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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数据”立法,拟明确支持市场主体开放数据

JS大数据
2024-09-16

近年来,江苏抢占数字经济赛道,打造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江苏正以数据要素为重要引擎,发展新质生产力。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聚焦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国家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设置全新体例。


规定主管部门职责,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

省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沈剑荣介绍,目前,数据工作进入由战略部署向落地实施的关键阶段,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如数据共享不充分,“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数据工作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充分,数据“聚、通、用”全链条尚未完全打通;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处于初始阶段,推进数据要素化、市场化、价值化的制度规范尚不健全。“需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数据发展和安全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为加快建设数实融合强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统筹数据发展和安全,共9章72条,包括总则、数据权益、数据资源、数据流通、数据产业、数据应用、数据安全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针对“信息孤岛”“数据烟囱”问题,《条例(草案)》拟明确,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将各级国家机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垂管单位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同时,规定数据主管部门职责,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并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加强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支持市场主体开放数据

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草案)》探索建立数据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依法保护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与数据有关的权益。建设全省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强化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各类权益保护,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在统筹数据资源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拟建立健全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实施公共数据统一管理,加强公共数据供给;支持市场主体开放数据,促进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合理利用;推进各类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

流通是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重要途径。《条例(草案)》拟明确,推进数据安全高效流通交易,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一是探索建立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稳妥有序推进数据资产评估。二是完善公共数据开放机制,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三是鼓励数据交易活动,对数据交易行为和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提出规范性要求,规定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制定相关数据清单。


数实融合,设立“数据产业”专章

《条例(草案)》设立“数据产业”专章,对江苏数据产业进行体系化布局,抢占发展先机,体现江苏特色,推动构建数据产业生态体系。拟规定培育发展数据汇聚处理、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相关产业;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优化数据产业布局,促进数据产业集群化发展。

比如第三十九条拟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组建数据产业联盟、建立协同发展平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等,因地制宜发展数据产业。”

在数据赋能方面,《条例(草案)》充分体现江苏制造业海量数据资源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积极发挥数据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的创新引擎作用。推动数据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创新、数字社会、数字政务等不同领域赋能应用。支持在工业制造、交通运输、医疗健康、金融服务、教育科研等重点领域构建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促进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建议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共建基础数据库

江苏数字经济起步早、发展快、规模大,在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方面有着良好基础,但数字产业发展质态和效益有待加强。

会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明确支持在工业制造、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医疗健康、金融服务、教育科研、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构建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探索以数据为核心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同时增加支持人工智能领域发展的规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关注到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问题。从调研情况看,江苏公共数据还存在着底数不清、数据标准不够统一、共享存在壁垒等问题。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关于加强公共数据基础库建设管理的内容,明确数据主管部门构建基础数据目录,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数据目录,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共建全省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从而更好推动基础数据共建共享。

同时,公共数据应当要有归集办法并制定相应标准,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在相关公共数据平台上发布,以保证目录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来源|江苏省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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