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石法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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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特辑|吴志伟:民事诉讼法学派“修炼指南”

开学季特辑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三十余位法学家以访谈或撰文的形式倾囊相授,指引法学少年们进入真正的法学院生活,开启精彩的法学人生。又逢开学季,本公众号将再次推送书中的精彩文章,期待你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民事诉讼法学派“修炼指南”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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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里的“国家级教学名师”(五院四系篇)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是教育部自2003年起开始颁发的一项教学类大奖,是目前国内级别最高、影响力最大、规模最大的教师奖评选活动。此奖每届产生100名国家级教学名师,旨在表彰既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又能长期从事基础课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授。这一国家级奖项的评选条件严格,不仅考察教师的教学、科研项目成果,还要看其所任职务及学术造诣。在五院四系中,就有不少法学教授荣获此奖项,让我们通过本期文章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王卫国
202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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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特辑|陈杭平:学会与不确定的世界相处

开学季特辑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三十余位法学家以访谈或撰文的形式倾囊相授,指引法学少年们进入真正的法学院生活,开启精彩的法学人生。又逢开学季,本公众号将再次推送书中的精彩文章,期待你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学会与不确定的世界相处清华大学副教授
202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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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特辑|李立众:刑法学修习大法

开学季特辑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三十余位法学家以访谈或撰文的形式倾囊相授,指引法学少年们进入真正的法学院生活,开启精彩的法学人生。又逢开学季,本公众号将再次推送书中的精彩文章,期待你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刑法学修习大法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202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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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特辑|张明楷:刑法第一课

开学季特辑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三十余位法学家以访谈或撰文的形式倾囊相授,指引法学少年们进入真正的法学院生活,开启精彩的法学人生。又逢开学季,本公众号将再次推送书中的精彩文章,期待你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刑法第一课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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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特辑|唐勇:以民法为业——抽丝剥茧、鲁钝致远

开学季特辑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三十余位法学家以访谈或撰文的形式倾囊相授,指引法学少年们进入真正的法学院生活,开启精彩的法学人生。又逢开学季,本公众号将再次推送书中的精彩文章,期待你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以民法为业:抽丝剥茧、鲁钝致远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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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特辑|金可可:民法学习漫谈

开学季特辑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三十余位法学家以访谈或撰文的形式倾囊相授,指引法学少年们进入真正的法学院生活,开启精彩的法学人生。又逢开学季,本公众号将再次推送书中的精彩文章,期待你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民法学习漫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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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特辑|祁春轶:法学院苹果酒屋法则

开学季特辑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三十余位法学家以访谈或撰文的形式倾囊相授,指引法学少年们进入真正的法学院生活,开启精彩的法学人生。又逢开学季,本公众号将再次推送书中的精彩文章,期待你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法学院苹果酒屋法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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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特辑|刘东亮:人生有很多奇妙的想不到

开学季特辑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三十余位法学家以访谈或撰文的形式倾囊相授,指引法学少年们进入真正的法学院生活,开启精彩的法学人生。又逢开学季,本公众号将再次推送书中的精彩文章,期待你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人生有很多奇妙的想不到与法学院的很多老师不同,我并不算正规的科班出身。过去常有人问我:“本科哪里读的?”我都不好意思地回答:“我没有读过本科。”然后补一句:“也没有读过高中。”这时,问话的人通常都会瞪大了眼睛。近期,桑磊主编约我谈一谈大学学习中的自学问题,借此机会,我想结合自己的经历,与同学们分享一下我在自学方面的经验。从中专生到法学教授1992年,我从河南省西华师范毕业后到河南省扶沟县练寺乡人民政府当广播员。那年,我刚刚17岁(后来知道,我那时的法律地位是民法上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哈哈,有点意思)。——西华师范是一所中等专科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在校学习三年后分配到乡村小学任教。我们那个年代,很多农村学生热衷于报考中专,为的是早一点“跳出农门”。那个时期设置的中专学校(现在都撤销了)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这里就不多说了。前段时间,微信上有人写了一篇反思和纪念性的文章,提到“当我们还是青苗的时候,就被提早收割了”。看了之后,心潮久久难平。从师范毕业后,按说要去当小学老师。但是,由于我普通话讲得比较好(曾任西华师范校广播站站长),毛遂自荐到练寺乡政府当广播员(当时的乡党委书记陈永挺先生,与我非亲非故,看了我的个人简历就同意接收我。今天想来,依然感激不尽。他是我人生道路上的一位“贵人”)。当广播员期间,也参与乡政府的某些工作。由于当时的执法环境远非今天可比,我朦朦胧胧中萌发了某些模糊的“法治”意识。同时,觉得自己错失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实为人生缺憾。于是,1994年9月,我到中国政法大学成教大专班进修法律。1994年9月,刘东亮初到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在政法大学昌平新校的几年,我真的是“如鱼得水”,在知识的海洋里尽情地遨游。在学好法律的同时,我也开始自学英语,从高中英语学起(读中师时不开英语课,成教大专也不开英语课)。1995年6月,我报名参加英语四级考试,居然考了61分。——我用不到一年的时间,以自学方式完成了从初中英语水平到大学四级的跨越。一年后我又参加了六级考试,这次考了60分!——感谢上帝!我当时的英语水平实际上还没有达到四、六级水平,我做题时,特别是听力选项,全是蒙的!不管怎么样,英语四、六级的通过,给了我极大的信心和勇气。1996年,我通过了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实现了大专毕业后准备去做律师的第一步。但由于接连通过了英语四、六级,我认为(今天想来,当时实际是“盲目地”认为)自己的水平还不错,可以考研究生了。于是,接下来,我没有去做律师,而是决定考研。在备考期间,我将自己的学习心得整理成小论文,斗胆投到《行政与法》、《经济与法》等刊物。后来,有同学告诉我在图书馆期刊阅览室见到了我的论文。跑去一看,果真是,一下子信心“爆棚”。1997年,我报考中国政法大学的行政法学研究生,考了第三名,复试成绩更好,不幸的是,后来接到研招办的“不予录取通知”,理由是我专科毕业不满两年,不符合报考条件。当时真的是“晴天霹雳”!——我在阅读英文版的《基督山伯爵》时,从字里行间读出了八个字:上帝之手,翻云覆雨。还好,后来的读书生涯比较顺利。1998年,我考上了浙江大学的研究生(报考时还是杭州大学,报到那一天四校合并);2001年,我又考回中国政法大学,攻读诉讼法学博士;2004年,进入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这里讲两则有趣的小轶事:(1)1994年秋,我刚到北京进修时,曾经从昌平跑到海淀去瞻仰“最高学府”。当时抚摸着北京大学的虎皮外墙,内心无限惆怅,心想今生无缘这里了。谁料想,十年之后,当年从乡政府走出来的“毛毛虫”,竟然摇身一变,堂而皇之地走进了自己做梦也想不到的“北京大学”。真是应了那句老话,“没有你做不到,只有你想不到”。(2)我在北京大学做博士后期间,最后半年时间(2006年上半年)曾住在燕北园,紧邻中央党校。外出散步时路过党校门口,心想,我今后一定会有机会来这里的(信心开始“膨胀”哦:)我那时第二次经组织部门选调,确定要去河南某地当副县长,正踌躇满志,故有此“信心”)。谁料想,又是十年后,2016年6月,我真的到中央党校来了,是以“教授”身份到中央六部委“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学习。人生有很多奇妙的想不到!总之,我年轻时候的经历,也算是一部励志传奇。我是中国政法大学成教学院培养出来的第一个研究生、第一个博士、第一个博士后。后来,我曾多次应邀回母校给成教学院的学生作励志报告(他们与政法大学的本科生相比,很多人都有自卑心理,需要激励学习的士气)。应该说,报告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在我之后,陆续有很多成教学生考上了研究生甚至是博士。而我所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就是分享我的自学经验。学习是一种生活方式记得我到中国政法大学进修的第一学年,由于表现还不错,曾与另一潘姓同学一起被老师指定在全院大会上发言,分享学习经验。潘同学先发言,其发言主旨是“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轮到我发言时,我说我不能同意潘同学的发言,“书山有路勤为径”尚可以理解,“学海无涯苦作舟”完全不能苟同。学习本来就是一种乐趣,哪来的辛苦可言?学习新知,乐不可言。只有认同这种观念,才谈得上课堂学习之外的自学问题。如果把学习当成一种负担,那就没有必要去“自讨苦吃”。有机会阅读本书的同学,都是一路闯关夺隘、斩将搴旗,胜利冲进自己心仪的法学院的优等生,领悟能力与包括我在内的成教学生不可同日而语,此处不再赘言。下面谈一谈我的几点体会。01兴趣是最好的老师2014年2月,刘东亮教授在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UCD)访学时留影自学,英文中的一种表达方式是“teach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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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特辑|朱庆育:一盏秋灯夜读书

开学季特辑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三十余位法学家以访谈或撰文的形式倾囊相授,指引法学少年们进入真正的法学院生活,开启精彩的法学人生。又逢开学季,本公众号将再次推送书中的精彩文章,期待你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一盏秋灯夜读书朱庆育前言读书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只不过越是平常,能提供有价值参考意见的就越得是大家。我当然不敢以大家自居,之所以还敢于谈论这个主题,无非是忝为大学教师有年,在专业阅读与教学方面,教训固然不少,心得也多少有一点。无论教训还是一孔之得,与正在走向专业学习的大学生分享,或有点滴帮助亦未可知。我教授的课程是民法,关于读书,也就围绕民法的专业学习与阅读展开。据我了解,大部分高校的民法课程始设于大一下学期,少数在大一上学期或大二上学期。不管始于何时,民法都是法科专业入门课,也是其他大部分法律课程的基础,至关重要。进入大学,大部分学生面临的第一件事是转变角色,从高中生转变为大学生。但就学习而言,高中和大学究竟有什么差别,低年级大学生可能还不是很清楚,那我们就从这里讲起。告别中学照说大学和高中差别会很大。比如说,中学的所有学习、所有的知识获取,都围绕着一个目的,就是高考。为了通过高考之桥,知识正确与否无关紧要,知识真假更不在考虑之列,唯一重要的是,如何猜中被设定的标准答案。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高考成绩很好,未必表明具备足够的学习能力。“足够的学习能力”需要有足够的独立思考能力。但高考成绩越高,也许只是说明迎合能力越强;迎合能力达到极致,也就意味着独立思考能力的丧失。当然,这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说”。我愿意相信,高考成绩好的同学,大部分并没有伤及独立思考能力,只是暂时休眠而已。如果真是这样,希望大学阶段能唤醒它。这么说其实有问题。启人心智是教育本旨。独立思考能力原本从小学乃至幼儿园阶段就应该开始慢慢培育。我们的基础教育已经不正常,现在却以这种不正常为参照,强调大学和高中学习的差别,有点错乱。不过,现实如此,也是没办法的事。更何况还有另外一个更有问题的现实,那就是,大学未必真能唤醒你的独立思考能力。终于考上大学,好不容易摆脱高考的升学压力,那个暑假一直憧憬着九月份开始怎么在知识的天空里放飞自我。可是你很快发现,除了学习更轻松、有更多时间在游戏的天空里放飞自我,好像感觉不到学习思维上有多少改变,尤其是,你多少有点惊奇地发现,大学考试依然是猜谜比赛,于是,中学阶段屡试不爽的机械记忆与竞猜能力继续在大学畅通无阻。可问题是,中学的猜谜竞赛能把你成功送入大学,如果大学还继续这种游戏,却可能迟早让你陷入困境。和中小学的基础教育不同,大学是专业教育。专业教育的意思是,毕业后,大部分人将依赖自己所学专业择业从业。那时候,你所面对的,不再是设定好答案的考卷问题,而是需要自己给出答案的现实问题。但如果你只习惯于迎合给定的正确答案,却无法独立解答,做好的可能性当然不容乐观。缺乏思考能力不能简单归咎于某一方。泛泛而论,学生、教师、教育制度外部环境均难辞其咎,相对来说,学生自身责任反倒可以说是最小的——毕竟尚处于受教育阶段。但既然是讨论大学生的学习与阅读,也就不妨从学生角度谈一谈。毒舌罗素先讲个罗素的故事。1920年,英国哲学家罗素应邀来中国讲学一年。在这一年时间里,罗素所到之处,无不为之痴狂,北大学生还专门自发成立罗素研究会。罗素深受感动,觉得自己受到如孔子般的对待。他对学生的印象尤其深刻,说:“学生们有惊人的求知欲。你一讲开了头,他们的眼中就流露出饿虎扑食般的神情。”又说:“他们有强烈的求知欲,准备为祖国作出无限的牺牲。”但如果你以为这就是罗素对中国学生的全部评价,那就太不了解罗素了。罗素是著名的毒舌。对中国稍微有一些适应后,他很快发现中国学生的另外一个特点。这个特点写在给一名情人的私人信件中,应该比公开的评价更能代表罗素内心看法:“学生们热情而又渴望获得知识,但是他们所知不多,缺乏训练,而且很懒,梦想着别人能够把知识灌进他们的大脑,而自己可以毫不费力。”这很让人尴尬。尴尬不在于罗素居然背后说中国学生的坏话,而在于这背后说的话虽不中亦不远矣。更让人尴尬的是,罗素所描述的局面如今不仅未消除,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我自己也曾经是学生,如今又是教师,两个角度都有切身的体会。我是博士生阶段阅读一部《罗素传》时看到这个故事的,从那以后,一直如芒刺在背,总感觉罗素在冷冷注视着中国一代一代的学生,嘴角含着嘲讽。我的大学也许可以再讲讲我自己的故事。很惭愧,上大学的时候,我不是一名好学生,至少在官方意义上不是,当然也不是坏学生,因为除了逃课,其他一切都循规蹈矩泯然众人。之所以逃课,是因为无法忍受在课堂上浪费时间。我逃课的基本原则是:逃课时间必须用来学习,并且保证自学所得高于课堂。这项基本原则让我大学四年的逃课量居高不下,当然也释放出大量时间用来读书。我的读书习惯可能有点独特。如果读教科书,喜欢以一本书为主,同时挑选有代表性的另外几本,摆在一起同步看。读到任何一部分,都对照其他几本。这样,读完一本书,也就同时读完几本书。好处之一是,不用老师告诉我,说一个问题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看法,因为我看书很容易发现这一点。这样,自然而然也就不会觉得法律问题只有一个标准答案。我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寻求唯一标准答案的困扰。所阅读的书,作者对我来说当然都是高不可攀的大家,所以不会轻易认定,说这本书跟那本书不一样,那肯定是这本书的作者不对。作为一名还吭哧吭哧处于初学阶段的本科生,既没有动因也没有能力去怀疑任何一位心目中的学术大家,这反倒让我意识到,存在不同的提问方式,不同的提问方式指示不同的回答路径,即使提问方式相同,回答方式也未必一致。进而,促使自己去思考评判,哪种提问方式更切中要害,哪种回答方式更直击关键。当时没有意识到,独立思考能力以及提出独立见解的能力,其实就在这时候开始生根发芽。这样的读书经历也让我在以后的教学中一直强调,最好对照阅读若干相同主题的书,即使不能做到,至少体系化通读某一套或者某一本书。法学知识体系环环相扣,如果不把某个知识点放在体系中,很难谈得上真正的理解。我对自己的学术观点一般都没什么自信,但是对这个读书体会,非常自信。读书诸法谈到读书,很多人寄希望于方法秘诀,总想找到一条轻松高效的捷径。但是很遗憾,读书其实没什么方法,更没有捷径。如果非要说有,笨方法也许就是最好的方法。朱熹说:“读书别无法,只管看便是法。正如呆人相似,捱来捱去。自家都未要先立意见,且虚心只管看。看来看去自然晓得。”虽然没有秘诀捷径,不过难免会有一些普遍性的困惑或难题,也还是有交流的意义。比如,初学者几乎都会遇到的第一个难题:书读不懂,怎么捱?我的体会是,只要认定是经典著作,读不懂就硬读。读不懂,通常说明不具备理解文本所需知识,但这些知识也只能靠阅读获得。如果读不懂就轻易放弃,也许永远都不会有读懂的机会。反之,一本一本啃过去,知识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理解能力会越来越强,所积累的知识也会越来越丰富。这种螺旋式上升的过程,称之为“解释学循环”。读书过程中,往往只见循环而不见上升,所以很容易自我怀疑:读了这么久,怎么好像没什么长进?知识的积累比较缓慢,很难明显察觉,要有耐心。而且,知识增长,有时候不是让人产生充溢感,沾沾自喜于无所不知,反倒可能让人感觉虚空,惶恐于一无所知。所以有时候知识增长了,反倒更怀疑自己。检验有没有长进,有一个简单方法:一两年后,回过头去读之前读过的书,如果感觉和当初一样难,那大概说明确实没什么长进;如果感觉容易了或者能引发新的思考,说明知识有增长。读书还经常会有一个烦恼:总是记不住怎么办?没有人可以记住全部读过的书。如果总是纠结于能不能记住,也许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以记忆为读书目标,这可能是多年应试形成的下意识;二是读书太少。记忆力有好有坏,好的可以做到过目不忘。但无论好坏,记忆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淡。读书越少,会越珍惜所读的书,也就越想记住。有点悖论的是,读书越少,知识越少,记忆维持的时间会越短。办法有两个。第一个办法,先忘掉记忆的事情,找类似主题的文献,一本接一本去读。读到足够多后,能不能记住某一文献的内容就不再重要,因为你已经掌握这个主题或这门学科的知识体系。从学生时代开始,我花了很多年,粗线条系统阅读过功利主义、实证主义、自由主义、诠释学及新制度经济学这几个主题的经典文献。我的治学路数,正是在梳理这些主题的过程中慢慢成型。个人体会是:比记住文献具体内容更重要的,是掌握知识体系与思维方式。要做到这一点,唯一的办法就是多读。如果觉得这本书太经典,一定要记住,那就试试第二个办法。这个办法其实还是多读,只不过是就某一本书一遍又一遍地读。反复阅读可以维续记忆,更重要的是,经典之作,必定是常读常新的,不同时期阅读,会有不同收获,顺便也可以检验自己有没有长进。对此我也是深有体会。我非常喜欢约翰·密尔,他的书尤其是《论自由》和《自传》这两本,已经记不清读过多少遍了,到现在也还要反复阅读。所以,对于学术经典,不要指望读一遍就完全理解,最好隔一段时间阅读一遍。黄侃黄季刚先生小学天下第一,名列章门“五大天王”之首,天资之高,世所罕有。但他的自我认知是:“汝见有辛勤治学如我者否?人言我天资高,徒恃天资无益也。”怎么“辛勤治学”?还是用黄先生自己的话说:“余观书之捷,不让老师刘君。平生手加点识书,如《文选》盖已十过,《汉书》亦三过,注疏圈识,丹黄灿然。《新唐书》先读,后以朱点,复以墨点,亦是三过。《说文》《尔雅》《广韵》三书,殆不能记遍数。”天才尚且如此,何况常人?可问题是,那么多书,既要反复阅读,又要不断拓宽阅读面,怎么办?我的建议是:第一,尽量选择高质量的书。读书时间非常有限,要读的书无限多。要把有限的时间投入到无限的读书中,就尽量不要让垃圾书占用过多时间。如果垃圾书提供的知识或观念是错误的,那就不仅仅是浪费时间这么简单。第二,选择一些特别能打动自己、特别能影响自己思想路向的书,反复阅读。一言以蔽之,读最好的书,在最好的书里,选择最具共鸣的书反复阅读。越是初学者,越有必要阅读高质量的书,因为踏入新领域,第一次接触的知识印象最深,而初学者又不具备鉴别能力,往往受误导而不自知。等到泥足深陷,那就回天无力了。可是,不具备鉴别能力,也就意味着没有能力判断书的好坏。这又怎么办呢?办法有三个,各有长短。第一,看作者名望。在成熟的学科领域,最具名望的,往往也是最杰出的学者,作品也最值得信赖。不过,这只是成熟学科的特点。中国法学,这个标准还不太靠谱。所以需要结合第二个办法,借助教师尤其是授课教师的推荐。教师对于授课专业的文献通常比较熟悉,所作推荐一般也都经过筛选,比初学者全凭作者名气的莽撞靠谱一些。不过,这也取决于教师的鉴别力与用心程度。对法学初学者来说,第二个办法比较常规,所以遇到什么样的老师非常重要。当然,多数法科学生没有机会选择老师,进入大学后,会碰见什么样的老师,多少有点宿命的意味。我自己主要用第三个办法,即利用靠谱的书评类文献。其中,对我帮助最大的是《读书》杂志,包括对我治学理念形成重大影响的哈耶克、以赛亚·伯林这些人,都是先在《读书》上接触到,然后按图索骥找他们的著作来读。不过,书评类文献对选择法学著作意义有限。法学尤其是纯法学著作的书评还不太成熟。我之所以主要用第三个办法,是因为读书经历里,自学成分比较大。不仅大学,硕博阶段都是如此。硕士生导师在我入学不久就因病辞任,直到毕业,我一直没有名义上的导师。硕士三年,读书几乎完全是听凭自己信马由缰。读博后,博士生导师非常宽容,继续放任我随心所欲读书。每次跟博士生导师见面,他只是问:最近又读了什么书?有什么心得?从来不会说:你应该读什么什么书。这个经历对我培养学生影响比较大。我经常跟学生说,不要太依赖老师,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至关重要。每年民总第一课,我都会引用约翰·密尔的两句话,以表达自己认同的教学思路。一句话是:“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另外一句是:“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课堂上,我会强调:欢迎问问题,可是最好对问题先有自己的思考,自己查阅过资料。所以学生问我问题,我经常会反问一句:你觉得呢?多数情况下,学生会觉得尴尬,心里可能在想:我要知道还问你?其实我的意思是,你自己的思考是什么?我的基本态度是:大量问题可以通过自己查阅资料获得解答,如果还无法解惑,欢迎带着困惑跟我讨论。如果对于一个疑问,自己没有思考过,没有动手去查阅资料,说明只是想要一个轻松确定的答案,但如果只得到一个答案,知识不会增长。更重要的是,吝啬自己的思考,说明不用心。法科学生还会面临一个问题:怎么处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尤其近年来,法律教义学的呼声迅速高涨,相应的,质疑法律教义学的声音也不绝于缕,尤其是“社科法学”。什么是法律教义学?简单说,就是研究如何依据现行法解决法律纠纷,也就是所谓的“纯法学”。这显然是法律人的基本技能,是法律人区别于其他专业的标志。但如果因此认为,其他学科对于法学没有或者不宜产生影响,又未免走得太远。没有任何学科知识是自足的,法学也不例外。所谓学科,不过是基于研究所需的人为划分而已,完全没必要固守藩篱自缚手脚。当然,如果以为社会科学或者哲学的研究可以替代法律教义学,则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同样不足取,甚至更不足取,因为这意味着,法学不必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关于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课堂上,我用过金庸《笑傲江湖》里华山派剑宗气宗之争说明这个问题。二宗相争,表面上争的是剑气主从,但其实谁都清楚,真正的高手,必然是二者兼通。所以,这种争论,不过是假动作而已,隐藏其后的,是领地、权力和利益。剑气之争意义不大。有意义的是,如果想要二者兼通,如何修习?这个问题说简单也简单,还是“解释学循环”。常规方式是,以法学也即法律教义学为出发点,先尽量掌握法学本门功夫,当感觉法律教义学的挑战性正在消退、或者感觉法学修习进入瓶颈、或者感觉视野慢慢变得狭窄时,就可能意味着,需要暂时离开一下,转而阅读诸如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乃至于文学艺术等相邻学科文献。进入其他学科后,当感觉思维越来越飘、或者感觉思维方式越来越不那么法律人时,提醒自己转回法学。这就完成一圈小循环。如此周而复始,法学与相邻学科的素养交替增长。直到有一天,你突然发现,之前所接触的各学科知识开始融汇,这是完成一圈大循环的标志。循环是螺旋式的,没有终点没有闭合点,但不会让人因此感到绝望。相反,每完成一圈,无论圈大圈小,都会发现,每往前跨进一步,总能看到新的知识风景。永远都不知道下一步会看到什么样的知识风景,这种感觉非常奇妙,也正是知识魅力之所在。当然,起点也可以是比如哲学这样的抽象知识,然后具体化至法律教义学。理论上,没有天然正确的起点。练剑练气,乃至于刀枪剑戟斧钺钩叉,没有固定的顺序,孰先孰后,修习者根据自身特点确定。我之所以会说以法学为起点是常规方式,是因为这是对“法科学生”描述的景象。被贴上“法科”标签,有时候会让志存高远者感到委屈——说好的君子不器呢?没错,学科是人为划分的结果,不必自陷牢笼。但知识毕竟越来越丰富多样,因而越来越趋于专门化与精密化。最聪明最勤奋的人穷其一生,也无法获得全部的知识。即便头戴“百科全书”桂冠的学者,在知识汪洋里,也不过是几片浪花而已。这告诉我们,知识必然存在分工。蜻蜓点水式的学习,往往意味着,在所有知识门类面前都只是门外匆匆过客,永远无法登堂入室。所以,度量一下自己,如果觉得成为百科全书式的通人此生无望,又不想丢掉“法律人”这个标签,在知识增长的螺旋循环中,就最好守住法学这根中轴,让其他学科知识为法学服务。钱穆先生“以通驭专”之治学理念,亦是此意。书目介绍既然是民法第一课,好像也就有义务推荐书目,以帮助初学者甄别遴选。仅仅罗列几部书单,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推荐,除此之外,推荐者还负有义务说明为何推荐、如何推荐,最好还能通过书目的介绍,让初学者初步了解学科大致状况,因此,介绍具体的书目之前,先稍微铺垫一下。民法文献,从分类上说,有讲求知识体系化的教科书,以及专题研究著作与论文,也有理论导向与实务导向的文献。数量之多,浩若烟海,无论是谁,都无法遍检。所谓书目介绍,只能受制于介绍者的阅读经验以及受众的文献可获取程度。在此前提下,此处所介绍的文献又局限于教科书,原因很简单,对于初学者而言,教科书是进入专业之门的唯一合适知识载体。当然,对于体系研究者来说,教科书也是唯一合适表达学科知识体系的载体。也就是说,教科书是知识体系的起点和终点。民法课程设置有点特别,现在已经很少有高校只简单开设一门“民法”。只要师资允许,一般都会分拆成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或者更细致地分设债法总论、债法分论,又或者直接设合同法、侵权法)、亲属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所以,所谓民法第一课,其实是民法总论第一课,相应的,所推荐的教科书,也就进一步局限在民法总论领域。再次强调,读书,尤其是初学者入门第一本教科书,一定要选择最好的书。最好的书能够提供最经得起检验的知识,也是进入知识领域的最佳路径。第一次阅读必然会成为后续学习的知识基础。初学者缺乏鉴别力,如果从阅读中获取的知识是错误的,轻则增加学习成本,重则在错误的道路上迅奔,终于积重难返。《连城诀》里,好好的“唐诗剑法”被教成“躺尸剑法”,弟子平日里练功,看着像模像样,哪知越刻苦错得越离谱,等到临阵对敌,才发现章法全乱,自然免不了一败涂地。经常有人觉得,对付初学者还不容易吗?他懂什么,随便说两句不就够他用的了?所以总以为给初学者读的书是最容易写的。这实际上是一种行骗心态。是的,要骗倒无知的初学者很容易,但要让他们真正懂得那个未知领域,却很难。这也是为什么越是入门的书,越讲求概念精准体系融贯三观正确。反倒是学到一定程度后,不用担心读烂书,因为已经有鉴别力了,没那么容易被带偏。问题是,怎么选择最好的书?如果法学是数学或者自然科学,那就比较简单,在世界范围内选择写得最好的就行。数学和自然科学不会因为地域或政治经济制度不同而不同,除了那个特定的年代,不会有数学与中国数学、物理与中国物理的差别,当然也不会有资本主义数学与社会主义数学的差别。法学确实曾经努力向数学与自然科学靠拢。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文德尔班告诉我们:十七世纪是自然科学的世纪。从这个世纪开始,所有学科都以自然科学为范本,法学当然也不例外。霍布斯就说:“运算法并不限于数字方面,而是所有可以相加减的事物全部适用。”“政治学著作家把契约加起来以便找出人们的义务,法律学家则把法律和事实加起来以便找出私人行为中的是和非。”其他思想家法学家如斯宾诺莎、沃尔夫、普芬道夫、格劳秀斯等无不认定,法学是可以用一套数学几何方法加以证明的学科。与此同时,逻辑三段论也顺势成为法律推理的经典样式。在莱布尼茨的理想中,借助科学语言,法律纷争的裁断最终可以转换成数学演算。德国历史法学派则干脆比照自然科学(Naturwissenschaft)的构词法,创造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词,攀附之心跃然纸上。很不幸,法学的科学之路在1847年遭到当头棒喝。这一年,检察官基尔希曼在柏林法学会做了一场演讲,主题是“论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基尔希曼说:“以偶在现象为其研究对象者,自身亦终沦为偶在。立法者修改三个字,所有法学文献将因此变成一堆废纸。”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恒在,实证法尤其是制定法却是偶在,随时会因为立法的改变而改变。基于偶在现象形成的知识,怎么可能会是科学知识?不管法学的科学之梦是不是因此而破灭,基尔希曼所说,至少有一点不容回避:法律教义学须以一国主权者制定或认可的实证法为解释对象,所以,确实存在德国法学、中国法学这样的区别。这也就意味着,其他国家的法学教科书无论写得多好,都不能直接拿来就用。可这是不是意味着,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则以及法学理论没有借鉴参考意义?不同国家的法学因此就不存在对话交流的可能?1966年,在相同的地点相同的学会,法学家拉伦茨发表题为“论法学作为科学的不可或缺性”演讲,与其前辈隔世对话。拉伦茨说:“只要如何公正解决相互层出不穷的利益冲突之追问不会停止,如何合理建立彼此唇齿相依的生活秩序之追问不会停止,法学就会存在,对于人类即是不可或缺——这不仅是因为它有着实践功用,更在于它表述着人类精神的实质。”这告诉我们,法律规则无妨是地方的偶在的,但规则所表述的原理理念则是普适的恒在的,因为人类追求正义的精神是普适的。在这个意义上,各国法律同气连枝,交流借鉴不仅可能,而且必要。事实上,清末改律以来,中国法律,无论是具体规则还是抽象原理,就一直受到西方许多国家的影响。1949年政权更易后依然如此。就目前民法而言,影响最大的包括苏联、德国、日本和民国(台湾地区)四个来源。四个来源在概念体系上都可以划归德国法系家族。其中,苏联民法的压倒性影响主要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伴随着它的解体和我们的政治经济改制,影响力已迅速消退。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介绍的民法总论或含总论内容的体系(概要)教科书,所涉法域包括中国大陆、民国(台湾地区)及德国。另外,书目均为背景性辅助参考书,分时间、地域及法族三个系列,以现行法为阐述对象的教科书则留待授课老师,此处不赘。背景:时间1.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2.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五部都是汉语法学家著作,之所以归入背景系列,是因为教科书所针对的实证法已经或者将要时过境迁,意义主要在于追寻汉语法学历史足迹。前三部针对的实证法主要是《民法通则》。佟柔先生生前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苏联影响时期,这所大学是中国大学的“工作母机”。苏联专家培训人民大学教师,人民大学教师培训全国各大学教师,各大学教师再转授学生。佟先生有新中国“民法先生”之誉,尤其在民法经济法论争之时,以“中国民法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关系”论断,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民法争得一席之地。《中国民法学》是上世纪90年代初由陶希晋先生总主编的新中国第一套大型民法教科书,包括《民法总则》(佟柔主编)、《财产继承》(刘春茂主编)、《财产所有权》(杨振山主编)、《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及《知识产权》(刘春茂主编)五卷(《财产所有权》卷未出版)。在这套书的总序中,陶先生代表编委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建议,这应该是《民法通则》后首次较为正式的民法典编纂建议。从这套教科书各卷设置中,也可看到编委会关于民法典编制的态度。佟先生主编的《民法总则》代表新中国直到90年代的主流学说,那时候,苏联影响的印记还清晰可见。这部书首版于1990年,目前已绝版,2008年的“修订版”其实是重排版。谢怀栻先生是在国民政府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接受的法律教育,台湾光复,作为派往台湾的第一批法官,签署了第一份判决书,两年后回到大陆,曾经担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世纪50年代末,谢先生因为发表“不能用政策取代法律”的言论,被打成右派,直到1979年才恢复工作。时代悲剧使然,谢先生一生没有体系化的教科书作品,这部《民法总则讲要》,是目前任职于浙大法学院的张谷教授从谢先生散见各处的作品中,按照民总的体例集合编成。谢先生暮年才有机会出国,但他的英德俄日文均达到文献翻译的程度,学习德文的方法之一,是背诵德国民法典条文。中断研究二十余年,年届六旬重拾法学后,谢先生洞察之敏锐、判断之精准,学界仍然无出其右。这一方面说明谢先生天纵英才,另一方面可以看到,那个时代本科教育练就的功底有多扎实,再一方面,也量度了数十年间我们的民法进步程度。张俊浩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于我有特殊意义。这部教科书首版于1991年,我是第一届使用的学生。那时候,我正处于对法学的极度困惑中,百思不得其解,怎么会有这么没逻辑没智力含量的学科?极度困惑转化为对自己的极度怀疑之前,我遇到这部教科书。从此,我迷上了民法。这部教科书、尤其是张俊浩教授执笔的总论部分,让我第一次领略到民法的体系之美和思辨的乐趣,也看到学术表达与辞章文采的兼容。这些感受,至今仍在影响我的治学与教学风格。《民法学原理》写作时,年轻的作者们要求自己写出十年内不会被超越的教科书。在我看来,这部书出版的二十年里,都代表着大陆民法学教科书的最高水平。很可惜,这部教科书在2000年第三版后,就没有再修订更新过,这最后一版如今也已绝版。后两部是民国教科书的典范,版本则都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新校本。无论大型教科书还是简明教科书,要写好都很难。不过,大型教科书的论述空间更为从容,相比较而言,简明教科书成为经典的难度也许更高一些。写作者不仅必须对知识脉络了然于胸,清楚如何去枝存干,还要求对法学原理具有精深理解,有能力将其渗透到精炼的表达中。瑞士民法典的缔造者胡贝尔对法典的期许是“外行能看懂,内行能看到更多”,简明教科书的理想则在“文简义明、言近旨远”八字。汉语法学中,个人认为,迄今为止最接近这一理想的,当推梅仲协先生《民法要义》。梅先生是谢怀栻先生的大学老师和法律系主任。在《民法要义》的序言里,谢先生说过一个亲身经历的故事:大学第二年分专业,各系主任无不极尽招揽之能事,唯有梅先生上台,告诫诸生选择本系须慎重,因为“只会英文是不够的,必须再学德文和日文。因此,法律系的课程较之其他各系的要繁重得多,因为法律系的学生要在三年内学好德文和日文。他说,不愿学或者怕学德文和日文的人不要到法律系来,害怕课程繁重的人不要到法律系来。”那一年,全校近二百名学生中,有九名进入法律系,其中包括谢先生。另有一位姚瑞光先生,后来成为台湾“司法院”大法官。民国教科书以简明版为多,史尚宽先生的《民法总论》是罕见的大型教科书,同时也是最为经典的汉语法学大型教科书。民法体系博大精深,十九世纪潘德克顿时代后,即使是德国法学家,也很少有人能贯通整个体系。史先生以一己之力完成“民法全书”,总论、债法(包括总论各论)、物法、亲属与继承各编均有大型教科书出版。再想想当时的写作工具,则这一成就更是惊人。从时代来看,史先生算是赶上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余绪,其写作风格,也确实带有潘德克顿法学的印记。也许可以说,史先生是中国第一位也是最后一位潘德克顿法学家。完成“民法全书”,重点不在于“完成”。史先生之所以不可绕过,不在于作品数量之多,而在于质量之高。《民法总论》资料极其丰富,比较法视野宏阔,德日瑞法等主要参照法例无不征引详备,并且均反映各国当时最新研究成果。更重要的是,史先生对于民法思维把握极其精准,许多认识,直到今天仍然站在学术最前沿。很可惜,没有人替史先生修订著作,经过百年,史先生宏著因为资料变得陈旧及语言风格问题,已经越来越淡出阅读书单。背景:地域6.王泽鉴:《民法总则(最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7.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这几部教科书是当下作品,列入背景系列,是因为以施行于台湾的“民法典”为阐述对象,构成地域性背景,与历时性的时间背景对应。王泽鉴先生是学术影响最为广泛的汉语法学家,没有之一。王先生著作几乎达到“凡有井水处,皆能歌柳词”的程度,这一方面当然是因为王先生学术造诣让人信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王先生教科书写法亲民。台湾从1960年代开始往德国公派留学生。王先生1964年获公派,算是最早的之一,先在海德堡大学,后转赴慕尼黑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台后任教于台湾大学。王先生一直致力于德国法学范式的台湾化,几乎是以一己之力推动台湾案例研究和教科书知识转型。王先生的案例研究结集八册,有“天龙八部”美誉;教科书方面,王先生借鉴德国简明教科书的写法,用精心设计往往也是有趣的小案例串起基本知识点,加之笔端常含感情,让初学者感到生动亲切的同时,予以精神上的激励。从年龄上说,1916年出生的郑玉波先生本可归入时间背景,但他的《民法总则》1959年在台湾首版,跟大陆没什么关系,所以归到地域背景。法大出版社的简体字版所据版本是台湾三民书局的1982年修订版。郑玉波先生毕业于日本京都帝国大学,知识背景为日本法。王泽鉴先生之前,台湾最流行的教科书应属郑先生。其原因,一方面台湾尚未摆脱日据时期日本法的影响,另一方面,郑先生文字以通晓流畅著称,便于阅读。背景:法族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0.布洛克斯/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第41版)》,张艳译,杨大可校,冯楚奇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11.本德·吕特斯/阿斯特丽德·施塔德勒:《德国民法总论(第18版)》,于鑫淼、张姝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我国民法概念体系和思维方式,受德国和日本影响最大,日本又深受德国影响,因此法族背景,只介绍德国。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是大型教科书,绝对的经典,堪称没有哲学词汇的实证法化自由主义哲学,私法自治理念渗透到每一个细节。上世纪末,米健教授主持“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大型翻译计划。在此之前,虽然我们总是自称德国体系的继受者,但关于德国法的知识,大多辗转自年代久远的民国作品以及台湾日本的二手介绍。米教授的翻译计划使得中国学者与学生能够直接阅读德国第一流文献,其影响之深远,怎么估计都不会过分。梅迪库斯民总是这套翻译计划里出版的第一部民法教科书,也是我阅读体验最深的一部民法书。这部书2000年出版时,我正读博士,第一时间买来,停止其他一切阅读,每天十几个小时从早读到晚,花了大概一周时间。最后还剩十几页的时候,正是傍晚时分,宿舍突然停电,我挪到窗户边上,就着最后一点夕照逐字读完。合上书的那一刻,我兴奋得在屋子里走来走去,仿佛刚从一座宝山满载而归。以后当然也还读到很多民法好书,也不乏理论精深识见非凡的论著,但那种想要仰天长啸的感觉再也没有出现过了。阅读翻译作品,总是免不了受制于翻译质量。梅迪库斯民总的译者是邵建东教授。在我读过的汉译德国法律文献中,个人认为,这本书是译得最好的。拉伦茨的《德国民法通论》其实是总论,也是一部大型教科书。同在“德国当代法学名著”系列里,据说出版社认为,梅迪库斯的书已经叫《德国民法总论》了,再来一本名字相同的书不太好,于是改成“通论”。这本书根据德文第7版翻译,是拉伦茨生前亲自修订的最后一版。拉伦茨大概是德国当代法学家对汉语世界影响最大的一位,亲传弟子王泽鉴是“华人民法第一人”,民总教科书和《法学方法论》有中译本。2018年,教授资格论文《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也被翻译过来。当然,在德国,拉伦茨本身也是二十世纪以来最具影响的法学家之一。拉伦茨兼跨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教义学三层领域,以研究黑格尔法哲学名世,也是二战后评价法学的最重要代表。梅迪库斯民总不使用哲学词汇,《德国民法通论》则渗入拉伦茨的法哲学思想,是一部哲学意味浓厚的教科书。梅迪库斯是拉伦茨的学生辈,更适合拿来与拉伦茨对比的是维亚纳·弗卢梅。弗卢梅和拉伦茨是同时代人,境遇截然相反——弗卢梅遭纳粹迫害,拉伦茨则是纳粹的“桂冠法学家”,两人学术观点也常常大相径庭。弗卢梅是德国二战后私法自治的旗手,康德哲学与历史法学的传承者;拉伦茨则更强调人的社会属性,理论底色是尊崇国家绝对理性的黑格尔哲学。两座学术高峰对民法基础理念各有侧重,对峙而立。弗卢梅的民总教科书两卷三册,包括合伙、法人与法律行为,其中,《法律行为论》代表德国法律行为理论的最高成就,也已经在“德国当代法学名著”系列中出版。我没有列到介绍书目里,是因为对于初学者来说过于精深。这本书仅仅以法律行为为论述对象,汉字字数超过90万。不过,如果想深入了解法律行为理论,弗卢梅绝对不可绕过。布洛克斯/瓦尔克及吕特斯/施塔德勒是两部简明教科书。署名作者分别都是两个人,但实际上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合著。这涉及到德国教科书的一项写作传统。教科书须密切结合实证法,但实证法易变,为了维新其命,教科书经常需要根据最新的实证法修订。作者具备修订能力时,当然不用假手他人,但如果作者失去学术能力乃至去世,就会出问题。即使是最经典的教科书,不持续修订的话,也会慢慢失去生命力。为了让经典教科书在作者身后延续生命,也为了学术传承,经典教科书往往由后人接续修订,这样,署名作者就会同时出现原作者和修订者。多数情况下,修订者是原作者的学生,也可能是法律世家子孙。前两部大型民总教科书现在也都有了修订者。梅迪库斯2015年去世,生前亲自修订的最后一版是2010年第10版,目前的最新版(2016年第11版)则由弟子彼得森(Jens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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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特辑|劳东燕:偶遇十八岁的你

开学季特辑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三十余位法学家以访谈或撰文的形式倾囊相授,指引法学少年们进入真正的法学院生活,开启精彩的法学人生。又逢开学季,本公众号将再次推送书中的精彩文章,期待你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偶遇十八岁的你劳东燕#01偶遇十八岁的你,却不知道该与你说些什么;所以,我努力地回想自己十八岁时的样子。那一年的七月初,江南的天气没有如素常那般溽热。我依稀记得,高考结束的那天,我穿的是一件鹅黄色的衬衫。终于结束一段漫长的征战,没有预期中的如释重负。记忆中那时的自己,感受到的,更多的分明是迷茫与怅惘。那个七月,我放弃中学时代成为企业家的梦想,在填报志愿时,临时改弦更张而报考了法学。那一年高考所得的分数,接到录取通知书时的欣喜,还有入学后我参加军训时的模样,诸多的记忆片断,都清晰地浮现在我的眼前。然而,彼时刚满十八岁的自己,有着怎样的内心世界,又如何看待周遭的一切,我有些记不准确了。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对自己过往的记忆,会习惯性地不断进行重构。这让我意识到,我当下印象中自己的十八岁,与真实的十八岁的自己,可能根本无法对接。之所以想要还原彼时真实的自己,是因为觉得,年轻的心灵,多少会有几分相似;再加上,如今十八岁的你,选择的也正是法学专业。了解自己彼时的困扰与渴望,也许会让我知道,我能与你说些什么。只希望,隔着年代的汪洋,我所表达的内容,不至于是千篇一律的说教。至少,其中的一些话,可以在心灵上接近十八岁的你。好在整个中学与大学时期,我一直有记日记的习惯,记录那时的所思所想。于是,我找出了那时的日记,翻看了高三与大学时期所做的日常记录。老实说,我有些猝不及防。原本以为,有幸赶上大学生尚是天子骄子的年代的尾巴,我的十八岁,至少我的大学四年,基调自然是明亮而缤纷的。不曾想,日记里所呈现的,分明是一个纠结而拧巴的少年,因为难以自如地适应周遭的世界,无法接纳被人比下去的自己,而显得心事重重。少年时代的我,要强而又不够强,那么地渴望脱颖而出,如此地期待与人交往,却又患得患失。时常为自己的黯淡无光而苦恼,为自己一再地安于现状而懊丧;在抗拒八面玲珑的同时,又为自己无法八面玲珑地处世而烦心。这样的内心情绪,从中学一直延续到大学。在成人世界看来,或许不过是为赋新辞强说愁式的闲愁,但它们之于当时的我,却是真实的烦恼。那个纠结而拧巴的少年,与我顽固地相处了至少十年。这让我的青春时期,包括大学的四年,多了一份沉郁,少了酣畅淋漓,也少了意气风发。总的说来,我对自己的大学四年,失望多于肯定。因为所得甚少且视野狭隘,在相当程度上,它只是中学时代的延续。一直要到大学毕业之后,我才终于在内心与自己和解,并学会真正地接纳自己。于我而言,这算是早年一种真实的心路历程,也可谓一段不必要的弯路。我在想,若是当初能够得到来自师长的开解与建议,那四年,我是否不至于活得那般挣扎。#02我不知道,自己彼时由于难以适应环境而生的那种烦恼,如今十八岁的你,是否也正在遭遇。如果你也正为类似的烦恼而情绪纷乱,我愿意以一个年长于你的过来人身份,就如何度过大学四年的问题,谈一些个人的想法与建议。我也知道,生活中有很多的苟且与无奈。当终于摆脱高考的压力,转瞬之间,你就不得不面临另一种压力:如何习得一技之长,为以后的生存奠定必要的基础。刚满十八岁的你,或许就已然面临理想与生存之间的挣扎,并开始忧虑大学毕业之后的出路。在某种意义上,大学四年,代表的是真正社会化的开始。在此之后,你将被期待独立去走自己的人生,独自直面社会的风雨。因而,如何学会适应环境,学会适应社会,可能是此刻的你,不得不认真予以思考的问题。然而,个体与环境或社会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地适应与被适应的关系。一方面,如果你的社会化程度不足,与周遭的环境过于格格不入,这样的疏离终究反过来会带来伤害,在影响职业发展的同时,可能进一步影响你的家庭生活。除非你的外在与内心都足够地强大,让你有足够的力量站在社会的对面,而这样的可能性很小;大多数人都不是“含着金汤匙”出生,也称不上天赋异禀,难以拥有这样傲人的资本。另一方面,如果你过度社会化,无原则地接纳既有社会结构中的一切,不管是明规则还是潜规则,玩起来都游刃有余,你在变得长袖善舞八面玲珑的同时,必然会遗失真实的自我,使自己的人生丧失应有的辨识度与独立性。说得直白些,你所拥有的人生,不过就是一个复制版,是按着他人的标准而简单地进行重复。这样的人生,不仅缺乏必要的原创性,而且终究有一天,在转角之处,你会遭遇年轻时所厌弃的油腻而犬儒的自己。因而,合理的社会化过程,并非是个人单方面地改变自我而无条件地去适应外部环境。相反,个人在其中应当有自己的判断并有所选择与取舍。这也是为什么,社会学理论倾向于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构成一种互动关系。社会在作用于个体的同时,个体也在通过自身的行动而作用于社会的结构。实际上,现有的社会结构,本身就是不同个体的众多行动沉淀之后的产物。如果认为社会存在不公或其他的问题,那么,这样的不公或问题,必然是人们此前所作选择而导致的。也因此,改变社会虽然颇为艰难,但仍然是可能的。只要群体能够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相应的不公或问题终究会得到解决或部分地缓解。这意味着,面对社会的不公,任何个体的积极努力都极为可贵,即便力量相当之微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很多时候,正是通过这种积水成渊的努力,社会的进步才成为可能。如果大学四年,代表着真正社会化的开始;那么,十八岁的你,就要为此做好各方面的准备,从此真正告别中学的生活,而不是将大学过成像高三之后的高四那样。若是接下去的四年,你所过的生活与中学生活没有本质的区别,这样的大学四年必定是不值得称道的,或者至少是留有重大遗憾的。#03就我自己而言,倘若能够重回大学时代,我期望自己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出努力。这也正是我想与十八岁的你,一起分享的内容。首先,大学四年,首要目标不应是成为法学领域的专家,而是学会从不同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同时培养独立判断的能力。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不单指向法学理论的学习,更主要是关于社会与关于人的知识的把握。法律在社会之中运行,说到底,它服务于一个良善社会的形成。为此,其一,需要了解什么样的价值为一个良善社会所必需;若不关注价值的问题,你眼中的法律,终究会沦为没有灵魂的技术。其二,需要观察社会如何运行,思考社会的发展走向以及法律在其中所应扮演与实际扮演的角色;不了解社会的基本结构与发展走向,你对法律的理解便不可能真切。其三,由于法律必须通过作用于人的行为才能对公众的行为选择进行激励,从而促使所期待的社会秩序的形成,有必要去了解有关“人”的各种知识。前述三个方面,第一个涉及包括哲学、历史与文学等在内的人文学科的知识,第二个涉及包括社会学、政治学与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而第三个涉及包括心理学、认知科学与生物学等学科的知识。需要广泛涉猎前述诸多学科的基础知识,经过大学四年的学习,构建一个基本的知识框架,并具备正常社会中公民所应当拥有的素养。只有这样,你才可能对我们的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律应当追求什么样的价值,以及网络时代法律会向何处发展等问题,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如果大学四年,只学习法学的知识,也许可以说,你甚至还不懂法律究竟是什么。所以,若是经过大学四年的学习,你迅即成为法学领域的专家,这不仅不值得庆幸,反而代表的是大学教育的失败。其次,需要在学业之外,适当地关心一下自己所处的社会。在中学之前,由于高考的指挥棒,你大概没有余暇来关注社会。在大学里,需要花些精力来关心我们身处的社会,不为其他,只为它们会深刻地影响个体的命运。说到底,关心社会,主要倒不在于高大上的家国情怀,而在于我们自己的命运。说到底,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只是大时代中的小人物。小人物的命运往往为历史所忽略;但是,社会正是由诸多这样的小人物共同组成,每一个小人物的人生自有其独立的存在意义与价值。小人物并不因为普通,其命运就无关紧要,他们就是你我。当你真正意识到这一点,也许会对他人的不幸遭遇感同深受,少一丝基于利益衡量的自私,而从此多一些换位思考的同理心。说到底,你在关心其他小人物命运的同时,其实也是在为改善自身的命运而努力。只有社会整体上向良法善治的方向发展,你我作为小人物的命运才不至于窘迫而悲惨。不然,时代的那粒灰尘,随时可能落到你我的头上,我们不能指望侥幸地活着。再次,克服患得患失的心理,将比较的目光从他人身上收回,把努力的方向放在如何不断地与理想中的自己拉近距离之上。如果一直认为,只有超越别人才能彰显自身的优秀,你便不可能建立真正的自信,而始终处于患得患失的状态。道理很简单,即便你在中学时期曾经是不可一世的学霸,到了新的环境,你也难以始终如一地保持学业上领先的优势;或者即便你在大学时期有幸继续作为佼佼者,你也不可能在以后的职业中,在生活的所有方面,都一如既往地保持领先的优势。总想着与别人相比,只会徒然增加焦虑,而无从摆脱根深蒂固的不安全感。由于你的所谓的自信,来源于与他人相比的领先,为一直保有这样的位置,你必定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这样的疲于奔命,或迟或早会让你难以为继,长期焦虑还可能损害你的心理健康。同时,这样的竞争心态也容易让人产生不良心理,在妒忌心的驱使之下,让你采取一些失当的举动;它还可能将你引向歧路,选择一条并不真正适合自己的道路。如果非要与人相比,那不妨拿以前的自己来比。这样一来,努力的动力就来源于自身,会因此而获得持续的动力,并在过程中收获真正的自信。选择将目光从他人身上移开,会让你变得自在与安心不少。选择适合自己的道路,根据适合自己的步调持续地做出努力,让自己在各个方面都不断得到提升,从而成就更为美好也更加强大的自己。你也许会因此而养成一种成长性思维,并从中受益良多。我们不需要通过与他人的攀比中获得优势,来定义所谓的成功。并不是只有取得让他人艳羡的名利,个体的人生才算成功。人生的成功与否,定义权至少部分可以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成功未必需要与远超普通水准的名利捆绑在一起。在不断提升自我的过程中,你为职业发展与家庭生活所作的努力与耕耘,你所收获的见识与智慧,你因此变得更为美好或更加强大,在我看来,这便是成功的人生。最后,在学习方法与对待学业上,需要逐渐学会自主学习,并尝试不断拓展未知的知识领域。大学的专业学习中,现有知识的传授固然是教学的目标之一。然而,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尤其是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包括法学在内的诸多专业领域,都早已过了“一招鲜吃遍天”的年代。大学所学的专业知识,很快就会面临老旧过时的问题。当我们在校园结束专业学习而走上社会,从那以后,便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来不断地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就像对软件的升级那样。为此,在大学四年,有必要掌握自主学习的技能。具体而言,其一,学习的动力,需要来自于自身的愿望,而不再是家长或老师的督促。其二,需要掌握自学的能力,在接触任何陌生的领域时,懂得如何去获得相应的知识。其三,需要不断开拓未知的知识领域,尝试对新知识的学习与探索,而不是将已掌握的知识弄得滚瓜烂熟。当我们自以为懂得特别多的时候,恰恰会因陷于盲目的无知而让人担忧。实际上,正是由于所知的东西太过有限,所以,才自以为不知道的知识也很少。就像一个圆圈那样,我们掌握的知识越多,圆圈越大,所意识到自己的无知之处,自然也就越多。絮叨地说了这么多,希望没有让十八岁的你感到厌烦。期待在大学的校园里,能遇到十八岁的你。更期待,经过大学的四年,能见到更为美好的你。2020年5月2日完稿于清华园劳东燕教授简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出版《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社会转型与刑法理论的变迁》等专著4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80余篇。本文摘自《法学第一课》,桑磊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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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特辑|王涌:写给十八岁的法学少年卡尔(下)

开学季特辑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三十余位法学家以访谈或撰文的形式倾囊相授,指引法学少年们进入真正的法学院生活,开启精彩的法学人生。又逢开学季,本公众号将再次推送书中的精彩文章,期待你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点击阅读《王涌:写给十八岁的法学少年卡尔(上)》。没有广阔视野的法律人是可耻的在古代,法学家是知识最渊博的人。维柯在1708年10月18日的大学开学典礼的演讲《论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中说到罗马法,他说:“古罗马人的哲学家本身就是法学家,因为通晓一门法律,就意味着凝聚了所有的智慧,或者说凝聚了英雄时代的纯粹智慧。”而现在则不同了,法学更像一门纯粹的生计了,法学开始与其他学问分离了。你看看,现在从法学院毕业出来的学子们,有几个通晓人文和社会科学的。他们读完王泽鉴先生的天龙八部,就以为达到学术的巅峰了。许多法科学生不读哲学,不读历史,不读文学,所学仅限于法学一隅,触及不到法学的灵魂,最后成长为一张麻将牌——“三条”:知识仅是法条,思维就像线条,意志软如面条。没有基本的人文修养,对正义和公平缺乏基本的感知能力,让眼花缭乱的法律技巧为自己内心的麻木甚至邪恶辩护。没有广阔的学术视野的法律人是可耻的。亲爱的卡尔,我有责任引导你。教育的本质就是引导,在浩瀚而繁杂的知识和信息的世界里,指出一条路来。书单就是指路的基本方式,我们拥有相同的基因,我用十几年时间淘练出来的书单,就是你最合适的书单。你一定要认真阅读一本哲学史,在青春之初就接触人类思想的精华与制高点,在内心深处,养浩然之气,它决定你一生的理想与视野。我向你推荐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如果觉得艰深,可以先读梯利的《西方哲学史》;还有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史》,注意不是简史,其中包含各哲学家作品的经典章节,读之,也是在读中国哲学的经典文选。你一定要读一本世界史,让今后你所读到的法律人物和事件都有准确的时间刻度,如果连时间维度都无法建立起来,你的知识库必将是一团乱麻,而无法清晰地理解。我推荐威尔斯的《世界简史》,建议认真做笔记,并画图表,并准确记忆。这是硬功夫,没有偷懒的办法。你一定要读一本西方文学的入门书,可以立刻激发你的文学感受能力,直接指导你的写作品味和技巧。我推荐王佐良先生的《英国散文的流变》,这是我的启蒙书,我精读不下十遍,每次都细细体味。你一定要读一本经济学经典。我推荐斯密的《国富论》,既可以学习经济学基础,还可以感受斯密的思辨和体温,领略他的语调和修辞手法。我和我的学生化一年时间精读完了全两册,斯密占领了我的思绪很久,我三月不知肉味。你一定要读一本法社会学的著作。我推荐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初读者,必然遇到深奥不解处,也不必停滞不前,可以跳过,不要妨碍读书的整体计划,况且,这些书都是要反复读的。读书尽量选择经典,正如梭罗所说:“首先要读最好的书,以免来不及将它读完”。专业书中,以民法的书为最基础。我建议你,在一年级上学期,就开始读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而不必读大路货的民法教科书。读起来,肯定很难,但要“硬读”,一定要硬读,事关品味,事关视野。在民法学习之初,就与古罗马人生活在一起。你还必须精读一本法理书,我推荐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这本书熏陶了几代法学学子,因为全面系统、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是入门的极好教材。当然,如果你的英语足够好,也可以读迪亚斯(R.W.M.Dias)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没有中译本。迪亚斯的祖父和父亲都在英国殖民地锡兰(斯里兰卡)做法官,他耳濡目染。二战时,他从锡兰来到剑桥大学,接受法学训练,终生从事法学研究。这本书凝聚他一生对法学的思考,简明凝练,在英国是一本影响很大的标准法理学教科书,也是我的最爱。我担心你的英语不够好,也可暂时放一放。英语深潭中的浮帆和潜龙亲爱的卡尔,你是我的少年,你有语言天赋吗?我很羞愧与你谈我当年的英语学习,因为那是一部血泪史。我强烈地建议你尽快掌握英语的高级阅读能力,词汇量应尽快达到雅思和GRE的标准,这并不是仅仅为了准备英语考试,那是一种十分狭隘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学术事业的基本功,就像经济腾飞需要高速公路一样。你插上语言的翅膀,助你升上学术的高空,俯视世界。特别是在年少时,如果就对一门外语有精湛的把握和理解,这可是童子功,融于身心,而不易荒废。我读研究生时,英语老师是南京大学英语系的博士,他教给我们“一本书主义”的学习方法,选一本英文原著,精读读透,有的同学选《教父》,我选的是《查特莱夫人的情人》,重要是为了保证阅读的专注和持之以恒,无他意。这真是一种好办法,将对情爱的欣赏和英语学习结合在一起了,但这提升了阅读。英语学习的成效,主要在于方法,特别是听说写的训练方法,我是在33岁时才悟出来的。2003年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我清楚地记得,9月的一天,我学会了英语听力的逆向式学习法,在Lenfest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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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特辑|王涌:写给十八岁的法学少年卡尔(上)

开学季特辑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三十余位法学家以访谈或撰文的形式倾囊相授,指引法学少年们进入真正的法学院生活,开启精彩的法学人生。又逢开学季,本公众号将再次推送书中的精彩文章,期待你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写给十八岁的法学少年卡尔亲爱的卡尔:见信如唔,虽然我们在时空中不可能相见。我已年近五十,而你才十八岁,十分羡慕。当然,我们是同一个灵魂,你就是我,我就是你。我是五十岁的你,你是十八岁的我。收到此信,你一定很惊讶。我先说说此信的缘由吧。我的朋友桑磊君嘱我写一篇《法学第一课》,给秋天即将进入法学殿堂的新生,我很犹豫。恍恍乎,我在讲台上已絮叨近二十年了,好为人师的话说了一箩筐,仅“致新生”之类的文章也有若干篇,实在不愿再作一篇味如嚼蜡的入学指南。但有些时刻,我想象自己,如果重回十八岁,我将如何度过大学。夜幕已经降临,夏虫正在吟唱,天空中暗云飘动,就像我逝去的年华。看着如水的月光,她也曾经照耀着我的少年。我禁不住提笔,要给你——我十八岁的自己写一封信。我不知道称你“卡尔”是否妥当?我十八岁时,漂亮的大学英文老师要求每人有一个英文名字,我刚读完卡尔·马克思传,于是,就自称为“卡尔”了。卡尔是我在学术上的初恋情人,我后来爱上了很多人,但我的英文名字一直未变,我只是想纪念我的十八岁,无他意。后来,我发现还有很多叫卡尔的大法学家,就更加珍爱“Karl”了。也许,你现在叫“汤米”或“威廉姆斯”,如果是的话,还是请你改成“卡尔”吧。关于未来的遐思亲爱的卡尔,你是我的少年。少年时,我常凝思未来,有奇幻之感。那个哲学老头海德格尔说:“人的存在的本质是‘向死而生’。”我真不以为然,我以为,至少,人的少年是诗一般的存在,它的哲学本质是“面向未来的遐思”。12岁时,我曾有一个万年历。它是一个圆形的小塑料盘,淡蓝色。我常常拨到20年后的2000年1月1日,凝神痴想着不可知的未来。未来就是万年历上具体的数字,摸着那数字,就像摸着自己的未来。后来,我失去了万年历。一个酷热难耐的夏天,万年历装在短裤口袋里,我忘了取出,就直接跳下河里,与呼唤我的小伙伴们戏水了。万年历沉入了翠绿的水底,再也寻它不着了。那是我少年时最懊悔的一件事。后来,在我的意念中,我未来的2000年1月1日就一直在那河底,幽晦得无法穿透。不知道你是否还记得那只万年历?记得抚摸未来的感觉?当然,现在都不流行说“未来”了,而说“远方”,时间概念转换成空间概念了,仿佛“未来”已经死亡。思辨的天空亲爱的卡尔,你是我的少年,你爱读传记吗?高中时,我开始读传记,在传记中,看到了人生的生动历程。第一本传记是《黑格尔小传》,因为政治老师说:他是辩证法之父,是马克思的前辈。我被书中那些哲学思辨的词儿熏陶了,进而造就了我不苟言笑的少年面容。但让我伤心的是,高考政治的辩证法选择题,我依然错得尸横遍野,我刻骨铭心地感受到考试与真理之间的鸿沟。我依然爱黑格尔,若不是黑格尔的中文谐音易被误读,我怕调皮的同桌坏小子奚落,我的英文名字应该是“黑格尔”。阅读传记就是在心灵中播种。进入大学,我读了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和《小逻辑》。我特别喜欢黑格尔讲话的调子,你听他1816年在海德堡大学的哲学史课程开讲辞:“因为世界精神太忙碌于现实,所以它不能转向内心,回复到自身。现在这股潮流已经打破,日耳曼民族既然已经从最恶劣的情况下,开辟出道路,且把它自己的民族性——一切有生命的生活的本源——拯救过来了。”我给学生讲课时,从来说不出如此有气魄的话。你再听他在《小逻辑》序言中所说:“你首先要寻找天国,别的东西也会加上给你们”。如果你让我在三秒钟内,说出我在大学里最被震撼的一句话是什么?我会脱口而出地说:“就是这句!”后来,我发现这句话出自《圣经》。跟随黑格尔,我开始在思辨的天空中翱翔。图源:企鹅读书会你知道我后来研究法学的套路吗?是来自思辨哲学。在南京大学法学院研习民法时,我一直在寻找法学家中的黑格尔。书架上一排排法学家的著作,都未能满足我对法律关系本质形式的追问,有的我甚至嗤之以鼻。一直当我读到美国德裔法学家霍菲尔德的天才著作时,我对自己说:“就是他!”其实,他也算是黑格尔的徒孙,他1900年在加利福利亚大学读本科时,导师就是美国黑格尔哲学的代表人物豪威生。屈指数来,我从1986年阅读黑格尔到1996年阅读霍菲尔德,时间跨越整十年。之后,我从容地进入了分析法学的殿堂。对概念的思辨和对本质的直观,都是我喜欢的游戏。痴迷程度,不亚于你和伙伴们玩“王者荣耀”。你一定要读传记亲爱的卡尔,你是我的少年,我希望你读传记。人物传记是我的指路明灯,我先给你看一下我读的传记书单,这里仅仅是法学家部分的:维柯(Giovanni
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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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荣:我们为什么关心丰县铁链女?——规范主义的三种思维方式

蓟门评论王泽荣柏林洪堡大学宪法学博士候选人111事件回顾2022年1月27日,自从抖音用户“徐州一修哥”的爱心走访使“生育八孩女子”的生存处境意外曝光于公众视野之后,徐州丰县就此陷入公共舆论的旋涡中。在过去近一个月的时间内,人们震惊且悲伤,沮丧而愤怒;人们一方面深恐于生育八孩女子的悲惨命运,另一方面悲愤于买卖妇女这种“古老的罪恶”;人们质问真相,却又频频失望于真相之不得;人们不接受公权力在过去的缺位与失职,更不满意当地政府对民众呼声的迟钝与敷衍。“八孩女”事件之所以会引发群众广泛且深切的关注,除了地方政府的不良表现,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人民对“买卖”妇女的罪行怀有发自本能的深恶痛绝,因此面对公权力的麻木与怠慢,就只能待以十二分的严苛。面对汹涌的舆情,在丰县(1月28日、30日)与徐州(2月7日、10日)地方政府分别两度通报之后,江苏省委省政府于2月17日决定成立调查组,马不停蹄经过近一周的全面调查之后,最终于2月23日公布了对“八孩女”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在民众的朴素观念里,调查组的行政级别意味着公信力应有的级别,但调查通报能否真正体现相应的公信力,则取决于调查的过程和调查所得的事实结论能否排除普通人的合理怀疑,以及依据事实结论作出的处理能否让广大群众信服满意。“八孩女”事件走到江苏省委省政府不得不成立调查组的地步,正说明丰县和徐州两级地方政府的“失信”。对一部分民众而言,第五份通报的细节篇幅和处置力度,已经回应了人民要求真相与正义的呼声;但对另一部分民众而言,第五份通报不过在此前第四份通报的基础上,对程序细节有更多公开且在追究处理上有所加码而已。相较于民间的自发热情,第五份通报作出后,主流媒体始才正式下场,以助舆情退热。然而,在这个社交媒体与自媒体的时代,在这个真相和正义的饥饿时代,地方政府恐怕还要继续直面民众对事实细节的疑问和对处理方式的批评。在更深远的意义上,被铁链拴着的“八孩女”所呈现的悲惨的非人的遭遇——她脖颈上的铁链、她失落无几的牙齿、她的精神疾病、她含糊不清的只言片语、她作为生育工具的命运——都给我们一种文明崩塌的冲击。镜头中所呈现的一切,让镜头外面的人们尤其是女性回忆起被盲山支配的恐惧。正如无意中曝光这一切的“徐州一修哥”在首次见到邻家趴地二十余年的“裹被女”(“钟某仙”,同在徐州丰县欢口镇董集村,但未见于官方通报)时不禁悲呼的:“这是人过的生活吗?”人有恻隐之心,悲人者也不过是设身处地地自悲而已。设身处地,绝没有任何人愿意经历“八孩女”或“裹被女”的非人处境。致他人于非人的处境的,或以非人的方式对待他人的,即为伦理学上的极端恶行。我们关心“小花梅”(官方确认的“八孩女”身份),关心“钟某仙”,关心“李莹”,关心“何成慧”,关心那些来历不明的女精神病人,最终其实是害怕成为她们。我们关心千千万万个原本有着大好人生却沦为性奴与生育工具的悲惨女性,关心千千万万个失去女儿的父母,关心千千万万个失去亲人的家庭,最终是为了不经历这样悲惨的命运。我们关心她们,是为了不成为她们;我们痛恨以“买卖”名义犯下这等恶行的人,也是为了不成为她们。在这种直观的伦理学判断下,“收买”者的恶毒绝不亚于“拐卖”者,这两种罪犯均致女性于非人的处境,且以非人的方式对待女性。然而,我国刑法却区别对待“拐卖”罪和“收买”罪,因此经常饱受诟病:应当保护人不被非人地对待的法律,却不吝于向“收买”的罪犯网开一面。因此,在这场全民深度参与的公共讨论中,民众将目光投向刑法和刑事司法时,一方面要求适用刑法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更要求修改刑法以加强对未发生犯罪的威慑。在以刑法自身为对象的局部讨论中,我们庆幸法学自身不曾缺席。下文中,我将首先,呈现法学(主要是正方立场“提高论”)在这场公共讨论中的直接作用(下文二);其次,批判反方立场“维持论”(以车浩教授的相关论述为例)的方法论倾向(下文三);再次,结合盛洪教授对“买卖”概念的语用学反思,揭示法学思维的局限性(下文四);最后,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学对于公共讨论的一般意义(下文五)。121从议案到法学再到议案“八孩女”事件爆发之后,罗翔教授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建议(《走出盲山: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建议》,澎湃“法治的细节”2019年3月7日)再度进入公共视野。但一人不成弈,车浩教授提出反对意见(《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2022年2月6日,目前可见于澎湃“法治的细节”2月7日),罗翔教授紧接着作出回应(《我为什么还是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澎湃“法治的细节”2022年2月7日),之后又有多位学者加入辩论,最终形成了“提高论”和“维持论”两种对立立场(相关综述参见彭錞,《收买被拐妇女刑责之辩:他们到底在争什么?》,澎湃“法治的细节”2022年2月11日)。“提高论”与“维持论”互为正反立场。以“提高论”为正方立场,那么罗翔教授一开始设置的,就是一项立法论的议题。他在19年文章中建议,其实是对2019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建议的补充。根据当年3月5日的新闻报道,张宝艳代表将拐卖妇女儿童罪视为比绑架罪更重的罪行,因此建议将该罪的起刑点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为“十年以上至死刑”。在当年的热搜微博下面,许多当时的热评已经提到买卖不同罪的问题。罗翔教授的文章,相当于为此类意见所作的论证。“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在罗翔教授看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属于共同对向犯,理应受到大致相当的刑罚。然而在2019年的《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第241条第6款的免责条款与相应的司法解释结合,很容易致使“买方几乎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此一来,“拐卖犯罪几乎成了片面对向犯”。罗翔批评这种刑事政策“过于迁就陈腐陋习,漠视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即便《刑罚修正案(九)》将第241条第6款所规定的免责条款修改为从宽条款,但由于第1款未作改动,因此依然不能改变“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的局面。因此罗翔同时诉诸于人的特殊性,并通过横向比较,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不改变对收买罪的宽容,将经常出现“人不如鸟、人不如猴、人不如物”的吊诡现象。总结而言,在三年前的短文中,罗翔已经提出“提高论”的两项核心论据:其一,相较于片面对向犯,拐卖罪与收买罪属于共同对向犯,因此刑法对双方的处罚就不应过于悬殊,而应该大致相当;其二,人的尊严作为法秩序的目的。凡此两条,绝非彼此割裂的纯逻辑论证,而是相互依托的逻辑与价值的统一体。原因在于,共同对向犯与片面对向犯的区分,并非见诸刑法典的实在规范,而是刑法理论的知识加工。在法继受的国度,相应的概念区分或许在现行刑法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以外国法学说或本国学说传统的方式),且同时亦始终存在于实在刑法之外(以刑法学说的方式),但不可能脱离于刑法典而获得意义。共同对向犯与片面对向犯的区分,不涉及立法时充当着刑法学的认识工具,在涉及立法时则充当着立法者的认识工具。仅论罗翔的第一条论据,则无异于从实在刑法中归纳出一般区分,同时识别出不兼容于此区分的情形,借此要求立法者消除此种不兼容的例外。然而,立法者在自己的认识工具面前是自由的,更不可能受刑法学之认识工具的强制约束,因此这种优化形式区分的建议,就必须有实质的理由才行。罗翔之所以提出第二条论据,正是为了证明立法者所创设的例外,即买卖不同罚,乃是一种没有正当理由的恣意规定。所谓恣意,意味着买卖不同罚的例外规定,要么自始缺乏要么嗣后随着时代进步失去其存在基础。因此,罗翔才必须诉诸于人的尊严,诉诸于人的主体性,诉诸于现代法秩序的目的和前提。他在对车浩的回应文中指出:“批评意见认为:如果买卖双方刑罚相当,其目的是避免违禁品在社会上流传。但是,这不正好也能说明人口买卖吗,还有什么是比人当作交易对象更应该禁止的呢?当然人不能看成东西,虽然很多买人者认为所购买的女性连东西都不如。”显然,车浩在反对罗翔时,已经不自知地将罗翔的两种论据联系起来。此处,车浩既然以“避免违禁品在社会上流传”作为共同对向犯的立法目的,那么我们可以说,他其实在潜意识里承认,提高收买罪的法定刑确实可以达到禁止流传的目的。若要善意地理解车浩,所谓的避免流传,一方面意味着新的拐卖将急剧减少到最低幅度,另一方面同时意味着解救被囚妇女将变得极不可能。即便不以实证数据为依据而强行采用所谓的“法的经济分析”方法,至少也要综合“可能减少的被拐卖妇女”与“可能减少的被解救妇女”,而不能只预期到提高法定刑对解救的副作用。回到正题。作为刑法学者,罗翔朴素地反对“人不如物”的怪异现象。王锡锌教授(《收买罪的刑责之争:技术选择还是价值选择?》,首发于南方都市报2012年2月9日,目前见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微信公众号2022年2月9日)与黎敏副教授(《妇女的自由与尊严不可侵犯、不可物化、不可买卖,应作为绝对道德律令》,“蓟门决策”微信公众号2022年2月9日)则在宪法和道德哲学的层面,将罗翔第二条论据展开为详尽充分的立法行动理由,最终夯实了“提高论”的立论根基。王锡锌立足于宪法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承诺——第33条第2款(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人身自由)、第38条(人格尊严),将拐卖和买受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理解为“对妇女和儿童的奴役”,即“对人的基本价值的公然践踏”。因此在他看来,刑法对拐卖和收买如此悬殊的区别对待,反而可能传递着一种错误的价值信号,即收买并非重罪。因此,王锡锌强调必须通过法律调整的方式重申人的尊严与权利,以实现价值的纠偏。黎敏在车浩的反对意见中,敏锐地捕捉到许多“不自觉的隐蔽的价值漂移”,因此她主张诉诸于一种不容减损的形而上学原则作为判断的基准,即“妇女作为人的尊严”,即“彻底承认附着于妇女肉身之上的她的人格尊严是绝对不可以被商品化的物”。一言以蔽之,无论罗翔一开始的朴素表达,抑或王锡锌和黎敏的深入展开,归根结底都是在重申现代法秩序的价值基准与逻辑起点,即人的主体性。人之为人,因此不受奴役,女子与孩童当然更不例外;人之为人,自然也不能非人地对待他人。这一认识,其实不必经过专业漫长的学术训练得来,相反发端于每个普通人的内心深处。譬如“徐州一修哥”,他对于罪与非罪的认知可能与法学人士大相径庭,但他能问出“这是人过的生活吗?”,在当时的场景下已经是一位有恻隐之心的好人了。我们欣慰地看到,“提高论”的基本立场已经得到部分立法人员的认同或响应。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别表示,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递交相关议案:樊芸代表建议“加重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责,买卖同罪,增强法律威慑力”;潘向黎代表建议将《刑法》第240条与第241条合并,“买卖同罪同罚,以期最大限度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且潘代表显然采纳了罗王黎三位老师的价值论证作为议案的实质论据;始终如一的张宝艳代表则更进一步主张,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应当高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因为对妇女儿童“侵害事件最长、伤害最大的是买主”,此处她比照的对象依然是绑架罪——“买孩子、买妇女的话连个‘赎票’的机会都不给,性质更恶劣”。当然,三位代表作为立法人员,她们并不必全盘遵照法学者的意见。从刑法修改的程度出发,樊芸代表的建议最为平实,依然在“共同对向犯”的理论框架内;潘向黎代表则建议将刑法240条与241条合并,但未明确是否要将两种对向的犯罪合并为一种犯罪;张宝艳代表的想法,一方面可能是出于朴素直观的判断,另一方面也可能体现着某种矫枉才能过正的立法智慧。樊芸代表的提案与潘向黎代表的提案,均已获得超过三十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但这仅仅意味着,相关议案符合提出主体的资格条件。张宝艳代表作为以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为人生使命的公益人士,她的提案,想必不难获得相应的支持。根据《立法法》第15条第1款(文词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3条第2款第1句一致),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但法律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最终由主席团决定;提案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提高法定刑”或“买卖同罪”的立法建议距离成为刑法修正案,仍要经历一整个立法过程,其中最关键的一步,即在于相关议案能否被列入会议议程。对于立法者而言,在立法中认真倾听人民声音,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直接要求;与此相应,人民则应当适当发出声音,帮助立法者形成正确意见,促使立法者下定决心。因此,凡是深恶痛绝“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之罪行的公民,均应当继续保持关注,尤其要持续跟进立法过程,推动“买卖同罪”(或者至少“提高法定刑”)落实为刑法修正案。131对所谓“法律人思维”的批判针对车浩教授的反对意见,持“提高论”者必然要有所批判。不过罗翔教授已经在刑法学上一一作出驳论;王锡锌教授在宪法层面重申人的尊严与权利的方式,无异于从上位法的角度,以价值思维的必要性反对法学中(纯)技术思维的自我封闭与自我迷恋;黎敏副教授则直接揭示出车浩意见中“不自觉的隐蔽的价值漂移”;此外,车浩教授以法社会学与法经济学方法的名义所下的判断,牛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刘俊宇同学也已经作出精彩回应(《回应车浩:法社会学分析会主张对收买被拐妇女加刑》,“雅理士多德”微信公众号2月14日)。持维持论者当然不止车浩一人,但与提高论一方不同,维持论一方仅仅消极地共享着维持法条现状的立场(或谓法条不应轻易变动,或谓法条变动于事无补,或谓法条不必变动而可改进现状),不一定共享何以维持法条的积极理由——当然,假使有共享的理由,则说明上述所列四篇文章的回应足以适用。显然可见,维持论在辩论中确实仅承担着反对派的功能。因此本文在此部分,不再针对维持论一方的具体论据与价值倾向,而仅以车浩教授的相关表述为例,批判他的方法论立场。车浩教授在文章“最后再说几句”部分,论及自己作为“一个法律人的立场”,其核心内容可析出为此一句表述:“一个法律人的思维习惯,可能首先是想,在现行立法框架内,能不能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司法和执法环节,都切实按照法律来的话。”车浩此言,乍看起来属于实证主义法学的一种表达,毕竟他预设了现代(宪法)国家的三种功能,并试图将法学人和法律人的视野严格限定在“司法和执法环节”。但他的方法论立场,却表现出三种值得审视的倾向。其一,不合时宜的立法例外论。在车浩的论述中,作为日常国家功能的立法活动仅仅应被视为一种例外现象,即便尚未被完全排除出法学的考量之外:“法律人与其他专业人士的一个区别可能在于,除非是法律存在着令人难以忍受的巨大缺陷或漏洞,否则,不会毫无负担地轻易地提出修法。”他补充道,“因为法律人深知,法治的安定性与频繁的变法修法之间,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内在冲突和矛盾的。”然而,实证法本身即为人定的法,因此必然是人为可变更的法。作为立法的产物,实证法一方面必然蕴含着立法时的冲突意见与失误决定,既非完美的作品,就没有豁免修正的理由;另一方面则局限于立法的时代背景与社会发展水平,因此必须具备可变更性才能保持自我更新以适应时代发展。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第3项之规定,刑事法律作为基本法律,其制定和修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国立法者也积极地行使着这项职权,现行的刑法典自1997年颁布(以“修订”的名义)以来,迄今为止已经经历过11份修正案。显然,车浩秉持的这种极端保守的立法观念,既不符合实证法的基本属性与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宪治安排,更不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与1997年以来的刑事立法实践。只有在前现代,当社会处在低生产力且发展停滞不前的状态,在人类以神为最高立法者的时代,“立法”例外论才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彼时也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功能。其二,放错位置的法条“框架”论。在车浩的设想中,立法者在给出“框架”之后,法律人似乎可以自由运用各种法社会学的、法经济学的和法律现实主义的方法来解释法律——如他所作的那样,而不必拘束于立法当时的显而易见的有据可查的理解。立法者隐退之后,解释者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成为代位的“立法者”。车浩所说的“框架论”,若适用于文义抽象的宪法规范或价值原则,确实有助于实现法的规范性并保持规范的空间性;但若适用于解释空间有限的刑法规范,那么面对社会现实的变迁,法律人要么只能突破框架进行任意解释,如此便不免与“罪刑法定”的精神相冲突,要么只能忠实地看守立法者遗留的框架,即便阻碍社会进步或者被人民抛弃也在所不惜。在车浩的框架理论下,解释者似乎可以避免对立法者——历史真实的立法者——的批判,但那些过时的立法者幽灵将无时无刻不笼罩于法律世界的上方。辩论的各方,确无一人采用历史解释的方法,来检视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立法者到底基于何种理由作出买卖不同罚的配置?不过显而可见,提高论的一方,对历史上的立法者确实秉持着否定的态度,如罗翔指责相关法条与配套解释“迁就陈腐陋习”;而维持论的一方,则无论如何不愿承认当时立法者的局限性,却只会或有意或无意地为尊者讳,在假设的世界中展示其规范效力(见下第三点)。其三,无法实现的规范效力。车浩为维持法条不变所作的体系解释,即应综合考量刑法第241条前后六款,而不能仅仅基于第1款将“收买”行为理解为一种轻罪,原因在于,“收买之后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的各种行为,都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至于单纯收买为何仅仅定最高三年的问题,车浩除了发出对“收买”行为之罪质的质疑外,同时援引好莱坞电影《被解救的姜戈》中的舒尔茨医生的角色来说明“善意收买者”的存在。若以车浩的解释思路为准,立法者一方面认识到收买者有“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第1款以下的各种重罪行为,另一方面则为了顾及并无客观实例只能以电影虚拟形象说明的“善意收买者”,而刻意将预备的“收买”行为与后续“有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的各种行为”割裂定罪,推理至此,我们尚可以接受立法者这种反常的绝对审慎。然而,车浩在以推测的方式认识到立法所配置的重罪在司法与执行层面必然失效时,那么他所不屑的“纸面刑”,就不仅仅是在嘲讽主张提高刑罚的学者与代表,而是在否定刑法第241条的规范效力。令人惊讶的是,车浩在行文时处处透漏出法律现实主义气味,却始终没有将实践中不服从“纸面刑”配置的地方惯习称呼为某种意义上的“习惯法”(例如黎敏就在消极意义上将类似现象称为国家法必须矫正或改变的落后的“习惯法”)。我们应当注意到,关于“能不能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考,完全建立在一种(被他自己断定的与现实状况相违背的)假设之上:“如果司法和执法环节,都切实按照法律来的话”。一言以蔽之,车浩既不返回规范的效力来源(立法层面),亦不追求规范的效力实现(司法和执行层面),因此他所自矜的“一个法律人的立场”,不过是一场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而已。141法学之外的启示:对“买卖妇女”之语用的反思在法学人士之外,经济学家盛洪教授亦有一篇值得一读的文本(《当我们说人口“买卖”时,就已经错了》,微信公众号“非非马FM”2022年2月20日)。在文中,他激烈反对以“买卖”来形容刑法第240条与241条所涉的犯罪行为。盛洪教授首先对“买卖”一词作出规范上的定义,同时重申“妇女不是物品,是人,是不能买卖的”的原则,因此得出“买卖妇女”之语用,不仅在政治上不正确,更在法律上不正确——注意,此处他并不是在实证法意义上使用法律一词。“这样的说法不仅是政治不正确,而且是“法律不正确”。纯粹的“买卖”定义,是指某人用属于自己的物品,去交换别人的物品或钱币;交换的比率(价格)以双方都同意的为准;而买方确信该物品是属于卖方的,一旦他付出对方满意的交换物,他就拥有占有、使用或处置该物品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买卖没有任何暴力因素,完全是和平的。而拐卖妇女的人,首先不是卖属于自己的物品,妇女不是物品,是人,是不能买卖的;再者被拐卖妇女也不是属于拐卖者的,她们是被用暴力、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胁持而来。”最终,盛洪教授建议,取消对拐卖妇女罪行的所有有关“买卖”的说法,用“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拐卖妇女罪”,用“受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盛洪教授并非法学人士,不理解(或许只是刻意不引入)规范与事实的区分关系,所以他对买卖概念之语用的反思,显得尤为激进和脱离常识。毕竟对于规范科学(尤其是法学)而言,描述和评价是两回事,一个在事实层面,一个在规范层面。但也只有以盛洪教授这种反常识(实则是反思维定式)的方式,我们才能认识到语言本身所固有的权力属性(即已经实现为事实效果的某种规范意义,比如买卖意味着一方交付货物一方交付金钱,这种类型化的事实行为背后必然已经预置着一整套被社会接受并反复实践的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则体系),进而才能在规范层面塑造一种超越于自然语言的价值语言,或者重申某一用语的规范意义,或者界定某一概念的语用范围。作为经济学家,盛洪教授当然不否定买卖概念,相反他恰恰认识到买卖一词的规范意义和语用范围,因此才激烈地反对用买卖来描述不属于买卖的现象。他愤怒地指出:“这是对'买卖'一词的亵渎,也是对这种用暴力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粉饰。”引申而言,“买卖妇女”之说,即便声称只是在描述犯罪行为,但由于人们(包括立法者、执法者以及某些所谓的法学家)对经济交往的普遍实践和对交换公正的本能认同,必然会带来某种除罪化倾向的评价意义。暂且放弃法学思维的定式,可以知道:在真正的认识论意义上,描述与评价并不能完全相分离。既然描述是评价的前置过程,那么描述必然已经包含着评价的要素,即已经是一种前评价的评价。以“买卖妇女”为例,从语言的价值取向出发,这只能是一种不能成立的语用组合,因为妇女并非买卖的客体。但如果我们认为“买卖妇女”在评价前的描述阶段尚可以被接受,则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接受了妇女作为商品的逻辑。比如车浩的善意收买者之说,正是一种基于描述形成评价的体现,且这种基于错误描述的错误评价,显然是背离于法的基本前提的(任何人不得被作为客体对待)。当然,法学语言也不能完全脱离日常语言。不过,除非刑法自身和刑事司法能够摆脱“买卖妇女”这一矛盾语用所带来的除罪化倾向,即完全避免以“买卖”语用所固有的规范意义来消解非法拘禁、强奸、虐待等一系列罪行以及独立于此的“拐卖”与“收买”行为所应当得到的罪责评价,即完全中立地使用“买卖”这一语词,即完全地做到描述与评价相分离,那时我们才可以说,盛洪的反思太离谱了吧。在此之前,这种根本性的批判恰恰是我们需要的。恰如罗翔不能容忍“人不如鸟、人不如猴、人不如物”的现象,盛洪则不能容忍以“买卖”来形容刑法第240条和241条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即便“刑法条款”(刑事立法者),即便媒体,即便大众,即便罗翔。在规范主义的道路上,盛洪教授的认识比我们所有人都更加深刻。此处,我们可以理出在这场辩论中出现的三种规范主义的立场:其一,车浩的“一个法律人的立场”;其二,提高论的“人的尊严”立场;其三,盛洪的“妇女不是物品,是人,是不能买卖的”立场。前文所批判的车浩的立场,在容易推崇技术抵触价值的法学界并不鲜见。“人的尊严”立场,即为诉诸上位法规范和启动立法程序的立场。盛洪教授的立场,则在“人的尊严”立场上更进一步,认识到语言本身所固有的权力属性,最终要求为我们所使用的语言立法。可以说,相对于自我封闭且自我迷恋的“一个法律人的立场”——其实是失去效力追求的文字游戏立场,后两种立场才属于真正的规范主义立场,才算作真正的“人的立场”;且在这两种“人的立场”中,盛洪教授的意见最及根本,已经是一种完完全全的女性主义立场。行文至此,我们终于可以回答本文题目所设的问题。我们为什么关心“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一个远在千里之外与我们非亲非故的人呢?因为人应该以人的方式活着,因为人不应该受奴役,因为人不是物品不是商品,因为人的尊严和自由不容侵犯。人是主体,任何人不应被当作客体对待。只不过在父权制与资本主义所缔造的男权社会下,在妇女解放事业未敢称成功的条件下,“人”的价值光芒,应当更多地投向女性。151余论:法学为什么要参与公共讨论?近些年来,我们欣喜地见到,法学人士根据专业知识对公共议题发表意见,在某种程度上挽救了“公共知识分子”被负面评价的局面。在字面意义上,“公共知识分子”指代以专业知识身份参与公共议题讨论的人士。知识分子参与公共议题的讨论,实则是社会良性运作的基本条件与直接体现,例如新冠疫情以来病毒学家在疫情防控中所发挥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知识虽由特定人群所专擅,但专业的知识体系基于公共目的与一般适用性而具有公共性与一般性。疫情期间公共决策对病毒学的依赖,便是病毒学这一门专业知识的公共性与一般性因公共需求而被放大到极致的直观体现。“公共知识分子”在中文语境中之所以堕落为被负面评价的“公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以往“公知”们的糟糕表现:所谓的“公知”或者不具有任何专业知识能力,而只是在公共讨论中自诩为知识分子,或者试图仅仅依靠知识分子的身份在辩论中获得优势地位而非以理服人,或者其所发表的意见经常超出他的专业范围。在“八孩女”事件中,法学界关于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之刑责的辩论,兼具专业性与公共性,堪视为专业知识人士参与公共议题讨论的正面实践。这场辩论发生于法学人士之间,其专业性体现为参与各方所共享的知识背景及其作为知识生产者的身份。这场法学辩论的公共性则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辩题的公共意义,该辩题本身源于之前的议案而呼应于即将提出的议案;其次,写作方式的公共性,这意味着参与者必须部分地抛弃学术论文写作的方式;最后,也正基于写作的易读性,法学的讨论才能成为公共讨论的一部分。至于兼具专业性与公共性的关键则在于,任何一种试图参与或正在参与公共讨论的专门知识,均不能主张专业知识思维(例如法学思维)与普通日常思维的不可通约性。假如这种不可通约性确实成立,那么此种绝对封闭的知识体系自然无用于公共生活,此种知识人士也不应以知识权威的姿态介入公共讨论。反过来,假如知识分子参与公共讨论,那么其所提供的知识性论据就应当具备一般的可理解性并在一般理性层面受到讨论。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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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获八大名校offer!刑法学保研经验分享

转载|微信公众号:WHULawyer文|黄歆然刑法学保研经验分享分享人黄歆然,武汉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绩点排名:1/188推免核算排名:19/188外语:六级550+奖项:校级优秀学生、校级丙等奖学金经历:省级大创负责人、检察院实习经历参营情况:夏令营:武汉大学刑法学(入营并通过)
202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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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刑法思维的方法入门

如果把法学比喻为医学,那么,民刑两法就相当于内外两科,其地位十分重要。这里的地位重要,并不仅仅是说民刑两法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规范体系庞杂,如果要想全面系统地掌握民刑两科的专业知识,对于法科学生的智力是一种考验。更为重要的是,民刑两法奠定了法学基本思维方法的基调。在这个意义上说,学习刑法是法律思维方法养成的必由之路。因此,在刑法学习过程中,法科学生不仅需要掌握刑法专业知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刑法学习经受刑法思维方法的训练,从而从法律门外进入到门内。刑法思维方法的作用就在于,它使你面对复杂纷繁的刑事案件,就像手持一把手术刀,能够对刑事案件进行条分缕析的判断,得出合乎情理法的结论。在情理法三者中,合法是基本前提,合理是根本要求,合情是最高境界。在学习刑法初期,主要是要掌握合法性的判断方法。法律思维的一个最大特点在于思维过程受规范的约束,因此,法律思维亦称为规范性思维,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是戴着脚镣跳舞,法律思维的脚镣就是规范。因此,法律思维不能天马行空,而是在规范所提供的空间范围内的思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思维就不会混同于其他思维。法律规范是对人的行为的某种限制,在法律语境中人是不能为所欲为的,必须受到规范的拘束。例如,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本性,商业思维就是一种营利目的驱使的思维活动,它对商业行为的动机形成具有导向功能。然而,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商业活动是受到法律规制的,正如下面这句话所描述的那样:“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对于事物的评价不能离开规范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说,规范标准的引入,是法律思维养成之初始。例如,法律正义不同于一般正义,一般正义采用的是实质标准,而法律正义采用的是规范标准,两者判断标准不同,其结论也就存在差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立法论与司法论的区分,对于法律思维来说是一个逻辑起点。立法论的思维一般都是实质思维,而司法论的思维则是规范思维。在对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分析的时候,法律思维要求采用规范的思考方法,而不能超越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这一点,在刑法思维中,因为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体现得十分明显。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思维方法论的制约因素,它在某种意义上塑造了刑法思维方法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进行判断。这个意义上的“罪”,就已经不是一般社会观念中的“恶”。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犯罪的认定标准,就将有罪与无罪的区分从价值观念的抽象层面转移到逻辑与语言的层面,刑法思维方法就以语言解释方法和逻辑推理方法呈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学者应当是一个实践着的语言学家和实践着的逻辑学家。在刑法中如何处理漏洞,是考验刑法思维方法的一个试金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某种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不被法律规定所涵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的入罪根据,能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呢?例如,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都将越狱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称为脱逃罪,而《法国刑法典》称为越狱罪。其实,脱逃和越狱是同一个行为的不同指称。我国刑法第32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法国刑法典》第434-27条的规定:“在押人犯采用破门、破窗、暴力或贿赂手段,摆脱其受管束之看守的行为,即使该行为系由第三人与之串通实施,均构成当罚之越狱罪”。对比两个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对脱逃方法并没有限制,只要摆脱合法羁押状态的行为都属于脱逃行为。《法国刑法典》则对越狱的方法做了列举式的规定,即,明确列举了破门、破窗、暴力或贿赂手段四种方法。应该说,这四种方法基本上囊括了所有的越狱方法,处理一般越狱案件完全没有问题。然而,法国发生过一起特殊的越狱案:在押人犯与狱外人员内外勾结,某日趁在监狱的操场上放风,一架直升机飞到监狱操场上空,从直升机放下一个绳梯,在押人犯早有准备,爬上绳梯乘坐直升机逃离了监狱。这个案件的行为具有越狱性质是毫无疑问的,这个案件如果发生在中国,认定为脱逃罪没有问题。而发生在法国,法官却犯了难,因为它不符合《法国刑法典》关于越狱罪的规定。《法国刑法典》只规定了破门、破窗、暴力或贿赂手段这四种越狱方法,而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并没有采用刑法所列举的四种方法越狱,而是乘坐直升机越狱。因此,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本案被告人就应当宣告无罪。这个案件,法官最终还是做出了无罪判决,这种无罪判决是规范思维的必然结果。如果按照实质思维,乘坐直升机越狱的性质要比刑法所规定的四种越狱更为严重,怎么可能做出无罪判决。问题在于,如果突破刑法的规定认定犯罪,国家刑罚权就不能得到有效限制,公民个人的权利就会处于受到非法追究的危险之中。这也正是为什么即使放纵犯罪,也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层次原因之所在。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正义是通过法律所实现的正义,超出法律就没有正义。正义本身也是具有多个层面和侧面的,只有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实现更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在此,存在各个价值之间的选择,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价值从来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甚至互相之间存在冲突,法律只是实现社会价值的手段之一。也许有人会说,上述在押人犯是在钻法律空子。这里存在一个如何看待法律漏洞的问题。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在通常情况下,法官可以进行漏洞的填补。例如,类推往往就是填补漏洞的一种常见方法。那么,在刑法有漏洞的情况下,法官怎么处理案件?这是一个司法难题。在法教义学中,法律漏洞分为法内漏洞和法外漏洞。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语境中,对于法内漏洞,法官可以填补。而法外漏洞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只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做出无罪判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凡是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法律明确规定这就是无罪。在这个意义上,怎么还能说是法律漏洞呢?英国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曾经就法官对法律的解释问题,说过非常生动的一句话:法官可以解释法律,在法律规定得不好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把法律解释得好。这种解释是有限度的,就像一块织物,如果这块织物上出现皱痕,可以通过解释方法把皱痕熨平,但法官不能改变这块织物的质地。根据丹宁勋爵这句话的精神,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对于法律规定中某些微小的瑕疵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加以弥补,但不能将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解释为犯罪,这是改变了织物的质地,是法律绝对不允许的。当然,如何判断刑法对某一行为是有规定还是没有规定,这又涉及对刑法规定的解释问题。而解释方法也是刑法思维方法的重要内容。例如,被告人朱某因为与邻居有仇,想要报复邻居。被害人邻居是炒股票的,朱某知道以后,就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被害人的股票账号和密码,然后非法侵入股票账号,对股票进行高买低卖的操作,也就是高价买入股票,然后低价卖出,经过十多天的操作使被害人的股票损失了19万元。对于这个案件,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里涉及对毁坏的理解。某人有一张名画,价值几十万,把这张画撕掉,这是一种物理性的毁坏。如果没有把这张画撕掉,而是在上面泼洒墨汁,使这张画被污染了,这张画的价值丧失了,这也是毁坏。如果一锅鲜汤里,投放了一颗老鼠屎,这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也是毁坏。还有,顾客在饭店吃饭,来了一个乞丐,把脏兮兮的手往你碗里一抓,乞丐没拿走饭,但顾客一看脏手抓过的饭就不吃了,乞丐就拿去吃了。在以上这几种情况下,财物没有遭受物理性的破坏,但财产价值丧失了,财物还是受到了毁坏。因此,在财物的物理性毁坏以外,对毁坏的理解还可以再做进一步的拓展,从财物的效能丧失角度理解毁坏。还有学者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毁坏,例如把他人鸟笼里的小鸟放飞到天上去了,这是不是毁坏?有些学者说这是毁坏。因为小鸟放飞以后虽然还在天上飞,但已经不在主人的控制之下了,造成了财产损失,因此构成毁坏。也有学者说这不是毁坏,小鸟不是还在天上吗,这怎么能说是毁坏呢?例如把他人金戒指丢到海里,是不是毁坏?金戒指在海底沉着,主人不能享用了,因此也被理解毁坏。这里涉及的问题是:能不能把导致他人财物价值丧失的行为都界定为毁坏。有些学者甚至说,把他人财产藏起来,使他人找不着,这也是毁坏。如果这样的话,毁坏的含义就会无限扩张,使其丧失定型性,越来越实质化。按照这个观点理解毁坏,在本案中朱某采用高买低卖的方法使他人财产受损失,可以构成毁坏,法官判决有罪的理由也正在于此。这里涉及刑法解释的边界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任何刑法规定在解释的时候,都有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可能语义。也就是说,语义可以分为核心语义与边缘语义。边缘语义的最外围就是语义的边界。在刑法教义学中,把这种语义边界称为可能语义。刑法中的定罪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逻辑问题,或者是一个语言问题。刑法思维方法当然包含着这种逻辑方法和语言方法,这是法科学生通过刑法学习所应当掌握的一种司法技艺。陈兴良1957年出生,浙江义乌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哲学、刑法教义学、判例刑法学。本文摘自《法学第一课》,桑磊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征稿启事“光石法学院”面向全国法学院校师生征稿:一、备考复习经验或故事,如考研、法考、公考等;二、实习、求职类心得体会;三、校园散文、随笔、读书笔记等。原则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谢绝一稿多投。一经选用,每篇文章根据质量和阅读量支付300-1000元稿酬。来稿请附100字内的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投稿邮箱:faxuediyike@163.com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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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访谈录:高素质的法律人应做到情、法、理的有机结合

高素质的法律人应做到情、法、理的有机结合兴趣会随着年龄的增长与知识的积淀而不断发生变化桑磊:您认为法学专业的学习是为了让学生成为怎样的人?黄进:法学专业的目标是培养职业法律人。除具备法学知识、法学思维与法律职业道德以外,职业法律人还应该是人格健全的人,在品德、学识、能力、智慧与身心各方面全面发展。桑磊:您认为法学在思维模式上,和其他学科有何不同?黄进:法学思维模式重在逻辑推理,需要具备以事实为依据、还原原始事实的推理能力;同时,作为高素质的法律人,还应当做到情、法、理的有机结合,反对文本主义、机械主义与庸俗主义。桑磊:法学专业的学习应侧重于理论学习还是实践操作?黄进:习总书记在2017年五四青年节前夕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所以,学好法律,必须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两者不可偏废其一。在学习的过程,必须始终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首先,从学校的角度来说,应加强实践教学、课堂案例教学。在这一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做了诸多有益的尝试。例如,我们建立了同步实践教学课程,法科生可以在校园里看到法庭直播;我们建立了各类法律诊所,开设了大量的案例课与研讨课,这些课程的设置,有力地推动了实践与理论学习的有机融合。从学生的角度来说,同学们应有计划地选修实践性课程,重视社会调查,积极参与各类模拟法庭及仲裁庭竞赛,有意识地在学习的过程中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黄进教授出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术精英人才培养实验班”开班仪式桑磊:如何判断专业课程的重要性?黄进:一般而言,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是同学们必须上的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这些课程对于法学本科生系统掌握法学学科体系、培养法学思维能力、积淀法学理论基础至关重要。选修课通常是围绕各必修课展开的相关支撑与配套课程,有助于拓展特定学科的知识深度并开阔同学们的视野。同学们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与今后的职业发展目标,有目的地选择选修课程,修满学校要求的学分。桑磊:遇到一门重要但是自己不感兴趣的专业课程,该怎么办?黄进:刚才已经谈到,大学的课程分为选修课与必修课,所以,如果遇到的不感兴趣的课程是必修课,那么,同学们依然需要尽可能地培养兴趣,学好它。作为本科生,同学们对某一门课程是否有兴趣,往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会随着年龄的增长与知识的积淀而不断发生变化。必修课是本科学经过长期发展而确定的,其设置具有科学性与相对稳定性,所以,我建议,对于必修课,如果同学们不感兴趣,也应当从积极的一面培养兴趣,不能仅因一时的喜好与否而决定是否放弃之。当然,对于选修课,这类课程本身就是可选择的,所以,对于这类课程,同学们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选修;而对于没有兴趣的,则可以不选。国际私法与日常生活的关联度更高桑磊:您是如何选择国际私法作为研究对象的?黄进:自青年时代,我就对国际法问题很感兴趣,只要是跨国性的问题,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我都有浓厚的兴趣。之所以后来选择了国际私法作为专攻方向,应该说,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首先,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与国际公法相比,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关联度更高。其次,国际私法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学科,与国际经济法相比,它的历史底蕴更加深厚。此外,当年我在武汉大学学习时,国际私法是武大的王牌专业,韩德培先生是公认国际私法的大家与巨擘,因此,选择读国际私法方向的研究生,自然成为我当年的第一选择。黄进教授出席第二届“上海国际仲裁周”高端论坛桑磊:对于大学国际私法课程的学习,您有哪些具体建议?黄进:国际私法是一门高阶法学学科,学好国际私法需要具备扎实的民商法、诉讼法及国际公法基础,所以,国际私法这门课程通常放在大三才开设。所以,为学好国际私法,同学们应培养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尤其要学好民商法与国际公法。此外,作为一门国际法学类课程,学好国际私法,还要求有良好的外语能力,所以,对于今后想走国际化发展道路的同学,学好外语,尤其是作为通用语言的英语十分重要。桑磊:能否请您推荐一些专业图书?黄进:对于国际法的学习,我推荐同学们认真阅读以下几本书:周鲠生:《国际法大纲》(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周鲠生先生是我国国际法的泰斗,这本书是他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对我影响很大的一本国际法著作。该书脉络清晰,可归纳为从理论到历史现实的写作方法。导论部分从宏观层面界定了国际法意义、性质、历史渊源等基本概念。本论部分分为实体法、程序法上下两卷。上卷说明了国际法的主体、客体、国际交涉和国际机关交涉,下卷分析了国际争议、外交手段以及战争手段的使用。该书突出了国际规则在国际关系领域的巨大作用,如想了解或研究中国的外交理论,该书也应被列入必读书目。韩德培:《韩德培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韩德培是我国国际私法的奠基人,也是我的老师。这本文集全面而系统地收集了反映韩德培先生一生法学思想与学术精神的论文、书评,内容涉及国际私法、国际法、环境法、法学教育及法制建设等法学领域,值得大家阅读。李浩培:《李浩培文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李浩培先生是我国当代著名国际法学界,曾当选为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该书所选论文是李浩培先生在国际法各领域发表的重要文章,内容丰富,见解精辟。黄进:《宏观国际法学论》(武汉大学场比赛2007年版),这本书是我这些年从事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文集,全书共分五编,内容包括:法学理论探幽、国际私法探析、国家豁免探讨、区际私法探究、名家法思探寻。推荐有兴趣致力于国际法学学习与研究的同学阅读。我依然会选择多读书、多思考、多研究、多练笔桑磊:很多同学反映,在外语学习上花费了很多时间,近期社会上也有质疑学习外语的价值的不同声音。您觉得对待外语学习的正确态度是什么?黄进:人类今天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掌握一门国际通用语言,尤其是英语,确实十分重要。韩德培先生说过,学好一门外语,就好比多开了一扇窗。学习外语,目的是为了借助这扇窗,更好地了解认与知世界,从而有助于我们从更深层次上认知中国与我们所处的时代。对于法科生而言,学习外语,重在能够将外语成为工作语言,能够运用一门国际通用语言与外界展开交流,而非在于强调发音的标准或语法的精准。对于国际法专业的法律人而言,掌握外语更具重要性。如果说,语言是法律人的武器,那么,一门国际通用语言,就是国际法律人的利器,有之,如虎添翼,无之,将举步维艰。桑磊:作为法学本科生,应在什么阶段确定毕业后继续深造还是直接就业?黄进:首先,作为法科生应尽早确定自己今后的发展道路。选择了不同的道路,自然有不同的规划。如果你选择本科毕业后创业或者直接就业,那就格外珍惜大学四年时间,充实自己、提升自己。如果你选择今后继续深造,那么就应该尽早为此而制定规划并为之努力。就我的经历而言,我在上大学本科时,就立下了今后走法学研究之路,为此,我很早就决定继续深造,并一直读完博士。后来,我也是这么做的,一步一步地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与事业规划。桑磊:您认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什么样的实践活动能帮助自己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黄进:前面我谈到,法学的学习必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霍姆斯也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所以,除通过课堂学习法律与通过阅读书籍理解法律外,同学们还应多参加实践活动,包括法律诊所、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参加模拟法庭竞赛与模拟仲裁庭比赛等。这些实践活动对于大家在大学阶段理解法律的精髓非常重要。桑磊:如果能够时光倒流,您重新回到大学本科的校园,您会怎样度过大学四年?黄进:现在的时代与我读书的时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如果能重新回到校园,我依然会选择多读书、多思考、多研究、多练笔。我想,时代再变,对于法科生而言,这些是永恒不变的。桑磊:您能否送给所有的法学本科生一句话?黄进:勤学、敏思、立志、笃行。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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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付子堂校长访谈录:法之理在法外

法之理在法外更具有正义感桑磊:您认为法学专业的学习是为了让学生成为怎样的人?付子堂:法学专业的学习,是为了让学生成为一个谙熟法学知识、通晓法学思维、具备法学理念、具有正义感的人。自从欧洲波伦亚大学作为现代法学教育的先驱兴起以来,法学专业就是一门带有神圣感和专业性的专业,一方面,当时海商法的现实需要,要求法学专业的学子必须在法学知识、法学思维、法学理念方面有较为扎实的掌握,才能应对实践的需要;另一方面,罗马法的悠远的传统,对当时的法科学子形成了引领和指导。罗马法的复兴与近代工商业的崛起,塑造了法学服务于社会的基本禀赋。法学专业的学习目的,是为了培养一个法律专业的合格职业者,一个掌握了法学思维和法学理念的人,一个比一般公民更具有正义感的人。这里说的“更具有正义感”,不是说我们比别人道德感更强,而是我们学的法学知识多一些,我们的法学知识有助于社会实现正义。我们知道,中国在秦代倡导所谓以吏为师。两千年之后,我们不同意这种基本认识。在今天,法律人无疑可以基于本身的法学知识而指引普通公民的日常行为,告诉他们法律的规定是什么,法的精神是什么,这是法律人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桑磊:您认为法学在思维模式上,和其他学科有何不同?付子堂:法学在思维模式上,和其他学科有共通性,也有不同。这里的不同,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法学强调“依据意识”。强调依据,就是要强调每一个决定和行为都有来由。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在法律依据方面始终清晰明确。二是法学强调“程序意识”。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是不能偏废程序正义。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三是法学强调“实现正义”。正义,是法律人永恒追随的目标。正义是过程,也是结果。法学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实现结果上的正义。尤其要强调,法学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科学,注重的是问题(主要是纠纷)的解决,如何解决,解决结果怎样,解决的结果对当下、对未来会产生什么样的激励。因此,法学绝不是一门“权宜之计”的学问。有鉴于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更强调培养学生对事物整体的把握,对后果的注重,对多种利益的均衡的能力等。比如说,一个诉讼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它和之前类似的案件是一个什么关系?和之后将会出现的类似案例又是一个什么关系?所以,必须参照过去,又必须面向未来,面向未来看后果,即向前看(forward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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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访谈录:做一个“完全的法律人”

舒国滢教授在课堂上(《法大人》编辑部供图)做一个“完全的法律人”在《法学第一课》的成书过程中,最难忘的是对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的专访,一个上午的时间,他侃侃而谈,关于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魅力、关于校园生活、关于大学时代的遗憾等等,常常令我有醍醐灌顶之感。他的一个遗憾是“在国外大学待的时间不够长。法学主要来源于欧洲,我们必须了解源头。希望至少在国外的大学能待四年”。第二天,我恰好收到了祁春轶老师的稿件《法学院苹果酒屋法则》,她曾在德国美茵河畔的法兰克福大学度过了五年时光,最终拿到了博士学位,而她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时曾受教于舒国滢教授。我不禁感慨,一代代法学家薪火相传,法学精魄生生不息。把法学概念还原于生活桑磊:作为一位法学大家,您觉得法学的魅力何在?舒国滢:法学是一门实践的、教义的科学,既有研究一套理论的知识,同时必须把这些理论运用于实践,把法条知识与现实生活(或案件)联系起来,作出规范与事实的双向对流的解释、说明,以便找到符合法学标准的、能够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具有正当性的答案。法学的魅力不仅是知识的。自然科学要研究世界是什么,真实的外界是什么样子的,社会科学主要研究对日常社会生活样态的理解和把握,如人们之间有什么样的行为关系,人们为什么这样行为或那样行为?社会科学要寻找到答案。法学的根本特点是这样的:既不研究自然的“是”(是什么),也不在于研究社会的“是”,而是解答社会生活中“是”之对错的“(应然)理由”。例如张三打李四是“是”,法学就是研究张三打李四有没有道理,李四该不该打?如果不该打,张三该怎么做?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就不是“是”的研究,而是“应然之理”、道理、事理,更抽象一点讲是“法理”。这种“法理”里面纠结着诸多因素,其中包括价值、情感、规范以及人们共同的看法,还有一些关于事物关系中本身不可变更的法则。这些问题需要专门的法律科学研究,法学正是从这些因素中抽象分析,最终在社会生活中找到解答问题的根据。所以法学不是单一视角的科学,而是多视角、多领域、多层面、多手段、多方法综合运用的科学,某种意义上是有深厚哲学、逻辑、道德和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这就构成了法学的独特魅力。法学不是简单的、一学即会的知识,它既有理论知识,也有对实践的认识。法学的目的是对日常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找到合理的根据和行为标准。我本人多年来一直在研究法学的知识生产过程、发生学(起源)、谱系,整体上认为法学的本质或核心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1、法学本质上是一门教义学。在德国,法学就叫做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2、法教义学本身是一门科学。3、作为科学的法教义学,研究对象就是法理(拉丁语叫做ratio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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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健教授访谈录:根深深地植入泥土,而花苞和花瓣向天空伸展

#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又是一年开学季,本公众号再次陆续推送该书精彩文章,敬请期待。把“不感兴趣的课程”作为一种挑战自我能力的训练机会桑磊:您认为法学专业的学习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什么能力?王健:首先要有良好的认知和分析判断能力。第二要有比较广博的专业知识和视野,具有丰富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像哲学、逻辑学、宗教学、历史、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民族学等各方面的基本知识,最好都能略知一二。第三是要有比较好的口头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有人说:法律是语言文字的职业。还有人说:法学研究实质是文本研究。这些话都表达了对学习法学的人一定要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能力的要求。第四是要有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法律工作就是要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安排事务、协调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基本素质。如果一个人不喜欢跟人打交道,那是肯定不适合从事法律工作的。桑磊:法学专业的学习应侧重于理论学习还是实践操作?王健:理想的法学专业训练,应当是两者并重,而不应有所偏颇。因为学理与实务是法学的两个基本属性,法学在长期发展中既积累出了深厚的并且成熟发达的知识理论体系,又无时不在现实中面对和解决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但在学习法学的实际过程中,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往往不能协调兼顾,或者因为个人兴趣的原因,或者因为学习制度的影响而有所偏重。一般来讲,先相对集中地进行一段时间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然后在实务环境下体验或检验法律的实际运作。我国目前的法学院校,就四年制法学本科专业学习来看,越来越强化实践教学或实际能力的培养。不仅课堂教学中引入更多的案例素材,而且还不定期地组织庭审观摩或模拟法庭之类的活动,此外在高年级阶段,还要参加三个月左右的专业实习等。这些都是努力将法学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的常见办法。现在有的法学本科生不重视实习,有的法学院校集中实习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三十,其余部分都表示自行联系实习,但实际上这是自欺欺人的实习,实际上是逃避实习,还有的藉口影响复习法考等等理由,不想实习。我希望法科生一定要重视实习,无条件地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实习。到法院、检察院和律所,去看一看实际上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每天都在做什么,他们怎样工作。桑磊:如何判断专业课程的重要性?王健: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专业,根据法学界的共识,规定了“10+X”的课程设置模式。这10门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学本科专业的必修课。“X”则是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财税法。法学专业学生应当必修X当中的任5门。显然,这些课程都同样重要。可能有人觉得宪法和法律史没那么重要,但这只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作为法学本科阶段的学习,上述课程都是基础性的,都是重要课程。桑磊:遇到一门重要但是自己不感兴趣的专业课程,该怎么办?王健:首先应该判断一下对这门课程不感兴趣的原因是什么?授课教师的长相引起了自己过去记忆里痛苦的回忆?还是因为对这门课程所包含的知识内容没有兴趣?如果是前者,那就需要解决自己的心理障碍问题,如果是后者,我想,硬着头皮先坚持一段时间再说,看看自己是不是真的不喜欢这门课,是真的不喜欢,还是因为暂时的、表面的心理状态。作为高中起点的大学本科生,对社会现象和社会各领域生活内容的观察和认识,都才刚刚开始,在缺乏一定社会经验的情况下,骤然接触作为社会现象复杂体集中表现的法学知识,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我在多年学习过程中,也注意到的确有的同学天生对自己所学的专业不感兴趣。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是我的一位学长,他对法学专业大部门课程都不感兴趣,而着迷于自然哲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他非常地刻苦和勤奋,记忆力和自学能力超强,在法学专业课程密集开设的二三年级,大量逃课而去独自钻研自然哲学和数理知识,他的毕业论文思想性和方法论都非常强,毕业不久就发表在法学专业核心期刊上。这样的情况应该是比较极端的个案。我想对于绝大多数同学来讲,暂时耐着性子跟着课程计划听一听,尽心去阅读那些排满教科书上文字的内容和含义,不要轻易就得出不感兴趣就不再学下去的结论。把自己“不感兴趣的课程”作为一种挑战自我能力的训练机会,这样学了之后,即便仍不感兴趣,也能说出自己为什么不感兴趣。何况,有时候兴趣还是慢慢培养出来的呢。一流材料做一流学问桑磊:您是如何选择法律史(比较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您认为这个学科的重要价值在什么地方?王健:一个人对学习某个知识领域的兴趣,跟个人性向有关,这是内因,也跟时代背景有关,这是外因。我报考大学时,正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转折时候,那次会议有一项重要决定就是重新恢复和强调了民主和法制的价值。司法机关纷纷恢复设立,法学院校也积极复办,招生规模逐年扩大,法学成为报考专业的一个热点。我对法学的兴趣正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慢慢形成的。在本科阶段,随着学习程度的逐渐深入,各门法学课程大致都呈现出来之后,彼此比较,我发现自己的兴趣主要在法学思想理论方面,包括法律史,因为史论不分家。除了《中国法制史》这门必修课外,我还选修了《外国法制史》《罗马法》《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学校所开设的法学史论类的课程全学了。这反映了我在大学阶段对法学史论一类课程的浓厚兴趣。只是当时还没有《比较法学》,这门课完全是1990年代以后才逐渐进入大学课程体系的。大学阶段本来就有的学业兴趣,在毕业之后的学习过程中仍然持续着。在攻读硕士学位时,我又比较系统地学习了比较法。除了选修这门课程外,还阅读了大量比较法一类的书籍,包括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勒内·达维德的《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等大量译作。这些书都是当时最新出版的中文译作。比较法学兼有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和法律史,且纵横各主要法律文明国家,知识性极强,所以非常适合学生阅读。关于法律史学科的价值,我想所有人对此问题的回答都会不同。一般来讲,法律史是一门涉及各法律分支领域知识的综合性学科,任何部门法都有其历史。如果一个人仅仅从事初级法律工作,也许不必学习太多法律史,但如果作为一个法学科班毕业生,我认为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些中外法律史知识的。一是增进法律智识,不仅熟悉和了解现行法律体系之其然,还能知其所以然,必有助于提高解读现行法律制度的解释力,增进对法治现实状况的认识和理解。二是法律史在延续和传承中华法律文明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法系、中国法律文明如何延续,关乎中国文明的存续。在大学设置这门课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方式。如果大学法科不开设,学习法学的学生也不学习这门课程,可以设想几代人下来,中国固有法治文明将何以为继。桑磊:如何判断自己在专业课程上是否合格?王健:以下可作为简便的检验办法:你是否在开始学习前就对这门课程抱有学习的期待?在学习过程中,这门课程是令你兴趣盎然还是枯燥乏味?或者说你是否能集中注意力,紧紧跟随老师的娓娓道来而用心听课和记笔记?你是否愿意在课后去图书馆查找书刊,扩展课堂上涉及到的相关内容?你是否愿意在做好课堂内外学习笔记的同时,还愿意记录自己的学习心得和体会?你是否有信心在这门课的结业考试中充分展示自己学习所得?我想,如果这些都能做到的话,这难道不是一名合格的法科生么!桑磊:对于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学习,您有哪些具体建议?王健:就大学法学本科学习和我个人经验来讲,学好中国法律史应注意以下几点:以教材为中心,用心攻读教材。阅读教材和上课听讲要结合起来,上下对照,弄通一本教材的基本内容。阅读教材一定要系统,不要有的看,有的不看。尤其是初学者,要尽可能全覆盖地阅读,否则得到的知识支离破碎,不系统,这是本科阶段学习的大忌。做好学习笔记。凡感兴趣的内容、感觉表述精彩的段落就直接抄录,并尽可能写下自己的看法和评价。千万不要认为自己的意见未必重要就干脆不写。这里有一个良好学习习惯养成的问题。记录有两个好处,一是通过复写,加深对学内容的理解,二是积累素材,为写作时引用提供方便。现在很多同学上课,没有做笔记的习惯和意识,我觉得这可能不行。注意通过对比分析提取公因式、求取最大公约数。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都有立法活动,自秦汉以后,每个王朝都有一个标志性的法律文件,有秦律、有汉律、有魏律、有晋律、有北齐律、有隋律、有唐律、有宋刑统、有大明律、有大清律例,这就是一个法律的沿革脉络。那么这些律,有没有贯穿如一的主导思想、前后之间有没有继承关系、内容结构有什么变化,把这些问题集中起来,就可以对中国古代的立法问题做出一个宏观概括和判断。把各朝代所有重要立法的内容汇集起来,这就叫提取公因式;比较和提炼出它们之间各自具有的一般问题,这就叫求取最大公约数。立法如此,司法如此,其他各类专门问题也是如此。这是总体上把握中国古代法的一个最便捷的办法。桑磊:您能谈一谈中国法律史的学习方法吗?王健:在前面所提的学习建议当中,已经谈了学习中国法律史的学习方法。主要是读教材、做笔记和运用归纳概括的办法掌握知识体系这三条。这些对于初次接触这门课程的同学来讲,应该都是简便易行的。除了对于初学者的学习方法外,如果从学术探究的意义来讲,我以为学习中国法律史的方法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学会提问。这是需要在读书过程中留心观察和思考基础上出现的情形,所谓“读书得间”,意思就是读书所得到的收获,是通过留意书中字里行间的疑问(起疑)并就此锲而不舍的探索实现的。其二,要注意审查和甄别阅读材料。除教科书外,阅读什么样的研究论著和经典史料,都应讲究,不能随便从网上看到什么就是什么。道理也很简单:一流材料做一流学问。二流、三流的学习材料是不可能做出一流学问的。其三,应当注意基本的学术规范。这方面从大学一开始就养成良好的习惯,将会终身受益。我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问同学读的书哪个版本不知道、作者是谁也不记得,内容结构概括不出来,令人郁闷。通常拿到一份材料,首先要看材料来源是否可靠,作者介绍如何,然后要看目录和前言、后记等说明性文字,还要观察论著尾部的参考文献目录。通过这些,我们可以大体判断这份材料的价值如何。这方面还包括引证和注释的一些基本规范,都需要仔细地观察和留意。桑磊:您能推荐一些专业图书吗?王健:法律史或相关领域的著述,品种实在繁多。推荐好书书单,一定因人而异。以个人学习经验和不一定合理的眼光,各位刚步入法学殿堂的学子们,可参考以下书籍:首先是传记类作品。阅读法学家传记,对新生增进对法律职业的感性认识,形成良好的专业兴趣,开阔法学专业视野,都是一个很好的途径。现已出版的《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淡泊从容莅海牙》(法律出版社)、《超越东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颜惠庆自传》(商务印书馆)、《沈钧儒传》(人民出版社)、《覃振传》(中华书局)、《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等都比较容易找到。《沈家本传》的作者北京大学李贵连教授,还出版有类似的《沈家本年谱长编》(山东人民出版社)、《沈家本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选读这些当中的任何一本都可以。它们记述了中国古代法向近现代转折的关键人物之一、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的生平事迹,透过传主的一生、尤其是他在20世纪最初十年间推动法律改革的重大活动经过,大致可以掌握晚清修律的主线,值得一读。《沈家本传》《淡泊从容莅海牙》是作者倪征燠(1906-2003)对自己一生从事法律职业生涯的回忆录。他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一生横跨整个20世纪。书中描述了他本人从早年在东吴法学院、斯坦福大学攻读法科,回国后执教法学院和从事律师业、司法等业务,参加东京审判追诉日本战犯,一直到新中国改革开放后,又出任海牙国际法院法官的极不平凡的经历。书中涉及很多中国近现代法律和政治人物,从中可了解到很多事件的来龙去脉。《淡泊从容莅海牙》《超越东西方》则是吴经熊的个人忏悔录,反映出在东西文化交汇时代背景下最早接受西方法学教育的一代法律人思想、心灵和精神状态的演变过程。颜惠庆、曹汝霖、覃振、沈钧儒都是特定时代条件下活跃于政治、外交和法律界的著名人物,他们的传记,从不同侧面展现了近代中国丰富立体的人物性格和境遇沉浮,也可从中观察在一个复杂、动荡的时代背景下个人如何应对和选择的经验和启示。《超越东西方》在法学知识、思想和理论性著作方面,梁治平的《法辨》和《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值得一读。梁治平可以说是改革开放后的一代人反思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进行跨文化比较和深入思考取得突出成就的代表性学者,他的著作充满思想性和现代感,文字隽永清秀。《法辨》一书,用作者本人的话讲,旨在“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各篇作品因饱含锐利的思想、清新的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因得以亲近法理,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之一新。《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是把传统的法制史和法律社会学作为背景,以文化解释的方法系统梳理剖析了中国古代法,把研究对象置于广阔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以令人耳目一新的方式进入和讨论传统制度和行为的意义,表明法律的文化解释的方法论。《法辨》对于梁治平所关注到的主题,之前就已有学者进行过探索,只是不同时代,人们表达这些问题的方式有所差异。如今,这些著作又得到了重新整理,受到人们的关注。“汉语法学文丛”就收录了这样的作品,包括吴经熊的《法律哲学研究》、蔡枢衡的《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和王伯琦的《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这些论著都是在东西方文化大交汇时代背景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现代性思考的重要成果。《法律哲学研究》最近四十多年来,随着文献史料的不断发掘和利用,有关中国法律史这一领域里的书单的长度一直在不断地延伸着。不过较为经典的著作,相对来讲总是少数的那么几种,有的甚至至今都没有更好的替代品。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正是这样一部著作。它在1920年代出版后不久就被萨孟武、黄尊三等学者译成中文。1997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出版“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时重新校勘出版了这部著作。尽管是原作者的未完成作品,但它堪称是历史法学派的一部经典,其内容是其他法律史著作当中从未涉及的。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是直到目前都被公认的研究中华法系的一部杰作。该书有关中国古代法律如何影响朝鲜、日本、琉球、越南法律所依据的历史文献资料非常难得。杨鸿烈的另外两部著作《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也都是中国法律史学科发展进程中标志性的学术研究成果。《法律进化论》两者之间一定有一个很大的可塑性空间桑磊:作为法学本科生,应在什么阶段确定毕业后继续深造还是直接就业?如继续深造,应如何选择专业?王健:首先,人生职业规划肯定是一个因人而异的问题。我国的法学本科生以高中毕业为起点,不同于美国法学院以大学本科毕业为背景,因此刚入大学的学生年龄尚小,心智初开,人生观、世界观尚在变化和形成过程中,这时候最好多了解、多观察,多听老师们的意见,多看书学习前人经验,从间接经验中规划自己的未来可能会比较实际。少数同学心智启发早,对自己的未来打算考虑得比较清楚,信念也比较坚定,从一进大学校门、甚至更早就做好了打算,进而有计划的进行各方面的准备,这也是完全可能的。第二,现在回过头来看,一个人到底适合做什么、不适合做什么,这两者之间,一定有一个很大的可塑性空间。在人生成长的过程当中,由于社会流动性机会的增加,社会分工专业化、职业化程度的加深以及人们对职业的观念和认识上的不断变化,这些也都增大了择业时的不确定性。基于这两点,我个人以为,作为一名法科生,选择无非是这么三种选择:一是从事法律实务,无论是在法院、检察院、律师,还是在社会管理机构、企业经济组织,本科毕业参加法考或公务员考试,直接参加工作,这是没有疑问的。如果还有攻读硕士、博士的意愿,可以在工作后,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相机行事。现在有一种叫“法律硕士(非全日制)”类型的学位,无论法学本科毕业,还是非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所谓“非全日制”,意思就是可以在一边工作的情况下,利用工作之余,就近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年轻人精力充沛,白天工作,晚间或双休日去学校上课,还可以把工作中的问题带到学校去请教教师,和同学交流,这不是很好的一种选择么!二是当教师,无论是在专门的法学院校的教师,还是普通高校的公共课教师,总之,是在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如果选择这条道路,则必须继续深造,深到什么地步呢?大体上讲,如果是在中东部地区的高校,应当经硕士进而取得博士学位,这一点现在已经成了大学的准入条件。反过来讲,也只有希望在高校当老师的,才有必要去读硕士、读博士,不必人人都做文凭爱好者,去拥有很多的学位。那么在西部或边疆地区的高校,当然也需要博士,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硕士也能到高校当老师。最近看到一条招聘消息,刚刚由“学院”升格为“大学”的甘肃政法大学,因为急需教师,招聘教师的学历条件是硕士以上。内陆和西部地区的高校,如果招聘条件也是博士毕业,招聘教师的计划就很容易落空。三是既不想当法学教师,又不愿意去从事运用法律知识服务社会的实务工作,而想改行去做别的工作,出现这样的情况,我相信,他一定会有自己的梦想和计划;无论直接就业,还是继续深造,他一定会有自己的办法和打算。但这应该不是大多数情况。第三,法学本科毕业后如果选择继续攻读,那么报考专业时,可以有几个选择,一是选择法学硕士,即报考自己有专业兴趣的那个专业,如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等,具体应当查看报考那个学校的招生简章,看看那个学校都招收哪些专业的研究生,这一类专业的研究生通常要读三年。二是选择报考“法律硕士(法学)”,这是为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报考的,学制为两年。理论上讲,前者与继续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相衔接,硕士和博士的专业设置也是一致的。后者则是为了培养高级法律实务人才,偏重于法律应用方面的训练。但实际上,报考专业的选择往往受个人学业成绩、报考的那个学校的专业水平和声誉以及招收名额等复杂因素的制约,因而造成如何选择报考专业成为一个问题。由于研究生招生考试是一项选拔性考试,意味着要淘汰考生,并不像法考那样,只要达到通过分数线,就能取得职业资格。由此出发,只能根据自己的学业成绩条件进行选择,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按照学业成绩上中下的情况,对照法学类专业所在高校的排名和历年招生录取的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对照,确定自己报考的学校和专业。在这个过程中,充分的信息检索和分析非常重要。对于学业成绩并无明显优势的学生,原则上,建议选择能够适合自己职业发展的地方和学校的专业,包括通过初试之后的调剂。根深深地植入泥土,而花苞和花瓣向天空伸展桑磊:回忆您的大学时代,您觉得有哪些最有价值的收获?有哪些遗憾?王健:我于1983年到1987年读法学本科。在这四年中,最后收获的是课外学习活动,当时几个有兴趣新学科的不同年级的同学,组织了一个《探讨》编辑部,不仅学习和交流当时流行的科技革命和各种新知识,如新“三论”和老“三论”,还编辑印刷杂志。这是一个学生刊物,完全由同学们自己向高年级同学和老师征集稿件,然后自己刻蜡版和推油墨印制。此乐不疲。通过这个平台,密切了跟校内有关老师的联系,得到了老师的指点和鼓励,还间接认识了许多校外老师。这对锻炼学习能力,特别是自学能力极有帮助。不仅开阔了思维视野,这种开阔的视野对后来影响很大,后来时常比较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习惯性思维,就是这个时候建立起来的。另外就是在如何获取知识的途径上得到了初步的经验积累,在方法论上对教条式、僵化式的研究和轻松活泼的实证分析有了比较,这对后来喜欢直截了当的写作风格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科阶段,我的精力几乎都投在了读书学习上面,开阔了眼界,学到了以前从未有过的知识,自由地阅读,享受了图书馆浩如烟海的书刊。如果说有什么遗憾的话,没能在这个学习阶段遇到令人震撼的老师,没能在心智上得到更多地开发,可能是最大的遗憾,尽管很多老师都很勤勉、朴实和认真。这是我所读书的学校历史积累薄弱造成的,所以也说不上是什么遗憾。桑磊:您能否送给所有的法学本科生一句话?王健:近代中国历史上有一位闻名世界的法学家叫吴经熊(在前面的书单里提到过)。他对法律做了一个形象比喻。他说:法律是理想和现实的契合点,就仿佛莲花,它的根深深地植入泥土,而花苞和花瓣向天空伸展。我觉得这句话,形象地表达了法律的内涵,并揭示了法律职业的特点,可以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慢慢体味它的意蕴。因此,我将这句话分享给所有的法科同学们。王健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副校长。法学士(西北政法大学1987)、法学理论专业硕士(中国政法大学1996)、法律史专业博士(中国政法大学1999),北京大学博士后(1999-2001)。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专业领域涉及法律史、法学教育、比较法学、边疆治理中的政策与法律等。著有《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西方法学邂逅中国传统》《西法东渐》(编)、《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之路》《以法为教》等论著。桑
202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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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钦浙大讲座:学习法律,热情与好奇心会带你慢慢找到自己的路

King讲了,任何一个地方的不正义可能都是对所有地方正义的威胁。就是说你要有这样一个好奇、这样一个热情去了解这个社会是不是可以通过法律变得更好,如果你有这样的心,你会在研究上自己会慢慢找到一些路。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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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山:树立对法治的信仰

编者按《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2020年新版已于近期出版,文章将在本公众号陆续推出,敬请期待。当我们收到各高校法学专业的录取通知书时,我们就正式成为法科学子了。也许我们从这一刻就开始关心:我们将会成为什么样的人?我们该如何完成学业而成为合格法治人才?为此,谈几点认识,供法科新生参考。讲法学专业要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我想应该从法学教育的目标谈起。从各国法学教育的传统及现实看,法学教育具有三个可能的目标。即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有法律修养的人。我们选择了法学专业,进入法学院后,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们就可能面临相应的选择——今后要成为法律工作者?还是法律学者或具有法律修养的人?无论选择如何,学习法律的目的,都在于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但就法学本科教育而言,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培养法律工作者。这也是目前中国大多数法学院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在这一点上,国外法学院也是如此。因为,法学院的毕业生,最终还是要去实践法律的。但就培养法律工作者的目标而言,在不同法系国家又有所不同。普通法系国家追求的是培养律师,而成文法系国家追求的却是培养法官。(在普通法系国家,一个人只有在经历一个成功的律师生涯后,才能成为一名法官;其并不是在获得学位后或从事司法书记员工作许多年后就直接成为法官。这一事实可以解释普通法系国家并不注重培养法官的原因。)我国目前有六百五十余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从各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看,基本上都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具有扎实法学专业基础和具有良好解决法律问题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这类人才到底是律师类型的,还是法官类型的?我国倒是没有像英美法系和成文法系国家那样明确。但从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界的讨论看,法律职业教育的呼声和趋势似乎更为明显。当然,法学院除了培养法律工作者外,还要培养法律学者和具有法律修养的人。就培养法律学者而言,这应当是部分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包含的。法学院需要教师,而且需要高学历的法学专业教师,而高学历的法学师资毫无疑问应该来自于法学院。之所以说培养法律学者是部分法学院的目标,是因为就目前我们各高校法学院的师资现状而言,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直接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历史,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目前各高校一般要求,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显然,能够培养和输送高学历法学师资的,仅是少数法学院。就培养具有法律修养的人而言,无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是法律学者,都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修养。这里讲的具有法律修养的人,主要指法学院的部分毕业生所从事的工作,可能和法律专业没有太大联系或者没有联系,但他们无疑是具有法律修养的公民。这里,我仅谈谈法学专业的学生或者法科学生要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注意的问题。一般而言,法律工作者是一个内涵丰富、涉及面很广的概念。除了前面讲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公安系统的执法干警外,法律工作者还包括其他领域和行业中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各类实务工作者。从一名法科学生到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是需要有一个周期的。而成为一名优秀的(或高级)法律工作者,则需要一个更为漫长的过程。要成为法律和法治的坚定信仰者,法科学生如果立志要成为法律工作者甚至优秀法律工作者,在法学院学习阶段,我觉得至少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第一,积极培养学习法学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但兴趣往往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逐渐培养形成的。法学学习既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也要求学生具有应对实际问题的能力;既要求学生掌握法学的一般理论,也要求学生掌握不同法律部门的特殊知识;既要求学生知晓明确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也要求学生了解外国的法律文化;既要求学生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也要求学生具有健全的法律人格。这就需要法科学子在学习上要有耐心、恒心,有敢于探索和挑战的决心,而所有这些,恰恰是要建立在兴趣基础之上。第二,学好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法学专业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一般分为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拓展与深化课程,以及新兴的法学专业课程。根据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意见,目前法学类核心课程主要有法理学、宪法学、法律史、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十六门课程。需要说明的是,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最初的相关文件中,只规定了十四门法学核心专业课,之后建议增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和环境资源法两门课程。教育部第四届法学教指委于2018年对法学核心课程进行相应调整,除增设“法律职业伦理”为核心课程以外,对法学核心课程采取分类设置模式。教育部2018年《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
202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