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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案普法丨赚钱方法千万条 规矩守法第一条

辽宁高院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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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以下简称大连营业部)系某期货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被告人孟某某与陈某在该营业部担任总经理、客户经理。2013年,陈某向高某介绍公司理财产品,称收益高于银行利息。高某要求保证资金安全,且随取随用,陈某请示孟某某后,向高某口头承诺投资期货在保本保息基础上达到7%的年收益率。

2013年10月,高某与某期货有限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及附属文件,开立账户并转款人民币1600余万元,陈某向高某索要了期货账户交易密码。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二被告人在未通知高某的情况下,擅自运用高某期货账户进行交易,造成高某期货保证金账户亏损人民币1000余万元,共计产生交易手续费150余万元,其中为某期货有限公司赚取手续费80余万元,上交给期货交易所70余万元。案发后,二被告人等返还被害人高某人民币共计19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单位某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孟某某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某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退赔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52.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被害人高某与某期货有限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合同成立后双方即形成委托管理期货账户资金的法律关系。某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期货交易收取的手续费归某期货有限公司所有,构成单位犯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被告人孟某某作为该营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作为该营业部其他责任人员,在未告知高某也未征得高某同意的情形下,利用交易密码自行操作高某期货账户,属于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文字丨王钰 周发遴

制作丨刘嘉庆
            编辑丨王伟宁  王莉力
审核丨黄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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