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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动态】为医者提供法治“防护服”

北京人大 2021-11-26

人大动态

就在北京朝阳医院陶勇医生受伤首次发声后两天,3月30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后,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管理规定(草案)有关六大类禁止性伤医行为、建立医院安检制度、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权利等新内容引发了广泛热议。那么,这些规定将如何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未来又将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医院安检更加严格


去年年底,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医生杨文被扎身亡,不到一个月,朝阳医院眼科主任陶勇医生又因暴力伤医事件身受重伤。接连发生的伤医事件让人们扼腕叹息的同时,也产生了对携带刀具进入诊疗区域行为的恐惧。为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第十八条特别明确了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了禁止携带物品包括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
管制器具包括哪些呢?根据《公安部管制器具暂行规定》,管制器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又指什么呢?像铁路、民航、邮政、海关、地铁等针对禁带物品范围有其专门特殊规定。《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第七条中明确,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
值得注意的是,医院安检由具有保安资质的单位考核合格人员开展,有权拒绝和强行制止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进入医院,有权制止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行为,有权对管制器具和危险物品进行先期现场控制。对于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拒不寄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此处的行政处罚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负责医院安保的一般工作人员无权对其他禁止携带物品实施收缴,对行为人罚款。对公安机关作出上述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对六类伤医行为予以明确

 

即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同时也明确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到底何为伤医?《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作为地方性法规,对六种伤医行为进行列举,即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殴打、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行为,并以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上述行为的伤害对象既包括医务人员人身权益,也包括医院财产权益和安全诊疗秩序。伤害的行为既包括未发生实际损害的可能性行为,也包括造成人身财产实际损坏的实践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治安保卫人员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并由公安机关处置。

 如何判断情节严重呢?主要看行为是否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如故意损毁医院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损毁财物金额超过5000元或虽未到5000元但毁坏次数在三次以上的,或纠集三人以上对他人财产故意损坏的,则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依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2019年底孙某持刀伤医致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医生杨文死亡事件中,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月3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孙某依法执行死刑。又如今年3月27日湖北汉川2名新冠肺炎康复者因排队时间过长而殴打医生,致对方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权利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义务,但不等于要做无谓的牺牲。面对极有可能的暴力威胁,医务人员是否需要迎“难”而上?当然不是,当履行救护职责和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相冲突时,首先要保障生命健康权益。

该草案首次明确赋予了医务人员避险保护权利,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地降低恶性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几率。根据规定,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可以看出,医务人员避险保护权利并非任意行使,而只有在其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才可行使。暴力威胁既包括使用暴力手段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也包括使用言语或其他暗示行为足以让人推断其将使用暴力的威胁行为。威胁对象既包括医务人员自身及家人,也包括医疗机构整体环境安全。这里的暴力主要是指针对身体的线下暴力,而不包括因行为人公开发布信息或造谣传谣等行为可能促使医务人员遭受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为了避免避险保护权利的滥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机构救死扶伤公益属性,医务人员避险保护权利的行使应当在制度框架内进行,即医疗机构应当在内部安保规范中明确该项权利的行使条件、申报审批、应急处置以及救济程序,以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有保障,患者就诊权利不减损。





延 伸 阅 读






   “平安医院”建设亟须加快


医生与病人本应是一个战壕里的亲密战友,共同的目标是战胜病魔,但各地不时曝出的伤医案件,伤害了本应共同抗敌的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医疗场所,应当是安全有序、友善关爱之地,不应该是谩骂施暴的凶险之地,根本解决之道还在于尽可能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到医患矛盾纠纷防范化解中来,从源头上预防“暴力伤医”,共建“平安医院”。笔者建议:


 一是建立医患风险早摸排、早化解机制。由医疗管理部门统筹,建立低门槛、宽标准的医患风险登记平台,矛盾纠纷既可以由医护人员登记,又可以由病患通过投诉渠道登记;既可以登记医疗纠纷,也可以登记医患间其他类型风险,确保风险点尽可能早地上账上册,实现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


二是完善警务、医院联动工作机制。医疗机构发现的矛盾纠纷应第一时间向警务平台推送备案,警务人员及时做到分类甄别,属于治安类风险,有暴力行凶苗头隐患的,做到及早介入、协助医疗机构开展矛盾化解和法治宣传工作,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同时,在派驻警力支持下,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筑牢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线,确保一旦有突发情况,能够就地处置化解,防止事态扩大。


三是充分发挥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平台作用。在卫生和司法部门指导下,扩大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受案范围,吸纳更多医疗和法律领域专家型人才参与调解工作,提升医疗调解的公信力。建立和完善更加方便快捷的调解启动机制,医患矛盾纠纷一旦被登记,就能及时推送到调解委员会审查判断,及时派员调解,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引导在医院外理性化解。   


(作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付金)
 

来源:《北京日报》
责编: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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