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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保法特辑|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5个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算法错误关联个人信息、商家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手机APP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平台泄露投诉举报信息等内容,积极通过司法裁判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广州互联网法院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商家服务遭差评而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被认定为侵权
——张某等与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网络平台未经用户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属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李某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泄露举报信息侵害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俞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算法错误关联个人信息应当更正删除
——梁某、某实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擅自对个人信息标签化、污名化构成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高某某诉某副食商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1年4月,张某等不满某公司“剧本杀”游戏服务,在点评网站上发布差评。某公司遂在微信公众号中发表《澄清声明》,披露了与张某等的微信群聊记录、监控录像片段、张某等的微信账号信息,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认为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等发布的“差评”系对剧本杀服务的主观感受,不属于虚构事实,即使某公司店铺排名因此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张某等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公开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构成侵害张某等隐私权;未经张某等同意公布其微信账号信息,构成侵害张某等个人信息权益。故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可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的微信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加强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保护,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基础性立法,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本案某公司因提供剧本杀服务获取张某等的微信账号信息,如需公开必须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否则即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本案审理保障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和隐私权,切实回应了人民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
二、网络平台未经用户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属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李某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
李某某在使用某公司运营的APP时发现,该APP存在未经用户同意监测、收集手机剪贴板信息的情形。李某某认为剪贴板可以存储身份证号、手机号、照片等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但该APP的《隐私政策》没有包括将收集手机用户剪贴板信息的说明,也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征得用户同意,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以及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删除未经许可收集的信息、停止未经其许可收集剪贴板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APP在其《隐私政策》中对APP拟收集的用户信息进行了列举,但用户剪贴板信息并未列举其中。在成功安装APP后,手机页面显示的APP权限内容也未包含剪贴板信息,结合鉴定意见和某公司的答辩情况,可以确认某公司未经李某某许可,对其剪贴板信息进行监测和读取。某公司作为该APP实际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向李某某主动告知上述情况,且未经李某某许可,存在过错。案涉APP未经许可监测、读取李某某手机剪贴板信息的行为侵害李某某的隐私权。故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某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侵扰个人生活的技术手段日益发达,个人隐私一旦被泄露、传播,其所引发的后果难以估量。本案明确用户手机存储空间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手机剪贴板作为手机存储空间的一部分,亦属于个人隐私。APP未经许可检测、读取手机剪贴板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互联网平台、手机APP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隐私政策,以用户知情同意为前提,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主动告知收集的个人信息种类,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
三、泄露举报信息侵害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俞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
某公司系某直播平台的经营者,俞某是该平台用户,长期观看主播“小红”和“小雯”的直播,并添加他们为微信、QQ好友。俞某向平台发送邮件,实名举报主播“小红”和“小雯”的直播存在违规行为。不久,两名主播向俞某质问为何投诉。平台客服向俞某承认,在处理举报信息过程中,公司会与被举报主播核实情况。俞某认为,该公司泄露举报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俞某的举报行为是不愿为他人知晓尤其是不愿为被举报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属于隐私范畴。俞某在举报中所署姓名和举报内容中的微信头像等信息因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其身份,属于个人信息。本案相关证据足以相互印证某公司泄露俞某举报信息这一事实。该公司未经俞某同意,向主播泄露举报情况,使被举报人知晓俞某的举报人身份,侵害了俞某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故判令某公司向俞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离不开网民的共同监督,网民的举报检举是“清朗”专项行动的有力保障。而网民的举报信息发生泄露,不仅对举报人的人格权益造成侵害,而且将挫伤网民举报积极性、损及公众安全感,对整个举报制度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本案通过依法认定直播平台泄露举报人信息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以此提示互联网平台规范投诉举报的流程机制,严格遵守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四、算法错误关联个人信息应当更正删除——梁某、某实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是原告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无意中发现,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上将与梁某无关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终本执行案件信息等错误关联至其以及某实业公司名下。梁某、某实业公司遂通过EMS邮件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更正信息及赔礼道歉,并以上述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以及梁某的个人信息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算法输出的结果,归根结底是运用者意志的体现。被告对算法这一技术的利用本身即创设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故而应当对危险后果承责。案涉信用报告记录了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等的企业以及相关企业的司法案件信息,属于梁某的个人信息。被告通过算法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整合,并向平台用户提供其加工、整合后的信用报告,对梁某的个人信息存在处理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规定。现被告提供的有关梁某的个人信息有误,梁某有权要求被告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鉴于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梁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并造成损害,故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梁某、某实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算法规制息息相关。算法被各类平台广泛用以处理数据,算法运用在带来数据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也因算法模型漏洞、算法运行错误、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引发侵害个人信息及其他人格权纠纷。本案裁判明晰了大数据产业主体利用算法技术处理涉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边界,明确了平台等各类主体原则上可以利用算法技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但应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因算法运行错误导致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个人有权要求算法运用者承担更正、补充等相关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和温度。
五、擅自对个人信息标签化、污名化构成非法处理个人信息——高某某诉某副食商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
从2020年6月开始,高某某发现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时,不少商家拒绝向其发货。经调查,高某某发现其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电商平台账号等个人信息经过部分加星处理后,被公布在某副食商行运营的“反恶”网站上,并且被冠以“打假师、欺诈师、恶人、恶意欺诈”等称号。该网站是电商商家提供、曝光职业打假人的平台,商家在该网站注册账号并支付会员费后,可以看到其他商家分享的买家信息。高某某认为某副食商行作为网站运营者,在负责经营的网站上公布其个人信息,对其冠以上述称号,侵害了高某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及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删除侵权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反恶”网站搜索后,结果显示的收件人姓名、平台账号、手机号码、收件地址、曝光记录与高某某的个人信息、淘宝账号、京东账号、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相互重合,因此认定某副食商行公开的涉案信息可以对应上高某某的个人信息。某副食商行未经高某某同意,非法获取并发布上述信息,侵害了高某某的个人信息权益;且其故意使用侮辱性等负面评价词汇来描述高某某,不利于高某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高某某的名誉权,故判决其删除网站所有涉及高某某的个人信息,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理由: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平台在提供信息渠道、交易渠道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个人信息除了承载着主体的人格利益以外,也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网络平台掌握大量个人信息,在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需事先取得公民的知情同意,并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扮演好个人信息保护“守门人”的角色,认真履行用户协议和法律规定的平台义务。
来源 | 综合审判一庭
责编 | 刘梦薇
编辑 | 许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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