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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被限制高消费,还能坐私人飞机吗?

Andy Xiong 航空透视 2021-03-27

这两天,原首富家的“王公子”可谓烦心事不断。就在昨天,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则《限制消费令》又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作为“熊猫直播”的主要负责人,因公司的一起合同纠纷案未能在实行期间内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王思聪本人被法院限制了高消费,俗称“限高令”。由于涉及这位以“高消费”著称的网络红人,此消息很快就上了微博热搜。与此同时,由于自家不能再出名的那架私人飞机的关系,这次限高令又进而引发了一个新的话题:你不让我坐飞机,我坐自己的私人飞机还不行吗?由于看到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这篇就从法律角度来聊聊这个问题。


►2019年11月9日微博热搜


王思聪“限高令”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限高规定》”)
根据《限高规定》第3条的规定,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下文简称“限制高消费”或“限高”)是指,限制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高规定》作为最直接的关联的法律,其中在所列举高的9中消费行为的第二项,明确指出飞机属于限制乘坐的高消费交通工具。


王思聪由于属于《限高规定》第三条所明的单位“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属于限高令所约束的人员范围内。本案中的单位即为上海市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8年,为了规范当时各地不断涌现的“机闹”事件, 国家发改委又牵头民航局等中央部委共同颁布了该《意见》。其中将所限制的人员范围规范为两类:一是在机场或飞机上因特定不当行为遭受过行政处罚或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二是在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在第二类人员中,又对《限高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了再次重述,即“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针对第二类人员,限制乘坐飞机的时限为一年,在限制期间若履行完毕执行义务,法院可申请将其从名单中删除。


以上两部法规共同构建了目前的民航“黑名单”制度,也是所有目前限制个人乘坐民航飞机的法律来源。曾经各大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管理需要,有过各自为战或采用联盟形式的“限制乘机人名单”,2018年《意见》的出台也算是在全国民航领域,正式有了一套全行业适用的具体规定。 限制高消费不等于“失信被执行人《意见》中提及了两个概念:“限制高消费”与“失信执行人”。巧合的是,这次我们这位王大公子近期的两起执行案件还都有涉及,北京二中院还借机进行了一次法治宣传教育。

就在上海法院限制其高消费的前几天(11月4日),北京二中院也受理了一起涉及王思聪的执行立案,将其作为了被执行人,可能出于话题性考虑,网络却一度传言为王思聪被列为“失信执行人”。为此,北京二中院还在微博中进行了澄清和说明。

01失信被执行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在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具体来说,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02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从以上两个概念可以看出,按照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的程度,法院手上有两张牌,第一步:限制消费令,第二部可以升级为纳入“失信执行人”。从限制上来,“失信执行人”的限制会更严格(例如限制出境、禁止担任任何公司“董监高”、限制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所向社会公布的个人信息也更多。(相信大家都有在广场大屏幕看到滚动播放的各地“失信执行人名单”)本次事件目前涉及北京及上海两起案件,涉及同一法定代表人(王思聪),如果不能尽快解决两起案件的执行问题(老爸不出手),可能王思聪被列为“失信执行人”也就是个时间问题。只能说,王大公子最近的日子确实不怎么好过。
乘坐私人飞机是否属于《限高规定》中所列的交通工具范畴?了解了限制乘坐飞机的法律依据,回到大家关心的核心问题,就要看,私人飞机是否属于法律中所指的“交通工具”范围。

►对私人飞机是否属于限高令的限制交通工具范围,网上也有很多不同观点首先说下我自己的结论:属于,王思聪乘坐无论是“自己”的私人飞机还是他人所有的,亦或是采用“包机”方式出行,均应属于《限高规定》所描述的高消费行为。至于具体原因,我想从法律解释常用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来说明下。01文义解释首先从文义解释来看,分析下“私人飞机”是否属于“飞机”。私人飞机,一般也称为公务机,是服务于商务人士为节约交通出行时间,提升出行质量的一种个性化点对点航空服务(个人理解定义)。与一般公共出行的商业运输飞机的区别可用公交车与出租车的概念相类比。由于《限高规定》所使用的是“飞机”的概念,一般理解为民用航空器。如果认为公交车和出租车都属于车,那公共航空的飞机与公务机自然也应在飞机的概念之内。而且虽然在程度有区别,二者均遵循类似的民用航空管理规定,尤其在安全和飞机控制上。可能有人会说,条文中所列的其他交通工具(火车、轮船)均为公共交通,可见立法者所特指的高消费限制范畴应属于“公共交通”,而公务机具有个人使用,因私出行的性质区别,从类比其他交通工具来看,应该排除在此条款所限制的范畴之外。对于这一解释,我认为交通工具的权属性质不应成为是否属于高消费的判断标准,而应以普通人的一般理解作为高消费判断的评价标准。如果从权属性质思路出发,试想下,除私人飞机外,万达集团旗下还拥有酒店、商场等众多物业,王思聪作为万达集团的股东,如果住在旗下酒店,出入旗下夜总会是否也可以列在私有产业,不涉及公共领域的范畴来规避《限高规定》。这显然与《限高规定》的字面解释相背离。

02目的解释还要一种观点认为因为私人飞机属于已购置的动产,应类比私家车,不应限制在高消费的范畴。对此,《限高规定》确有明确规定乘坐私家车不属于所列高消费范畴。但私家车这类交通工具还是与私人飞机在使用和性质上有着本质区别。这一点可以从目的解释入手,汽车属于一次性消费,后续的保养维持费用即使是最顶级的轿车,在普通人的理解中也很难列入“高消费”的范畴,这也解释了为何《限高规定》允许继续使用私家车,但却明确限制购置新车(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但私人飞机则不同,每次动辄上十万的使用成本,甚至远高于乘坐飞机头等舱的费用,远非普通人群所能承受的消费范畴。《限高规定》所要约束的是不正是被执行人在此期间的高消费行为。03历史解释从《限高规定》的历史解释出发,私人飞机也应在限制范畴之内。当年,《限高规定》是在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难”问题怨声载道的背景之下出台,所积压的各类无法执行案件已深刻影响到人民群众对诉讼这一争议解决渠道的信任,对法院的权威产生质疑,甚至出现了当事人在法院门口公开售卖判决的新闻。在这一背景下,限高令将飞机与高铁纳入限制消费的范畴,不仅仅是因为其高消费的属性(普遍来看,并不认为高铁是一种高消费的出行方式),更重要的原因是限制这两类出行方式能够对被执行人的生活造成现实的不便,迫使其尽快履行相应的执行义务。而私人飞机的一大特点就是比公共航空具有更高效、更便捷的出行体验,无需考虑到时刻,繁杂安检的影响,为乘客节约更多更宝贵的时间。如果私人飞机不再限制出行的范围之内,自然与当初的《限高规定》立法原则相冲突。再加上私人飞机的属性,天然散发着高消费的气息,两者结合更说明,其没理由游离在“限高令”的范畴之外。


因此,即使《限高规定》并未明确指明飞机这一概念包含“私人飞机”,但如果从以上三种解释角度分析,将私人飞机纳入到飞机的限制出行范畴,考虑到条文背景,是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大众的理解,也与“限高令”推行的初衷相符。另外需要指出的一点,这里私人飞机不仅仅是自有飞机,即使朋友的私人飞机也不行。2019年5月,广东高院《关于限制消费级纳入失信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就指出,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不能以他人财产实施被禁止的消费行为或接受被禁止的消费服务。如果既不是自己的飞机或朋友飞机,而是采用包机形式租用飞机,由于包机只是作为飞机使用形式的一种,在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同样也应在上述解释适用的范围内。看来,王思聪众多的朋友圈好友在患难中,也无法在飞机上帮上忙了。


王思聪有什么方式可以规避“限高令”对乘机的限制?我相信他肯定也会向自己律师同样的问题。第一点,最直接的办法:履行给付义务。这点目前真的谁都帮不了他,我相信现在如果老爸不出手,面对“熊猫直播”焦头烂额的状况,确实无解。这也难怪有人说王思聪十年才完成了自己的职场“试用期”。

第二点,提供相应担保。根据《限高规定》第9条的规定: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高令。这点很好理解,作用与履行义务基本相同,主要看王思聪公司及个人名下的资产还有多少可供处分及是否愿意担保。第三点,有原则就有例外,法律还是提供了一定的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若干规定》”)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也就是说,王思聪可以基于“以个人财产”和“因生活或经营必需”为理由,分别向上海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至于是否批准,就看法院的判定标准了。除了以上的“基本操作”外,由于王思聪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被限制消费,一个负责的成熟律师其实还可以有一些高阶应对措可供选择,例如提起解散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申请企业破产等方式。但这些都需要花费较为复杂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无法解决目前的燃眉之急。 违反“限高令”会有什么后果?假设我们的王大公子年轻气盛,不拿法院的这一纸禁令放在眼里,执意带上爱犬登上了自家的飞机,会有怎样的处罚?

►当年红极一时的关于小狗能否上飞机的争议最高院若干规定较为笼统,处罚是肯定有的,就看程度,所以基本属于没说。原文如下: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点思考目前国家层面的限制乘机人员名单管理制度也才是从2018年才正式制定实施,而且又涉及众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肯定还是有很多并不完善的方面,尤其对商务航空出行的领域。这次文章的初衷也是因为看到网上众多不同的声音,希望自己的观点能是一次有意义的探讨。在落实上,限制乘机人名单制度在实际执行中还有很多需要具体细化的问题,其落实制度的责任具体在航司还是机场安检部门?流程如何管理?限制人名单的管理是否会存在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责任部门不配合又会有怎样的处罚?是否有值得借鉴的经验?目前从公开的资料来看,这些都没有确切的答案。其实公务机的乘客既是社会的金字塔顶端的人士,在某种程度上同时也是法律风险最高的人群之一。在瞬息变化的政商战场,可能昨日还是万人之上,明天就变为“失信执行人”。因为时间、资料有限,也未能进行更深入的资料搜集和分析,如果有文中分析中有任何不对之处,还望专业人士及时私信指正(微信取消了公众号的留言功能,痛苦万分)。最后,还是想感慨下,同样都是富二代,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下之前一篇关于星宇航空的推送,了解下在家族纷争中,掌门人张国炜的奋斗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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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架正在杜勒斯机场降落的湾流Gulfstream IV,摄于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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