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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提请一审

北京人大 2021-11-26


导  读 

今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关于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共6章59条,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这项立法是深入贯彻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现场


立法背景

在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李克强总理要求,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要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的总体要求,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并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根据会议精神,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建立健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领导牵头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承担,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赋予必要的监管手段,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

截止到2020年6月底,本市现有小额贷款公司131家,融资担保公司62 家,区域性股权市场1 家,典当行363 家(分支机构 1115家),融资租赁公司215家,商业保理公司6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

总体上说,中央授权由地方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种类较多,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压力大、责任重。但从监管依据上看,除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依据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其他机构的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普遍较低,造成地方监管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从风险防范和处置上看,现阶段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措施手段不足,除约谈提醒外,监管部门更多只能从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等角度进行管理,很难产生强有力的警示约束作用。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赋予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化、制度化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现场


立法工作概况

这项立法是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2018年8 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启动立法调研工作。2019年11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立项。2020年7月8日,市地方金融局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9月15日,草案经第8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立法思路是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文件精神,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制定具体监管制度和措施,落实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责任,维护金融稳定。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现场

立法主要内容

关于适用范围。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案明确适用范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

关于监督管理职责。一是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领导职责;二是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职责;区金融工作部门按照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工作;三是明确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关于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一是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二是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和营销宣传的底线;三是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开展投资者适当性教育,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关于监督管理。一是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分类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等执法方式;二是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有权针对不同情形采取检查、查封、扣押、约谈、警示函等措施;三是对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的暂停业务、限制资产处置等临时措施。

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一是明确市区两级政府、部门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责;二是规定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街道社区等单位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群防群控预警机制,采取日常监管、技术监测、网格巡查、楼宇管理、专项排查、核实举报等方式,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三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有权采取的名称、广告、网络信息传播等方面的管控措施;四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金融风险发生后有权采取的查封、扣押、账户管控、资金冻结、限制出境、停止广告发布、关闭网站等措施。

关于法律责任。一是强化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全部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完善处罚种类,提高处罚幅度。如没收违法所得、较高数额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责令停止经营等;三是设立“双罚制度”,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责编:薛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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