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启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立法!《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12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省司法厅厅长张涛作关于《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梦龙作关于《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明确在国家层面研究制定《长征文物保护条例》,推动保护传承协调利用推进理念入法入规,同时将贵州列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重点建设区。
贵州有丰富的红军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范围涉及9个市(州)的66个县(市、区),率先启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立法,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重大民生工程,更是难得的发展机遇。制定出台与建设区相适应的法规,有利于充分发挥其革命教育和产业带动功能,更好地推动我省红色文化传承、理想信念教育、红色旅游以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0年3月,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遵义、毕节、铜仁、黔东南、黔南等市州和湖南省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征求省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行业协会、律师协会意见,多次组织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办理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随即将《条例(草案)》文本发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召开法规论证会,听取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文化和旅游厅等37家部门的意见建议。随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第十八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审议。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在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指出,为规范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立法保障很有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涉及的15个省区市中,贵州率先启动立法。起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兼顾保护与发展需求,注意区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在遵守合法性底线的同时,充分发挥立法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的规范引领作用。
《条例(草案)》共七章46条,包括总则、保护、建设、管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总则性规定,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总体要求、组织领导、规划引领;二是实体性规定,包括长征文物调查定级建档,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的安全保护、长征史实的征集调查、长征文化展陈、长征文化体验游和研学旅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运营等,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推动产业升级;三是保障性规定,包括资金投入、政策支持、监督管理、大数据运用、考核评价等。
《条例(草案)》明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本省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编制本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规划。有关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规划编制本地区实施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布后组织实施,做到与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为摸清长征文物家底,全面加强我省长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发现的长征文物的价值,依法做好认定、定级和建档的相关工作。相关权限和程序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条例(草案)》,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应当按照管控保护区、主题展示区、文旅融合区和传统利用区的各自功能,统筹规划建设;应当突出长征文化主题,体现公园属性,并与历史文化、民族文化、自然生态相协调。
《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和传统利用四类主体功能区的特点,以长征主要线路为核心,建设和完善纪念设施,打造与长征文化主题相协调的美丽乡村和景区、景点。
《条例(草案)》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功能价值,推动合理利用。
来源:人大论坛融媒体
编辑:甘玥
编校:吕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