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贵阳举行,听取审议了贵州省司法厅厅长张涛作关于《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剑川作关于《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贵州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政务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2016年至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三年将我省列为“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示范省;在省级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评估中我省近四年连续位居全国前三。“虽然我省政务服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政务服务管理职责分工不够清晰、平台建设水平有待提高、便民化措施有待加强等问题,需要进—步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制度措施。因此,为促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张涛作说明时说。2020年3月,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等市州实地调研,形成《条例(草案)》初稿。起草小组多次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及律师协会、有关市场主体代表征求意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0年11月,省司法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会同省政务服务中心对有关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对文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与有关单位再次沟通协商一致,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财经委办理后,省人大财经委即发往各市州征求意见,并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27家省直有关单位、部分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省人大财经委认为,“十四五”时期对政务服务工作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政务服务管理协调机制,规范政务服务程序流程,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及政务服务便利化措施法制化,更有利于提升我省政务服务水平,对全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一窗通办和当场办理。一窗通办和当场办理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政务服务机构梳理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一窗通办事项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当场办理事项实现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全过程当场完成。
《条例(草案)》还明确: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全省通办。全省通办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政务服务机构梳理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列入全省通办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政务服务机构实行异地收件与受理、远程审查与决定,协同联动提供服务。
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明确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并因地制宜设立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二是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县级以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梳理和汇总同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省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和调整全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和调整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省政务服务中心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标准,省级政务服务机构组织编制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示范文本。三是明确通过“好差评”制度、政务服务监测系统、特约监督员制度、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服务监管体系。一是加强线上线下平台统筹建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原则建设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协同运行、融合发展,按照统一标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二是明确集中办、在线办的纳入范围,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场地具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纳入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三是切实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互认,规定政务服务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应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一是切实加强政务服务程序规范化,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了受理、审查、决定等全流程的办理程序。二是着力加强政务服务便利化,规定政务服务机构应优化办理流程、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提倡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等制度机制,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三是突出全省通办、一窗通办和当场办理,探索建立省际协同服务机制和支持跨省政务服务协作,把我省实践中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