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咱们法庭相见”,不如“相忘于江湖”……
文:李律师说
来源:智飞微网站
很多年前,看过一本书——《告那家伙:美国伍德西尔律师事务所记事》,内容记不清了,但书名却印象深刻地留下来了。
“告那家伙”,透露着西方式的直白,散发着澎湃激情和昂扬斗志。
“咱们法庭见”,则蕴含着东方人的含蓄,杀气在婉转内敛中若隐若现。
君不见,生活中,在遭遇对手胡搅蛮缠、蛮横无理,而权利被欺、利益受损时,时常会听见一方说——咱们法庭见!
比如,一个五星级酒店的会议室内,为了一起合同纠纷,A、B公司你来我往、唇枪舌剑了大半天,仍然看不到达成共识的苗头,反而让一些本已争议不大的问题更加尖锐了。
“那咱们就法庭见吧!”说完,A公司的张总带着谈判人马拂袖而去……
而此刻,对于刚刚从上午九点开庭一直到晚上八点的我来说,回到家里再把内务安顿妥当,坐到书桌前已经是十一点多。
兴奋犹余,毫无睡意。趁着夜深人静,我就唠唠这“咱们法庭见”的那些事儿。
相信你对“咱们法庭见”这种表达并不陌生,无论是电影还是电视剧,尤其是一些涉及法律题材的影视作品,更是必备情节。
随着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提升,这样的“邀约”在现实生活中也日渐平常。
“咱们法庭见”的表达方式太多了,比如:
直白型的——你就等着法庭的传票吧
优雅范儿的——比如上文的张总,可以把谈判文件当做“白手套”朝对方脸上一扔,丢下一句“咱们法庭见”扬长而去
“恐吓”型的——恶狠狠地说,你给我等着我要去告你
……
“咱们法庭见”是一种告知、一种宣示,表达得如何,可能直接影响后续的诉讼程序。
法律实践中,比较正式且被大量采用的表达方式是「发律师函」,其中断诉讼时效和深度告知的功能系其他表达方式所不具备。
现实中,大量纠纷通过发律师函解决,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止争于未发”的功能,节省时间、精力、财力等综合成本,提高了效率,成为各路豪杰行走江湖之必备利器。
关于“说与做”的关系,经常听到“说但不做,做但不说,说了再做,做了再说”的经典表述,简简单单十六个字,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咱们法庭见”的表达是为“说”,后续的诉讼程序才是“做”。
当下,人们依法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司法公开逐步推进的大趋势下,证据问题成为胜诉与否的核心问题。
同时,诉讼是个系统工程,作为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只是打赢一场战役,而能否执行到位才是定乾之战。
因此,在证据并未全面掌握,涉及后续财产执行等案件上,不可图一时口舌之利,要“深谋远虑”,“做”了再“说”,或者“做”了也不“说”,方为上策。
“咱们法庭见”,一句话的事儿,而且可以根据各自风格选择各种范儿进行花式表达。
然而,玩儿得再花,终归只是“图”,“图穷”必然“匕现”。是“骡子”是“马”,还须拉法庭上遛遛。
法庭,是见“真章”的场所。但所谓“真章”,因原、被告立场的不同,各自的“真章”并不一致。
而诉讼,就是特定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查清事实,还原真相,区分责任,定分止争。具体到当事人一方,就是如何通过法庭表达,使自己所认为的“真章”被法庭所接受,进而支持自己的诉求。
这么说来,“怎么见”才是关键所在。比如:
无律师参与的庭审是这样的——
◆ 原告:你拍着你的良心说……
◆ 被告:你摸着你的良心说……
法官法槌敲得山响……
有律师参与的庭审时这样的——
◆ 代理人:针对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 法官凝神倾听,书记员快速记录,法庭只有代理人发言和书记员敲击键盘的声音,秩序井然。
现实生活中,笔者不止一次听到当事人反馈,法官不愿意跟他直接沟通,直言告诉他请律师跟法庭沟通。
这至少说明几个问题:
首先,诉讼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其开展和推进自有一套法定的、专业的规定和程序;
其次,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的人员参与,不仅是提高效率的问题,更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定性问题,而这些都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再者,法官确实很忙,没时间浪费在无效沟通上。
因此,对“见什么、怎么见”这样的专业性问题,需要以客观、专业的态度对待。
如果真的在乎,就聘请专业人士参与,而不能仅靠朴素的个人情感与好恶,企图“乱拳打死老师傅”,毕竟,法院不是信访中心。
说归说,一句“咱们法庭见”,既透露着一股无奈,也是希望麻烦能够最终解决对法律给予的最后一份相信和期待。
不过,打官司毕竟是一件性价比不高、不太经济的事,且讼途漫长、胜负难料。当初提出“咱们法庭见”的人,最终也未必一定能收到令自己满意的判决结果。
就像《忍不住的关怀——我为什么劝当事人不打官司》书中说的那样——
出现纷争,不是“咱们法庭见”时的对簿公堂、剑拔弩张,而是“相逢一笑泯恩仇”,化干戈于玉帛。
或者,干脆最好别见,如果能做到就此别过,“相忘于江湖”,也是比“咱们法庭见”更高级的境界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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