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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北京文明新规6月1日施行!患流感戴口罩、一米线、公筷公勺入法

北京人大 2021-11-26


治理微小不文明,成就社会大文明。今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施行


疫情当前,在重点治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同时,患流感戴口罩、“一米线”、公筷公勺和分餐制等一系列疫情防控中的好做法、好习惯均被纳入条例,以法律“硬制度”促进市民文明习惯养成。


对市民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精准画像


文明行为涉及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在一部法规中穷尽列举。条例通过规定文明行为的定义,将文明行为聚焦在公共领域的涉他行为,根据宪法精神,强调“行使个人权利不干扰他人”,帮助人们从总体上把握文明行为底线。


条例规定了正面倡导的九个领域具体行为规范,包括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排队礼让光盘行动绿色出行等。同时,立法工作专班充分吸纳前期调查结果,对与首都城市形象不相符、群众反映强烈、亟需治理的问题进行精准画像明确了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生活、旅游、网络电信等重点治理的六个领域的不文明行为,包括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高空抛物噪声扰民电动车楼道充电等。



餐馆应配备公筷公勺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条例明确,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传染病患者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疫情期间,许多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都设置了“一米线”的标识,提醒公众保持适当距离,这一好做法也被写入法规。条例明确,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


文明就餐方面,条例提出要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同时,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不得在地铁轻轨内进食


地铁是相对狭窄、封闭的公共空间,而有些乘客的“大快朵颐”、手机外放声音等不文明行为常常是方便自己“苦”了周围,不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更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提出,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


同时,针对地铁公交霸座、机场车站闹事等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将其劝离,并可以视情况不退还或者部分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参加社会服务可减轻处罚

 

为进一步鼓励市民守文明、享文明,条例提出,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为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条例提出建立“社会服务”制度,规定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严重不文明行为将与个人信用挂钩

 

为进一步严惩不文明行为,条例提出,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同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参考。


链接——不文明行为如何处罚?


文明行为涉及市容环境卫生、交通、控烟、养犬、旅游、网络等多领域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对随地吐痰、便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高空抛物,噪音扰民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将依照治安处罚法、物业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 随地吐痰、便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等行为,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禁烟场所吸烟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不按规定垃圾分类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个人违反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 高空抛物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噪音扰民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提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提出,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突发事件不配合应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来源:《北京日报》

责编: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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