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4月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赵乐际委员长主持。
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赵乐际委员长主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170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的关于反间谍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增加有关加强国家安全机关对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的协调指导的规定;完善反间谍调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加强执法规范化,明确执法程序等。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风险防控,突出雪山冰川冻土等特殊性保护要求;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测,加强信息共享;强化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突出长期性要求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上述两项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力度,增加相关保障措施;突出基本定位,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同时惠及其他人;进一步明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有关单位及其职能等。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受国务院委托,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作了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2022年度生态环境状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提出2023年相关工作安排: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扎实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任陈旭作了关于新时代侨务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新时代十年侨务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侨情特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尽快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对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涉侨法律实施的监督。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秘书长刘奇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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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进入三审
突出雪山冰川冻土等特殊性保护要求
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此前,2022年8月、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第三十八次会议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风险防控,突出雪山冰川冻土等的特殊性保护要求。草案三审稿作了以下修改:增加规定建立健全青藏高原雪山冰川冻土保护制度,对重要雪山冰川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人为扰动;增加规定开展雪山冰川冻土与周边生态系统的协同保护,维持有利于雪山冰川冻土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增加规定完善河湖长制;要求提升绿化质量,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增加规定加强对雪崩的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测,加强信息共享。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并要求调查、评价和监测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突出长期性要求。草案三审稿加强生态系统碳汇研究,推动长期研究工作,掌握青藏高原生态本底及其变化。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对“生态安全格局”章名作出调整,以更好体现本章内容精神,增加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强产业项目准入退出管理。草案三审稿将章名修改为“生态安全布局”,同时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增加列举“珠穆朗玛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并要求有关产业项目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开发、产业准入及退出规定。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做好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草案三审稿对在青藏高原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规定在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
4月24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是1993年7月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为准则作出专门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自律性规范。沈春耀表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至关重要,应当与时俱进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律性规范。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草案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草案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草案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明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要求、工作基本要求以及遵守政治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等相关要求,增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规定,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好中国民主故事、中国法治故事。 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相关规定,草案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严格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加强与基层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吸纳和反映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大兴调查研究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草案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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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进入二审
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设施
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服务便利。有的常委委员、专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突出基本定位,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同时惠及其他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有关规定,明确该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明确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提供的便利。”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完善有关规定推动解决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改造中加装电梯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草案有关条文修改为:“国家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积极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为了促进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草案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在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草案规定行政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场所等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为其使用相关信息化服务给予指导和帮助;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有关单位及其职能。据此,草案作出以下修改:删除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条文;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强化无障碍环境宣传教育、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充实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一些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也不符合实践中的实际做法。对此,草案做好与公共图书馆法衔接,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并与选举法等规定一致,将有关条文修改为“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选民参加投票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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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显示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改善态势
4月24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作了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持续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监督,最近5年连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要法律实施情况实地检查,制定修改相关法律19件次,为依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发挥了重要指导和推动作用。
报告显示,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保持改善态势,环境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难度明显加大。空气质量稳中向好,细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 (PM2.5)平均浓度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3%,首次降低到30微克/立方米以内,实现近10年来连续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7.9%,同比上升3.0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0.7%,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全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国自然生态状况总体稳定。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全国核与辐射安全态势总体平稳。全国环境安全形势基本稳定。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113起,同比下降43.2%,所有事件均得到妥善处置。
谈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黄润秋说,经过努力,2022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完成。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好于年度目标0.9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好于年度目标4.6微克/立方米,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好于年度目标4.1个百分点。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不断加强,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国家公园法等制修订,积极配合开展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二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稳运行。三是,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有力推进。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实施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等攻坚战行动方案,出台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持续推进净土保卫战。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强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收集处置要求。四是,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力度加大。印发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完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年度人类活动变化监测,持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五是,核与辐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严格开展核电厂和研究堆项目核安全许可证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六是,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贡献日益凸显,推动达成 “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誉。七是,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持续提升。
报告指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仍然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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