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动态】京版垃圾分类通过,个人“犯规”有改过免罚机会
11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会议现场
根据规定,北京市垃圾分类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厨余垃圾: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有害垃圾: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可回收物: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其他垃圾: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的生活垃圾。
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放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此外, 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农村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条例指出,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垃圾收集容器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设置,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罚!具体来看——
单位扔错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个人扔错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
此外,北京市支持各区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北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北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北京市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禁止在北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对超过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费用。
一图好懂京版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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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责编:薛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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