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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被限制高消费,还能坐私人飞机吗?
►2019年11月9日微博热搜
王思聪“限高令”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限高规定》”)
根据《限高规定》第3条的规定,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下文简称“限制高消费”或“限高”)是指,限制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高规定》作为最直接的关联的法律,其中在所列举高的9中消费行为的第二项,明确指出飞机属于限制乘坐的高消费交通工具。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2018年,为了规范当时各地不断涌现的“机闹”事件, 国家发改委又牵头民航局等中央部委共同颁布了该《意见》。
01失信被执行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在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具体来说,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02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从以上两个概念可以看出,按照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的程度,法院手上有两张牌,第一步:限制消费令,第二部可以升级为纳入“失信执行人”。从限制上来,“失信执行人”的限制会更严格(例如限制出境、禁止担任任何公司“董监高”、限制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所向社会公布的个人信息也更多。(相信大家都有在广场大屏幕看到滚动播放的各地“失信执行人名单”)本次事件目前涉及北京及上海两起案件,涉及同一法定代表人(王思聪),如果不能尽快解决两起案件的执行问题(老爸不出手),可能王思聪被列为“失信执行人”也就是个时间问题。只能说,王大公子最近的日子确实不怎么好过。
乘坐私人飞机是否属于《限高规定》中所列的交通工具范畴?了解了限制乘坐飞机的法律依据,回到大家关心的核心问题,就要看,私人飞机是否属于法律中所指的“交通工具”范围。
02目的解释还要一种观点认为因为私人飞机属于已购置的动产,应类比私家车,不应限制在高消费的范畴。对此,《限高规定》确有明确规定乘坐私家车不属于所列高消费范畴。但私家车这类交通工具还是与私人飞机在使用和性质上有着本质区别。这一点可以从目的解释入手,汽车属于一次性消费,后续的保养维持费用即使是最顶级的轿车,在普通人的理解中也很难列入“高消费”的范畴,这也解释了为何《限高规定》允许继续使用私家车,但却明确限制购置新车(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但私人飞机则不同,每次动辄上十万的使用成本,甚至远高于乘坐飞机头等舱的费用,远非普通人群所能承受的消费范畴。《限高规定》所要约束的是不正是被执行人在此期间的高消费行为。03历史解释从《限高规定》的历史解释出发,私人飞机也应在限制范畴之内。当年,《限高规定》是在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难”问题怨声载道的背景之下出台,所积压的各类无法执行案件已深刻影响到人民群众对诉讼这一争议解决渠道的信任,对法院的权威产生质疑,甚至出现了当事人在法院门口公开售卖判决的新闻。在这一背景下,限高令将飞机与高铁纳入限制消费的范畴,不仅仅是因为其高消费的属性(普遍来看,并不认为高铁是一种高消费的出行方式),更重要的原因是限制这两类出行方式能够对被执行人的生活造成现实的不便,迫使其尽快履行相应的执行义务。而私人飞机的一大特点就是比公共航空具有更高效、更便捷的出行体验,无需考虑到时刻,繁杂安检的影响,为乘客节约更多更宝贵的时间。如果私人飞机不再限制出行的范围之内,自然与当初的《限高规定》立法原则相冲突。再加上私人飞机的属性,天然散发着高消费的气息,两者结合更说明,其没理由游离在“限高令”的范畴之外。
第二点,提供相应担保。根据《限高规定》第9条的规定: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高令。这点很好理解,作用与履行义务基本相同,主要看王思聪公司及个人名下的资产还有多少可供处分及是否愿意担保。第三点,有原则就有例外,法律还是提供了一定的渠道供当事人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若干规定》”)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也就是说,王思聪可以基于“以个人财产”和“因生活或经营必需”为理由,分别向上海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至于是否批准,就看法院的判定标准了。除了以上的“基本操作”外,由于王思聪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被限制消费,一个负责的成熟律师其实还可以有一些高阶应对措可供选择,例如提起解散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申请企业破产等方式。但这些都需要花费较为复杂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无法解决目前的燃眉之急。 违反“限高令”会有什么后果?假设我们的王大公子年轻气盛,不拿法院的这一纸禁令放在眼里,执意带上爱犬登上了自家的飞机,会有怎样的处罚?►点击图片阅览
►一架正在杜勒斯机场降落的湾流Gulfstream IV,摄于2019年9月
航空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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