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3小时,强制赔偿200欧元?看欧盟是如何保障航班不正常时旅客的权益
飞机旅行最闹心的莫过于航班延误,甚至取消。近年来,关于航班不正常所导致的各类“旅客维权”事件也是时不时见诸报端。正是因为此类矛盾的不断发生,由此产生的“机闹”事件甚至在近几年成为了国内航旅圈所热议的话题。
最近看到欧盟法院的一起案件判决中涉及了航班延误、取消赔偿的问题。今天就来解读分析下世界上在航班延误取消情形下,对乘客利益保障最为全面的欧盟法规——第261/2004号欧盟条例(EC)。我们又能从中得到哪些启示和值得借鉴的做法?
无微不至的旅客权益保障
目前,欧盟关于航班延误、取消的旅客权益规定在2005年生效的第261/2004号欧盟条例(EC)。一旦航班发生因航司原因导致的航班不正常,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旅客就有权要求航司进行定额的现金赔偿。航班延误赔偿标准简单清晰,按航线的飞行距离和延误时间。赔偿方式更是直接粗暴,旅客可要求直接支付现金或是等额支票。至于旅客是花了多少钱买的机票则全然不在考虑范围内。当然,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以航司的旅行代金券形式发放。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航班延误
赔偿依据航程和延误时间两个标准计算,金额从200欧元-600欧元不等:
航班取消
赔偿标准与航班延误一致(按航程确定赔偿数额),但如果航司可以满足以下情形下,则无须赔偿:
至少在出发前14天收到取消通知
在出发前7到14天内收到取消通知,且现出发航班的出发时间不早于原出发时间两小时且/或抵达时间不晚于预定抵达时间四小时
在出发前七天内收到取消通知,且现出发航班的出发时间不早于原出发时间一小时且/或抵达时间不晚于预定抵达时间两小时。
航班超售
如果存在超售情况,且您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拒绝登上所预订的航班,则有权享受“延误”部分中所述的航空公司的妥善照顾。此外,航空公司应向您提供前往所预订航班最终目的地的其他航班。该航班应该是下一趟最早发出的航班,且条件与您的原始航班类似。
不超过1,500公里,补偿数额为250欧元;
如果航班航程为1,500至3,500公里,或为欧洲境内航程超过1,500公里的航班,补偿数额为400欧元;
对于航程超过3,500公里的航班,补偿数额为600欧元。
不得不说,第一次看到这样的赔偿标准时,作为一名旅客,确实感动地“泪流满面”。从航司的角度来看,那可能就是“一身冷汗”。
毫不夸张的说,欧盟以法规形式所规定的航班不正常赔偿标准,纵观在全世界各地,也算的上是数一数二的高额赔偿。
乘坐哪些航班可以适用该赔偿标准?
从欧盟成员国出发的定期航班; 由欧盟航空公司执飞,从第三国出发抵达欧盟国家的旅客(旅客在第三国并未获得任何赔偿)。
# | 航线 | 赔偿条例是否适用 |
---|---|---|
1 | 乘坐中国国航执飞的北京-巴黎航班 | × |
2 | 乘坐东航执飞的法兰克福-上海航班 | √ |
3 | 乘坐法航执飞的武汉-巴黎航班 | √ |
4 | 乘坐法航执飞的巴黎-法兰克福航班 | √ |
这里可以看到,即使您所乘坐的是非欧盟航司(例2),也是需要受到第261号条例的限制。但由于很多航司并不主动宣传该规定,如果航司不告知,很多乘客并不了解该权益。
不知道在实际执行中是否有中国航司适用该条例进行赔偿的实际案例。如果有类似赔偿经历的朋友,还希望后台留言交流。
第三国出发至欧盟的航班,选择欧盟承运航司(还省了延误险);
欧盟始发的境外航班,航班随意选择。
不熟悉当地法规,索赔是否麻烦?
我相信很多境外旅客肯定都会有这个疑问。人生地不熟,语言也不便利,即使有高额的赔偿标准,如果航司不主动告知和执行,很多人可能就放弃行使该项权利。
在执行层面,确实即使在欧盟内部,各家航空公司的处理积极程度也有着较大差别。合规意识高的航司可能在发现出发延误和取消赔偿的情况下,就会主动联系旅客进行积极赔偿。更多的航司(低成本航司居多)为规避可能的赔偿,则会要求旅客向航司提出申请,甚至在申请时间上还有着苛刻的要求。
网上见过最极端的例子是某欧洲航司只在每周五的上午10点-12点接受延误赔偿的旅客申请,而且还只接受以传真或电话形式的申请。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希望各位公务缠身的旅客朋友们,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主张。
但是航司万万没想到,有需求就有商机,尤其对于法律服务领域。精明的欧洲律师们发现了这一巨大的市场商机后,代理旅客向航司进行索赔的服务商也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其中较为出名的要数Flight right, Air Help等。
►Flightright与AirHelp官网
旅客只需要在网上提交基本乘机信息,就可以委托这些机构来完成全部的索赔工作,这些服务商收取10%-20%不等的代理费用。据各自官网宣称,既往索赔成功率高达90%以上。
在欧洲,很多关于延误赔偿的司法争议,其实也都是由这些代理服务商代表旅客所提起的诉讼所产生的。
是否所有的取消、延误情形都可以获得赔偿?
有原则就有例外,这里条例也规定了赔偿适用的例外情形。对于航班延误,原则上只有因航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或取消满足赔偿的条件。
不适用赔偿的例外情形,包括恶劣气候条件、政治动荡、罢工、安全风险、意外的航班安全隐患等。也就是,平时我们所常见的流量控制、天气条件不佳等所造成的延误取消,是不符合赔偿条件的。
这样的限制因素,我认为也是合理的,毕竟如此高昂的赔付标准,如果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也是可以理解。
近期,随着意大利新冠疫情的爆发,欧洲各航司针对意大利航线及韩国航线都采取了取消航班或减少航班的措施。针对此种情形造成的航班取消,就符合第261号条例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形”,旅客可获得全额的退款但不能取得额外的赔偿。
一点思考
欧盟的航班旅客权益保障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这种安排,一方面是对旅客的尊重与负责,另一方面也是激励航司提高管理,降低航班不正常,提升航班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
但话说回来,欧盟如此严格的旅客权利条例,也让中小航司在欧盟的业务发展较之其他地区更为困难。面临的合规成本更高,这也解释了部分原因,为什么经常看到欧洲各地中小航司不断地在进行破产重组。
当年欧盟设置这样的法规初衷,肯定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旅客的航空服务体验,略显惩罚性的赔偿标准也是对航司在航班调度、服务保障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想要进军欧洲市场,分一杯羹的境外航司而言,该赔偿规定也会是开行欧洲航线所要考虑的风险点之一。在应对航班不正常、如何调度需要制定更加周密的安排和预案。
►法航使用A380执飞的巴黎-华盛顿航线,如今随着A380的退休,该航线已更换为其他机型
这两年,欧盟在该领域的标杆作用也使得在美国行业内有了更多的声音,要求航司对延误及取消情形下做出更加负责任和积极的态度。最近在美国联邦华盛顿巡回法院就正在审理一起涉及航司在延误及取消时对旅客履行权益通知义务的案件。未来,向欧盟规定靠拢也可能是北美市场的大势所趋。
很多法律设置的目的是在不同的利益群体间取得动态平衡。一边要考量规定的社会效益,一边也要权衡司法成本以及行业的健康发展。过于倚重哪一边都不是一项科学合理的规章。
最近,已经有声音表示欧盟将重新对第261号条例进行修订。考虑到每年的大量争议案件,可能会将航班的延误赔偿触发时间由3小时提高到更高的标准。我相信,这也是在15年来该条例实施中不断总结利弊得失的经验教训。
由于商业航空的国际性,欧盟独树一帜的旅客权益保障也给其他国家及地区造成了很多司法争议。例如,如果乘客购买的是一张美国航空执飞的巴黎-纽约-洛洛杉矶联程机票,如果是在第二个航段中出现延误和取消,乘客可否依据该欧盟条例要求航司赔偿?如果适用,那就意味着一段完全在欧盟境外的航段却需要航司适用欧盟法律,这在司法主权和冲突法上都会产生很多争议。
此外,该条例与《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冲突也是一大行业研究热点。最近,在英国脱欧后,与之类似的争议在未来会愈发突出。
这里又展开了一个更大的课题,对于商业航空领域,建立一套国际通用及认可的行业标准确实有着现实必要性。虽然ICAO一直在进行这方面的努力,但取得各国的共识才是最大的难度。
俗话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欧盟的这套赔偿制度对我们有什么借鉴意义?我觉得较为现实的答案是,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航司性质不同,体制不同,大家看看就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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