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 | 南浔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湖州某纺织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底,湖州某纺织公司因污水处理超负荷,将位于厂区东侧的一处农用地挖深拓宽成约2000平方米的渗坑用于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泥。该渗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后被环保执法部门发现。
经鉴定评估,该公司排放的印染废水、污泥属有毒物质,该排放行为导致渗坑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周边菱湖塘水生态环境损害,确认需修复的重金属及有机物污染物损害的土壤量为3403.13立方米,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186.77万元,鉴定评估费用为9.8万元。
裁判结果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公告等程序,是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被告湖州某纺织公司排放印染废水、污泥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给周边的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被告湖州某纺织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86.77万元和鉴定评估费9.8万元。
典型意义
湖州作为“两山”理念诞生地,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严厉打击和修复并举。本案系湖州市首例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案,并由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法院在综合考虑湖州某纺织公司主观过错程度、排污行为表现、环境损害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具有一定惩罚性质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保护理念,改变了以往“企业污染、社会受损、政府买单”的尴尬局面,所判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也已用于修复受损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通过互联网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湖州南浔某皮革公司、顾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
基本案情
湖州南浔某皮革公司在日常生产中会产生含铬的皮革废碎料(系危险废物),该单位实际负责人顾某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这些危险废物倾倒于公司厂区外东南侧泥地上。自2016年至2018年3月14日被环保部门查处,该公司共倾倒含铬的皮革废碎料约60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湖州南浔某皮革公司、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湖州南浔某皮革公司、顾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湖州南浔某皮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顾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以湖州南浔某皮革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顾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18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刑事速裁程序后,湖州市审理的第一件环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本案时,因被告单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时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被法院采用,有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李某某、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30日深夜,李某某、陈某某驾船至一全年禁渔水域,采用禁用的电拖网工具进行捕捞,被南浔区农林发展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李某某、陈某某二人弃船逃跑,后两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湖州市南浔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出具水域生态修复意见书,认定李某某、陈某某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为825元,建议缴纳5000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于修复该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李某某、陈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式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水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李某某、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从轻处罚。李某某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判令两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825元,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并按期赔偿和缴纳了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具备刑事诉讼的特点及带有惩戒性质,又兼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标不仅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更重要的是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因而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还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一定数额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本案生效后,南浔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基层政府及部分志愿者,在当地人大代表和社会组织的见证下,在渔政部门的监督下,邀请当地群众一起在涉案水域放养鱼苗100余万尾,不仅修复了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而且增强了群众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原告安吉某公司与被告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
基本案情
涉案土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安吉国土局于2018年7月对外发布拍卖公告,安吉某公司以1900万元的报价竞得涉案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与安吉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约定将于9月15日前缴清全部土地价款,但该公司未如期付款。
同年11月,安吉国土局分别两次向其出具告知函与催告函,明确告知该公司缴清余款时限及需支付的违约金,同时要求该公司按相关要求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将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没收400万元定金。该公司未在期限内缴清款项,安吉国土局遂作出涉案告知书,取消该公司竞得资格,没收400万元竞买保证金。
2019年1月,该公司向湖州市局申请行政复议,湖州市局维持了安吉国土局作出的告知书。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吉国土局作为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以拍卖出让方式出让涉案土地,原告亦有权参与竞买。
本案中,该公司与安吉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于2018年9月15日之前缴清土地出让金。安吉国土局在原告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经两次催告,将原缴款期限宽限至2018年11月26日,已充分保障原告权益。因原告未按约缴纳土地出让金,故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湖州中院上诉,湖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上诉。
典型意义
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亦应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规定。合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该公司与安吉国土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已经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后经安吉国土局两次延期,原告仍不能付清剩余出让金,有违诚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亦应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避免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来源:南浔法院行政庭(环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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