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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七)科技成果转化
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优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现金奖励的优惠,另一类是股权奖励的优惠。
对非盈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在取得收入起的36个月内,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发放单位应在发放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个税法实施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需计入综合所得,因此,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现金奖励可以减半计入综合所得。
对非居民个人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予的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即在授予股权时暂不征税,到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股权原值为零。获奖个人须在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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