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法院判决一起非法经营烟弹案
近年来,电子烟在中国烟民中业已成为一种新时尚。与传统烟草相近的口感,以及所谓“对人体伤害小”的宣传,使得诸多烟民对电子烟趋之若鹜。与此同时,社会上一些人因其高利润开始铤而走险,未经许可私自销售国外烟草制品。
5月15日上午,南浔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一起非法经营IQOS烟弹和雪茄烟案件,对八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底
被告人罗某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招聘被告人许某纬等人在福建省厦门市,利用“黑卡”注册微信号后,通过微信平台非法销售IQOS烟弹,非法获利合计12万余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
被告人罗某旺又使用同一手段,先后招聘被告人许某辉、谢某、李某、吴某英等人,通过微信平台及淘宝店铺非法销售国外品牌的雪茄烟,非法销售金额合计350万余元,非法获利合计95万余元。
其中,罗某旺的雇员,也即本案被告人之一的许某纬在掌握“门道”后,于2019年2月开始单干,通过从罗某旺处购买多个“黑卡”注册的微信号,继续非法销售IQOS烟弹给他人,至同年5月案发,许某纬非法销售金额共计97万余元,非法获利9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来虽明知其非法经营雪茄烟,仍帮助打包装箱、邮寄等。
此外,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个人注册使用的微信号向被告人许某纬等人非法销售IQOS烟弹,非法销售金额共计16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
被告人罗某旺、许某纬、林某宁、许某辉、谢某、李某、吴某英、陈某来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结伙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罗某旺、许某纬、许某辉、谢某、李某、吴某英、陈某来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罗某旺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纬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其余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来源:南浔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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