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律师当心了,法律也有“莆田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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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法语如斯,授权法律讲坛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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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差点被“度娘”给带进了沟里。
在电脑办公的当下,除了总公司那些理解与释用、审判指导丛书,已经很少买法律类的书了。
你懂的,办案光看法条不行。那些理解与释用能不能别卖那么贵,能不能减少一些基层民工的“业务提高成本”?
至于法条类的,很少买了,在电脑上查更方便,还能直接在法条中搜关键词。好吧,我承认,穷,也是一个因素。
但昨天在搜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居然搜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被很多网站发布,一看,其中几个条款还真对我正在判的案子有用。
引用上,幸好,文书没发。
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司法解释一般不应该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吗?怎么这个标题有点另类呢。
再一查,假的!
该“解释”共十三章一百四十四条,造假也这么努力,服了!
细查该“解释”的来源,可能源于某大学尚未成形的研究课题,既然还是课题“胚胎期”,为何在网上却标注为“有效”呢?
想想都后怕,如果文书发了,他们会怎么在网上炒作这事儿?——“葫芦僧自创法律错判葫芦案!”“基层法官闭门造车编司法解释!”
那可真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呀。
更可恶的是,有一些网页中还把该文件直接注明法发〔2010〕23号,事实上法发〔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与该“解释”风牛马不相及。
再看下面这个“找法网”是怎么介绍的,小编你是“莆田系”的主任吗?
其实,被“度娘”假法律误导的大有人在。比如,(2016)最高法民终60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说理部分有这样一段话:
某央企公司上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7条…但经本院当庭核对,中*公司所提交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条文内容为虚假。
上诉到最高院,引用最高院的纪要,最高院法官:“咦,我怎么不知道?”好笑不好笑,尴尬不尴尬。
想起复旦女生献给李彦宏那首尬歌:“Hi Robin,我想钻进你的百度世界里……”
千万别,能考上复旦你也算是个睿智女生,钻进去可就污了。你应该唱:“Hi Robin,你能不能靠点谱,百度世界里还有多少莆田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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