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双胜利,本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要讯”将陆续推送相关信息,敬请关注。
【要讯】北京市应对疫情影响、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有关工作措施
要 讯
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参保单位: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困难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划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协作配合,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共同做好企业划型工作。其他无法划型企业,依据参保人员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型。
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二)缓缴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签订《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审核通过后,依据缓缴协议约定执行。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缓缴申请,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 日受理。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需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未缴纳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至7月底前完成该项缴费。
四、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8日
来源:首都之窗
整理:史健
责编:薛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