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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头条丨巨额年终奖企业不予兑现怎么办?

滳慧律师 第一法商观察 2019-03-28

公司年终奖发500万彩票,当事人中奖后公司要求共同分羹;公司怕过年员工纷纷跳槽年终奖迟迟不发;年会上中了一等奖公司却不予兑现……近日,刚入职不久的深圳小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因其在参加年终聚会的时候,活动抽奖环节中了11万现金,可公司只发了2万,其余的9万公司以“奖金应定性为赠予,因此可以撤销”为由拒不兑现,那对于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刘振威律师就赠与合同和员工福利在法律上有何不同等问题展开法律分析。

刘振威律师观点:

在本案当中,双方对于案件的事实没有太大争议,一致认可是小李在公司年会上,通过抽奖获得了11万元的一等奖奖项,而且公司在事后也实际支付了部分款项。

本案的焦点在于,小李抽奖中奖的这种行为,它是属于赠与合同,还是属于员工的福利,或者说是一种激励政策?那么,首先我们要区分,赠与合同和员工福利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财产无偿地赠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

第一点应当是无偿。这一点和本案的事实是相符的,小李是无偿地获得了奖项,他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

第二点是财产要赠与明确的受赠人。这一点与本案的事实是不符的。本案在年会开始以及中奖公布之前,这11万元的奖项,它的受赠人或者它的目标并不明确,也就是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受赠人,本案当中公司并不是在年会上宣布,将这11万元奖项赠给小李,那么在没有明确受赠人的情况下,本案不应当适用赠与合同

那么抽奖这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抽奖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射幸行为,也就是说它是通过偶然性行为来确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年会这种特定场合,参与公司年会的人员,或者是公司的员工或者是公司的客户。


首先,从地点、时间和内容上看,是一种公司行为,那么公司设立抽奖这个环节,在法律上是属于对与会人员尤其是对公司员工的一种福利、一种激励政策,只不过这种激励的政策,并不是明确的指向哪一个人,而是以偶然的、幸运的抽奖方式,来确定哪一个人获得其中的巨大奖项,那么这种行为从本质上,依然是对员工的激励和福利政策,而并不属于赠与的行为。


责任编辑:裴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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