,完全可能同时得到支持。
而民诉法解释第232条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系针对在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本诉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形;对于本诉被告在其他法院直接起诉的情况,法院仍可依据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之间的关联程度,作出是否移送合并审理的判断和裁量。
除了庭审处理方式,反诉对审判程序的影响亦值得注意。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民诉法第166条第5款)。因当事人提出反诉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民诉法解释第278条)。
从司法实践来看,反诉的审理常涉及货物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事实查明复杂且审理周期长。调研数据显示,反诉的受理是导致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的重要因素之一。本反诉合并审理案件的难度在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1〕255号)中亦得到体现,即“民事案件浮动系数还可以考虑先予执行、反诉等因素。”
对于反诉应否受理的准确判断关乎审理的质量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关乎审理的效率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梳理反诉的受理标准与审理方式,有利于明确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预期,在提高审判质效的同时为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提供更为合理有效的程序方案。
- END -
# 大鱼聊天室 #
#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