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首都治理现代化】物管会组建办法3月31日起实施 物管会最快20多天即可成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为那些难以成立业委会的社区提供了一个新方案——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昨天,市住建委正式发布《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自3月3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物管会需履行推动选举业委会、组织业主选聘物业、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12项职责。如物管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超半数物管会会议,将被终止委员资格。
物管会需履行12项具体职责
长期以来,本市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一直处于30%以下的较低水平,截至2019年底,仅成立了1216个业主委员会。
“由于业主参与意识淡漠、成立程序复杂、人选缺乏把关、组织能力弱等原因,业委会成立数量少、比例低,造成物业企业和业委会两大主体‘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不平衡市场格局。”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物管会是本市的一大机制创新,明确当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或者业委会成立不起来等情形下,均可成立物管会,以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据统计,《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2月底,全市各街道已成立超过5000个物管会,业委会的成立数量也增至近2000个。
物管会的履职范围是《办法》的关注重点。《办法》提出,物管会需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履行包括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组织业主筹集、补建、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等12项职责。
“物管会是业主组织的过渡形态,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协商共治,其成立之初最重要的功能是要推进向业委会过渡。”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增设物管会委员退出机制
谁能担任物管会委员?当了委员该如何履职?不履职怎么办?《办法》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想要担任物管会委员或候补委员的业主代表,除须符合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公告之日前一年度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房屋使用禁止行为。物管会成立后,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
记者注意到,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新增物管会委员退出机制。当物管会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或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委员资格自然终止。同时,当物管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物管会会议总次数过半,物管会应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终止其委员资格。
明确“五步走”组建流程
《办法》中明确了物管会组建流程,需完成发布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公示、备案刻章的“五步走”流程。
《办法》提出,符合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管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等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公示,且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截止日后7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人选自荐、推荐情况,确定物管会委员名单。随后,物管会委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不同于业委会动辄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成立周期,物管会组建简化流程,组建路径快捷高效,效率将更高。”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最顺利的情况下,20多天就能成立物管会。
与此同时,作为临设机构,物管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三年任期内,若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管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解散物管会,收回物管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来源:北京日报
责编:薛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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