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艺术品引纠纷,法院为何判决解除合同?
黑格尔说:“艺术的使命在于用感性的艺术形象的形式去显现真实”。不论何种形式与派别,好的艺术作品都应给予人精神的愉悦、情感的冲击、思想的升华。
然而每个人因成长生活经历的不同,对艺术品的审美与见解都可能不同,一旦发生纠纷,当事双方往往各执一词,较难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5月,湖州某电梯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委托江西某陶艺公司(以下简称陶艺公司)将一幅水彩画加工制作成“陶瓷浮雕”,并安装于该公司旗下酒店。双方签订一份总价款28万余元的《陶瓷浮雕制作合同》,约定项目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约定该项目由陶艺公司股东之一,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余某主导负责并实施,如若陶艺公司的工作内容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应确定整改方式及时间,再次验收。
合同签订后,电梯公司按约支付第一期款项8.64万元,陶艺公司亦按合同约定烧制陶瓷。期间,电梯公司委派员工王某与项目主创者余某通过微信对接,王某对色块、釉色相容性等提出修改意见,后余某进行微调处理。
2018年7月中旬,该作品完成并安装完毕,但电梯公司认为陶瓷浮雕与原画作相差甚远,色块突兀,效果不佳,可能存在错位等问题,双方多次沟通协商,然而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后陶艺公司诉至南浔法院,要求电梯公司按合同支付余款及逾期利息共17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电梯公司向南浔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认为陶艺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陶艺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8.64万元,支付违约金8.64万元,同时恢复其旗下酒店玄关处原状。
各执一词、孰是孰非?让我们来看下面三个问题
Q:
陶艺公司交付的浮雕作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A:
合同约定陶艺公司将某水彩画加工成陶瓷浮雕,成品应能体现该水彩画具体内容,但成品画面过于抽象凌乱,几乎无法识别原画中小桥流水渔船居民等形象,且余某已在微信中认可案涉作品存在画面和材质问题,需要重做。
同时,合同载明浮雕作品“由余某本人负责、主导并具体实施;余某承诺尽最大努力创作一幅具有行业影响力、艺术水准较高的陶瓷浮雕作品”。该约定虽较抽象,艺术作品评价亦较难形成统一标准,但好的艺术作品应给人于审美愉悦和审美享受。
故此,可认定无论是从具象的相似性还是陶瓷的工艺审美上,案涉作品均存在较大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Q:电梯公司能否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梯公司有权要求陶艺公司就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进行重作,但陶艺公司未给出具体重作方案,双方多次沟通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认定为陶艺公司迟延履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电梯公司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定作合同。
Q:陶艺公司是否得以案涉作品系在电梯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指导下完成抗辩电梯公司解除合同?
A:
王某虽在案涉作品制作安装过程中多次与陶艺公司人员沟通、现场查看并提出调整意见,但均应认为是对定作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定作方的要求,最终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果应由承揽人承担,故陶艺公司应承担案涉陶瓷浮雕作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
电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判决驳回陶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立即解除陶艺公司与电梯公司签订的《陶瓷浮雕制作合同》,并返还定作款8.64万元、支付违约金8.64万元,将安装于电梯公司旗下酒店的陶瓷浮雕清理完毕。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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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南浔法院南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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