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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 | 那些未被中国承认和执行的新加坡生效裁决

张景馨月 中新法讯 2022-04-13




前言


一带一路” 建设主要是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国际合作,在此过程中,跨境企业或个人出现的各类纠纷一般会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予以处理,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首倡国,外国生效裁判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境外发展新形势下的司法新实践。


本文拟通过对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新加坡的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案件的统计,籍此了解中国与新加坡民商事裁判的司法协助情况,希望帮助中新两国跨境的商事主体选择合法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另外,对于成为被申请执行人的企业,可以借鉴一下合理合法的抗辩理由。


  


为此,笔者使用Alpha的大数据工具,搜索在2003年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全国各地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共计2343件。在上述结果中继续查询,筛选出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案件共50件(在2009年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做出的)。其中,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的案件有33件,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案件有17件。


从中国法院的裁定结果看,对新加坡仲裁裁决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对不予承认和执行持谨慎态度;对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均予以支持,但对于涉及离婚财产部分的判决尚无承认和执行的案例;对于涉及经济领域生效判决的申请,目前,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生效判决仅有一件——南京中院审理的高尔集团KolmarGroupAG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一案,此案堪称里程碑式的案例,被列入了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因篇幅较长,遂分成上下篇,上篇为新加坡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下篇为新加坡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新加坡裁判案件概况


1

       

       法院分布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6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3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件。

 

       法院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91-18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205天。


在上述案件数据基础上,再进一步总结,在2009年至今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的案件33起案件中,承认和执行的有22件,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有3件,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有6件,裁定移送管辖的有2件。


依据:影响法官判案的主要法律规定


2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它解决了国际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问题,是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广受欢迎的最重要原因。该公约全文篇幅共16条,核心条款只有5条(第一条至第五条)。《纽约公约》的核心精神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其中第5条共计两款七项,以否定形式规定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必须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可见法院对于不予承认和执行是严格实行报告制。



案例:哪些仲裁裁决未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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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申请人:来宝资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Noble ResourcesInternational Pte Ltd)

被申请人:上海信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号:2015年005号仲裁裁决

法院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8月31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及理由:不予承认和执行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信泰明确反对独任仲裁的情况下,仍然依据其仲裁规则(2013年第五版)第5.2条的规定决定采取独任仲裁员的组成方式,违反了案涉仲裁条款的约定,属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所规定的“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的情形,故涉案仲裁裁决不应当被承认与执行。”


案件二


申请人:美国VOEST-ALPINE国际贸易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2008)宁民五初字第43号

法院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9年4月13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纽约公约》的规定


处理结果及理由: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07年第34号仲裁裁决不予承认。

根据本案事实及新加坡的相关法律,不能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解决案涉纠纷达成了仲裁协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三


申请人:Bright Morning Limited

被申请人:宜兴乐祺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号:(2016)苏02协外认1号

法院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08月31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以及《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


处理结果及理由: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11年第130号(ARB130/11/MJL)仲裁裁决第(1)、(3)、(5)、(6)项,不予承认和执行第(2)、(4)项。

涉案仲裁裁决第(2)、(4)项虽然既超出双方交付仲裁的争议范围,也超出了双方交付仲裁决定的事项范围,但是因为该两项裁决与其他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以划分,因此,除第(2)、(4)项外的其他裁决事项可以承认和执行。



律师提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雷区在哪些


4


《纽约公约》第5条共计两款七项,以否定形式规定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概括言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1、缔约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

2、当事人未获适当通知,未能陈述意见或进行答辩;

3、超裁;

4、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无约束力或已被撤销;

6、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7、违反公共政策。


违反公共政策属于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地方法院的请示中认为该裁决违反公共政策,最高法院对此条件的审查非常严格。

 

实践中,中国各地法院除了《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也有依据《纽约公约》第一条第二条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纽约公约》在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仲裁”的內涵和外延,这是成立仲裁的要求。如果是当事人不存在,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时,仲裁自然也无从谈起。因此,想要依据《纽约公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非但不能存在公约第五条否定的七种情形,亦要满足仲裁存在的首要前提性条件。


在前期接触案件时,往往先考虑《纽约公约》第五条。如果把公约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同时考量,有可能出现既定的仲裁裁决并不满足仲裁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基于这一线索的挖掘,难免不会有釜底抽薪的效果。如果作为被申请人一方的代理人,算不算躺赢呢?



结语:致敬《纽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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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纽约公约》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得以在国际间流通开通了渠道,得到了众多成员国的普遍尊重,堪称全球典范的国际公约。我国法院在新加坡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实务中,很好的适用《纽约公约》,绝大部分予以承认和执行,而对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适用其实是相当审慎和克制的,这一态度,也是我国逐步与国际接轨的体现,以及对一带一路国际贸易经济持续建设的责任担当。


下一期,我们再一起探讨新加坡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浅拙之作,笔者力求抓取完整而准确的案例信息予以总结分享,如有错误或遗漏,欢迎补充,欢迎指正,共同探讨。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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