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长江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增加长江流域区域协同立法、执法规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内容,加大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
会议听取了周光权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完善刑法有关侵犯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冒名顶替犯罪规定,加大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作的关于国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对文职人员制度作出进一步明确界定,强化军事机关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等。
宪法法律委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长江保护法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国防法修订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突出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遵循的原则,增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等内容。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海警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提请本次会议继续审议。
为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法律形式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各项制度安排,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的议案。草案对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议案。草案突出防治要求和责任,规范案件办理机制,固化经验做法,明确相关保障制度。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监察官法草案的议案。草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严管理,明确监察官法定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监察权规范正确行使,坚持改革创新,体现监察工作特色。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作了说明。
为适应海运事业发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部长盛斌分别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苗华作了说明。
为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法律制度,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史耀斌作了说明。
为保障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布局,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国务委员赵克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和全国
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进入二审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提请审议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的说明。
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十分必要
许安标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十分必要。
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粮食安全,需要在重视粮食生产的同时,高度重视防止浪费,把粮食生产和防止浪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今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影响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需要通过立法整治浪费行为,为粮食安全保驾护航。二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三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倡导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对于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是巩固深化已有实践成果,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长效机制的现实需求。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将近年来我国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
统筹推进制止餐饮浪费的制度建设
许安标说,餐饮浪费表现为对食品、食物、粮食的浪费,涉及食用、销售、加工、储运、收获等多个环节,需要从立法、监管、技术、引导等多个方面进行系统治理。其中,立法具有统领性,可对各环节各方面防止浪费作出制度性安排。总体思路是通过专项立法和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相关立法相结合的办法,统筹推进制止餐饮浪费的制度建设。
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通过立法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准确把握立法定位,突出重点,针对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餐饮环节为切入点,聚焦食品消费、销售环节反浪费、促节约、严管控,处理好与即将制定的粮食安全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三是规范与引导并重,着眼建立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坚持约束与倡导相结合
草案共32条,分别对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草案强调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明确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草案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食品浪费责任。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三是重点明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有关反食品浪费工作职责。
草案坚持约束与倡导相结合,约束公务用餐,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外卖平台的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管理,明确旅游经营者、食品经营者责任,倡导个人和家庭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和生活方式,要求婚丧嫁娶、朋友聚会、家庭聚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加者科学适度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草案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行业引导、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的反食品浪费社会共治机制。一是明确食品、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二是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三是规定新闻媒体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公益宣传,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关于加强监管,完善约束措施,草案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对防止食品浪费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予以支持;国家实行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税收政策。三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和机关举报。四是对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长江保护法草案进入三审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入三审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此次为第三次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对草案作了说明。
周光权说,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本款规定限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三审稿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根据当前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有必要对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三审稿建议对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一是适当提高五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二是根据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规定。三是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此外,还对二审稿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单位实施商业间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等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使或者帮助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从严惩处。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国防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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