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浔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探索新机制新方法 “腾笼换鸟”盘活资产
——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系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重点骨干企业。2016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巨额债务,申请破产清算。
该企业债务危机发生后,南浔法院根据相关债权人申请,24小时内查封保全相关财产,最大限度掌握资产处置主动权。立案受理后即推动企业的生产线租赁给他人恢复生产,职工重新上岗,提速完成305名职工安置,妥善处置职工集资款6200余万元。审查确认债权321笔,合计确认债权金额9.85亿元,处置财产收益2.5亿元,释放土地157.24亩、厂房39399.61平方米,引进两家上市企业分别拍得光缆、铜杆等车间及机器设备进行重组。该案于2019年6月27日财产分配完毕结案,该两家新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产值和税收逐年大幅度提升。
该案在充分考虑程序合法和实体公平的基础上,作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第一,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收购集资款、租赁生产线等方式,保护了两类最易发生对抗情绪的“弱势”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了案件审理前后的社会稳定;第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全部完成破产程序中需要经多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起到了高效快速审理的效果;第三,资产处置中,积极借助政府招商平台的资源,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资产变价模式,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该起案件是法院充分发挥职能,实现案件快速审理和维护各方利益相统一的典型案例,为化解“两链”风险、“腾笼换鸟”、推进供给侧改革发挥积极作用。
案例二
自诉方式追究拒执罪 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陈某、上海厚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拒不执行裁定罪案
2017年3月,周某等3人向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浔商公司)借款600万元,并以名下位于上海的房产作抵押。上海厚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诚公司)在明知房产有抵押的情况下,仍向周某3人购买两处房屋并进驻办公。浔商公司起诉周某等人还款,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期偿还协议,后周某等人未按约付款。浔商公司申请执行后,南浔法院先后两次张贴腾房公告,但厚诚公司拒不搬离。2019年8月,浔商公司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南浔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并于当日将陈某逮捕。
裁判结果
南浔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单位厚诚公司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该案创下全市“四个首例”,即:全市首例对单位提起拒执自诉,全市首例对协助义务人提起拒执自诉,全市首例对协助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逮捕,全市首例判决结案的拒执自诉案件,对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三
专项执行精准发力 联动破解骨头案
——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执行案
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力公司)因企业资金链断裂产生巨额债务,经法院确认的未执行到位标的额超1亿元。经查,被执行人新嘉力公司名下有土地、厂房及租金等财产,实际控制人因拒不履行债务,被南浔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实刑。
执行结果
南浔法院经与辖区工业办、公安、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等部门联动协调,强制腾空承租户12家,妥善处理完毕所涉1000余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全市首次将公司排污许可证所对应的排污权一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拍卖,最终以1.62亿余元成交,溢价率35%,系南浔法院建院以来网拍成交最高金额。目前,企业建设和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通过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部门协助的社会化协同执行工作机制,依法妥善推动该案执行,并创新资产处置机制,促使溢价成交,既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也推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
全市首例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湖州南美纺织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底,湖州南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美公司)因污水处理超负荷,将位于厂区东侧的一处农用地挖深拓宽成约2000平方米的渗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用于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泥,后被环保执法部门查处。2018年9月28日,南浔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南美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等三人作出刑事判决。经鉴定评估,南美公司排放的印染废水、污泥属有毒物质,该排放行为导致渗坑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周边菱湖塘水生态环境存在损害,确认需修复的重金属及有机物污染物损害的土壤量为3403.13立方米,确定本案生态损害赔偿金为186.77万元,鉴定评估费用为9.8万元。南浔区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南美公司排放印染废水、污泥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给周边的土壤、地表水等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湖州南美纺织有限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86.77万元和鉴定评估费9.8万元。
典型意义
南浔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以修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坚持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并举。本案系全市首例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案件,通过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污染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案例五
因见义勇为受伤 法律支持适当补偿
——芮某诉郑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郑某在南浔经营木材生意,2017年12月14日,其木料车间西侧的户外木堆发生火灾,导致木材等物品烧毁。芮某自行参与救火,在救火过程中不慎从木堆高处摔落,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5月2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出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认定芮某参与救火并且受伤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芮某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郑某的财产不受损伤,自告奋勇救火,郑某应对其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其多次与郑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南浔法院。
裁判结果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芮某为了防止火势蔓延、他人物品受损,在自行参与救火过程中受伤,遭受的损害应得到救济,而郑某是其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故芮某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予弘扬。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崇尚见义勇为氛围日渐浓厚。法律应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当个体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时,责任人、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六
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 挽回危机婚姻
——郑某诉倪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郑某与被告倪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女儿。郑某以与倪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然而倪某表示不愿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可,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没有本质矛盾。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向村委了解情况,排除存在家暴情形后,征得双方同意,向双方发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期限为1个月,其后又委托当地妇联开展家事调查。冷静期正值春节期间,节后法官致电郑某,郑某反馈倪某在春节期间表现良好。在告知冷静期即将结束,询问郑某对该案态度时,郑某当即表示愿意撤诉。
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其中闪婚闪离、冲动离婚等情况较为普遍,但许多离婚案件,可能只源于生活琐事和一时冲动。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并向当事人发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给双方一个缓冲时间,以便当事人冷静、理智思考后再做决定,冷静期内,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继续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帮助当事人重新审视婚姻。
案例七
冒充公职人员实施电信诈骗案
——曹某、丁某松等42人电信网络诈骗罪案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曹某、丁某松雇佣多人,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冒充各地工商局工作人员,通过使用企业归属地电话号码,拨打电话推销的方式,虚构工商局为迎接“7·5普法”工作,向各地企业下发法律书籍,并要求按照随书汇款单价格进行汇款,诈骗全国各地多个省市的5000余名被害人共1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依法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处罚,且系电信网络诈骗,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丁某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其余40名被告人七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的诈骗团伙冒充公职人员进行诈骗,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大、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该案的审结对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也警示人民群众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电信诈骗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犯罪,很容易被传播、效仿,因此,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
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保障行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薛某等9人涉恶案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薛某纠集多人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南浔区练市镇范围内,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9起、寻衅滋事6起、敲诈勒索2起、聚众斗殴1起、保险诈骗1起,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南浔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5项罪名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7万元;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其余5名被告人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以寻衅滋事罪、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3名协助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相应刑罚。
该案审理和宣判是南浔法院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南浔法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加大“打财断血”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案例九
购房者明知需支付“团购费” 房产公司与销售公司无需返还
——商品房“团购费”纠纷系列案
2019年1月,南浔法院受理涉某楼盘“团购费”纠纷系列案件28件。上述案件原告均为购房者,被告为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五家销售代理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买卖合同,并约定了总房价及团购费用,实际除支付总房款外另向销售代理公司支付6万元团购费用,原告认为未享受团购优惠、被告涉嫌欺诈,要求返还“团购费”。
裁判结果
南浔法院审理认为,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载明房屋价格及团购费用,购房者对另需支付6万元团购费用应当是明确认知,购房者与房屋销售代理公司虽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购房者从中确实获得了购房款优惠,于2019年6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其中12件案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年底前,全市甚至其他省市房地产销售市场普遍存在类似收取“团购费”情形,随着“房住不炒”的调控政策实施,投资型购房者希望通过诉请返还“团购费”以达到退房目的。南浔法院对该系列案件判决驳回购房者诉讼请求,对同类型案件处理起到良好示范效应,有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案例十
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 净化社会风气 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米某等十五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2008年至2017年期间,米某纠集多人形成以其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南浔区旧馆镇范围内,多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米某等人仅因认为被害人抢了其生意或偷了其亲属东西,或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未果,便随意持刀砍伤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打砸他人车辆及店铺,造成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财物损失若干。团伙成员罗某在足浴店内无故将一女子打伤,该女子男友等人找罗某理论,在派出所民警已在现场的情况下,罗某、米某等人将对方三人打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米某、罗某等人结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又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依法判处被告人米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罗某等十四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该案中米某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长期盘踞当地,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南浔法院依法打击该类恶势力、惩处米某等人,彰显了重拳打击恶势力的坚强决心,对于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社会治安状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南浔法院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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