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二十大
【聚焦二十大】把握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9次论述全过程人民民主。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等政治高度、理论深度、实践力度上,部署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新飞跃、新阐释,其演进脉络、发展历程、运行机制,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文化底蕴和理论底蕴,是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民民主的实践深化和理论升华,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原创性贡献,是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民主更广泛更真实更管用、更具人民性实践性、更有生机活力的新型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世界提供了全新的民主价值理念、务实的民主评判标准、宽阔的民主实现平台、广泛的民主参与主体,为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带来新希望新前景。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反映的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劳动与资本二元对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权力实际上控制在少数资本家、利益集团手里,是虚伪的民主。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金融资本迅猛扩张,贫富分化日趋加剧,阶级固化现象明显,资本主义固有矛盾更加无法克服,由此决定了只能是资本至上、金钱万能的资产阶级民主。
承担比资本主义民主更高更切实定位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构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上,构筑在中华文明优秀文化基因和政治智慧上,构筑在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理论品格上,构筑在中国共产党胸怀天下的历史经验和为人类谋进步的高远价值目标上,切实把人民民主的价值属性与全过程的制度程序完美融合起来。全过程人民民主从经济基础上决定了国家权力不会依据地位、财富、关系分配,能够摆脱被无序资本和特殊利益操纵的风险,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坚实物质基础和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历程,表明民主大厦构建非一日之功,是长期实践、不断巩固、发展完善的过程。
早在193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考虑当时多数选民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在实施中采用投豆等方式进行选举,用事实打破了“民众素质不高就不选举”的错误认识。经过政治参与的实践和民主经验的积累,1953年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选举法。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选举法。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作了重要改革和完善,主要包括:扩大直选的范围,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明确规定每一个少数民族至少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要求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当代中国,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党治国理政各层面、各环节中涵盖“全过程”要素,汇集“全过程”民意,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勃勃生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12次乡级人大代表选举、11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均保持了较高的选民参选率,充分保障了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目前,我国共有五级人大代表277万多名,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62万多名,约占代表总数的95%,他们都是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的。在我国,每一个地区、每一个行业、每一个领域、每一个民族都有人大代表。各级人大代表,不脱离生产生活,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有效推动解决了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最近的一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从2021年上半年起陆续展开,至今年6月底全面完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选举产生2629447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比上届增加151459名,增长6.11%。参加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投票选民9.21亿人,占登记选民的86.49%;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投票选民6.23亿人,占登记选民的85.63%。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涉及10.64亿选民,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生动的实践,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层民主选举。
反观西式民主,美国民主弊病积重难返,民主灯塔“黯然失色”处在停滞甚至倒退状态。面对公共政策选择,执政党与在野党、政治派别之间大搞否决政治,协商民主作用发挥微不足道,社会共识难以形成,陷入为反对而反对、为打倒而打倒的民主困境。
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与民生统一、民主与法治并行的政治发展逻辑,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充分彰显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共同富裕取得新成效。
我国宪法与选举法、代表法、组织法、监督法等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性质、地位、职责、作用及国家权力运行机制,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制度支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先后7次对选举法进行了重要修改,为逐步形成一套满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的选举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到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覆盖,贯通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环节,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保障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巩固了我国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团结和谐,坚持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国家治理与基层治理相促进。
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根本政治制度为主轴、以基本政治制度为依托。既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又有严谨的制度安排;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又有有效的实现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精髓在“全”更在“人民”。社会主义最讲民主。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作者:汪 洋(《中国人大》杂志社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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