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中,原告证据材料缺失,应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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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的缺失给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争议造成了极大阻碍。站在原告代理律师的角度上,我们则需要考虑如何扭转“一无所有”的状态,如何争取“从无到有”收集、组织、补全证据。本文假设相关基本事实,在基础事实上作出若干假设情况,并根据不同的具体假设情况介绍准备立案所需证据材料的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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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天一 云嘉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为便于本文展开说明法定继承纠纷原告举证相关工作,首先假定以下述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因病去世,生前无遗嘱。被继承人的配偶在被继承人之前过世。被继承人与配偶有数个子女。
因子女们对遗产分割产生分歧,其中一人(甲)拟委托律师将其他继承人诉至法院解决纠纷。
以上为法定继承纠纷中较为简单的一种情况。一般而言,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交户口本、死亡证明、遗产相关权属证明等,即可顺利立案。但是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因未及时保留证据、或因证据材料被对方先行拿走等等原因而并未掌握立案所需的一套完整证据。甚至可能出现想起诉但手中材料一无所有的极端情况。证据材料的缺失给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争议造成了极大阻碍。站在原告代理律师的角度上,我们则需要考虑如何扭转“一无所有”的状态,如何争取“从无到有”收集、组织、补全证据。
以下为在基础事实上作出的若干假设情况,并根据不同的具体假设情况介绍准备立案所需证据材料的相关经验。
01
假设情况一:原告和被继承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本案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子女有权主张继承遗产。但该等权利主张的一个基础在于原告需向人民法院证明其系被继承人的子女。因此,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的举证系继承纠纷中一个必要的工作内容。
如果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与原告的户籍登记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则提供该户口本即可完成上述举证。
但是,现实中父母与子女户口分开也是常见情况。
被继承人去世时户口和原告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但如果原告及被继承人曾经登记在同一户口上,原告可去经办该户口登记的派出所户籍大厅查询到相关历史户口登记记录并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
此种查询需原告本人携身份证原件到户籍大厅查询。如需委托律师代为查询,通常需携带律师本人证件、律所介绍信、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至于是否需出示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等各派出所要求不一,建议提前联系具体户籍大厅工作人员明确其具体要求。
02
假设情况二:原告手里不掌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事实是继承纠纷中最基础的事实。一般而言原告立案时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即可。但现实生活中因各种特殊情况,原告可能并不掌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比如,原告申请开具被继承人《死亡证》后遗失,或死亡证明材料由其他与原告有纠纷的继承人保管等等。此种情况下,继承纠纷的原告应当从其他途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尽可能补全死亡证明材料,而通常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途径进行尝试:
1. 原告遗失其申请签发的《死亡证》可申请补开一次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但是需要注意,签发单位通常要求申请补开主体与申请签发的主体保持一致,如果当初办理开具《死亡证》的人并非本案原告,并且和拟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的原告存在矛盾,甚至就是该诉讼的被告,则无法要求其配合申请补开,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申请补开《死亡证》将面临障碍。
2. 被继承人经医院救治后去世的,可复制被继承人去世时的住院或急诊病历
如果被继承人在医院住院时去世,则子女可去医院申请复制住院病历;假设被继承人经过医院急诊后去世,则可申请复制急诊病历。上述病历可反映在医院去世的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及地点的相关事实。
但是需要注意,如果被继承人系在家中或救护车上去世,换言之其去世并非经过住院或急诊过程,则医院将没有能够反映其死亡相关事实的病历。此种情况下死亡证明可能是由急救中心出具,相关病历也保存在急救中心。因此,代理律师需要提前与当事人沟通清楚被继承人死亡相关事实情况,并提前与可能涉及到的医院、急救中心沟通,以确定病历保存地点。
关于复制病历所需手续材料,各机构要求可能不同,因此需要具体咨询。根据笔者经验,医院往往有专门的复制病历服务窗口,出示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身份及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一般可以要求查询及复制病历。而北京市急救中心则要求当事人出示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方可复制病历,对材料要求较高。
3.申请查询户籍注销信息
继承人本人可以到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派出所申请查询户籍注销信息。
不能确定被继承人的户籍管理由哪个派出所负责的,可以先到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的户籍窗口申请查询被继承人死亡前的户籍登记情况,并请求告知其主管派出所。此外,户籍窗口的系统内也能显示该户籍是否已注销,但通常不会在这里直接提供给当事人,而是会告知有管辖权的派出所,要求去派出所查询。
继承人本人到派出所查询,派出所将出具证明文件,其中载明被查询主体的户籍信息、注销时间及死亡时间,继承人本人可以要求派出所在证明抬头处写明法院名称。
此种查询途径要求继承人本人到场,如果仅有代理人本人到场,则政务服务中心和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常都要求先提供法院的调查令,因此出于补足立案阶段证据来查询户籍注销信息基本不可行。但是假设原告已成功立案,并且需要举证证明被继承人的配偶的死亡情况,则仍然可以考虑由代理人单独通过这一渠道查询。
另外,需要提示的一点是,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因此,存在死亡证明与户籍信息中载明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不一致的可能,当两者记载时间冲突时,以死亡证明上载明时间为准。
03
假设情况三:原告主张分割的遗产是房产,但该房产相关证件、合同等在被告手中保管
此种情况下原告可先到法院立案窗口提交其他起诉材料,经法院审核后请法院出具补正告知单,其中应当写明要求补正房产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取得该告知单后,原告携带该告知单至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示告知单,请求查询房产权属登记情况,届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该查询结果系该争议房产在查询当时的权属登记情况,其系统内可显示既往权属登记情况,但不会在立案阶段提供,而是要求提供法院调查令。
因此,如果在立案时房产的权属确实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则可凭借给查询结果证明申请立案;如果查询结果证明表明查询时房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则无法直接证明该房产系遗产。
此种查询结果的背后可能蕴含着多种情况,比如该房产原系被继承人配偶名下财产,其配偶去世后各继承人协商一致该房产应变更给本案中的被继承人,但出于各种原因迟迟未作变更,本案中的被继承人便去世了,则在本案立案时查询到房产权利人将仍是被继承人的配偶,这种情况则还需要提供证据还原被继承人的配偶的遗产继承相关事实;也有可能本案原告原本认为属于遗产的房产实际上曾发生原告并不知晓的赠与等情况,此种情形则需要进一步调查相关事实,并根据发掘出的事实考虑是否需更换诉讼方案(可能是确权纠纷等)。
以上为几种法定继承立案阶段涉及到的几种较为简单的需补全证据情况。实践中,继承纠纷事实情况错综复杂、千差万别,因此,需要代理人及当事人之间有充分和及时的沟通,并对争议的解决有坚定的决心和充足的耐心,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使当事人回忆、还原事实细节,在此基础上向可能保有证据的相关单位进行积极的咨询和沟通。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工作的推进,还可能挖掘出当事人本人都不知晓、或已经遗忘的事实,进而需要调整诉讼方案及代理人的工作方案,这就需要代理律师根据工作的进展和所掌握情况的变化而适时地给予当事人工作情况反馈和法律建议方案。
作者往期文章:
张天一,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长期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代理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覆盖房地产、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类型,目前任职于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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