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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一男孩双目失明,法院认定阳春这医院存医疗过错,赔偿56万元!
“ 56万元!这是阳春市春城黎湖一个儿童严某获得阳春人民医院的赔偿。经过了司法程序,在法院的判决下,父母和医院双方各负50%的责任,医院需要赔付56万多元。而严某的双眼已经失明,他从小将看不到外面彩色的世界。”
经阳春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严某出生在2013年12月18日,因为早产,出生后0.5小时入阳春市人民医院儿科治疗,被诊断“早产儿,产瘤、面部挤压伤”,予以吸氧、维持血糖稳定等治疗,经治疗后,严某在2014年1月2日办理出院,出院后,严某分别于2014年1月26日、2月17日两次回到阳春市人民医院儿科门诊做健康体检。2014年2月18日至3月4日,原告因“皮肤黄染2周”入住阳春市人民医院儿科治疗,2014年6月17严某在阳春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时发现双眼视网膜脱离;2014年6月19日到中山大学眼科中心检查。共花去医疗费5685.24元。阳江医学会与广东省医学会分别就阳春市人民医院对严某的诊疗行为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定本医疗案构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阳春市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阳春市法院依法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作出粤纬司鉴所[2017]司鉴(医)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
“1、阳春市人民医院对严某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阳春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严某的双眼视网膜脱离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50%;
3、严某的伤残等级达二级伤残;
4、严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
5、严某行左眼摘除义眼植入术约需贰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春市人民医院赔偿经济损失564581元给原告严某。
二、驳回原告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92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475元,由被告阳春市人民医院负担9445元。
来源:阳春人民法院 南方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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