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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做了电子数据保全,为什么还是败诉了?

小琥 神琥司法鉴定 2020-09-04

近期,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网络)诉成都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本案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在于,涉案的重要证据是一份《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在一审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法律效力,但二审却予以否认,导致两次判决结果完全相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往下看~~



背景回顾

2014年2月26日,主体为成都日报社的新浪微博账号“成都日报锦观V”,在其发布的一条关于“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的微博中,疑似使用了全景网络的版权图片。

2018年3月23日,全景网络通过“易XX”电子数据保全平台对成都日报社的侵权图片进行了网络存证保全,并由“易XX”平台出具了一份《电子数据保全证书》。

2018年9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客观反映了成都日报社侵害全景网图片著作权的事实,判决成都日报社赔偿全景网络2000元。

2019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否认了《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法律效力,并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景网络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评述

导致两次判决结果不一致的原因,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是否应当采信,侵权事实是否成立。针对这一问题,二审从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性质及电子数据审查内容两方面对案件进行了重新认定。

1. 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性质

法院认为:第一,出具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易XX”平台所属公司并非公证机构,故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并非公证文书,其所记载的事实和文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需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许可证书。鉴于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易XX”公司已经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则其所作出的认证证书也不能作为电子认证予以认定,但可作为第三方证明,按照电子数据的性质予以审查。

2. 电子数据审查内容

法院认为:考虑到电子数据易复制、易篡改的特性,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取证时间的客观性、取证过程的规范性、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副本与初始取证结果的一致性、能否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内容。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系一张微博网页截图,该网页截图本身无法反映其形成时间、形成方式、形成环境等形成过程的具体信息,并且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验证方式仅能证明电子副本与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一致,而不足以证明其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形成过程中操作环境是否清洁性、取证方式是否规范性、取证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取证结果上传服务器之前是否经过篡改,故无法排除因操作者不当介入、操作计算机不清洁、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对该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所载保全时间,在缺乏技术说明和印证证据的情况,不足以自证该时间就是保全行为发生的真实时间。

本案中,全景网络仅举示了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及其所附电子数据文件,在缺乏技术说明及印证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客观发生、被控侵权图片客观存在。因此,法院在二审中否认了《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效力,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全景网络的全部诉讼请求。


神琥观点

信息化时代,涉及电子数据的纠纷日益显见,电子数据也已作为证据写入多部法律。复杂易篡改,是电子数据的特性。在该案件中,全景网络做了电子数据保全却败诉了,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电子数据保全平台没有公证或司法鉴定资质,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固证存证并非取证,不能证明平台存证下来的证据的真实性。

那么,在涉及电子证据的司法诉讼中,我们应该如何选择专业的第三方取证机构呢?无论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还是公证机构,关键在于看资质、看技术、看经验!

1. 资质是机构合法开展业务的前提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需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和CNAS能力验证证书等。

公证机构需要持有《公证机构执业证》,如若从事电子认证服务,还应当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2. 技术是机构实力的证明

由于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十分严格,审查对象涵盖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个环节,审查内容包括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这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的技术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通常鉴定与公证均能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但如果涉及复杂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等专业性难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则更具技术优势。

此外,近年来还涌现了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等新型固证、存证技术手段,《规定》也在“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前提下对上述手段进行了法律确认。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了上述新型技术手段,不等于就证明了证据的真实性。由于部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可能在被抓取之前,就因其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存在问题而受到了“破坏”,导致存证下来的证据包天然不具有可信力。

3. 实战经验决定机构的靠谱程度

据统计,2018年全国仅民事案件就有超73%涉及电子证据。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证据的应用日益广泛,涉及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纠纷、职务犯罪、电信诈骗、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网络传销、伪基站、刑事犯罪等各种领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的实战经验越丰富,越能高效准确地处理涉及不同行业、不同用户、不同场景案件的鉴定及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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