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一人称“有关系”可帮捞人,收了朋友10.5万元……
“我有关系,
这点小事花钱就能搞定……”
如此神通广大您相信吗?
当心掉进诈骗陷阱!
近日,阳江中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宗“请托办事”型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关某与被害人唐某认识十多年,但一直没有经济往来。2021年7月,唐某的儿子小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关某知晓此事后,谎称有关系,可以帮助小唐办理取保候审、消除案底,骗取唐某现金105000元用于个人使用,并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退还。
另:2021年1月,关某在外吃宵夜过程中醉酒殴打三名被害人,其中两人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关某家属已代其赔偿受伤被害人并取得三人谅解。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依法数罪并罚。结合关某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阳江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以“有关系能办事”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常见的借口包括介绍工作、办理择校、办理公租房等。犯罪分子往往抓住被害人的急切心理,通过虚构身份、职业、关系网等信息,使被害人错误地认为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来达到目的,随后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本案中,关某正是利用被害人“救子心切”的心理,通过虚构事实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取钱财。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是非价值观,牢记通过合法途径办理事务、解决问题。同时,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切莫“信权不信法”“花钱捞人”,否则,轻则“鸡飞蛋打”,重则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阳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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