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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贵州人大 2021-11-02

12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贵阳举行,听取审议省司法厅厅长张涛作关于《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剑川作关于《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金融体制改革扎实推进,新型金融业态加速涌现,金融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目前,我省共有地方金融组织494家,仅2020年1月至8月,地方金融组织各类累计交易额达297.14亿元,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日益凸显,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对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化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统一的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发展的法律法规,属于地方监管的大部分金融行业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加以规范,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缺乏上位法的制度支持和保障。同时,我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面临着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金融监管难度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困难和问题。

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我省地方金融监管,对于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9年7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证监局、贵州银保监局、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开启《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条例(草案)》上位法依据不足、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等情况,《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委托第三方省律协金融证券专委会对省司法厅审查梳理的重要内容和风险隐患进行评估,为立法起草小组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提供了重要参考。

记者获悉,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财经委办理后,省人大财经委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意见,并于11月10日召开论证会,听取省直相关部门、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

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指出,《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和风险防范处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关于监管体制机制

一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在坚持金融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条例(草案)》规定了监管范围包括由中央制定规则、地方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同时,将国家暂未明确定义及经营、监管规则,但明确由地方加强监管的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四类机构纳入兜底条款予以规定。

二是对政府加强金融工作领导,统筹推进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作了规定,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三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按规定履行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职责及具体监管措施,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

 

关于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目前,国家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准入和经营规则作了严格限定。《条例(草案)》中央文件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参照外省做法,总结我省经验,本着审慎的原则,对地方金融组织设立了许可、核准事项。

一是明确我省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严格规范准入标准,规定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等重要事项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许可。

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核准,变更机构名称等事项由市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核准,并按规定报告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三是对地方金融组织持证经营、审慎经营、经营范围、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报送材料等经营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关于风险防范处置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和维护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责任,制定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演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

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主体责任,规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处置风险并按时报告。

三是规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履行风险防范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及区别重大风险情形采取的防范处置措施,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中央驻黔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能力。

来源:人大论坛融媒体
编辑:甘玥 

编校:吕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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