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之类案大数据分析
近日,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在法律圈内引发了热议。该案在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适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但一审法院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二年。后余金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以量刑建议应当得到法院采纳为由提出抗诉,但二审法院却改判余金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围绕此案中的认罪认罚、精准量刑建议、上诉不加刑、实刑与缓刑之轻重、自首认定等诸多问题,法律人展开了激烈的理论争议。
然而,在理论思辨争议之余,是否应该问问: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之类案,在我国以往司法实践,量刑情况如何?二审情况如何?本文从大数据的角度,立于实证,尝试进行回答。
二、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之类案量刑实证分析
在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中,“全部责任、死亡1人、逃逸情节”系该案的定罪情节,“酒后驾驶”为从重量刑情节,“积极赔偿+谅解”为从宽量刑情节。以完全一致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为标签,在小包公刑事案例库(http://www.xiaobaogong.com)中进行检索,查找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的类案。然后,分别以“具有自首”和“不具有自首”量刑情节作为两个维度,分析北京和全国范围的数据样本,具体情况如下:
(一)具有自首情节的类案分布情况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中,一审与二审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是否应当认定成立自首情节。
为了更好体现司法大数据服务并辅助司法实务,以下实证分析数据拟从类案视角下“有自首”情节与“无自首”情节之差异,就现有类案的刑期分布、平均刑期、缓刑适用率进行统计学分析。
首先,通过固定基础情节为“全部责任、死亡人、逃逸情节、酒后驾驶、积极赔偿+谅解”,可以从司法大数据中精准匹配到全国共有1860个类案,其中北京市精准类案为9个。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自首情节的精准类案共计1214个,占比65.20%,不具有自首情节的类案共计646个,占比34.73%。北京市范围内,有自首情节的类案为8个,占比88.89%,无自首情节的类案为1个,占比88.95%(见图1或表1)。
(二)无自首情节的类案分布情况
(1)缓刑适用情况
通过筛选无自首情节的类案,全国可以精准配到的类案共计646个。其中,北京市仅有1例类案。为了更为精细化,我们进一步分析了无自首情节类案适用缓刑的情况,即通过全国与北京市适用缓刑情况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全国范围内适用缓刑的案件比判处实刑的案件更多,其中适用缓刑的案件共计452个,占比69.9%;判处实刑的案件共计194个,占比30.30%。北京市的适用情况为,在无自首情节的条件下,定罪条件和量刑情节相同的类案仅有1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因此,北京市的缓刑情况在数量上为0(见图2)。
(2)案件的刑期分布
在没有主动投案自首的类案中,全国共计646个类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占无自首案例的比例为85.14%。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占绝大多数,但是仍有11个类案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1.70%(见图3)。而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多数适用了减轻情节,其中减轻的理由分别是: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全案情节认定适用减轻情节”;“调节刑仍过重无法与罪行相适应,适用自由裁量权予以减轻”。
在北京市范围内,满足类案条件且无自首条件的仅有1个案件。不认定为自首的,但认定为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且不适用缓刑。
(3)无自首案件的平均刑期
以具有完全一致的定罪条件和量刑情节,但是不包含自首情节为条件,可以精准分析到全国类案共计646个,其刑期分布范围为9个月-3年,平均刑期为3年1个月(见表2)。而北京市的精准案例只有1 个,因此其刑期范围与平均刑期均为3年有期徒刑。
(三)有自首类案分析
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中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以此作为其减轻处罚之依据。因此,为了更“逼真”地模拟有自首条件下类案的量刑情况,将检索条件设置为“全部责任、死亡1人、逃逸情节、酒后驾驶、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谅解”,继而完全模拟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中的情节认定。
(1)有自首类案缓刑适用率
宏观来看,全国范围内检索共1214个有自首情节的类案,其中852个案件适用缓刑,占比70.18%;362个案件未适用缓刑,占比75%。与全国情况相反,北京市检索共计8个相同案例,其中2个案例适用缓刑,占比25%;6个案件未适用缓刑,占比75%。全国适用缓刑的概率远高于北京,约为北京市的3倍(见图4或表3)。
(2)有自首案件的刑期分布
在有自首情节的类案之刑期分布上,全国的曲线分布图与北京市的曲线分布图大致相同。全国共计1214个案例,刑期范围为7个月至5年2个月,刑期集中分布在36个月(三年),占比57.25%。与全国分布相似的,北京市共8个案例,刑期分布范围11个月-3年,其中刑期集中分布在36个月(三年)占比50%(见图5)。
(3)有自首案件的平均刑期
通过对全国1214个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在全国范围内,有自首案件的平均刑期为31个月,相比之下,北京市的平均刑期为29个月(见图6)。
(4)北京市有自首案件汇总表
三、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之类案二审实证分析
(一)二审程序占比
通过对上述已经检索过的类案进行分析,其中,以案件是否进入二审程序为条件再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1860个案件中,仅27个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占比1%。剩余1833个案件并未进入二审程序,可见这类案件进入二审的比例很低(见图7)。
首先,在27个进入二审的案件中,以原审被告提起上诉为主要情形,占比59.26%,上诉理由主要为量刑过重或事实认定错误;其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较多,其角色绝大部分为保险公司,这与交通肇事罪的交强险、商业险等特性相关;最后,有占比11.11%的类案,是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情形(见图8)。
在上述交通肇事罪的类案中,二审启动的理由主要分为上诉请求不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一审量刑过重(通常要求判处缓刑)、一审事实认定不正确(逃逸情节和自首情节)以及请求依法撤销裁判。如图9所示,因事实认定而上诉或抗诉的,占绝大部分(40.74%),不承担附带民事责任次之(29.63%),量刑过重稍居于其次(占比25%)(见图9)。
从二审裁判的结果看,二审维持原判远高于改判,占比88.89%,也即,在此类案件中二审的改判率并不高。在本次检索的案例样本中,仅1个案例成功改判,被告二审上诉并主张应当适用缓刑,二审法院认为上诉理由成立,在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适用缓刑四年。
实证有据但不见得有理,理论有理但不见得有据。理论加实证,有理有据,是为上策。就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之类案,本文仅针对量刑、二审两个对象,进行了大数据实证分析,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不一样的视角。当司法大数据分析成为理论界案例分析的“习惯”,那么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促进就触手可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