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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养老的痛点与难点!政府在政策上都做了哪些工作(汇总解读)

养老门户 2023-03-08

   

     2019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共28条具体政策措施,直指为养老服务打通“堵点”消除“痛点”,让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01深化放管服改革

主要包括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通过提高审批效能解决好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等7项措施。
02拓展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主要包括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等3项措施。
03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主要包括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等3项措施。
04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普惠金融,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等4项措施。
05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主要包括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教育等6项措施。
06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包括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等5项措施。
这是继2013年国发35号文之后,又一里程碑式的文件。这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养老服务业全面进入“放管服”的新时代。

一石激起千层浪,国务院办公厅政策出台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各自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具体措施。今天我们来看一看, 截至到现在,都有哪些省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它们各自的亮点在哪里?分量有多重?

贵州:35条措施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2020年2月17日,贵州省卫健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共分“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加快推进健康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深入推进社区居家健康养老服务、大力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优化促进医养融合发展保障措施” 七个部分共35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是加快推进健康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推动老年医疗机构建设。

二是全面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开展养老机构医疗巡诊服务,建立养老机构便利就医绿色通道,推动医疗养老联合体发展,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服务,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

三是深入推进社区居家健康养老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稳定高效的转介机制和健康支持体系,开展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

四是大力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发展旅游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森林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体医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温泉康养服务产业,发展中医康养产业,发展智慧养老产业,培育一批医养结合综合体,丰富健康养老服务产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五是优化促进医养融合发展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实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用地保障力度,规划和报批、金融、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时间银行”制度,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

四川:实施七大工程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2020年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到2022年,力争将四川打造成西部养老服务高地、全国养老服务示范省,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意见》提出,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工程、机构养老服务提档升级工程、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工程、养老服务功能拓展工程、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工程、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等7项工程。

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工程,到2022年,力争全省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100%。

实施机构养老服务提档升级工程,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力争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的床位不低于60%,80%以上的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工程,发挥村民自治互助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采取发放老年福利金、提高本村老年人集体利益分红额度等方式,提高老年人收入。到2022年,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

同时,还将实施养老服务功能拓展工程,到2022年,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超过5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智慧养老院或1个智慧养老社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基本覆盖,老年人就近学习更加方便。

实施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工程,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推进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建立“费随人走”“费随人给”异地养老机制。

在人才队伍建设上,《意见》提出,要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到2022年,全省培养培训300名养老师资、3000名养老院院长、14万名养老护理员、8000名涉老社会工作者,每个市(州)培育1个养老实训基地,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此外,《意见》明确,要实施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加快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红黑名单”管理。

江苏:22条措施助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2019年12月底,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实施意见》围绕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提升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三条主线,共提出6个方面22条具体举措,可谓诚意满满、干货十足。

在加大养老服务多元投入方面,明确规定省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55%以上的福利公益金必须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在此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慈善资金参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各类投资主体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在完善养老服务基本保障方面,明确要求省和各地都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将特殊困难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重点,探索开展短期照料业务,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

在加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方面,持续开展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2020年前,全省所有养老机构质量隐患整治到位,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到2022年底,全省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13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组者1万名。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和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化,强化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打破制度性瓶颈,聚焦养老服务“堵点”“痛点”,提出了许多新政策、新举措,如制定中长期养老服务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扩大养老服务产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探索建立子女带薪陪护假制度、探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和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试点工作等,都是推进养老服务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具体举措。

广西:完善供地政策,助推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2019年7月,《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1年)》印发,提出到2021年,全区建成100个养老服务示范机构、100个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创建100个老年人宜居社区、30个养生养老小镇;建设100个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引进培育一批养老服务品牌,形成20个自治区级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

为助推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广西积极完善供地政策,做好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联动协调,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做好衔接落实,强化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用地保障。

对社会投资的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各地在供地价格上给予优惠,但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新建养老床位8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

广西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为切实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行动计划明确,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同时加快养老服务设施资源整合,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设区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广东:出台27条措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于2019年11月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于11月14日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若干措施》制定了8个方面27条措施,突出“四个聚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聚焦老年人需求,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针对广东省97%以上老年人选择居家和社区养老的意愿和现实需求,《若干措施》将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放在首要位置,提出到2022年,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基本建立;力争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一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可及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以县为单位全面建立居家社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聚焦服务质量,改造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若干措施》明确,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之外,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政策,其中公办养老机构的收益应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实施为期三年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间符合三星级以上标准,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加强资金保障,自2021年起,各级政府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并扩大了购买服务内容等。推进实施“南粤家政”工程,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养老服务业知名品牌。

聚焦社会关切,推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

放宽行业准入,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落实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政策享受相关税费优惠。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投资养老产业。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企业、慈善组织及个人设立养老领域慈善信托,开展养老服务慈善项目。

扶持养老产业发展,力争到2022年,全省培育不少于10个有品牌、有影响力、规模较大的新型养老产业集团。

聚焦突破瓶颈,不再规划难、用地难、用人难。

破解“规划难”,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同时,明确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破解“用地难”,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闲置资源整合利用,对改造利用城镇现有闲置设施及农村集体用地上盖建筑物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按养老设施使用,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破解“公有物业租期短”,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社会力量投资和养老机构经营稳定性造成较大制约的问题,《若干措施》突破政策障碍,提出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限延长至15年。

破解“用人难”,推进多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支持各类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扩大居家养老日常护理技能培训规模,2020-2022年全省每年培训4万名养老护理员及养老管理人员。对优秀人才在居住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破解“消防审验难”,对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而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农村敬老院以及现有利用存量物业举办的养老机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认真研究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

重庆:2022年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2020年1月初,重庆市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到2022年,重庆市养老服务有效床位数达到23万张,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设施实现全覆盖。

《方案》指出,到2022年,养老服务有效床位数达到23万张,社会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50%,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不低于50%,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设施实现全覆盖。

重庆市将加快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生活照料、文化教育、精神慰藉、短期托养等功能,搭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亲情化、全方位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全市所有街道、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此外,重庆市还将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升级改造,融合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服务功能,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到2022年每个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至少建设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推进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网点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为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方案》要求各区县要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养老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使用的用地)的要求,编制本区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新建居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配套建设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城市老旧小区,区县要通过购置、租赁和国有闲置资产收回等方式,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方案》指出,制定整合国有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可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或低偿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此外,重庆市还鼓励各区县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按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重庆市还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在征得房屋产权人及相邻权人同意后,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

重庆市将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出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指导意见,鼓励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运营及突发重大情况。

为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重庆市还将依托养老服务中心链接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形成机构带中心辐射站的运营管理模式, 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与此同时,重庆市还将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意见和“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清单,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

山东:六方面举措加快养老服务发展

2019年12月初,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山东省今后三年养老服务发展确定了任务书、路线图。根据《实施意见》, 山东省将在扩大有效服务供给、完善养老设施体系、强化制度支撑、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以及优化发展环境6个方面,加快提升全省养老服务发展水平。

为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底,山东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每个县(市、区)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4家。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居家社区服务部,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确保到2022年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100%。

谈“老”必谈“医”。针对目前医养结合发展中出现的痛点、难点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要打破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结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

在强化制度与资金支持方面,《实施意见》规定,2020年6月底前,市、县级政府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主体。到2020年底,市、县级政府按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建立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2022年底前,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山西:出台25条举措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2020年5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到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全省养老院等级评定;到2021年,全省标准化中心敬老院和区域性养老中心达到300个;到2022年,全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配建设施达标率要达到100%。

《实施意见》包括八个部分25条意见,围绕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发展康养产业等重点工作,该省将采取多项措施推进养老服务发展,为老年人带来更多更好的养老设施和服务。

《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养老服务场所。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利用闲置资源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

根据《实施意见》,山西省将对符合要求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进行提质升级改造,逐步整合房屋简陋、设施陈旧、安全系数低的敬老院,2020年重点整合入住20人以下的敬老院。到2021年,全省标准化中心敬老院和区域性养老中心达到300个,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到区域性养老中心或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实现生活条件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特困人员满意。

同时,稳步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体系建设。率先在偏关、宁武、静乐、兴县、临县、石楼、永和、大宁、天镇、广灵等地开展“暖心工程”,通过信息技术掌握独居、空巢等老年人实时情况,实现对他们的服务和关爱。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积极参与“一帮一”关爱对接,为农村独居、空巢等老年人提供帮助。

未来,山西省将加快养老人才培养,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养老护理、中医养生等相关专业。

《实施意见》中明确,山西省将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线上线下无缝对接,做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

依托气候、区位、饮食、文化旅游等优势,山西省将紧紧围绕实施重大项目谋划,通过政策扶持和投资拉动,加快建设一批康养社区、康养小镇、康养民宿村和森林康养基地。加大康养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培育一批旗舰龙头企业,自北(大同)向南(晋城)打造山西省独特的融休闲、养生、养心、养老、旅居、医疗、护理为一体的康养产业带,努力构建大康养格局,着力打造“夏养山西”康养品牌。

积极与周边省市对接交流,建立信息平台,吸引周边省市老年人来晋旅居养生、抱团养老,努力把山西省打造成京津冀豫夏季养生的后花园。

北京:出台30条措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5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分为“完善分类保障,构建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就近精准,构建完善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养老产业发展和服务消费体系”、“强化多元联动,构建全方位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构建养老服务综合保障体系”等5个方面,共计30条措施。

《实施方案》指出,到2022年底,各区至少建成一所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成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不少于350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不少于1200家。

《实施方案》提及,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做好服务需求对接,探索实行“物业服务+养老服务”;以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为重点,加快推进社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制定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规范,到2022年底建成不少于1000个服务点

在“强化多元联动,构建全方位养老服务监管体系”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坚持空间要素精准配置,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严禁利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立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联合监管机制,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

在“坚持政府主导,构建养老服务综合保障体系”方面,《实施方案》指出,设置专门养老用地类别并明确养老设施用地范围。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或者承接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社会办养老机构举办的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由社会资本主导建设的非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和试点建设的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供应。

对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社会资本主导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利用存量设施及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设施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地主体且保证安全前提下,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或转让需变更用地主体手续,新用地主体为公益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非公益性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办理协议出让用地手续。

此外,《实施方案》还指出,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逐步统一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标准规范、信用评价等。落实专项支持政策,协同推进“通武廊”等环京周边地区养老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提升,为老年人养老提供更多选择。

上海:出台养老产业20条,鼓励建年轻人老年人融合居住的综合社区和长租公寓

2020年5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20〕30号)印发。《意见》提出了20条政策举措,包括支持与鼓励相关产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加大金融支持、优化制度环境等。

在增加养老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兴办面向不同收入人群的养老机构和康复护理机构,支持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养老服务机构在沪发展;大力发展辅具用品产业,引导企业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需求的辅具产品;支持社会资本设计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居住的商业住宅产品,鼓励建设年轻人、老年人融合居住的综合社区和长租公寓,打造代际融合、充满活力的长者社区;激发老年教育市场活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产品和培训课程;促进老年旅游健康发展,大力发展红色旅游、邮轮旅游、康养旅游等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业态。

在强化要素支撑方面,《意见》提出,鼓励更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康复辅具等专业,扩大养老产业专业人才招生规模;拓展用地空间,保障新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力度,定期发布存量设施用于养老服务的资源目录,多渠道增加养老设施供给;研究设立上海市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对养老产业关键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带动作用;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软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

在增强支付能力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适时出台激励各类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优惠政策,持续拓展企业年金覆盖面;鼓励发展养老普惠金融,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流程,为老年客户群体提供更多便捷的金融服务;积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商业长护险产品,覆盖康复辅具等内容,满足不同人群的参保需要;激发潜在消费需求,倡导健康、科学的养老理念,通过适度补贴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老年人购买适宜的专业服务和辅具用品。

在优化制度环境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各类产业服务平台,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海国际养老辅具及康复医疗博览会等展会平台,促进养老服务和产品供需对接;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供给,探索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同等的床位建设、机构运营等补贴支持;促进长三角养老产业协同,推动三省一市养老产业支持政策、标准规范、数据信息等方面的衔接共享,探索共建养老人才培养基地,探索异地养老新模式,制订配套支持政策。

黑龙江:在中心城区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2020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黑龙江省从今年开始将推行多种举措力促养老环境再升级。

根据意见,黑龙江省新建住宅小区需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中心城区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智慧医疗+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工作室”慢病管理“云”服务;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

力争到2022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辽宁:24条措施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

2020年5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出台。意见从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推进机构养老改革发展等七方面作出安排,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共24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一部分“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包括保障设施场地、织密服务网络、加大扶持力度、注重关爱服务等4条措施。

第二部分“推进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包括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等2条措施。

第三部分“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包括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创新服务模式等2条措施。

第四部分“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包括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税费负担、落实补贴政策、保障土地供应等4条措施。

第五部分“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潜能”包括健全老年人津补贴制度、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繁荣老年用品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培育新型业态等5条措施。

第六部分“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水平”包括培养专业人才、推动标准创建、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强安全监管等4条措施。

第七部分“加强养老服务支撑保障”包括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工作力量、加大资金保障等3条措施。

辽宁省《实施意见》与国家《意见》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和创新之处:

一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聚焦养老服务的“堵点”、“痛点”和“难点”,既注重落实国家《意见》精神,又避免“上下一般粗”,将国家28条措施规整为24条具体措施,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养老服务在扩大投资供给、释放消费潜力等方面有所突破。

二是着眼完善政策体系。鉴于我省政策规定基础比较全面,重点创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完善机构养老改革发展和家庭养老照护支持政策,优化和完善我省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三是突出体现辽宁特点。注重结合辽宁经济社会实际、贴近辽宁养老服务实情,政策措施有些是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做法,有些是基层调研总结梳理出来的措施办法,有些是借鉴其他省份的典型经验。

四是突出重点补齐短板。按照优化供给结构、补齐发展短板的思路,聚焦我省主要存在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不充分、农村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等问题,解决群众关切“为难事”。

五是契合政府发文要求。鉴于国家《意见》许多政策措施直接分工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无需再重复强调。我省《实施意见》脱离国办发〔2019〕5号文件的体例,严格控制字数,契合政府发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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