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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辑 |数字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何?这份司法观察报告话你知!

广州互联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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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数字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首次以司法大数据的视角,全面分析、梳理、总结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特点及工作成效。





近年来,数字文化产业欣欣向荣,在丰富大众文化生活的同时,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但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也在不断增多。数据显示,截至4月17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各类网络著作权纠纷40590件,结案29314件。


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涵盖图片、音乐、文章、视频、游戏等常见作品类型。而图片、音乐等文化作品由于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传播变得更为便捷、经济,因此也成为广州互联网法院数量最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类型。报告显示,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共受理涉图片、音乐类作品侵权纠纷35191件,占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的八成以上。

据了解,针对图片类、音乐类案件较多以及网络游戏案件疑难复杂的情况,广州互联网法院曾就上述案件类型召开专题研讨会,通过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企业、高校、媒体等代表,共同探讨数字文化产业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2019年9月,广州互联网法院联合15家音乐版权公司和网络音乐平台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构建网络著作权纠纷三级维权机制的倡议书》。




当前,数字作品的网络传播较为活跃,相关权利流转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报告显示,通过权利转让、授权许可等继受取得方式获得案涉作品著作权的案件28024件,占比近七成。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通常仅取得著作财产权的其中一项权利。统计指出,在上述案件中,超六成案件原告仅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仅三成案件原告同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著作权。此外,还有3件案件仅获得程序性起诉权利,占比为0.01%。

报告同时指出,由于数字作品存在权属难认定、权利流转链条难查明等特点,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实践中将着重审查作品权属授权链条是否完整、证据是否真实,并坚决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的行为。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发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获得维权起诉的权利,并据此认定其不享有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报告提到,部分图片、音乐、网络游戏权利来源于海外,以图片为例,有1162件案件的著作权来源海外,涉及美国、法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




报告显示,商业组织提起的批量案件多达25250件,占比达62.21%。从起诉主体类型来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数字文化产品的生产者、提供者;另一类是商业维权公司。前者主要针对同一类数字作品向多个侵权主体同时提起诉讼,后者主要是通过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进行集中批量维权。


面对潜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诉讼潮”,以及以诉讼维权进行牟利的现象,广州互联网法院倡导诚信维权、合理索赔、主动赔偿,构建了“协商+调解+诉讼”三级解纷机制,通过发挥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司法救济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与定位,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自行协商,并把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

此外,针对数字作品在实践中判赔金额难以统一的痛点,广州互联网法院还确立了“一般标准+多维分析”的法定判赔规则,即以数字作品的创作与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成本为标准,结合作品的独创性、稀缺性、侵权后果、主观过错、使用目的以及权利人的维权方式等方面,科学界定判赔数额,并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发挥侵权赔偿责任对于打击侵权行为的杠杆作用。




从地域分布情况来看,当事人主要来自广州、北京、上海、江浙等互联网文化产业发达的地区,具有庞大网络著作权纠纷解决需求。报告显示,超九成当事人来自上述地区,以原告为例,来自广州的28819件、来自北京的5987件、来自上海的2826件、来自江浙地区的951件;以被告为例,来自广州的27966件、来自北京的5804件、来自江浙地区的4068件、来自上海的2108件。

从行业领域来看,由于通信、信息科技、电子商务等行业的商事主体对数字作品的使用需求较为强烈,因此在该领域产生的纠纷也相对较多。数据显示,涉及通信行业的14813件、信息科技行业的8109件、电子商务行业的7878件。

报告同时指出,在传统行业领域,数字作品亦普遍存在侵权纠纷现象。其中涉及报社等传媒行业的5598件,涉及旅游、教育、房地产、酒店、汽车销售、咨询管理、医药等行业领域的4192件,占比10.33%。




在信息化时代,随着移动通讯设备的普及、用网门槛的降低,人们获取数字文化产品的渠道越来越离不开网络平台,但网络平台也面临较大的侵权风险。


报告披露,被诉侵权主体为网络平台的有25254件,占所受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六成以上。其中,涉及音乐平台17129件;新闻资讯平台5761件;视频聚合平台1171件;电子阅读平台、直播平台等其他平台1193件。

在上述被诉平台中,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的18216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7038件。

与此同时,报告通过对所受理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方式进行梳理后发现,数字作品的被侵权方式呈现多样化,并以未经许可在线传播最为常见。

报告进一步指出,在网络游戏、美术作品等纠纷中,部分原告在提起著作权侵权同时也会主张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在涉美术作品的案件中,被侵权作品大部分被应用于商品宣传、品牌标识、网页设计,原告据此主张被告的商业使用行为容易导致公众混淆。




从原告的取证方式来看,公证取证方式日趋电子化,公证机构推出的线上公证等新型取证方式,得到越来越多当事人的使用。


报告提到,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与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的建设,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架构的电子化取证方式及优势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此前,为解决电子证据种类繁多、取证需求大、维权成本高等痛点,广州互联网法院依托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上线了“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统计显示,广州互联网法院涉及区块链取证的案件已超一千件。

同时,为改变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期还上线了网络著作权纠纷全要素审判“ZHI系统”。该系统通过对接“网通法链”可信电子证据平台,能为数字作品提供链上全生命周期保护。此外,“ZHI系统”还首创“知识图谱+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通过整编形成1500余项著作权纠纷审理要素,实现系统自动学习、繁简智能分流、侵权智能比对、文书智能生成,为审判质效的提升按下“升级键”。



发布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还同步发布了数字作品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游戏短视频作品属性认定、“避风港”原则适用、著作权权属流转纠纷以及网络“洗稿”权属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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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二庭

  编辑:杜绮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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