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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退役金增发,重要变化!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发布之后,很多战友对其中的“一次性退役金”表示非常关注。


今天,我们就着《安置条例》中的一些条款,结合部队过往具体执行中的具体操作,给大伙就“一次性退役金”的发放对象、影响因素、增发情形重要问题做一个全面的梳理和分析。


发放对象


“一次性退役金”的发放对象,确定为: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21条(第1款)


那自然就把退役军官,给排除在外了。


同时,按照其他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也不在此列。


这里的“其他安置方式”,区分退役的义务兵和退役军人,主要是:


①退役的义务兵: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


②退役的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


《兵役法》第53条(第1款)、54条(第1款)


自主就业


强调一下,“自主就业”,不同于“自主择业”。


“自主就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那些不符合其他安置方式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22条


当然,要是符合逐月或者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义务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影响因素


决定和影响“一次性退役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第一,服役年限。


第二,具体标准。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21条


条例的第21条第一款,说的很明确,根据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21条的第二款则对“具体标准”的决定部门、调整的时机和因素,进行了明确。


大概就是说,由几个部门综合考量几种因素,进行调整和确定。


现在执行的标准是:


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


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增发比例


关于一次性退役金的增发,以前就是有规定的。


具体为:


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而最新的规定,不仅增加了增发的情形条件,还对部分增发比例进行了调整。


原来最高是15%,现在最高到了25%。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22条


当然,这里得强调一下,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计算公式


一次性退役金的计算公式:


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增发金额。


举个例子


一名中士,今年9月,服役期满8年;


服役期间立过三等功2次,二等功1次,那么选择自主就业可以领取多少一次性退役金?


根据以上信息,一次性退役金额记发标准应为:


(4500*8)+[(4500*8)*10% ]=39600元。


发放流程


一次性退役金的发放过程,大概如下:


第一,已下达退役命令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离开部队前由部队财务部门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和发放(入账)凭单,士兵本人要进行确认和签收。


第二,回到地方后,退役士兵要到安置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之后持居民身份证、退役后重新落户的居民户口簿、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地任意指定银行网点激活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后,办理取现或转账等业务。


注意,退役金专用卡激活前可查询卡内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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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载自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素材来源于一号哨位、退役军人事务部

编辑:刘   娅

校对:陈   杨

审核:聂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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