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观点:黄赌毒的细微差别
从原则上讲,公民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之下的所有行为都不应入罪,但是有例外。例外就是所谓“黄、赌、毒”。这三种行为一般都不会侵害他人,都是单个公民出于自愿的行为。社会为什么要规范这三种行为呢?不是因为它们伤害他人,而是因为它们伤害自身——赌博会伤害到行为人的财产;吸毒会伤害到行为人的身体。问题出在“黄”上,它一般指淫秽品和卖淫嫖娼。公理公道讲,黄和赌毒还是有细微区别的,它既不伤害他人,也不伤害自身,是一种完全出于成年人自愿的无害行为。
中国的法律比较奇特,在黄赌毒这三种同样是不伤害他人的行为中,惟独对黄治得最狠,对赌博和吸毒倒轻一些,这样说的证据是对黄的惩治是写入刑法的——刑法中有关于淫秽品和卖淫的两章,而赌博和吸毒一般只是治安处置,或者进戒毒所。为什么对伤害自身的行为轻罚,对不伤害自身的行为重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如果我们设身处地从法律制定者的角度想一想,看这样奇特的法律制定背后的逻辑是什么,那么可以想到的逻辑有以下几种:
首先,黄虽然像赌毒一样不伤害他人,但是会上瘾,一旦上瘾可能最终也会伤害到自身,古代就有人性事过劳变成“药渣子”的典故(相传某代宫里宫女嫔妃一个个病恹恹的,皇上着急,请太医开药,太医的药方是精壮男子若干,过了些日子,宫女的病状见好,可是每当入夜宫里总有装死人的麻袋运出。有人问此为何物,答曰“药渣子”。)如果立法者是出于担心有人性事上瘾伤及自身的逻辑,那么也有不能自圆其说之处,比如有人抽烟上瘾结果得了肺癌死掉了,我们难道因此要在刑法里加上禁止吸烟否则罚款的一章吗?
其次,黄虽然既不伤害他人也不伤害自身(身体),但是会损害人的精神境界,使人不能努力工作,积极进取,变成一个胸无大志混吃等死的行尸走肉,一个耽于肉欲的低级下流的无耻之人。如果立法者是出于这种考虑,那么也有不能自圆其说之处。因为除了黄,还有一些虚无主义的哲学、一些消极厌世的思想都会起到同样的作用,有些理论学说更加损害人的精神境界,甚至能够导致自杀,难道我们因此要在刑法里加上禁止传播虚无主义的一章吗?
最后,也是涉黄立法背后的真正逻辑,那就是反性,即认为性是从根本上有害的。有人看了淫秽品——就证明他是一个坏人,就应当罚他款,即使念他情节轻微饶了他,批评教育还是免不了的:你做了坏事,下次不能再犯了。就这样,法律终于自圆其说了:性是从根本上有害的——你做了坏事——法律判你有罪。
然而,性是从根本上有害的吗?这样的法律是好的法律吗?人们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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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恋中短篇小说集三卷本《黑骑士的王国》李银河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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