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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应禁全禁!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提前审议

北京人大 2021-11-26



导  读 

今天(3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

此次提请审议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细化落实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的相关规定,围绕强化监管,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重点完善了关于禁止非法食用、禁止非法交易、禁止非法猎捕等相关规定,以期能够北京市执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提供有力法律依据,为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立法背景:

一审由5月底提前至3月底


制定《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去年,开展了法规立项论证和起草,原定今年5月底一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其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

今年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指示。

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给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及时的法律保障,在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关键阶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北京市委书记蔡奇也明确要求抓紧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中央市委的相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的最新规定,紧扣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扣全面依法治市现实需要,组织立法专班,加快推进《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将一审时间由5月底提前至3月底

期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副主任刘伟多次调度并听取了立法情况汇报,为立法把关定向。立法专班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立足超大城市实际,突出疫情防控需求,主动回应社会舆论关切,围绕如何强化监管,在禁止非法食用、禁止非法交易、禁止非法捕杀等重点方面,探索创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




《条例(草案)》特色

及重点问题说明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共5章48条,分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及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在强化管理、严禁滥食、交易监管、危害预防、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制度创新。


就《条例(草案)》关注度比较高的几个问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负责同志进行了详细解答: 


01

问题1:相较上位法和本市现行的实施办法,此次审议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名称中增加了“管理”二字,是如何考虑的?




   北京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不仅事关生态安全,而且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关乎首都国际形象。做好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立法工作,在完善保护措施的同时,必须着力强化相关严格管理制度。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负责同志答:第一,这是加强野生动物管理的现实需要。北京作为超大城市,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本地野生动物日益丰富,季节性过境野生动物众多,国内外输入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量大面广。因此,除了加强本地物种保护以外,本市在野生动物交易、运输、食用、检疫等方面,涉及环节多,安全风险大,管理责任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不仅事关生态安全,而且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关乎首都国际形象。

第二,这是完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做好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立法工作,除了完善保护措施外,必须着力强化严格管理制度。此次立法,为了汲取非典和新型冠状病毒等重大疫情教训,避免野生动物非法猎捕、非法交易利用、非法滥食,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提出“严格监管”的原则,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纳入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机制,并在严禁滥食、人工繁育、交易监管、危害预防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补充和创新,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也是为加强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撑。因此,为了突出管理色彩,并与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相适应,最终将法规名称调整为《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02


问题2:条例草案在强化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的特点特色?




   条例草案拓展了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方向,从猎捕、生产经营、出售购买、运输寄递、交易和消费服务、广告以及宣传教育多环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禁食制度体系,实现了“应禁全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负责同志答:概括起来,条例草案有“调整范围宽、禁食范围全、利用规定严、管理体制明、制度措施细、法律责任重”等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强化全面禁止滥食。近些年来,世界各地出现的SARS病毒、埃博拉病毒、中东呼吸综合征等重大疫情都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而滥食野生动物是人感染病毒的主要途径之一。为了推进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条例草案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决定》,拓展了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条例草案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方向,从猎捕、生产经营、出售购买、运输寄递、交易和消费服务、广告以及宣传教育多环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禁食制度体系,实现了“应禁全禁”。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上述野生动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其中,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本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条例草案的禁食范围与全国人大《决定》相比略宽,主要考虑本市重点保护的17种水生野生动物,在本市水域较为稀少,为加强物种保护,拟将其增加列入禁食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在全面禁止非法食用的同时,有些野生动物是允许依法食用的。其中,陆生野生动物的禁食例外规定,条例草案与《决定》一致,即: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按照畜牧法规定执行,也就是按照家畜家禽管理。水生野生动物的允许食用范围,涉及四个名录,即: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水产新品种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是可以依法食用的渔业资源。对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如对人工繁育种群不视为野生动物的),可以依法食用。

第二,严管交易利用。没有交易,就没有杀戮。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需要坚决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用的利益链条,对违法猎捕、交易、运输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进行严厉打击。

关于猎捕管理。调研发现,本市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违法问题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查处的野生鸟非法猎捕点近郊区有22处、远郊区27处。随着全市专项执法的持续开展,本市盗猎现象已转向远郊区,分布地域大,形式更加隐蔽。为了加强源头管理,体现首善标准,条例草案建立了全域常年禁猎制度,禁止在市域内猎捕、杀害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目的猎捕需求,严格加强审批,明确限定猎捕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

关于交易利用。条例草案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严格利用审批,利用目的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并要求按规定取得专用标识和检疫证明,保证全程可追溯。同时,从线上线下交易服务、运输、寄递、广告等环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注重危害预防。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和科技日新月异,人类活动范围的广度、宽度和深度空前扩大,同时未知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在卫生健康领域,有研究表明超过70%的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尽管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源头尚未确定,但源于野生动物的致病风险始终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确凿无疑的。为加强立法应对,最大限度阻断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传染源,把公共卫生安全的这一道至关重要的闸门筑牢守好,条例草案突出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理念,在立法目的中,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强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明确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在立法原则中,明确提出了“保障安全”。在“危害预防及监督管理”一章,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并严格了检疫管理制度,完善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预报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等具体制度。

第四,严控人工繁育。据调查,本市经批准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共有325家。目前大部分已不再从事相关活动或暂未养殖,实际在京有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存栏的单位及个人117家。按繁育目的区分包括,动物园(野生动物园)5家、小型观赏展示园区31家、科研实验及救护8家、养殖场73家。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人工繁育环节的风险,条例草案从繁育主体、目的、选址、审批、管理等方面完善了制度设计。将人工繁育许可范围拓展至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目的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求,申请主体仅限单位。对照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有效减少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在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为加强对人工繁育的日常监管和追溯管理,防止从事违法行为,条例草案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必须建立档案,按月公示人工繁育动物流向信息。

第五,严格法律责任。条例草案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执法主体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为了有效发挥震慑作用,条例草案严格了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人工繁育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非法猎捕、非法食用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建立了联合信用惩戒制度,明确了行刑衔接机制。

此外,条例草案还完善了放生管理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等相关制度。

‘’

     


03


问题3:条例草案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还有哪些特点特色?




条例草案在名录管理、栖息地管理、公众参与等方面体现了超大城市特点。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负责同志答:上位法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制度规定非常全面,条例草案严格对照细化落实,并在名录管理、栖息地管理、公众参与等方面体现了超大城市特点。一是名录管理方面,在做好国家重点和“三有”野生动物保护基础上,为加强对“北京雨燕”、豹猫、苍鹭等本市特色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条例草案根据上位法授权,规定制定公布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实施重点保护。二是栖息地保护方面,条例草案在国家重要栖息地制度基础上,建立了本市重要栖息地名录管理制度,明确了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完善了管护措施。同时,结合本市建成区面积大,人与鸟类等野生动物接触密切的特点,对公园、绿地、湿地等其他野生动物动物栖息场所,参照重要栖息地管理,完善了具有大城市特点的栖息地保护体系。三是公众参与方面,近年来,本市野保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社会参与热情高涨,目前本市有各类野生动物保护社会组织19家。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条例草案确定每年4月为本市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4月的第3周为爱鸟周,支持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此外,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收容救护、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了京津冀野生动物协同保护管理制度;完善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



漫画图片来源于网络责编: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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