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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一场好的庭审,离不开法官、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有效对接。本文作者根据多年的法官经验,从原告、被告和当事人三个角度出发,就如何排查争点作出如下文建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韩朝炜 上海一中法院立案庭审判长
来源 | 上海一中法院
两造对立的当事人和居于中立地位的法院所构成的三角形结构,是最基本、最典型的现代民事诉讼构造。因此,现代民事诉讼充满着紧张而又激烈的对抗色彩。诉讼争点常常在当事人的相互攻防中逐渐显现出来。所谓争点,又称争议焦点,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性争议的具体事项,主要包括诉讼标的争点、事实争点、法律争点等方面。争点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争点的有效确立是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牛鼻子”。争点犹如一条“主线”,发端于原告的起诉,终结于法官制作裁判文书,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其中,争点整理是整个庭审的核心环节。完备、明确的争点有利于明确庭审方向,能够有效引导诉辩双方把焦点问题说清、说实、说透。对于法官而言,争点整理是一项基本技能,而当事人是推动诉讼进行的原动力。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争点的有效确立中并非无所作为,相反应当且能够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一场好的庭审需要法官、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成功合作,而这种合作的实现有赖于法官的审理系统与当事人的攻防系统之间的有效对接。民事判决的作出,是由法官以对与诉讼标的相关的诸多要件事实是否存在加以判断,并对判断结论加以组合的方式来完成的。可见,法官的审理活动是围绕要件事实展开的,而当事人的攻防活动也是围绕要件事实来建构的。两种不同地位主体的活动通过要件事实实现逻辑上的对接,要件事实是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直接的、根据性事实。说到底,争点的核心是当事人之间就要件事实是否能够获得满足而发生的争议。由于原告和被告分别被置于请求和抗辩的两端,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不是静态的,而是呈现不断递进往复的状态,即请求→抗辩→再抗辩→复再抗辩。具体而言,针对原告的请求,被告提出抗辩,针对该抗辩原告提出再抗辩,被告针对再抗辩提出的主张则属于复再抗辩。这种状态下,争点就是问题点,就是风险点。只有指向问题和风险,只有指向要件事实是否能够获得满足的争点才是有效的争点。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有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看似唇枪舌剑、激烈交锋,可是涉及的往往是伪争点,并未指向真正的问题点、风险点,毫无攻击性可言,只是图个“热闹”。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博弈。请求权成立与否,抗辩成立与否,都是当事人之间利用有效争点经过充分对抗以后的结果。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尽管无法保证诉讼结果,但完全可以确保过程。当事人一方面要练就“金钟罩”“铁布衫”,尽力查找并消除己方可能存在的问题点、风险点,另一方面要使用“点穴术”直击对方的问题点、风险点,进而形成有效争点。
对于原告来说,其是诉讼程序的发动者,其提起民事诉讼必然是要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但是,请求中的问题点、风险点的存在很可能会增加原告的诉讼风险。因此,原告必须尽量减少甚至消除自身请求中可能存在的争点,并在被告的抗辩中找出被告不易消除的争点。只有将“请求权”这把剑磨好了,才能刺穿被告身上的“铠甲”。诉讼请求是诉权保护最原始的出发点。具体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原告通过诉讼对想要达到的法律效果进行主张,并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将诉讼请求的内容予以明确化。否则,原告从一开始就会有巨大的诉讼风险。只有自身的权利请求是明确的、固定的,才能开展接下去的诉讼步骤。1.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2. 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3. 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方面,原告应当根据法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去确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另一方面,原告应当从诉的种类出发,根据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不同特征,将诉讼请求具体化。举个简单的例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如果利息金额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则原告必须明确计算基数、计算标准和起止时间。每一个法条通常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即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法条的基本结构可表述为:如果存在A,那么B应当发生。其中,“如果”部分是构成要件,“那么”部分是法律后果。构成要件抽象地给定了被涵盖的情形,法律后果则抽象地给定了满足特定前提时应当发生或者存在的后果。当构成要件中规定的所有前提条件存在时,就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可以表述为:如果存在构成要件A,那么甲有权向乙要求B。法官审理案件所围绕的基本问题是:谁是否能够从谁那里根据什么请求权基础获得什么。分解开来就是请求权人、请求权相对人、请求权目的和请求权基础。无请求权基础就无请求权。民商法是由权利和请求权所构成,法律适用就是在具体案件中寻找、发现或者在必要时创设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的请求权基础。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7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原则上讲,我们应当依照合同、类似合同、无因管理、物权关系、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顺序,全面排查、认定请求权基础。实践中,无法明确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常会出现的问题,甚至有不少当事人到二审时仍无法较为清晰地说明其请求权基础。比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全部价款。此时,甲公司必须明确其行使何种解除权。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即便是法定解除,其法定事由有五种之多,如果涉及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单方解除还包括任意解除。甲公司行使不同的解除权,其案件事实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完全不同。遇到此类案件,有时原告在一审时经法官释明好不容易确定其行使法定解除权,结果由于败诉,其上诉后又要求行使任意解除权,随意性相当之大。再次,原告应当对请求权基础所包含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请求权基础至少包括一个构成要件,但多数情况下,请求权基础包含多个构成要件。而且,每一个构成要件可能再通过多个部分要件共同定义。同时,只有当这些部分要件的所有子要件都存在时,该部分要件才被满足。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三是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最后,原告应当判断案件事实是否能够满足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具体案件事实是否能够被纳入抽象的构成要件。简单地说,涵摄就是将法条适用于案件事实,这是一项推导程序。对于原告而言,若其要使诉讼请求能够获得支持,其所主张的具体案件事实必须满足一项或者多项请求权基础的适用要件。而与请求权基础中的构成要件相对应的具体案件事实就是要件事实。法庭辩论终结前,若原告未能就要件事实进行完整、具体、充分的主张,原告将因其未能完成主张责任而败诉。具体操作中,必须就每一个具体的构成要件完成三段论推理的三个步骤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作为逻辑推导的结论,具体案件事实要么满足构成要件,要么没有满足。可见,通过这一过程可以确定所选择的法条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对部分案件而言,涵摄并不存在问题。但所谓的自动涵摄一般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有时需要对法条中的法律概念、用语进行解释。实际上,凡法律均需解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如何解释“一人”就颇为不易。例如,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是否等同于“一人公司”就存在着较大争议。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应当结合立法者主观意思和法律客观意旨,致力于实践个案正义。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抗辩称其已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了利息,或者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另一种是否认,即否定原告主张的关于请求权基础成立的要件事实。比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被告称其从未向原告购买过货物。尽管抗辩和否认都是为对抗对方的诉讼请求,但二者却存在着明显差异:一是就是否产生新的法律效果而言,抗辩会产生与请求效果相互排斥的法律效果;否认本身并不会产生新的法律效果,只会延缓或者消灭原告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二是就基础事实是否可以并存而言,抗辩和请求的基础事实可以并存,抗辩事实并不排斥请求事实本身的成立;否认和请求的基础事实无法并存,否认的事实将排斥请求事实本身的成立。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相对人得提出各种抗辩,从而形成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此种独立性的思考,是每一个法律人所必须掌握的。与请求权一样,抗辩最终指向的仍然是法律规范即抗辩权基础。从争点的角度出发,对于请求权基础来说,原告的目的在于立,被告的目的则在于破;对于抗辩权基础而言,被告的目的在于立,原告的目的则在于破。因此,在当事人的攻防体系中,请求权基础和抗辩权基础的思维和方法实质上是同一的,有差异的只是当事人的立场不同而已。具体操作中,为了尽量减少甚至消除抗辩中可能存在的争点,并在原告的请求中找出原告不易消除的争点,被告可以遵循以下思路:首先,根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检索、确定抗辩权基础。一般来说,每种请求权基础往往都有其各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有其相应的抗辩权基础。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相对人受有财产利益;给付关系;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同时,针对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抗辩权基础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针对原告的请求权,被告的抗辩权包括三种: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利已消灭的抗辩和权利受限制的抗辩。比如,合同无效规则是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债的消灭规则是权利已消灭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时效抗辩等是权利受限制的抗辩。对于当事人来说,无论是减少或者消除自身的问题点、风险点,还是发现对方的问题点、风险点,可以围绕以下三个重点展开:三是关于契合性问题,即请求权或者抗辩权基础能否与案件事实相互契合。在请求阶段,法律要件的负担方是原告,反对方是被告;在抗辩阶段,法律要件的负担方是被告,反对方是原告。只要有一个要件无法得到满足,就足以否定一个请求权基础或者抗辩权基础的适用。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规定,无因管理人对本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包括:管理人支出费用;管理他人事务;管理意思;费用支出与事务管理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四个要件及相应要件事实缺一不可。为了方便排查争点,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要件事实的争点提供书面整理资料供法庭参考。该资料不同于起诉状或者答辩状的内容,而是以简明的文字根据法律要件的划分及负担方逐项分别记载,包括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及争议的事实两部分,并列明与争议事实相关的基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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