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动态】明确涉疫情生活垃圾应就地消毒分类应急处置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审
会议现场。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介绍,2018年5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考虑到当时国家固废法修改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本市条例暂时搁置审议。当前,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需要精准处理危险废物,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尽快推进地方立法,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二审稿提出,涉疫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开展就地消毒、分类收集包装等工作。涉疫情单位和住宅小区产生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物业应当落实就地消毒、分类收集运输等应急措施。经市政府同意,可以使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急处置涉疫情医疗废物。
同时,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协调机制,规范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科学调配危险废物处置资源,保障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市有关部门应制定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和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预案。
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各方的污染防治责任,提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值得一提的是,由交通运输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提到,针对84消毒液等小包装日化品,以及气雾剂和化工品试剂等低度危害物品合规运输成本高问题,《办法》对符合要求的小件危险品按照普通货物豁免管理。二审稿也进行了相应规定,提出,运输的危险废物符合国家有关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要求的,可以依国家规定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性质类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应当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相应政策支持。”郝志兰介绍,二审稿明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采用投资、补助、补贴等方式,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支持政策。
为加强偏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二审稿提出,区政府应当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统筹安排收集、运输本行政区域内规模较小、分布分散或者交通不便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相关部门应制定医疗废物收运管理规定并开展考核评价。
责编:薛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