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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二市”养老从业人员培训班上赵学昌的六点法律建议

养老门户 2023-03-08

6月9日下午,律师赵学昌博士为天津市民政局主办的“2020年度养老服务及对口支援合作网上培训”班举办了法律专题讲座。天津、甘肃、青海、西藏、新疆和长春市、承德市的养老服务机构院长、相关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聆听了讲座。讲座以线上直播方式进行。
赵律师以近几年为30余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为基础,以大量的养老服务机构真实案例为事实依据,结合机构管理与服务实际,就机构服务合同管理及风险控制提出了六点法律建议:
1.养老服务机构不能仅仅重视合同的签订,也应重视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要加强合同的全周期管理。风险因素和风险控制不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事故处理中。
2.合同签订,一要“把好进口”,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明晰客户(长者及送养人)定位。二要“留好出口”,建立服务退出机制,合理约定合同终止日期及合同解除条件。三是在机构义务(服务内容)的确定上要精准、清晰、体现合意与差异,要先设义务后分责,护理等级用语要谨慎(勿用“全护”,慎用“专护”、“特护”),形式要规范。
3.合同履行,一是机构义务的履行要全面、规范、及时、“有形”,要健全履行机制。二是要合理告知住养人和送养人履行相应义务,并留有痕迹;要及时掌握、固定来源于对方、导致老人伤害的原因事实材料。
4.合同变更,要约定,要规范,要及时。
5.合同解除与终止,解除要果敢,要规范,续签要考量,“慎终要如始”。
6.纠纷处理,一要理性判断结果,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二要解决好证据的固定、不足或不当问题,三是要健全事故处理流程,事故发生后快速形成书面统一认识,做好对外沟通工作,四是亡羊更要补牢。
讲座过程中,赵律师还特别强调了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496条对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形式的要求和影响,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45至48条所完善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对养老机构照护记录的要求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声明:如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来源:学昌养老法务,作者:郭钰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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