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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执行案件中,法院如何认定原股东恶意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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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翁炎龙 刘雨 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法院审理:
益业能源投资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转让股权时,益业能源公司尚在正常经营,德厚公司与益业能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亦处于正常履行过程中。直至2014年,德厚公司方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益业能源公司主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原判决认定益业能源投资公司无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恶意规避公司债务清偿的情形,并无不当。
在与德厚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以及益业能源投资公司转让股权时,益业能源公司1.332亿元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到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397号生效民事判决最终认定益业能源公司应向德厚公司支付工程款7431489.4元及其利息。就益业能源公司当时的实缴注册资本而言,德厚公司主张其对益业能源公司的信赖利益因益业能源投资公司未缴纳出资并转让股权而受到损害,明显依据不足。
案例2:(2020)沪0104民初3040号
法院审理:
判定金凤友、郭健、陈杰辉是否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其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焦点在于转让上述股权时帝睿公司是否出现导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及金凤友、郭健、陈杰辉是否存在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逃避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情形。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帝睿公司最早出现未能支付肖健借款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咨询协议》到期日次日),肖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与帝睿公司的仲裁案件为2017年7月12日,二中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为2018年7月18日,因此肖健与帝睿公司纠纷产生的时间晚于金凤友、郭健、陈杰辉转让帝睿公司股权的时间,且各方进行股权转让时亦无证据表明帝睿公司可能存在具备破产或强制清算因素的其他事实,故本院认定金凤友、郭健、陈杰辉并不存在以转让股权的形式逃避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
综上,肖健要求金凤友、郭健、陈杰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翁炎龙,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201853518;邮箱:182018535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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