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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大唐狄公案》陈胡本和相关人士

LYCAEUM 蓝色木Lyceum 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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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大唐狄公案》陈胡本和相关人士

文丨冬初阳

高罗佩原著《大唐狄公案》陈胡本在中国大陆问世将近四十年,经执笔者陈来元、胡明、李惠芳、赵振宇前后正式授权或签约出版,包含24个故事的有四个版本:甘肃人民出版社的《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中国电影出版社版《大唐狄公全传》、海南出版集团《大唐狄公案全译本》(海南出版社先后出版四册本、上下册本和八册本等,该版向作者著作权继承人托马斯·范·古里克先生购买了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中国大陆中文版独家出版发行权,却偏偏用陈胡本这个大幅篡改原著的所谓译本冒充全译本。陈胡本从来没译全,称为“全传”和“全集”姑且可用类似“金庸新著”或者“金庸巨著”之类的文字游戏来粉饰,称为“全译本”可就是不折不扣的山寨行为了。对我称陈胡本为山寨版不满的陈来元本人和部分读者都请注意,你们固然可以不满,可以反感,但我没有冤枉陈来元和胡明等人,这口锅一半是执笔者自作自受,另一半是海南出版集团急功近利、不负责任造成的。下文会详述)和果麦图书天津人民出版社版《大唐狄公案全集》。


某陈胡本忠实读者先后用1983版TVB电视连续剧《射雕英雄传》对金庸原著的改动、《1984》的不同译本和毛宗岗修改过的《三国演义》来为陈胡本山寨化《大唐狄公案》中文本篡改原著开脱。可惜啊,理由全都似是而非,根本站不住脚。我再说一次,陈胡本的忠实读者感情上可以最爱陈胡本,这没有问题,为此力挺陈胡本和陈来元、胡明等执笔者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最终要说清一件事的是非曲直,还是要讲道理的。在涉及法律问题的时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戏剧(包括舞台剧、电影和电视剧)的表现方式和媒介与小说不同,剧本与小说也属于不同的文学体裁,改编的自由度相对较大,要遵守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定的难度和弹性也都较大。说到读者和观众对小说原著和改编电视剧的观感问题,我本人就是《射雕英雄传》原著的忠实读者,也是1983版改编电视剧的忠粉。我会正视83版改编电视剧确实存在的槽点——对原著改动较大等等问题,别人只要就事论事指出这些问题,那完全没关系,也可以不喜欢这部电视剧,我无权要求别人必须喜欢我喜欢的东西。翻译则并未改变原作的体裁,而是将一种叙事文字转变为另一种文字,对中文译作的要求无论是以信为先的“信达雅”,还是以雅为上的“雅达信”,都离不开一个“信”字,也就是翻译作品必须忠实于原作的一条底线。陈来元和胡明等人篡改原著的人物性格、情节和叙事结构,完全无视这条底线,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不会因为陈胡本忠实读者的感情因素自动洗白。


至于某读者提到的《1984》的不同译本问题,最早出现的董乐山先生的译本与《大唐狄公案》陈胡本其实没有什么可比性。我之前发的文章里就已经用客观数据分析过。高罗佩的英文原著单词数为926720个,陈胡本甘肃人民版汉字字符数(连空格)为962390个,仅仅比英文本单词数多出3.85%,之后的三版哪怕有微量增补,都绝不可能比英文本单词数多过10%。《1984》英文原著早已在全世界范围内成为公版书,网上能找到电子资源,我已经查过,英文单词数为大约103800个。董先生的译本汉字字符数(连空格)为165000左右,比英文本单词数多出大约59%,对英汉翻译文本来说非常正常。其他中文译本和董先生的译本无论具体差别如何,都类似于高本《大唐狄公案》的几个中文全译本之间的差异,跟陈胡本的肆意篡改完全不是一回事。


罗贯中原著《三国志通俗演义》和毛本《三国演义》的流传史,与高本《大唐狄公案》中文本在中国大陆的传播情况也没有可比性。《三国演义》原著就是中文本,在罗本《三国志通俗演义》刊行两三百年之后,毛宗岗父子的评点删改本《三国演义》才出现,然后又经过三百年以上的时间检验,才比《三国志通俗演义》流传更广。陈胡本《大唐狄公案》虽然是包括全部24个故事的最早中文本,却并非全译本,而是一个大幅篡改的山寨本。陈胡本先抢跑了数十年,因为各种原因——尤其是执笔者和出版方对英文原著的不尊重、蓄意钻空子,让第一个真正的中文全译本2018年才回到中国大陆。真正的《大唐狄公案》中文全译本进入中国大陆至今不到三年,竞争才刚刚开始,就目前已经上市一年以上的两个真正全译本的销售情况和口碑来看,即便还不能说陈胡本必将被淘汰,但这个山寨本要在PK中最后胜出的可能性肯定不大。


我顺带再提一下毛本《三国演义》的删改幅度。就字数来说,《三国志通俗演义》Word文档含空格字符数715649,毛本《三国演义》Word文档含空格字符数602357,删节幅度15.8%。陈胡本对照中文标准版张凌译本的删节幅度超过30%,与毛本《三国演义》的删节幅度都不是一个数量级的。更加重要的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是不可能去追究已经谢世三百多年的清初人毛宗岗的责任的,但是陈来元、胡明等执笔者,赵毅衡和陈胡本出版机构及相关人员身为中国公民和注册企业,是有义务要遵守当代中国法律的。这正是我坚持批评陈胡本和陈来元等人的做法的根本原因。


那位读者和其他一些读者认为陈胡本毕竟对高本《大唐狄公案》在中国的传播和推广起了很大作用,所以我没必要口诛笔伐,还对我的态度很不以为然。我严厉的批评态度不可能让所有人接受,这很正常。问题是按照这种逻辑,陈胡本的盗版“译者”和出版机构不是也对《大唐狄公案》(尤其是陈胡本)的传播和推广起了很大作用吗?陈来元和其他权利人难道就不能批评盗版侵权者,追究他们的责任了吗?既然他们能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发声谴责侵权行为,我难道就不可以吗?陈来元和胡明等人既是陈胡本《大唐狄公案》盗版者的侵权对象,是受害者,同时也是侵犯原著作者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者,是施害者。陈来元等人被侵权可以依法维权,理当追究盗版者的责任,这是在行使他们的合法著作权利。我不是《大唐狄公案》原著的著作权利人,当然无权就陈胡等人侵害著作权一事采取法律行动,可是我基于其侵权的客观事实谴责其做法,是在行使正当的言论自由权利。别人可以不喜欢我这样做,但是我没有做错什么。


其实我原先想给陈来元等人留点面子,一度称陈胡本为“经典”,有一个原因就是看在他们的合法权利长年受到侵害,维权却很艰难的份上。我也是译者和文字工作者,很清楚在和出版机构打交道的时候,个人确实处于弱势地位。个人被侵权,维权艰难,只得不了了之的事情,我刚入行的时候也经历过,好在后来与我签约的出版机构都还比较厚道。出于同理心,如果陈来元和胡明不是在《大唐狄公案》原著在华进入公版期之后,在果麦天津版陈胡本《大唐狄公案》所谓全集的“译者”前言里依然坚持错误的说法不改,毫无悔意,尤其是陈来元竟大言不惭,在真正的全译本已经在中国大陆问世的时候,称“高罗佩若地下有知,更应含笑九泉”,我即便会指出陈胡本篡改原著的事实,用词和态度都不会那么激烈。


再换一个角度来看,我指出陈胡本的问题,指出陈来元等人对原著瞎改乱删,就是在否定陈胡本对高本《大唐狄公案》在中国的传播和推广所起的作用么?因为陈胡本受到很多人欢迎,我就不能指出陈来元、胡明和海南出版集团等出版机构以篡改本冒充全译本是山寨行为,不能将陈胡本斥之为山寨版么?山寨版同样可以受欢迎,可以满足读者的需要,读者也可以喜欢山寨版,但是这能改变陈胡本以假乱真、篡改原著的山寨行为吗?能够将其侵犯原著作者高罗佩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正当化吗?陈来元、胡明等人对《大唐狄公案》中文本的传播功不可没,但这不是将其侵犯他人权利行为正当化的理由。有功可以称道,有过也可直斥其非。


撇开身份地位,你我他都是普通人,陈来元、胡明这些人也一样一个脑袋两只手,做事情都要讲理守法。文字方面有一技之长没有什么了不起,不代表就可以指鹿为马,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一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开说过的话要负责,白纸黑字写出来的文章也要负责。


我提陈来元等人篡改原著之过,有些读者以不能脱离时代为理由辩解。从译者的本分和一般对中文译作的规范要求来看,这样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我在之前的文章里面已经概述过陈胡本的具体删改问题,除了涉及同性恋、外国、异族的少数内容之外,陈来元和胡明的大多数删改放在1980年代也毫无必要。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具体到陈胡本的不同版本,这个理由对最早的版本,也就是分别发表在《天津演唱》等刊物上的陈胡本故事,以及后来由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第一个单行本《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还算成立。


陈胡等人最初发表和出版《大唐狄公案》中文本是在1980年代,当时中国还未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著作权法》也还没有颁布生效。没有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无明文规定保护外籍作者的著作权,那么当时陈来元和胡明等人的做法也就没有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然而,在中国1991年颁布《著作权法》生效,1992年《伯尔尼公约》又在我国生效之后,陈来元和胡明等人就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可侵犯外籍作者作品的完整权。实际上他们是怎么做的?


《著作权法》颁布生效以后,1993年12月,中国电影出版社以《大唐狄公全传》的书名分五册出版了陈胡本,版权页的相关版权信息见下图:

因为当时《著作权法》刚刚颁布生效不久,印刷的版权信息没有后来那样规范,这可以理解,只有这样不规范的版权信息,也没有其他可靠信息佐证,让我无法确认中国电影出版社或者陈来元等执笔者是否确实得到原著权利人托马斯·范·古里克先生的正式授权。我很希望出版社或者陈来元等执笔者能提供有效书面信息来证明他们当时遵守了《著作权法》关于财产权的相关规定。可以肯定的是,这一版版面总字数仅130万字左右(实际字数100万不到),陈来元、胡明等执笔者没有改正篡改行为并按照原著补全,即便有修改也极少。


有读者以陈来元等人要补全或重译时间精力不允许为由,替几位执笔者开脱。这个理由其实根本不成立。盗版者直接拿来就用,不会和陈来元或胡明事先沟通,这就不说了。但1993年中国电影出版社版是经陈胡等人授权出版的,当时陈来元51岁,胡明46岁,翻译工作不是重体力劳动,有心的话,这个年纪不可能没有体力和精力按照作者的英文原著补全完整的中文本。


陈来元等人都有工作,业余时间要做翻译是不易。按照陈来元本人(《中国翻译》2012年第82—85页《我译〈大唐狄公案〉的酸甜苦辣》第83页)所说:“(1980年代)这套书的最后几本是我在中国驻利比里亚大使馆工作时,利用夜晚和节假日译出的。那时,由于使馆经常停电,我就借蜡烛的一点亮光,在又闷又热的房间里光着膀子,挥汗苦战。”确实很辛苦。然而陈来元和胡明等人的事业一直是处于上升期的,陈胡本问世后的最初几年,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肯定只会更好,真有心要补全,不可能抽不出时间和精力。


退一万步说,陈胡等人真的因为工作投入了大量精力,业余时间因为身心疲惫,再加上为了以实践证明他们所说的“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比随着工业文明而来的西方现代文化优越得多”不是胡扯,在家停用电力、自来水和抽水马桶,点蜡烛照明,夜间不便翻译,出外打井水、河水、倒痰盂刷马桶又占用了大量时间,真的无法自己动手,难道就不能效法陈来元的“好同学”赵毅衡,将补全或翻译高本《大唐狄公案》的任务交给信得过的人来完成呢?这样既不耽误自己的时间精力,也遵守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的规定,还可告慰作者的泉下英灵,让读者早日看到真正的中文全译本,一举数得,为何不能?说到底,陈胡等人不是不能,而是不为,内心就没有真正尊重过作者,只在乎自己的权利,无视作者的作品完整权,以为这没什么大不了。


陈来元在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的陈胡本《大唐狄公全传》第五册《柳园飞虎》后记倒数第二段如是写道:“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为使这部作品精练一些,同时使其更接近中国公案小说本色及更符合中国国情,我们在翻译过程中对原著里的一些情节、诗词、描写及人物对话等进行了若干增删、改译或再创作,故中译本实际上是我们以译为主,译著两兼的一个版本。”恰恰道出了他的一些真实想法。陈胡本分明删改了30%以上,陈来元却避重就轻,说什么“精练一些”;作者本人的前言后记里一再说明他是在用中国文化元素写“侦探小说”,谁允许陈来元和胡明为了“使其更接近中国公案小说本色”,擅自对“原著里的”大量“情节、诗词、描写及人物对话”进行了很多“增删、改译或再创作”的?陈胡本改写的大量内容即使放在1980年代都根本没必要,却拿国情当借口,长年吃公家饭的官员打官腔真是熟练;“以译为主,译著两兼”这种做法,没有得到作者合法继承人授权,同时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的明文规定相悖,证明陈来元和胡明真的没有将保护作者作品完整权当一回事。


因为中国电影出版社1993版陈胡本的版权信息不规范,不好判断出版社在陈胡本侵犯作者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当中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然而可以肯定,无论中国电影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和文字编辑,还是1980年代出版陈胡本的甘肃人民出版社的相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全面对照过原著英文版,这种做法是相当不负责任的。


后来,海南出版集团在陈胡山寨版《大唐狄公案全译本》正式问世的过程当中,则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海南版的版权信息见下图:

海外版权信息很规范,证明海南出版集团确实得到了作者权利继承人托马斯·范·古里克先生授权出版《大唐狄公案》简体中文译本。请注意,2006年海南出版社推出陈胡山寨全译本之前,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中文全译本,已经由台湾地区的脸谱社推出了,而海南出版集团旗下的海南出版社(即三环出版社)一直将他们出版行销的陈胡本这个篡改版本称为“全译本”。如此行径,是完全没有将保护作者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定放在眼里了。


海南出版集团得到原著作者的正式授权,也应当知道陈胡本篡改原著的事实,在真正意义的中文全译本已经问世的情况下,为什么依然直接用小修的陈胡本呢?说来陈胡本文字水平确实相当不错,20多年间在中国大陆流传甚广,积累了一定的口碑效应,海南出版集团应当是考虑到市场前景,才选择了陈胡本。出版社是企业单位,要做市场,看重销量潜力,将本求利本身无可非议,问题是不能因此侵犯作者的作品完整权,不应侵害消费者(读者)对图书真实情况(篡改原著)的知情权。


海南出版集团如果本着对自己、对作者、对中文版译者或执笔者和对消费者负责的精神,理应要求陈胡本的执笔者按照英文原著补全,或者另寻其他译者(就当时而言,脸谱版《黄金奇案》的译者陈海东先生和《迷宫奇案》的译者姜汉森先生、姜汉椿先生是完全可以考虑的人选)重译,给予合理的报酬,然后将真正的全译本推出上市。这样第一不辜负作者权利合法继承人的信任;第二让中国大陆的广大读者可以早十几年见到真正的全译本;第三真正的全译本译者(在当时也完全可能是陈来元和胡明等人)也可以得到与其贡献相符的各种利益;第四真正全译本的字数要多出陈胡改写本50%左右,按照一般行情,保守估计总订价也比直接用陈胡本至少高出20%以上,诚然要等真正的中文全译本定稿需要更长时间,但是最终上市后的经济效益是完全可能高于直接采用篡改原著的陈胡本的,社会效益更是必然高于直接采用陈胡本。


海南出版集团实际上做了什么?从2006年起,其旗下的海南出版社(三环出版社)推出上市的2册本、4册本、8册本等多个版本都选用陈胡本出版,只做了小修小改,陈来元所加的关于历史知识点的注释不少还是错误的。更有甚者,竟冠以“全译本”之名直接上市。陈来元在“译者”前言里,将涉及篡改问题的内容改写成更为含糊的“这里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为使这部作品更接近中国公案小说本色及更符合中国国情,我们在翻译过程中对原著里的有关情节、诗词、描写及人物对话等进行了适当意译”,以图蒙混过关,这一版就成为了一个十足的山寨版。该出版机构和陈来元等人对这个山寨版涉及的侵权问题和诚信问题都有责任。


陈来元、胡明当初和海南出版集团的交涉和签约具体经过我不清楚,但是陈来元等人确实没有趁这个机会补全。退一万步来说,假如是得到授权的海南出版集团因为急功近利,提出直接用陈胡本小修小补即出版,不用陈胡等人补全,陈胡等人如果坚持要求补全或者重新翻译的话,是否就完全不能谈呢?再假设海南出版集团一意孤行,提出不直接用陈胡旧本,就不和陈来元、胡明等人签约,陈来元和胡明也不愿意让其他人与海南出版集团合作翻译这套书,那么以陈来元身为前外交官的对外交涉渠道和能力,联系托马斯·范·古里克先生,说明情况,诚恳为陈胡旧本篡改原著的错误道歉,取得他的谅解和支持,要求海南社用陈胡补全稿或重译稿,难道就没有成功的可能性吗?最终陈胡等人与海南出版集团沆瀣一气,继续侵害作者作品的完整权和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做法可取吗?说句题外话,像海南出版集团这样的出版机构,我本人绝不会与之合作。


再补叙一笔,按照互联网上公开的陈来元的个人履历资料,2003年以后,他已经退出了外交第一线,胡明则一直在国内从事文字和学术研究工作。2006年,陈来元64岁,胡明59岁,以当时的身体条件和精力仍然是完全可能补全高本《大唐狄公案》中文本的。再者说,当时他们补全,在原著成为公版书以后,与果麦图书或者其他出版机构签约出版的话,无论采取何种计酬方式,仍然会比使用仅仅小修小改的旧本获得更多经济利益。根据陈来元等人的年龄来看,2006年前后,与海南出版集团交涉期间,很可能是他们端正态度,弥补过去篡改原著、侵犯作者和读者权益的错误的最后一次机会,但是他们没有珍惜。


如今陈来元已经79岁高龄,无论我有多么鄙视和厌恶他对高本《大唐狄公案》的做法和态度,也希望他身体健康。胡明已74岁高龄。另外两位执笔者李惠芳如今77岁,赵振宇76岁。他们参与陈胡本的工作较少,一位是陈来元的妻子,另一位是陈来元的同事,只怕参与其事多是情面难却,定稿权也不在他们手上,也并未就陈胡本公开发表过言论,对陈胡本存在的种种问题责任很轻,我也较少直接点名批评。要四位都年过古稀的老人将一套中文全译本在145万到150万字的系列小说补全或重译,确实不近人情,我也不会提出这种要求,但是他们要为自己做的事情负责。陈来元和胡明身为陈胡本主要执笔人,必须就他们篡改原著,一直未予补齐,公然冒充全译本,在公开发表的文章里肆意夹带私货、散布歪曲作者创作意图的言论的做法给作者权利继承人和广大读者一个交代。陈胡本的出版机构,尤其是海南出版集团的《大唐狄公案》项目策划编辑黄宪萍等相关责任人,也应当有个交代。


-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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