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合水人想中途下车,攻击长途大巴司机,被拘留……
近日,一辆由中山驶往阳春的长途客车上发生了一起乘客因冲动而攻击正在行车司机的案件,所幸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一起来看惊险的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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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4日16时许,一辆由中山驶往阳春载有23名乘客的粤T牌照长途客运大巴途径阳春市合水镇潭震村委会朱寨村路口时,乘客朱某桥(男,42岁,合水镇人)突然上前,以其到达目的地为由要求司机停车让其下车。根据该长途大巴车所在公司规定,除在客运站外,大巴车中途不能上落客,司机一边向其耐心解释,一边专心驾驶。
此时,朱某桥开始辱骂司机,并窜至驾驶室,抬腿猛踢正在专心驾驶的大巴车司机右手臂,造成正行驶在省道S113线的粤T牌照长途大巴车突然改变行车路径,司机立即紧急制动将大巴车刹停。在其他乘客的配合下,朱某桥被控制在车内 ,随后司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阳春市公安局合水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对朱某桥进行了传唤审查。
目前,朱某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冲动是魔鬼!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一定要遵守规则,
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
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文字、编辑 | 周立平
审核 | 王文雯
来源:阳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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