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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维护金融安全 保护群众利益——提高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质量

北京人大 2021-11-26


关 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今年以来,在市委领导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作为重要立法工作任务,目前已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在11月25日提请第二次审议







深入贯彻改革要求,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201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市委市政府积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金融改革发展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2018年,本市组建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明确履行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职能部门,为落实国家赋予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为落实好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金融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法治环境,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维护首都金融和谐稳定,亟需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立法。201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条例被列为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

为做好立法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专题听取了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为立法把关定向。常委会分管领导专门就立法重点问题与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进行了沟通,并多次听取有关方面工作情况报告以及专家、代表、从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要求紧扣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决策部署,抓住当前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矛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增加条款的可操作性,确保立法工作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提前介入,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就立法重点问题多次进行沟通协调。

9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条例草案规定,拟主要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同时,拟将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管的其他组织纳入条例监管范围,形成“7+2”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分类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等执法方式;二是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有权针对不同情形采取检查、查封、扣押、约谈、警示函等措施;三是对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的暂停业务、限制资产处置等临时措施。

条例草案规范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责任和义务,建立业务管理方面的共性制度。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在开展投资者适当性教育,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方面的职责。





“开门立法”听意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一审中,1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代表,围绕明确监管对象、设定准入门槛、规范监管行为、划清监管职责等方面提出了审议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对审议意见关注的重要问题开展进一步调研。

条例草案对金融机构的设立设定作出许可类一般性规定。一审中,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针对不同金融机构,设置有区分度的、科学合理的准入门槛,为金融机构从业者提供明晰可循的从业引导规范”。会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分行业、分领域听取了市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部分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深入论证相关意见的可行性及制度设计主要内容。

此外,为进一步界定好条例适用范围,完善核心条款设计,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还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明晰地方金融组织许可条件、强化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等其他省市积极沟通相关制度设计,完善相关规定。





坚持问题引导立法,聚焦重点深入调研论证




如何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及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是立法的重点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一是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职责;区金融工作部门按照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工作。二是明确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通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三是在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明确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派出机构工作,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监管运行机制。

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合理划清市、区监管职责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就该问题分别赴朝阳、通州等区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调研,进一步了解各区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现状。在调研中,各方认为,需要实际考量各区的监管能力,建议本市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同时,在开展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方面,建议发挥区政府及金融工作部门在属地管理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夯实各区在承担区域内风险处置及非法集资防范的第一责任。对于日常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考虑各区监管能力的差异性,建议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赋予部分区金融工作部门行政处罚权。

在认真梳理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扎实做好制度分析研判和草案修改完善工作,为条例草案二审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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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为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二审稿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此外,对创新型金融产品进行包容审慎监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提供安全可控的小范围测试环境。

为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经营范围,二审稿规定,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活动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行政许可。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出借、出租金融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可以对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为给予金融创新必要发展空间,二审稿提出,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督管理,可以为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业务模式提供安全、可控的小范围内部测试环境。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地方金融监管应当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机制,区分检查力度措施。”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成燕红介绍,对于已经检查过的、检查合规的金融机构可以适当调整检查频率和检查内容覆盖面,对于问题多发或者有预警苗头的金融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区分主体优劣,逐步净化金融市场环境。据此,二审稿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和风险状况等,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

此外,政府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业指导,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行业风险预警提示。(北京日报)

作者:吴一凡
图片:王文静
来源:《北京人大》
责编:薛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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