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是一个概念,叫作法科学,德文叫Rechtswissenschaft。我第一次到德国读书的时候,台湾不太讲法科学、法学,可是在德文里头它的表达是法律科学,所谓法学就是法律科学。比方著名的方法论作家拉伦茨的方法论,叫作Methoden der Rechtswissenschaft,他所做的是法律的诠释、系统地把法律解释出来,这个工作叫作法律科学。为什么他们有这样高的一种信仰,而且形成一个动力,去把这个工作做好?这里就要提到法教义学的“科学性”。在美国,我们绝对听不到legal science这样的探索,他们从来不觉得法律会变成一种科学。所以,我们作为大陆法系的一员,后发的法学的工作者可能需要知道前人怎么看待他的工作的——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前沿工作者,是把法学当作一种科学来看待的。
07 法官造法——另一套知识体系
那么第二个,另外一套知识系统它怎么看法学?我讲的就是另一个重要的法律家族,英美法。英美法基本的思考,大家立刻会想到,所谓rule of law,它有一些很基本的观念。第一个,政府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都有问题,这种思考从1215年英国大宪章埋下伏笔,慢慢地这个思想发微,所谓的有限政府,是英美法系很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人民自由的空间。这就是rule of law跟Rechtsstaat最大的差别,某种程度上把政府当成可能的必要之恶,因此法律的目的是要去控制政府。所以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要有高度独立的法官,让法官来操作法律甚至造法,以节制王权。在早期的时候,法官在普通法里头主要是造法者,所以这些法官是由一些律师推选出来,跟国家公权力是脱离的。在英美法在这样的国家理念、法律理念下,加上法官造法的传统,往后延伸就出现了这样一套跟我们所熟悉的法律思维、法律的系统性工作完全不一样的,他们去研究法官的判例,也开始有学者去写这个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