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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一摩托车主被货车撞伤,索赔173万元!

南方阳春 2024-04-05

2021年5月

冯某驾驶重型货车沿某国道行驶

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黄某发生碰撞

造成黄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

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冯某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500万元

还在某科技公司

参加了交通安全统筹保险100万元


黄某因事故受伤治疗出院后诉至法院

请求冯某及上述公司

赔偿其经济损失共1735431.56元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

某科技公司未取得从事保险行业的经营许可

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相应资质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范畴

故冯某购买的《交通安全统筹》

并非保险法规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不能要求某科技公司

对合同外的第三者进行赔偿


由于冯某的车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险

冯某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

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冯某与乙保险公司约定的免赔条件

乙保险公司在100万元绝对免赔额

或被保险人其他保单中列明的赔偿金额之和

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定

黄某在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737425.22元

甲保险公司承担198000元的赔付责任

冯某承担802000元的赔付责任

余下部分由乙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法官说法


机动车安全统筹,是通过向车主或者公司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或者公司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的机动车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这类“统筹”合同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高度相似,且办理流程便捷、收费标准远低于同类保险,容易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但经营“统筹”业务的公司大多数为运输行业协会的社会组织,设立和注销条件宽松,业务人员流动随意,赔付能力较弱,抗风险能力普遍不强,理赔兑现难以保障。这类公司经营的“安全统筹产品”也不是机动车商业险,相较于正规的保险公司,其还不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肇事车辆出险后,车主要求统筹公司兑现理赔承诺有一定的难度,往往是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循安全统筹合同关系另行主张权利,诉讼成本和法律风险较高。因此,车主为车辆投保选择保险公司时,一定要持谨慎、理性态度,警惕“高仿保险”,应选择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切莫因“贪便宜”付出“大代价”。

【来源】阳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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