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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款”2.5万被判敲诈勒索,终于迎来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山东一男子路某某尾随送妻子送孩子上辅导班,意外在酒店将正在捉奸的妻子与情夫抓个现行,之后路某某向妻子情妇索要了了2.5万元“补偿费”。2021年11月,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路某某上诉后,淄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路某某一直在申请再审,历经“他多次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但屡次被维持原判或者驳回”,““从案发到现在已经有3个年头”,终于在2022年引发了媒体报道和热议。2023年6月,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由淄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2024年1月16日,该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今天(2024年10月8日)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路某某以协商接受涉案数额,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无罪。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路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审上诉人路某某当场发现刘某某与其妻张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愤怒之下拳打脚踢刘某某与张某,系激情宣泄行为。刘某某明知路某某之妻张某已经结婚,仍与张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刘某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某补偿,路某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再审判决书路某某父亲路先生和路某某一同参加了8日上午的庭审,他告诉新京报记者,一家人在得知无罪宣判结果后“心情很平静”,“(前审判决)从一开始就错了,无罪结果是意料之中的。如果这次维持原判,我们也会继续申诉到底。”路某某辩护律师王艳涛告诉新京报记者,宣判无罪后,法官告知路某某一方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路先生表示,该案错判导致路某某工作、生活各方面都深受打击,他们后续会申请国家赔偿,“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还在考虑中。”阅读链接: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被判敲诈勒索,申请再审被驳回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31岁的山东淄博人路某某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撞破这一场景,并收取了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金。后路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路某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并一直在坚持上诉和申诉。二审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路某某再次申诉申请再审。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路某某的再审申诉,认为路某某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妻子偷情被发现
10月10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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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同一地同一天7名律师被吊证:同一原因、同一处罚依据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编前语:数春秋历寒暑,头悬梁锥刺股,于数十万人中,脱颖而出,通过法考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正是心怀法律信仰,意气风发,为了案件甘愿996,随时取消节假日。满腔正义,深知办的不是案子,是他人的人生也是自己的人生,一切有碍法治进程的牛鬼蛇神如樯橹灰飞烟灭。然,法律信仰不坚定者大有人在,忘记了学法的初衷,违背了自己的远大理想,冲动之下必有惩罚,贪念作祟必有祸事。于是,中道崩塌,律师执业卒!“勾兑”一时爽,吊证心发慌!执业警钟已经敲响,唯有且仅有坚守法律底线,执业之树才能常青。近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司罚决字[2024]第8~14号。连续7个文号,一天之内公布了7名律师被吊证,被吊证的原因相同“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处罚依据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10月10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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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南怀瑾先生一致推崇,这部智谋奇书的作者是李白的老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于世事人情,若想见人所未见,察人所未察,则不可不读诡谋奇书《长短经》。《长短经》又称《反经》,毛泽东评价道:“《资治通鉴》是权谋,是阳谋;《长短经》是阴谋,是诡谋。”之所以说它是“诡谋”,是因为此书用大量的史实作为谋略解读,所有观点都立足于现实,有些人看了会觉得冷血、奸诈。这本书是唯一一部“实用”与“通俗易懂”并存的结合历代智谋权术的史书。普通人也能分分钟理解其深意,让人不再“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识人”时可做到知人善任;“处事”时可做到随时变通。
10月10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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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的文艺范:江泽民会多种乐器,胡锦涛舞跳得好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在大多数中国人眼里,中国的领导人往往是严肃认真,不苟言笑,成熟庄重的形象,我们常常羡慕普京的多才多艺,奥巴马的幽默才情。却鲜有人知,中国的领导人也是多才多艺,他们就出现在离我们很近的时代里!张德江喜欢云南民族乐器葫芦丝2004年8月30日,著名指挥家余隆带领广东交响乐团于广州星海音乐厅举办交响乐鉴赏讲座,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曾登台指挥乐团演奏。张德江还曾演奏云南少数民族乐器葫芦丝2006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晚上,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云南代表团、广东代表团的代表共同庆祝“两会”的胜利召开,张德江登台吹奏《月光下的凤尾竹》、《军港之夜》。俞正声即兴弹奏维吾尔民族乐器热瓦普2014年3月26日至30日,俞正声到新疆考察调研,在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实地考察“短平快”促进就业项目时,即兴弹奏维吾尔民族乐器热瓦普在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俞正声前往托喀依乡双语幼儿园,并和孩子们一起唱儿歌。江泽民会演奏多种乐器,会演唱多首中外名曲江泽民被认为是具备较高艺术素养的前领导人一方面,江泽民喜爱中国古典音乐,他在学生时代就学会了二胡、笛子等传统乐器,能演奏传统曲目《高山流水》、《春江花月夜》江泽民在上海益民食品厂当工人时经常教青年人唱《南泥湾》、《团结就是力量》等催人奋进的时代歌曲。《江泽民传》记述,江泽民爱京剧、爱唱歌。学生时代结束后,江泽民一直很喜爱京剧、越剧、昆曲等传统艺术,经常吟唱《捉放曹》、《四郎探母》另一方面,江泽民也喜爱世界各国的著名抒情曲,并能熟练弹奏钢琴和吉他。1987年6月访美期间,江泽民邀请旧金山市市长法因斯坦共同演唱美国经典歌曲“one
10月10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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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天津市长黄兴国悄悄给副处级人员送礼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看完中央纪委大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篇的感受。天津市原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被“双开”,中央纪委的通报透露,黄兴国“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黄兴国是正部级干部,要办他的话,只能中央纪委动手,他找谁打探线索呢?中央纪委吊起看客的胃口,过了5小时又10分钟,揭晓答案,竟然是一个处级干部。黄兴国1.
10月9日 上午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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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披露!笔名“萧逍遥”的长沙中院原院长(副厅级),案件有个特别细节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最高检10月8日消息,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肖新平(副厅级)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于近日侦查终结,移送该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审查起诉。同时,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的其涉嫌受贿案一并移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肖新平,男,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1963年2月出生,1986年6月入党,大学文化。公开资料显示,肖新平曾长期在娄底任职。1982年7月,肖新平参加工作,在隆回二中担任了6年的教师,1988年调任娄底地区行署办秘书科秘书,1988年11月至1989年2月,他任大庸地改市筹备组干部,之后长期在娄底地区行署办秘书科工作,历任秘书、副科长、科长。1995年起,肖新平任娄底地区行署法制办主任、娄底地区(市)行署法制办主任、党组书记兼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等职。2009年起,肖新平先后任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院长。2017年1月8日,在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中,肖新平被选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并任职至2022年。2024年4月,湖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肖新平被查。肖新平还曾以“萧逍遥”的笔名活跃于湖南省文坛。湖南媒体曾介绍,萧逍遥,本名肖新平,法学、文学“双栖作者”。就在肖新平被查前一个月,多家湖南媒体还曾报道湖南作家萧逍遥的散文集《逍遥剑法》获“2023年度中国散文年会”“十佳散文集奖”。9月25日,肖新平被开除党籍。通报提到,肖新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漠视党纪国法,知纪违纪,执法犯法;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调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提拔干部;特权思想严重,利用司法权力为亲属谋取私利;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以权谋私,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检此次通报显示,肖新平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和受贿。肖新平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于近日侦查终结,移送该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的其涉嫌受贿案一并移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什么是民事枉法裁判罪?根据刑法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肖新平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的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该案是由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为什么民事枉法裁判要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9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撰文提到,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犯罪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二是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司法活动中,这是对犯罪行为方式的限定,即有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三是发现途径限定在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之中。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具体包括1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版权说明:来源:政知道
10月9日 上午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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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责,未必就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在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不承担责任,就一定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基本案情2024年3月18日,被告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三轮摩托车滑行途中与原告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李某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张某无责任。原告李某住院治疗3天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裁判要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驾驶的机动车辆与被告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三轮摩托车滑行途中又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由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张某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医疗费项下损失3220.02元,在死亡伤残项下损失829.89元,在财产损失项下损失800元,共计4849.91元。故被告张某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1800+18000)]×3220.02元=292.73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18000+180000)]×829.89元=75.44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100元,故被告张某共应赔偿原告468.17元。下余4381.74元,应由被告甲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法院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4381.74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468.17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法官说法1.
10月9日 上午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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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新罪名成立!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一个新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专门针对由于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来催收一些非法债务产生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进行刑法打击的一个新的罪名。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刑罚的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哪些情形之一才会被判处催收非法占有罪呢?第一,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进行催收的。第二,行为人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且有他人住宅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第三,行为人如果以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如果行为人也就是催收人员,使用了这三种方式来进行催收一些非法债务,就有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这是具体的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什么这个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会被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而不称之为非法讨债罪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罪名选择的一个情形。之所以要定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是为了防止歧义,同时被本条规定的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是催收,所以说在有两个核心要件来进行统筹的考虑,以此来确定这个罪名。所以通过这个罪名里面我们也明确催收指的是非法催收,也就是暴力或软暴力的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催收的债务是什么?催收的债务必须是非法债务。所以,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更准确更具体一些。如果使用非法讨债罪这个罪名呢,可能说是会过于概括,过于笼统,不能充分地反映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内容,容易产生讨伐、催讨一些合法的债务,也有可能会受到这个惩处的一些误解。因为债务有合法债务、非法债务两种区别。所以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的非法债务来产生的。如果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或者软暴力去催收,合法的债务的,也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不会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如果行为人去催收合法债务,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话,那么会按照其他的罪名来进行定罪处罚。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实务探讨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实务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4条增设了《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在该罪设立之前,对于采用限制债务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跟踪、滋扰等手段催收债务的,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套路贷”案件,除将非法放贷行为认定为财产犯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之外,还将讨债行为依其具体手段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论处,导致一个行为人的高利放贷及讨债行为衍生出四五个罪名,进而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最终对行为人科以较高刑期。很多案件更是通过将相同性质行为罗列为数个罪名,导致总和刑期超过35年,执行刑期最高达25年,致使罪刑关系失衡。在增设该罪名后,对于手段相似、案件起因为追讨非法债务的行为,笔者认为应统一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一罪,一方面以此削弱行为人“罪行累累”的不利量刑印象,另一方面相应行为的最高刑期也仅为3年,如此,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从总和刑期及合并执行刑期两个方面均可以实现量刑辩护的目标。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目的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是为了将非法利益落实、固定下来,特别是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常常伴随着后续的催收行为。暴力、软暴力等催收行为对于被害人而言,不仅严重侵害其财产权,还对被害人及他人的人身权益构成严重威胁;对于实施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人而言,不仅使其非法获利得以实现或者放大,还进一步对其形成经济性刺激和鼓励,使之变本加厉,催生成为有组织性、职业性的团伙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前,特别是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为了实现严惩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应急司法之目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过《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依具体情形,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后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基础之上,对以高利放贷为代表的,以缔结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为核心的一系列不法现象进行立法回应,增设本罪,用专门罪名承接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旨在罪刑规范严密化,以消除适用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而导致的量刑过重问题以及因尚不构成其他罪名而导致的刑法漏洞问题。因该罪本质上脱胎于寻衅滋事罪,故将该罪列于寻衅滋事罪之后。三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从该罪的罪状来看,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包含“非法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情节严重”三个方面。(一)“非法债务”的认定如何界定非法债务是准确适用本罪的前提。2000年,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就已经提出了非法债务的概念,并规定非法债务是指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按照该规定,非法债务的非法是内容非法,是从债务内容的非法性角度进行界定的;而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用“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表述,是从债务形成行为的非法性角度进行界定的,表明立法采用的是行为非法性标准。从法条来看,非法债务包括“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以及“等非法债务”。1.“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最高法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对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高息部分绝对不予支持。据此,2019年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规定了36%的年利率为非法放贷的基准线。2020年最高法两次对《2015年规定》进行修正(修正后的规定我们简称为《2020年规定》),-自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采用“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取代原《2015年规定》中24%的基准。在没有专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解释或者立案追诉标准出台之前,参照《2020年规定》以4倍LPR作为基准还是参照《非法放贷意见》以年利率36%作为基准来认定犯罪呢?笔者认为,应当以年利率36%为基准来认定。主要考虑:首先,以36%为基准既尊重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利率的前置化,不违背民刑法秩序统一,且兼顾了刑法内在体系的一致性。在违法性判断时,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非法放贷意见》设立了年利率36%的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而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该意见之后新设且同为围绕非法债务而设立的罪名,从刑法内部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也应适用同一入罪标准。因此,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标准,不仅不会导致民刑衔接不畅,反而有利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其次,以年利率36%作为认定标准可以维持刑法适用的明确性和稳定性。《2020年规定》并未绝对以4倍LPR的利率适用取代原24%、36%的利率适用,而是以2020年8月19日为界,确定利息适用标准。换言之,《2020年规定》的利率基准未溯及既往,即受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利率基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以民法“4倍LPR”数值作为认定的标准,可能会导致犯罪的入罪数额不恒定。因为LPR本身是不断变动的,有时甚至出现每个月的LPR数值各不相同的现象。因此在罪名的认定中,会出现借贷利率相同但因借款时间不同而随意出、入罪的现象。而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认定标准,不仅适用标准较为明确,而且也会使普通的社会民众对此具有预测可能性。最后,以36%为基准避免了刑法打击范围的扩大化。民法上借贷利率超过“4倍LPR”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非都达到了刑法中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因而也并非都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就通常意义上而言,刑法上的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标准要比民法上的“4倍LPR”的标准高。以36%为认定标准,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不予保护的利率到刑事法律规范认定的入罪标准之间还有较大的缓冲空间,避免了过度打击,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2.“等非法债务”的认定本罪仅就实践中高发且具有典型性的“高利放贷”行为进行单一列举,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本罪是否可以适用于其他非法债务的问题。从立法技术上看,本罪采取的是例示性规定。这里的“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二)“催收”行为的认定立法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列举了本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以下手段催收高利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主要是以施加暴力恶害相威胁,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利用被害人处于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2)侵入他人住宅。住宅是公民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恐吓与前述的胁迫不同,胁迫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恐吓的内容更为广泛,即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跟踪,是对他人的跟随,以对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形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其心理施加压力,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不安。骚扰,是指以各种借口对被害人进行反复滋扰。“骚扰”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三)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及“情节严重”的认定1.本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系法条竞合关系有观点认为增设本罪是为了保障“扫黑除恶”政策的有效落实,但即便不增设该罪,对于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评价,实无增设新罪的必要。确实,从行为模式来看,本罪第一项的“暴力、胁迫”及第三项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系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系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在增设本罪之前,确实也是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来打击相应催收行为。但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本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系法条竞合关系。本罪的设立是为以专门罪名承接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催收行为,在上述三罪一般要素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为催收非法债务”这一特别要素,旨在罪刑严密化,以消除适用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而存在的问题。本罪没有竞合条款的规定,在最初的草案中曾经也有,后最终审议通过稿删除了草案中“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排除了发生竞合择一重的情况。笔者认为,之所以最终删除了择一重的规定,是因为如按照想象竞合的原则来处理,该罪基本上就没有了适用空间。因此,从竞合关系来看,本罪与上述三罪相比,系法条竞合关系,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本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如果基于债务纠纷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无事生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增设本罪之前,实践中通常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上述做法不仅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矛盾,而且使得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进一步“口袋化”。本罪的设立填补了有因(催收非法债务)的寻衅滋事型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处罚空当,实现了“罚当其罪”。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关系。非法拘禁罪有多档量刑幅度,本罪仅与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系竞合关系。如行为致人重伤,笔者认为催收手段超出了催收目的之限度,属于犯意升高,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转化为非法拘禁行为,此时应认定为重罪非法拘禁罪。本罪与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关系。本罪是为了实现基于合意形成的债务而以非法手段催收,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虽然债务的形成基于不法原因,但不具有财产犯罪中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如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则应以相应的财产犯罪来定罪处罚。2.“情节严重”的认定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不算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罪脱胎于寻衅滋事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具有法条交叉关系。有观点认为,本罪的情节严重,既包括三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包含原本在三罪中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按照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情节显著轻微”自身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究竟怎样的行为才能算作“显著轻微”,“显著轻微”与“非显著轻微”的界限如何,这还是一个待解释的概念,因此并不能用以作为衡量的标准,无法达到划分罪与非罪、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的目的。如按此观点,将难以确定本罪的适用范围,甚至会导致只要有前述类型的催收行为,就会被认定为犯罪,这与对催收行为精准入刑,轻罪化打击的立法初衷是相悖的。因此,笔者认为,“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在无具体细化规定出台之前,针对“暴力、胁迫”“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情节严重”,可以参照适用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对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与“侵入他人住宅”之“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参照《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7条规定,参照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来认定。参照适用后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行为发生在催收非法债务罪增设之前,似乎无法认定为犯罪,但其实不然。如前所述,在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暴力催收等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一般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相对于三罪而言系轻罪,属于“降格式”新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新增罪名中,属于“降格式”类型即新罪轻于旧罪的,可以适用新罪,因此对于发生在本罪增设之前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版权说明:来源:律道说法
10月9日 上午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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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以最高票获得第十届茅盾文学奖的小说,值得一看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如果让我选择一段最该被现代人记住的历史,我会选择——父辈们的奋斗史。人人都不会忘记抗日战争先烈的牺牲,但上山下乡、大三线建设、国企改革等满载心血和汗水的故事中,却有许多直击人心的感动,因时代巨变而模糊。一代人到底是经过怎样艰苦卓绝的探索和奋斗,才造就今天的高楼大厦、车水马龙,和我们的吃饱穿暖,安居乐业?这时,有一位作家站出来说:“我想讲一个故事给年轻人听,让他们知道从前的中国是什么样子,这对他们的人生有帮助。”这位作家叫梁晓声,他以近70岁高龄,花八年时间一笔一笔写出一部“五十年中国百姓生活史”——长篇小说《人世间》。小说面世不到两年,就以最高票获得第十届茅盾文学奖。有人说,《人世间》是继《平凡的世界》之后又一部素朴、真诚而包含悲悯之心的作品。也有人说,梁晓声的文字就像一把手术刀,把中国社会的五脏六腑解剖给你看。还告诉你针对哪个问题,吃些什么药缓解比较好。梁晓声自己则说:“就是想将近50年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直观地告诉人们。只有从那个年代梳理过来,才能理解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如果不看这本书,我根本无法想象,原来父辈们是那样苦过,爱过,恨过,哭过,笑过......这种真实的时代记忆,给我震撼,也给我提醒,让我反思今天的生活。小说以一座北方城市为背景,讲述中国第一代建筑工人周志刚一家三个孩子的奋斗和选择。从一个小家庭的角度,看近50年社会发展变迁与个人命运的共振。包括上山下乡、三线建设、推荐上大学、知青返城、恢复高考、出国潮、下海、走穴、国企改革、工人下岗、个体经营、棚户区改造、反腐倡廉等重大社会动向。有伟大历史进程中的光荣与梦想,也没回避改革开放初期东北老工业基地经历的阵痛。普通城市老百姓在大时代中的悲欢离合、人情世故,梁晓声尽数收于笔下,他说:“了解父母那一代人在那样特殊的时代,怎么走过来,怎么看待利益、友情、亲情的关系,有助于缓解年轻人的现实焦虑,找准人生方向。”读者们这样评价这本书:“小说语言诚挚动人,真实而不做作,是了解那个时期历史人文和民情的绝佳参考资料。”
10月9日 上午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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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原司法部长唐一军被“双开”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唐一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唐一军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由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组织意识淡漠,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权帮助亲属承揽金融业务;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司法活动;家风不正,对配偶失管失教;毫无纪法观念,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公司上市、职务提拔、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唐一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唐一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以下百度百科:1977.07-1980.10
10月8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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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王朝太厉害!连续8位皇帝无一昏君,却因太强而亡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如果说中国历史上最强悍的王朝,那一定非汉朝莫属。自古“盛唐强汉”,汉朝到底有多强?光从刘邦到汉昭帝,就连续8位无一昏君……其他朝代因弱而亡,独独汉朝因强而亡,这是为何?最近读完一部让人热血沸腾的汉朝史书。它带我一口气读完汉朝全史,清晰理清大汉兴衰关键。彻底知晓何为真正的大汉帝国,兴衰远不止两汉400年。无论你读不读历史,都强烈推荐去读读它。汉朝,真正意义上一统华夏民族的朝代,划定2000年中国政治与文化的疆界!不仅是军事、政治、外交最为强悍的时代,更是华夏文化璀璨夺目、人类群星闪耀的时代。与当时罗马帝国并列为最先进、最文明、最强大的帝国。◎
10月8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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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而是约定无论经营、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收益,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事益公司、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基本案情】2015年4月,事益公司(甲方)与付某(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第一条“协议签订的前置条件”第6项约定:甲方融资后,该项目总体投资额1亿元。项目投资和建设期间的经营费用超过1亿元时,追加部分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追加投资。第二条“乙方投资及收益计算”第1项约定:乙方投资1300万元,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汇款300万元,2015年4月22日前余款全部到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为乙方开具收据;第3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建设期间内(1年)按实际收益的15%计算分红;建设期满后,年净收益不足3000万元时,按3000万元计算分红,超过3000万元时,按实际净收益计算分红,甲方承诺四年内支付给乙方的收益达到乙方投资额度,实际收益未达到的,用甲方收益弥补并支付给乙方;第5项约定:分红每年一次,12月30日结账,次年1月15日前分红。第四条“违约责任”第4项约定:因甲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乙方不承担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标准计算投资收益。协议签订后,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5年4月14日至6月2日分六笔向事益公司转款1300万元。协议履行过程中,付某多次向事益公司监事林某要求支付其固定收益,但是事益公司均未履行。双方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投资合作协议》;二、事益公司向付某偿还1300万元借款,支付付某624万元利息(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支付付某律师代理费19万元。【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看,付某的收益是采用固定回报的方式,并且有保底条款,明确了案涉130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而非投资;事益公司经营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付某不承担损失,但无论盈亏都要按照约定标准计算收益,由上述约定可知,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所以不难看出事益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借款;协议的目的是以投资为名,通过股权的份额作为担保,向付某借款。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民间借贷,而非投资。现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事益公司一直迟延履行支付利息的主要债务,付某多次催要,并给予合理期限,但是在合理期限内,事益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付某依此主张依法解除双方签订协议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关于案涉款项及利息给付的问题。事益公司收到付某支付的1300万元后,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按期给付利息,致使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履行,应依法解除,事益公司应当将案涉借款偿还给付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合作协议》中对诉讼费用(含律师费)的承担做了明确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败诉方事益公司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付某与事益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二、事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付某本金1300万元;三、事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付某624万元利息(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四、事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付某律师代理费19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付某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付某主张该行为系为了对其借款债权提供担保。事益公司主张是股权转让,但案涉协议系付某与事益公司签订,款项亦支付事益公司,事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付某与事益公司原股东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故不具有规范的股权转让特征。事益公司主张系公司增资扩股,但付某向事益公司支付款项为1300万元,公司增资金额与付某付款金额及付某所持有的事益公司股权数额、出资额等均不对应,而且,事益公司发生增资减资变动,付某的股权比例亦始终不变,故不具有规范的公司增资扩股特征。付某否认其参与事益公司经营,事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付某参与事益公司实质性经营活动。因此,付某抗辩其成为事益公司股东并持有事益公司股权,系股权让与担保行为,理由成立。事益公司股权办理至付某名下,系作为付某债权的担保,而非真正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至于事益公司主张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本金偿还期限故不属于借款的理由,因合同法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均有相关规定,故并不能以此否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付某与事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当然,如果事益公司将付某的借款全部清偿,付某应将股权返还事益公司。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表明,付某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某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事益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仅就事益公司与付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原审认定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事益公司收到付某支付的1300万元后,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按期给付利息,事益公司应当将借款偿还给付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并根据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事益公司应支付的利息标准,亦无不当。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事益公司的再审申请。来源: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0月8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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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教授:真相,永远没有你想的这么简单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人间清醒段子手”罗翔教授自网络走红以来,除了他在专业上有着极深的建树和扎实的知识储备,更为人喜爱的是他充满哲思的金句。最近,罗翔出版了新作《法律的悖论》,这本书围绕14类经典的对向案件深入思辨,提供一场思维的盛宴。阅读这本书,你将看懂法律的底层逻辑,搞明白网络上那些永远都吵不完的热点争议。最重要的是,它将给你带来全新的思考方式。文章来源:青年文摘作者:罗翔
10月8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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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2个月,3亿人朋友圈被他刷屏:撑不下去的时候,就看看他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先给大家讲三个故事。012013年,李开复得知自己罹患淋巴癌,整日怨天怨地。朋友看他很痛苦,便带他去拜见一位大师。一天饭后,大师突然问李开复:开复,有没有想过,你的人生目标是什么?李开复不假思索地回答:“最大化自己的影响力,让世界因我不同。”大师沉吟片刻说:“这样太危险了!”李开复十分惊讶:“为什么,我不明白!”“人是很渺小的,多一个我、少一个我,世界都不会有增减。你要‘世界因我不同’,这就太狂妄了!”大师说得很轻、很慢——“一个人如果老想着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你想想,那其实是在追求名利啊!问问自己的心吧!千万不要自己骗自己。”听到这里,李开复简直像五雷轰顶,愣在那里,久久没有答话。大师略停了停,继续说:“人生一回太不容易了,不必想要改变世界,能把自己做好就很不容易了。”李开复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比起身体的疾病,自己的心病更严重!021964年,一位佛法大师透露心愿:想要在台湾澄清湖的一片地,创建佛教道场。信徒们得知,便纷纷捐款。但钱凑齐了,正准备签约时,大师身旁的一位弟子感叹:“澄清湖是观光胜地,我们在这里建庙,真是沾光,游客一定会顺道前来参观。”谁知大师听后,却心念澎湃:“我希望创建的道场,能吸引人专程前来礼佛参拜,而不是顺道沾光。”于是,大师立刻放弃了这块地,转头购入一片地势偏僻的荒山。032012年,莫言获得诺贝尔奖,两岸同欢,这是中国人拿的第一个诺贝尔文学奖,邀请莫言公开演讲的人,多得不计其数!可是,莫言拜访台湾时,却把第一次公开演讲的机会,留给了一位佛学大师。是的,想必很多人猜到了,这三个故事中的大师,正是同一个人:佛教界泰山北斗般的人物——星云大师。这是一个即便不了解佛学,很多人也都熟知的名字。在星云大师身上,有着许多“响当当”的标签:他是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是一生致力于弘扬中华文化的佛教徒;是足迹遍布世界的教育家;是支持两岸统一的爱国人士......抛开这一切,普通人更为熟悉的,则是他的“作家”身份。星云大师一生著述4000万字,把毕生的智慧,都写在了自己的笔下。用他自己的话说:“我最大的志愿是以文字来弘法,因为文字超越时间、空间。”余秋雨说:“他的文字,文句清顺流畅,如恂恂口语。”于丹说:“怎么样读书,怎么样读心,我受到大师的很多提点。“梁文道说:“看见星云大师,我看到‘真君子’。打开书卷,犹如温暖的春风习习扑面,智慧的清泉款款入心,听着,悟着,你会恍然大悟。“2014年4月28日,在江苏宜兴体育馆举行的星云大师素博文化讲坛吸引了众多市民参加打开小红书、抖音、微博、微信,你能看到不同年龄段的读者,在表达着星云对他们人生的启发和抚慰。很多朴素的话语,都曾陪伴许多人走过人生的迷茫、困惑和低谷。越是浮躁的时代,他的文字,越是显出超越时代的智慧和包容。更难得的是,不管你喜不喜欢读书,他的文字,都能让你“如沐春风”,回味无穷。而且常常一语说到人心里,让人积蓄已久的焦虑、无力和低落,都一扫全无。我至今都记得,在职场失意的日子里,读到那句:“在等待的日子里,刻苦读书,谦卑做人,养得深根,日后才能枝叶茂盛。”在那一刻,心态一下就变得很轻盈,好像一下又重获勇气,感觉眼前的委屈、不公都消逝了,只剩下一份耕耘的信念和谦卑。用杨澜的话说:星云大师,之所以在全球华人当中拥有崇高的声誉,绝不仅仅是因为他在佛学界的建树,更是因为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之上,他对于人类心灵的关怀与抚慰。小编以为,在复杂多变的今天,我们比往常更需要一位智者,带我们跃过人生的迷途、纷扰,看见人生真正的幸福和欢愉。所以,这个暑假,给大家诚意推荐凤凰文艺出版社之作——《星云大师四部曲》系列。星云大师把佛教思想与世俗生活结合起来。既教人心态平和,放下生活中的种种不如意,也讲述他的人生经历,给读者提供一种从逆境突围、从低谷翻身的可能。全套4册,包含:《宽心》通过百余篇公案禅话,大师开悟我们:眼前世界随之敞亮,事事畅通。补因、种因、修因才是禅修中应该注意的课题。《厚道》通过百余故事,告诉我们:厚德载物,德业够深,广结善缘才能一帆风顺。一念顿悟,就能解脱自在;一念生迷,就为烦恼所缚,轮回不已。《舍得》星云大师释法学识精义,对大众人生拓展、学业、事业、生活及修身养性的参悟。在书中,星云大师通过百余篇公案禅话,告诉大家:韬光养晦,终得机缘;急求速成,令人慨叹!《福报》结善缘修福田,让自己人生圆满富足。星云大师通过百余篇公案禅话,告诉大家:禅的境界是自主、解脱、安静、快乐,尽力养成自尊自重的信心,才是快乐之门。每本书100多个小品故事,轻松好读,没有压力。每天早晚读上一两篇,心胸豁达,神清气爽。每个故事,添加“养心法语”,寥寥数语,排忧解惑,让人感受“开悟”之妙。全套书深入浅出,通过浅显通俗的文字,讲述古今故事,带领我们一起感悟生命的修行,感受生活的百味。凤凰文艺出版,内容装帧都信得过,不论是自读还是收藏,都是上选佳品。价格也超划算。凤凰文艺的书,市面上一般都不打折,咱们这套全4册,定价123.8元,特惠价只要88元不到一顿饭钱,和星云大师一起在洒脱、率真的机锋中,参悟人生,拥有豁达人生观,这笔投入太值了!01半生困顿,不失天真温厚、真诚,让人如沐春风星云大师,有很多“厉害”的标签。可是他自己却说“我不喜欢被神话,我只是一个平凡的出家人而已”。而这个平凡的出家人的前三十年,都在战乱、动荡和贫穷中度过——年轻时的星云1927年,一个叫李国深的男孩,在北伐军枪炮声中出生。这便是星云。10岁,父亲去南京谋生,遭遇南京大屠杀,从此杳无音信。12岁,母亲带他去南京打听丈夫下落,偶遇僧客,因为一句“我会教他读书写字,好好栽培”,母亲便让12岁的李国深出了家。20岁,内战爆发,为学习专业救护知识,坐船抵达台湾省。却遭到台湾寺庙接连拒绝。饥肠辘辘奔波了一个月后,被圆光寺的住持老和尚收留。为感念老和尚慈悲,星云主动领取许多粗重活:每天打60桶水,天尚未破晓,就上街买菜做饭;既要典座行堂,又要洒扫庭院。没有清洁工具,就用手指抠洗厕所臭秽……因为惦念写作,每天劳动完毕,星云便伏案写作,却被很多人视为偷懒。可以说,他的前半生都在贫穷、困苦、被拒绝中度过。可,就是这样一个遭受过诸多不公和不幸的人,却对世人抱着最大的善意和关怀。星云成名后,信众遍布世界,遇到了麻烦,总会找星云寻求安慰。他常常在晚上被西半球的电话吵醒,对方倾诉一些不痛不痒的小事,导致他整夜失眠。弟子劝他睡前拔掉电话线,但他不喜欢让别人失望,从未这样做过。他一生创作4000万文字书稿,积累了2000万元新台币,再也不需要像年轻时一样为生活发愁。可他从未把这些钱当成自己的财产。晚年干脆声明把这些钱全部捐出去,继续用于佛教、慈善、社会文化教育等各项公益事业。星云大师创建的佛光山寺因为年少时吃不上饭,饱受饥饿,晚年得了糖尿病。日后他在寺庙设置流水席,“对于富人来说,一顿饭算不得什么,但是对于穷人来说,一顿饭却可保身体的健康”。因为从小没有进过正规的学校读书,更是立志兴办各种教育,通过文化提升人的修养。我想,只有内心纯真与豁达的人,才能在历经一切悲苦之后,依旧保持这样的达观积极。他气吞山河却依然天真,成功连连却与世无争,面对仇怨只播洒爱心。希望这个暑假,我们可以通过文字,和星云大师结缘,在繁杂之中重拾一片心灵的宁静,更有力量的出发。02旁征博引、简单朴素让人心领神会,豁然贯通在网上搜索星云,会看到各种星云语录。语录有真有假,但星云文字的精妙、易读却是公认。他的文字,常常未提一个“佛”字,但却能入木三分地打动人心。讲处世的态度,他说:第一点,出口伤人的时候要沉默,少说一句话,就风平浪静。第二点,对方无理要容忍,心里明白,外表太软,一点都不伤感情。第三点,别人受难的时候,要体恤,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谈人生,他说:人生就像一个皮箱,有用的时候,把它提起,不用的时候,把它放下。放下思想里的执著,放下心理的执著。对自己的道理,一点不肯放下,别人是没法接受的。他把大量晦涩的佛教理论“压”进现实生活里,尽可能转化为普通人能听得懂、能指导生活的语言。而这些文字,也蕴含着他毕生践行的人生观:给人信心,给人欢喜,给人希望,给人方便。这个暑假,希望这套蕴含星云大师一生做人智慧的书,可以陪伴大家度过人生艰难、困惑、闲暇的时光。收获一份更豁达的胸怀和平和的心境。好评如潮!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0月8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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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履新后,他职务进一步明确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海关总署官网“领导成员”栏目更新信息显示,新任海关总署党委委员张宝峰已任总署办公厅(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公开资料显示,张宝峰,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他曾任海关总署国际司司长等职,至迟于2022年9月履新石家庄海关关长。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国海关工作、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海关监管工作、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出入境卫生检疫等。此前,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一职由副署长赵增连兼任。来源:不是官话、海关总署官网等PS:昨天看到一句话,说:很多人问,为什么要多读历史?因为,一个人的无知,往往是对历史的无知。历史读多了,你会见到各种大势,各种历史中不为人知的一面,各种被命运洪流裹扶而去的微小个体,你会发现人的渺小,世事的既定和多变。《一读就上瘾的中国史》
10月7日 上午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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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五省书记的巨贪,栽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王三运,1952年12月生,山东单县人,曾任贵州省委副书记、四川省委副书记、福建省委副书记、安徽省委副书记、甘肃省委书记。
10月6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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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按摩让女生“产生欲望”后发生关系,算性侵吗?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几天,刷到一则“阴间新闻”:一个女孩去学习按摩,被男老板引导发生关系。女孩告知父母后,父母报警,告男老板性侵。整个过程中女孩没有反抗、拒绝的言行。这种情况下,男子性侵罪名成立吗?没有反抗的性行为,如何判断性侵?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被动方“没有拒绝和反抗”、“产生快感”。是否能成为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凭证?法律专家表示,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开头这个案子里,受害女孩张某,年仅15岁,从未有过性经历。到王某的按摩店,本意是学习按摩,与其没有任何感情纠葛。王某以教授张某按摩技术为由,带张某到楼上,为其按摩、教学。见张某年少无知,心生歹意。张某已经年满15周岁,王某也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张某全程没有反抗,事后才报警。男性视角上,张某的行为就好像是“事后翻脸”。但在女性视角上,她的情绪可能有茫然、无知、恐惧等种种。众所周知,强奸的司法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专业律师认为,张某虽然年满15岁,但尚未成年,没有性经历。对遭遇强奸,缺乏反抗意识,基本是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而王某主观恶意强烈、明知故犯,强奸罪名是成立的。生理快感≠精神快感or性同意电影《亵渎》里有一句话:“你被狗咬了会觉得疼,难道这就说明你是个懦夫吗?”同理,被性侵感到了生理快感,难道就说明你是个荡妇吗?很明显,答案都是否定的。电视剧女心理师中,白领李薇在一场酒局中,被客户灌醉后强奸。被灌酒时,她明知不妥,但为了争取业绩,还是硬着头皮,一杯接一杯地喝。被侵犯时,她心里抗拒,但身体却有了反应,迎合着施暴者……这让她陷入了对自己的怀疑中:我在享受吗?这件事是我也渴望的吗?于是,她没有底气报警,也不敢跟任何人说。她觉得自己是一个被欲望控制的女人,她肮脏、恶心、轻浮。正如林奕含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说的那样:“强暴一个女生,全世界都认为是她的错,连她都觉得是自己的错。”我们对性侵,对性,充满了偏见,客观科学的认知实在太少了。实际上,遭遇性侵,身体很多本能反应,都是不受主观意识所控制的。比如僵直状态、比如性快感、比如下意识地配合……无论你的真实想法是怎样的,它都可能会产生。所以,请记住:无论你是无知中、恍惚中、被隐形胁迫中……跟人发生了关系。无论过程中感到快感,还是没有感到快感。只要这件事违背了你的意愿,那就是性侵。与受害人的道德感无关,是施暴者犯下了罪行。每一起性侵案背后,都有偏见在推波助澜国内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在遭遇性侵后,93%的受害者,选择了不报案。安徽曾经有一位强奸犯,16年间,强奸了116人。受害人包括他妻子的妹妹、孕妇、未成年女孩……他之所以逍遥法外了那么久,原因就是:被强奸的人,没有一个反抗和报案。她们之所以不反抗,绝对不是因为喜欢对方。而是因为声张此事带来的羞愧,甚至要大于性侵本身。她们之所以沉默,绝对不是因为享受强奸。而是因为报案带来的伤害,甚至要大于性侵本身。至今在各种性侵案下,仍然能看到众多:“一个巴掌拍不响”、“就是价钱没谈妥”、“技术不好翻脸了”、“明明就很享受”……等等关于对受害者的偏见,乃至侮辱。对于性侵,旁观者很难做到真正的“感同身受”。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视剧《难以置信》中,女孩玛丽遭遇性侵后,没有表现出崩溃和痛苦。于是所有人,包括警察和她的养母,都觉得她在说谎。为了避免麻烦,玛丽决定妥协,她“承认”自己说谎,希望调查就此结束。然而,噩梦才刚刚开始。警察要起诉玛丽报假警,网络暴力将她逼得毫无退路。直到两位女警官,在调查另一起强奸案时,才让玛丽沉冤昭雪。如果没有这两位女警官,结局会是怎样?玛丽会被网暴到什么地步,她会遭到旁人怎样的闲言碎语,她的生活还能继续吗……那时候她一定会想:如果我一开始就保持沉默,就好了。所以说,每一起性侵案,都是全社会对受害者的偏见、绑架促成的。如果多一点重视、关爱和共情,不会有那么多受害者选择沉默,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犯罪者逍遥法外!发生关系需要彼此尊重,别把“意淫”当同意现实中,床笫之间,女性很少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很多时候,男女都是在暧昧的言行中,水到渠成地发生关系。这就导致对“性同意”的定义发生了分歧。不少人,无论男女,都有一种约定俗成的看法:女孩同意跟男孩单独喝酒,就是同意发生关系。女孩主动进入男孩的房间,就是同意发生关系。更可怕的是,某些人正在无限扩大他们心中所谓“性同意”的范畴。韩寒曾经就说过:答应吃饭=答应上床。答应牵手=答应做一切。这种“意淫式性同意”,结果很可能会产生严重的误会。罗翔曾说过一个案例:“凌晨三点,男的约女的到家里喝酒,女的同意了。醉酒以后跟女方发生关系,女方说了不,但无力反抗,次日女的报警,男的算不算强奸?”答案是算,非常算。“凌晨到男人家喝酒”,并不能代表性同意,只能算她认可了危险。而女性言语上的拒绝,就是不同意,不是什么欲拒还迎。如果想要避免这种误会,最好的方式就是询问。得到明确的同意后,再去发生关系。过程中,对方如果表达出不,也要立即停止。有一个关于性同意的比喻很恰当:你可以给你的客人泡一杯茶,但对方随时可以选择喝或不喝。千万不要在客人不想喝、或者无意识的时候,硬灌给他喝。不要试图在现实里扮演“霸道总裁”,去随意占有、侵犯女性。请记住罗翔说的一句话:“尊重而非剥削与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版权说明:来源:刑事法律事务
10月6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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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居住权的房产,能被执行吗?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母亲将唯一房产过户给女儿并约定终身居住权不料女儿欠债房子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母亲的居住权谁来保障?案情简介2004年,谭某将自己名下的唯一房产过户给女儿刘某,并签订协议约定:谭某有终身在此房产居住的权利。此后,谭某一直在该房产居住。2015年,刘某因欠钱被债权人张某起诉,后法院判决刘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为规避执行,将房产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至母亲谭某。张某发现刘某转移房产的行为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张某未向行政机关主张将上述房产更名至刘某名下,因此房产仍然登记在母亲谭某名下。2018年,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房产。2020年,谭某恐老无所居,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出停止对上述房产执行等诉讼请求。法院审理首先,即使张某撤销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但由于过户登记未被撤销,涉案房产仍登记在谭某名下,张某应在依法撤销涉案房产登记,并登记回转至刘某名下之后,方可继续申请执行涉案房产。其次,谭某将唯一住房赠与女儿刘某,且双方有协议约定谭某对涉案房产有永久居住权,在赠与合同附有终身居住的条件下,刘某有保障谭某居住需要和安享晚年的义务,刘某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也因赠与人享有居住权而受到限制。因此,涉案房产暂未达到可执行的条件。张某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另行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法院判决不得执行上述房产。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从受赠子女的角度来看,子女作为受赠人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就应当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同时子女对受赠房屋的所有权也因该义务而受限,保障老人在该房产中的居住权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并无证据证明其债权系基于对案涉房产的权利状态的信赖而形成,由于房产设立了居住权而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另行申请以恢复执行。本案排除执行有利于维护良好社会风尚,也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父母晚年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对子女疼爱的表现;子女以该房产供父母居住,并赡养父母安享晚年,是接受赠与的应有之义。支持排除执行并指引债权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既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也维护了孝老爱亲的中华传统美德。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10月6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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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举报社保、税务等威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典型案例)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以举报未缴社保、提起劳动仲裁、投诉违法经营、举报税务问题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10月6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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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按摩让女生“产生欲望”后发生关系,算性侵吗?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几天,刷到一则“阴间新闻”:一个女孩去学习按摩,被男老板引导发生关系。女孩告知父母后,父母报警,告男老板性侵。整个过程中女孩没有反抗、拒绝的言行。这种情况下,男子性侵罪名成立吗?没有反抗的性行为,如何判断性侵?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被动方“没有拒绝和反抗”、“产生快感”。是否能成为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凭证?法律专家表示,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开头这个案子里,受害女孩张某,年仅15岁,从未有过性经历。到王某的按摩店,本意是学习按摩,与其没有任何感情纠葛。王某以教授张某按摩技术为由,带张某到楼上,为其按摩、教学。见张某年少无知,心生歹意。张某已经年满15周岁,王某也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张某全程没有反抗,事后才报警。男性视角上,张某的行为就好像是“事后翻脸”。但在女性视角上,她的情绪可能有茫然、无知、恐惧等种种。众所周知,强奸的司法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专业律师认为,张某虽然年满15岁,但尚未成年,没有性经历。对遭遇强奸,缺乏反抗意识,基本是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而王某主观恶意强烈、明知故犯,强奸罪名是成立的。生理快感≠精神快感or性同意电影《亵渎》里有一句话:“你被狗咬了会觉得疼,难道这就说明你是个懦夫吗?”同理,被性侵感到了生理快感,难道就说明你是个荡妇吗?很明显,答案都是否定的。电视剧女心理师中,白领李薇在一场酒局中,被客户灌醉后强奸。被灌酒时,她明知不妥,但为了争取业绩,还是硬着头皮,一杯接一杯地喝。被侵犯时,她心里抗拒,但身体却有了反应,迎合着施暴者……这让她陷入了对自己的怀疑中:我在享受吗?这件事是我也渴望的吗?于是,她没有底气报警,也不敢跟任何人说。她觉得自己是一个被欲望控制的女人,她肮脏、恶心、轻浮。正如林奕含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说的那样:“强暴一个女生,全世界都认为是她的错,连她都觉得是自己的错。”我们对性侵,对性,充满了偏见,客观科学的认知实在太少了。实际上,遭遇性侵,身体很多本能反应,都是不受主观意识所控制的。比如僵直状态、比如性快感、比如下意识地配合……无论你的真实想法是怎样的,它都可能会产生。所以,请记住:无论你是无知中、恍惚中、被隐形胁迫中……跟人发生了关系。无论过程中感到快感,还是没有感到快感。只要这件事违背了你的意愿,那就是性侵。与受害人的道德感无关,是施暴者犯下了罪行。每一起性侵案背后,都有偏见在推波助澜国内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在遭遇性侵后,93%的受害者,选择了不报案。安徽曾经有一位强奸犯,16年间,强奸了116人。受害人包括他妻子的妹妹、孕妇、未成年女孩……他之所以逍遥法外了那么久,原因就是:被强奸的人,没有一个反抗和报案。她们之所以不反抗,绝对不是因为喜欢对方。而是因为声张此事带来的羞愧,甚至要大于性侵本身。她们之所以沉默,绝对不是因为享受强奸。而是因为报案带来的伤害,甚至要大于性侵本身。至今在各种性侵案下,仍然能看到众多:“一个巴掌拍不响”、“就是价钱没谈妥”、“技术不好翻脸了”、“明明就很享受”……等等关于对受害者的偏见,乃至侮辱。对于性侵,旁观者很难做到真正的“感同身受”。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视剧《难以置信》中,女孩玛丽遭遇性侵后,没有表现出崩溃和痛苦。于是所有人,包括警察和她的养母,都觉得她在说谎。为了避免麻烦,玛丽决定妥协,她“承认”自己说谎,希望调查就此结束。然而,噩梦才刚刚开始。警察要起诉玛丽报假警,网络暴力将她逼得毫无退路。直到两位女警官,在调查另一起强奸案时,才让玛丽沉冤昭雪。如果没有这两位女警官,结局会是怎样?玛丽会被网暴到什么地步,她会遭到旁人怎样的闲言碎语,她的生活还能继续吗……那时候她一定会想:如果我一开始就保持沉默,就好了。所以说,每一起性侵案,都是全社会对受害者的偏见、绑架促成的。如果多一点重视、关爱和共情,不会有那么多受害者选择沉默,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犯罪者逍遥法外!发生关系需要彼此尊重,别把“意淫”当同意现实中,床笫之间,女性很少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很多时候,男女都是在暧昧的言行中,水到渠成地发生关系。这就导致对“性同意”的定义发生了分歧。不少人,无论男女,都有一种约定俗成的看法:女孩同意跟男孩单独喝酒,就是同意发生关系。女孩主动进入男孩的房间,就是同意发生关系。更可怕的是,某些人正在无限扩大他们心中所谓“性同意”的范畴。韩寒曾经就说过:答应吃饭=答应上床。答应牵手=答应做一切。这种“意淫式性同意”,结果很可能会产生严重的误会。罗翔曾说过一个案例:“凌晨三点,男的约女的到家里喝酒,女的同意了。醉酒以后跟女方发生关系,女方说了不,但无力反抗,次日女的报警,男的算不算强奸?”答案是算,非常算。“凌晨到男人家喝酒”,并不能代表性同意,只能算她认可了危险。而女性言语上的拒绝,就是不同意,不是什么欲拒还迎。如果想要避免这种误会,最好的方式就是询问。得到明确的同意后,再去发生关系。过程中,对方如果表达出不,也要立即停止。有一个关于性同意的比喻很恰当:你可以给你的客人泡一杯茶,但对方随时可以选择喝或不喝。千万不要在客人不想喝、或者无意识的时候,硬灌给他喝。不要试图在现实里扮演“霸道总裁”,去随意占有、侵犯女性。请记住罗翔说的一句话:“尊重而非剥削与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0月6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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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藩240个子孙,无一败家子!他的处世心机,受益终生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有人说:阅尽世间万卷书,不如读懂曾国藩。小编深表认同。中华上下5000年,智慧者众。可唯有曾国藩,是真正靠后天历练成的处世高手。他用自己的一辈子证明了——一个资质平平的人,不断扩张自己的见识和本领,就足以成为非凡之人。他自小“以笨闻名”,科举考了7次才中;30多岁在职场上因不懂官场规则,被同事领导排挤,多次想要辞官;40岁,作为文官的他,连马都骑不好,却被赶鸭子上架去带兵;打仗屡战屡败,求助无门,他甚至两次写好了遗书,想要跳河自杀……但就是这样一个什么都干不成的普通人,却靠着“守拙”和“格局”四字,成为比肩孔孟、王阳明的“半个圣人”。有人说,曾国藩最值得细品的,不是他的逆袭之路多精彩。而是他再怎么受挫,也从不靠厚黑权谋之术逆袭,反而用为人处世之道、谋事之法服人。看人看事,他一针见血,金句频出:“不为圣贤,便为禽兽”;“未来不迎,当时不杂,过往不恋”;“古今天下之庸人,皆以一惰字致败;古今天下之才人,皆以一傲字致败”。都说富不过三代,但曾国藩用一千多封书信,让曾家10代出了200个人才,无一败家子。梁启超从《曾国藩家书》,收获了一套家庭教育良方,所以他一门九子,个个才俊。李嘉诚说:听他两句话,足以学会做人做事。如果你也想读读曾国藩,小编强烈推荐被钱穆等众多名人翻烂了的——《曾国潘家书》从前几年开始,小编就一直想给大家推荐《曾国藩家书》。写给父母、兄弟、子女等人的一千四百余封家书,这是他用一生总结出的处世智慧、做人准则。从持家、读书、立身,到做人、为官智慧,面面俱到。像我们熟知的这些金句,都出自《曾国藩家书》。“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莫问收获,但为耕耘”......从梁启超等中国历史上久负盛名的大家,都曾从中借鉴,指导子女。国学大师钱穆更称它是“十年来,时时指导我读书和做人的一部书”。一部家书的集成,往往就是几代人精神、学识的凝炼。但市面上,曾国藩家书合适的版本实在太少了!直到最近发现的由获“中国图书影响力100强”等多项图书大奖的团结出版社出品的这套《曾国藩家书》译文权威,讲解有趣,内容完整。⊙收录全,共计收录1400多封家书,没有删节,读起来原汁原味。⊙文白对照,整套书原文+全注+全译,无论男女老少,轻松品读。这是一个学者对读书治学的经验之谈,更是一个改变历史,胸中有着万千沟壑的大人物的心灵世界的袒露。无论你身处什么角色,是为官、为人、为商、为学、还是为父母,都能从其中学到你需要的智慧。让一代又一代读者,给出好评。若你从未读过曾国藩,那这一本足以入门,为你打开一个全新的思想世界。整套书全4册,排版舒朗,大字号,久读不累。最关键的是性价比超高!没有人天生就卓越出众,但向强者学习,你可以少走弯路。用牛人的智慧,放大自己的格局。做人、处事、为学、治家永不过时的一生智慧回望曾国藩的一生,他智商平常,考了7次才中秀才,却以“笨”“拙”的精神成为大清“中兴第一名臣”;他临危受命,在大家都不看好的情况下,组建湘军,力挽狂澜,扶大厦之将倾;他眼光长远,率先抛弃落后观念,倡导洋务运动。建造了中国第一艘轮船,建立了第一所兵工学堂,安排了第一批赴美留学生......影响了中国近代化的历史进程。他走过的每一步都成为人生精进的基石,最终从笨人到圣人,成为大清王朝的最后领航者。而他的家书,可以说字字泣血,包含了曾国藩对下一代的希冀。内容涵盖学习、修身、处世、治家、教子、交友、用人、理财、为政等方面,浓缩了他历经一生总结出来的智慧。与人交往、谋事——他从一介书生,到继王阳明之后的“千古第一完人”。洋务运动领袖李鸿章、收复新疆的左宗棠等都是他的门客。这都归功于他极强的识人用人、谋事之术。关于子女教育,曾国藩主张读书明理、勤俭持家、兢兢业业。“凡人皆望子孙为大官,余不愿为大官,但愿为读书明理之君子。”他的后代能出200多人才,靠的不只是智慧,更是他懂得不做“降落伞父母”,因材施教。事业、职场上——他教你要有稀缺的“成长型心智”,“从前种种,譬如昨日死;以后种种,譬如今日生”关于学习,曾国藩提出了“读书三要”的论点:“士人读书,第一要有志,第二要有识,第三要有恒……此三者缺一不可。”为人处世,求学读书,官场之道,到婚姻治家,与人交往,直面逆境的勇气.....一字一句,都是这个“完人”,总结自己人生经验,写给后代的人生谏言。但凡读过一篇,都能有所收获。也难怪钱穆老先生把它放在枕边,时时翻阅。好读易懂,全注全译20岁可读、30岁爱读、40岁必读曾国藩的一生,可以教给我们的,远胜读多少遍方法书。整套《曾国藩家书》罕见的零删减全本+全译,完整收录了曾国藩一生,1400多封写给家人、子女的书信。不仅底本权威,注译团队汇集了史学、文学专家。逐字逐句的勘校、翻译,轻松读懂曾国藩智慧。可以说是市面上,曾国藩家书完整的版本。曾国藩才智并不突出,却极擅长识人用人。“举天下之才,以成天下之事。”他带出的人才,洋务运动领袖李鸿章、收复新疆的左宗棠......占据晚清军政半壁江山,影响后世上百年。用这套书来作为了解曾国藩的入门之作,再好不过。最重要的是,《曾国藩家书》畅销三十年来,不管什么年龄段的读者,读起来都津津有味。曾国藩的一生,既是一本内心强大的处世之学,也是修身谋事的智慧之书。读懂曾国藩,你能获得的不只是学习工作、家庭教育、为人处世的方法。还有修身、识人用人、管理的策略,开阔眼界,放大格局。这也是为什么,总有高考作文用他的金句开题,许多公务员考试也能看见他的名字。如果你也想读读曾国藩,看看他如何谋事如神、勘破人心,这套书就够了。不到一顿大餐钱,就能给你一生的处世哲学,真的太值了~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0月6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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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红律师”!掉入法律咨询服务圈套的人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案例一:今年5月,张潇雨到门诊就医时被拔错一颗牙,她和医院就赔偿金额一直无法达成共识。她咨询了当地卫生局,工作人员建议她去法院起诉。偶然的一个机会,张潇雨刷短视频看到一条法律咨询公司的广告。这家公司的账号有200多万粉丝。记得视频里介绍的公司有专业的律师,于是她私信对方,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很快,法律咨询公司自称“律师”的人联系上张潇雨,把她拉进一个五人微信群,每个工作人员的微信名后缀都是“法务主任”。听了她讲述的纠纷,一名自称“法务主任”的工作人员跟她说,“你一定要打官司,必须要维护你的权益。”慎重期间,5月10日张潇雨开车一个多小时到了这家咨询公司。办公区域内,她没有看到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但发现他们有很多的奖牌,墙上挂着十多面锦旗,摆放着跟官方媒体合作的各种奖杯。接着,她被带到一间独立的办公室,一名“法务主任”拿出一份合同。签合同时,她问,群里面哪一个是律师?一位西装革履的中年男性回答说,我们整个法务团队都是为你服务的。签完合同,张潇雨便转给法律咨询公司7000元,之后的沟通都是线上进行。张潇雨联系的这家咨询公司叫“广律在线法律事务所”,而她误以为“法律事务所”便是“律师事务所”。工商信息显示,这家“广律在线(东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经营范围包括法律咨询(以上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和辩护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等内容。张潇雨回忆,签订合同后,“法务”只帮她做了两件事,写起诉状和网上立案。第一次办立案时,材料还被退了回来,因为证据材料没有标注页码。张潇雨和法律咨询公司签合同不到半个月,医院门诊主动提出和解,愿意赔偿她3万块,她同意了。达成协议后,她在“法务群”里说,她要求撤诉,但“法务”说,这样做影响了我们的利益。张潇雨和解后想撤诉,咨询公司要求返点费她后来才知道,不管她如何拿到赔偿,都要给咨询公司5%的返点费。于是她又转过去1150元“返点费”。他们收了钱,就把张潇雨踢出了微信群,接着拉黑了她。咨询公司收到返点费后将张潇雨移出群聊第二天醒来,张潇雨越想越气,拨打12345热线后,工作人员把此事下发到当地的街道办处理。街道办告诉她,已经签了合同,要维权的话,就去法院起诉。当地司法局的人也回电说,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法律咨询公司的管理办法,他们无权管理这些公司。她也向税务局举报过咨询公司没开发票,第二天这家咨询公司仅补开了发票,退款仍然不了了之。案例二:30岁的李青从事电商行业,7月为追回欠款,李青报过警。但警察说这属于民事纠纷,没法立案,建议她到法院起诉。在抖音上刷到四川的“宏大无忧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为对方是“律师”,便联系了对方。对方发给她既往成功案例,跟她视频通了话。她看到视频中的男人向她出示了营业执照,展示了办公环境,觉得“还蛮正规的。”李青花了600元委托法律咨询公司追回欠款,提供了欠款人的电话。随后,“律师”称进行过两次电话催款未果。他们让李青给对方微信发了一次催款函后,对方拉黑了她。无法联系上欠款人,“律师”建议李青走法律起诉程序,同时又让她交了1752元,对方发来了一份电子合同。李青担忧只有欠款人的手机号、姓名和微信号,以及她跟欠款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律师”说,这些证据已经很充分,可以调查出来欠款人是谁。她追问,如果起诉不成功怎么办?得到的答复是,费用全部原路退回。基于信任,她又转去调查费1752元。但四天后,“律师”告诉她,她提供的手机号码跟欠款人的姓名不匹配,他们无法查出对方是谁。那一刻,李青有种被欺骗的感觉。那天是8月4号,她要求全额退款。她打咨询公司的售后电话,工作人员说需要扣除相应的费用,只能退900元。后续:投诉无果后,张潇雨去了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看了合同,就说她被骗了,“你签的是法律服务合同”。律师告诉她,如果法院能立案,根据以往判例,可能会判决把支付给咨询公司的费用退还给她。这名律师的代理委托费约5000元,而前前后后已经转给咨询公司8000多元。后来,张潇雨在网上找到和自己类似的群体,结果发现一两百号人的群里面,每一个人都“被法律咨询公司骗过”。而这群人所认为的欺诈,因为此前没有注意保存完整的证据,从法律层面又很难被认定。最终,张潇雨还是决定要起诉这家法律咨询公司,在她保留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里,有法律咨询公司人员自称律师、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7月,张潇雨去了一趟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等材料。她在起诉状里主张对方诈骗:对方自称可以帮她打医疗官司。不过目前,她还没有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为保护受访者隐私,以上人物均为化名。)张潇雨和法律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以上内容来源:澎湃新闻的《掉入法律咨询服务圈套的人》一文)注意!“网红律师”竟然诈骗?已有多人上当最近,有位李先生拨打《现场》栏目热线称,他的父亲在2022年7月做工时,不慎跌入电梯井负一楼,受了重伤,想申请工伤认定,并争取合理赔偿。机缘巧合之下,李先生通过抖音平台,找到一位“网红”律师帮忙,结果却令他备受打击。究竟发生了什么?找了个所谓的抖音“网红律师”,付出了39000元的服务费,工伤赔偿却一分没拿到……这样的“网络大坑”让人踩得又痛又伤。李先生说,自己和家人对法律条文都比较陌生,对法定流程也不了解,于是在网络上查找相关信息。2022年7月28日,李先生在刷抖音时,看到一位名叫“工伤法律法规科”的主播,背景照片是一张律师执业证的封面,上面写着“专业处理福建工伤第八年”“农民工身边的法律顾问”。在视频里,大家都叫他宋律师。李先生看到,这位宋律师的抖音视频里有很多成功帮助农民工维权的案例,于是联系了对方。宋律师表示,可以帮助李先生的父亲李福志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2022年8月25日,李先生和宋律师所在的福建永时法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并交了3000元的保证金。2023年11月30日,法院开庭仲裁,仲裁结果却让李先生无法接受。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认为,李福志与康耐德公司已就案涉工伤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根据约定,李福志不得就此事再向康耐德公司主张权利,故驳回李福志要求福建康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等请求事项。李先生说,根据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结论,他父亲的伤残级别达到了八级。他咨询过律师,像这样的工伤,用人单位大约要支付十七八万元的工伤赔偿,加上用人单位帮劳动者购买的十万元意外保险赔偿,他总共应该能拿到二十七八万元的赔偿。可最后,工伤赔偿却连一分钱都没拿到。当李先生再联系宋律师时,对方竟然失联了。
10月6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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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外孙女孔东梅:将外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理念贯穿公益事业中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慈善应当是一种激发,而非简单的给予。”东润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孔东梅说。作为毛泽东的外孙女,公益的基因根植在孔东梅身上许多年。2015年,孔东梅创办东润公益基金会,开始了全职公益人的道路。随后的她,创办“东润启航奖学金”点亮孩子身上的梦想;寻找有潜质的艺术团体,打造“东润星尘艺术团”;发起“东润杯·青少年足球邀请赛”,将232支中小学校园足球队、3000余名球员带上绿茵场。“让少年保有梦想,让家庭充满希望,让社会享有公平。”孔东梅和她的团队希望孩子们能在探索中增强综合素养,通过创新、体验,获得成长。以下是新京公益与东润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孔东梅的对话。东润公益基金会创始人、理事长孔东梅(郭延冰
10月6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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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级贪官在嫖娼时,与2名卖淫女当场一起被抓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在2009年的春末夏初,天津的天空下,一场关于正义与腐败的较量,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悄然上演。5月28日,这一天被历史铭记,不是因为春日的和煦,而是正义的光芒穿透了阴霾,照亮了腐败的深渊。法庭内,气氛凝重而庄严,阳光斑驳地洒在审判席上,映衬出法律不可动摇的权威。▲米凤君,男,回族,1942年8月生,山东禹城人,生于吉林长春。2009年3月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米凤君,这位曾身居高位、手握重权的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其人生轨迹在这一天画上了不完美的句号。他曾在长春政坛呼风唤雨,担任过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重要职务,仕途看似一帆风顺,实则暗流涌动。权力的膨胀逐渐侵蚀了他的初心,经济问题如影随形,虽多次侥幸逃脱,但终难逃法网。米凤君的堕落,并非一朝一夕。长春城中的百姓对他怨声载道,他的贪婪如同无底洞,吞噬着公共资源,被戏称为“米老鼠”,讽刺其贪婪成性。而他好大喜功,盲目推动的城市改造项目,更是让长江路等繁华地带变得破败不堪,民众痛心疾首,又赠其“米大扒”之名,表达着深深的愤怒与不满。随着长春市委原副书记田忠案的爆发,米凤君的末日也悄然临近。知情者告诉记者,米凤君近十年来虽多次被发现经济问题,但均“有惊无险”。直至2008年3月,米凤君的老部下、长春市委原副书记田忠“卖官案”开庭,田忠为求重大立功,避免被处极刑,在一审开庭后即进行检举,检举内容便包括其老上司米凤君的问题。田忠的背叛,如同一枚重磅炸弹,将米凤君的种种不法行为公之于众,舆论哗然,正义的力量开始汇聚。米凤君虽试图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制裁,但法网恢恢,他最终在长春市吉隆坡大酒店被中纪委与吉林省反贪局联合布下的天罗地网中落网,与两名卖淫女一同被擒,这一幕成为了其腐败生涯的终结符。法庭上,面对铁证如山,米凤君无法再逃避。2009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米凤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判决,不仅是对米凤君个人罪行的惩罚,更是对所有贪腐官员的警示: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赋予的重托;滥用权力,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十五年过去,米凤君的故事虽已成为历史的一页,但它留给人们的教训却是深刻的。它告诫我们,无论身处何位,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初心,廉洁奉公。权力是双刃剑,唯有正确行使,才能造福于民;一旦偏离轨道,便会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版权说明:来源:综合自人民网、荆楚网及网络
10月5日 上午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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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得干预民事纠纷,但违反治安管理应处理。房屋租赁期间,房主为收房不听民警劝阻强拆锁芯,属不正当私力救济,构成故意损毁财物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0101行初266号原告姚*勤,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月悦星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法定代表人田静,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宇,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卢旸,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副所长。第三人北京宏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垡头金蝉路南侧二区3005。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原告姚*勤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一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北京宏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勤,被告东城分局委托代理人陈宇、卢旸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宏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法定事由扣除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东城分局于2020年1月17日对原告姚*勤作出京公东行罚决字[2020]
10月5日 上午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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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炒股均为亏本的中院民庭庭长,收受多名律师钱款,被判刑四年半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蒙某相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审判员、民三庭副庭长和庭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苏某荣、张某德等13人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111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10月5日 上午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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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加班给3倍工资还是4倍?不给加班费而安排补休行吗?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一、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是给3倍工资还是4倍?答:额外支付3倍,实际到手4倍《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为法定节假日本身就是带薪假期,即使放假单位也要给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其中明确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另外支付3倍工资,这里是另外支付,加上法定节假日本身系带薪假期,所以如果法定节假日加班,实际到手是4倍工资。二、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能补休而不给加班费吗?答:不能补休,必须给加班费《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原因就是法定节假日一般都属于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假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不仅影响到劳动者的休息,更重要是影响到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是通过补休是无法弥补的,因此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仅不能安排补休,还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版权说明: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库
10月5日 上午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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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岁的朱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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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 上午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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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9.8神作,中国人的处世之道,都被它说透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理解适用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附:典型案例: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延伸阅读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10月4日 上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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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不通的法院电话,究竟是因为工作太忙,还是干脆不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8月5日,“新黄河”报道,近日,有市民反映接到自称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人员的来电,在随后市民回拨该电话号码时,却一直无法正常接通。市民疑惑,是不是“法院的电话是智能语音电话,根本没人接听。”“是不是法院的号码被黑了?”为了验证市民遇到的情况及疑惑,新黄河记者尝试拨打市民提供的“8791”开头的该法院的电话,电话拨通后传来“欢迎致电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的提示音,在提示音结束后,该电话立即自动挂断,记者连续拨打几次,结果均一致。记者号码查询,得知市民提供的电话号码就是法院的,随机采访了该法院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落实。”有律师发文,究竟是工作太忙,还是根本不接?我也曾遇见过:接到开庭通知后,我满怀信心等待开庭,然而开庭前几天接到贵州省某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电话,因法官家中有事,开庭推迟。几天后又电话询问贵州省某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被告知法官还在办理家里事务,具体开庭时间未定。最后到现在都未开庭,连合议庭成员都还没有组成,但却下了有合议庭成员的裁定书。不想案件拖延的,不只有当事人,也有法官。我相信没几个法官愿意案件一直攥在手里,淡定看着审限红灯闪烁,当法官点击结案,看审判系统存案数下降的时候,也是法官最解压的时候。现在很多法官手里都百来个案子,要送达,要开庭,要接待,要写判决,一般每个案子审限就三个月,周末加班写判决是常有的事,律师就经常在下班后或者周末接到法院电话和短信,这样的工作强度确实很难兼顾到每一位当事人。当然,也有些法官确实会对有些案件畏难,拖延,谁都还没个拖延想偷懒的时候,但是审限红灯在他的系统跳,超期不结案是要上审委会说明情况,甚至问责的。大家互相体谅,如果你确实有需要,可以邮寄材料或者到法院找法官。如果在上海,可以12368留言,亲测回复很快。电话是很难找到他们的,要么在开庭,要么在去开庭的路上,要么写判决不想被打扰。如果说法官、书记员工作忙,不是在开庭,就是在开庭的路上,我们可以理解。可是,做律师时间久了慢慢地发现,有的法院的电话无论何时都无人接听,不是占线忙音,从法官到助理到书记员,均无人接听。即便去法院找,根据法院接待人员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不过,法院人员需要联系律师的时候,拨打的电话却正是我们天天打不通的电话,这不免令人疑惑,这个电话号码原来没有错,只是用于法院主动拨打吗?关于法院人员不愿接听电话的消息也有耳闻,但终究不愿意相信这是真的。可是,一天天一次次的电话打不通,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不接呢,法官和书记员在开庭不接,助理呢?此外,有的法院立案窗口电话都很难打通,真的是“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有人称这个方式可以联系到法官,有人试过吗?1、拨打“所在区号+12368”;2、接通后选择人工服务,告知需要给法官留言;3、这时候工作人员就会问你的姓名以及你案件的名称,你如实告知你的身份,以及你案件的原被告信息就可以,然后简要说一下你需要给法官留言的信息;4、人工坐席会登记你的情况,再把你需要联系法官的需求以工单形式派发给具体的法官,法官收到12368通知后一般都会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处理。有人称,自己连续打了两天法院电话都没人接,不得不在第三天的下午3点多通过12368留言,次日早上9点半就接到了法官的来电,顺利解决了问题。有法院已经开始治理法院电话难打通问题,有效果吗?当事人想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联系法官,可法官由于开庭或外出办案联系不上怎么办?别急,“约见法官系统”帮你快速与法官取得联系。司法为民,服务先行。通化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打官司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针对当事人办理诉讼业务过程中“联系法官难”这一现象,配置了“约见法官系统”,第一时间响应当事人司法诉求。“我要投诉!”近日,当事人李先生来到通化中院诉服大厅,情绪十分激动,要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诉服中心工作人员通过进一步交谈,了解到该当事人因为给承办法官打电话无人接听,从而怀疑法官是故意不接其电话。工作人员耐心地向其介绍了法官的日常工作状态,开庭、合议、法官会议、外出办案等工作都可能导致无法接听电话。同时将李先生引导至“约见法官系统”前,告知其可以通过该系统的留言功能反映诉求。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李先生通过扫描身份证实名认证后,选择案件的承办法官一键拨打电话,在无人接听的情况下,输入文字内容进行了留言。“法官的手机会接收到你的信息,并能够查看留言内容。请耐心等待,承办法官会联系你的”,工作人员向李先生说明了系统的后续操作流程,及时打消了他的顾虑。“早知道有这个设备可以留言,法官能看到我反应的情况,我就不着急了”。李先生心平气和地说着,满意地离开了法院。“约见法官系统”的应用,搭建起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与纽带,使当事人找得到人、办得了事,让司法为民更接地气,让如我在诉落到实处。注:本文综合来自网络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0月4日 上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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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能置身事外:上海超市伤人致3死15伤事件,事件的起因引发反思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10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松汇中路某超市内一男子持刀伤人致3人死亡。通报详情如下:2024年9月30日21时47分,松江公安分局接报警称,松汇中路某超市内有一男子持刀伤人。接报后,民警迅速到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37岁)被当场抓获,18名受伤人员马上送医救治,其中3名伤者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伤者无生命危险。据初步侦查,林某某因个人经济纠纷,来沪泄愤实施上述行为。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有现场目击者们至今心有余悸:一位女生本怀着轻松的心情去超市准备吃一顿火锅,却不幸遭遇了这场灾难。回忆起当时的场景,她满心恐惧,直言谁遇到这样的事情都会后怕不已。她亲眼目睹了林某某被抓的经过,那一刻,恐惧几乎将她淹没,差点晕厥过去。另一位目击者也表示,看到受伤的两名受害者后,内心的震撼久久无法平息。9月30日,本来应该是一个长假前愉快的夜晚,谁也未曾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让在场的人惊恐万分,令新闻围观者痛心和震惊。根据通报,这起事件的起因正在引发关注:嫌疑人林某某,年仅37岁,因个人经济纠纷,来沪泄愤实施上述行为。有网友分析,林某因个人经济纠纷,肯定不是他欠别人钱,而是别人欠他钱,或者是某单位欠薪不给。有网友质问,为什么伤及无辜、冤有头债有主、乱杀无辜罪恶极大法律难容。什么样的经济纠纷能让一个受害者特意跑到上海,发泄私愤、伤及无辜,活生生变成了害人者?有网友表示,现在是法治社会,可以通过报警,走法律诉讼,都能拿回属于你的钱,法律永远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明白,干麻要走极端,搞得两败俱伤呢?有网友现身说法,我和老婆一起来杭州为刚满18岁的儿子讨薪,经劳动监察部门辛苦调查、取证、调解,儿子被拖欠的工资已于9月30日下午顺利结清,否则,后果很可能也会不堪设想。在此,非常感谢当地派出所、劳动监察大队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公正、廉明执法,衷心谢谢他们!我们不为讨薪的多少,只想为弱势受害群体讨要一份公正,还社会一个法律面前的平等,否则,如果这社会真假难辨、是非不分的现象误导孩子,怎么会让孩子能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这种因个人纠纷得不到解决而将报复目标指向其他社会成员的随机暴力杀害欣慰,无疑是凶手已经丧失人性的体现,无疑应该受到最大的谴责。不过,仅用网友的留言说:“死者无辜,严惩凶手。”,就可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吗?有网友评议到,在所有的命案中,仇杀虽然常见,但通常都有明确的作案对象和具体的纠纷,而这种无差别的暴力袭击事件,凶手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任何瓜葛,究竟是如何导致的呢?是否会具有传染性和效仿性呢?这才是这起事件除了那些声称严惩声音之外,更需要社会反思的。网上有消息称,导致林某某如此凶残的原因,警方通报的“个人经济纠纷”,实际上是林某某遭遇了黑心老板的拖薪不还而经济陷入了无以为继。不过,有网友认为,无论其遭遇了什么情况,也都不是其滥杀无辜的理由啊!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如此的暴戾伤害无辜的事件,已经不是发生了一起两起了,只知道一味的谴责凶手的暴戾,伤及无辜,显然不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而是应该从更宏大的视野,去思考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例如,对于此类陷入经济纠纷的,为何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呢?我们推进的法治建设,是否提供了生活困难群体可以快捷获得法律帮助的渠道呢?对于陷入生活困境的人员,能够通过社会救助、困难帮扶获得有效缓解呢?总而言之还是那句话,“所有人其实就是一个整体,别人的不幸就是你的不幸。”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对一个人的不公,所显示出来的是制度的逻辑。这种逻辑,可以用来对待所有人,无人能保证自己幸免。”富兰克林说:“正义只有在不是受害者的人和受害者一样愤慨时才能得到伸张。”也许,只有越来越多的人,明白了以上的道理,才会真正的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吧!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0月4日 上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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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这些掷地有声的话语,出自201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我国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伟大创举,在1950年便已肇始。鸿蒙初辟,新中国首部法律诞生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今天正式实施,它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4月16日公布,5月1日实施。资料图片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家庭法的重视可追溯到革命年代。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便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这些内容成为后来新中国制定《婚姻法》的重要参考。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西柏坡召开。会议期间,刘少奇对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在会议结束的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时再次强调:“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小组成员都有着丰富的妇女工作经验,对广大妇女的疾苦有着很深的了解,她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围绕法律条文展开了详尽的讨论。起草小组成员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曾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罗琼在写给《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信中回忆道:“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一九四九年三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刚解放的北平。新中国成立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缠绕着无数中国家庭。据统计,从1949年7月至次年3月,仅在河南的部分县市,便有122名妇女被夫家杀害或被逼自杀。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愈发迫切。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一个“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开启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竟然是《婚姻法》——这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在记者进行的街头采访中,有受访者在得知正确答案后惊讶地说:“新中国百废待兴,我以为第一部法律会跟经济或政治有关。”1950年5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指出:“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为了安定社会和保障人权,与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作斗争,改造旧式的婚姻家庭关系,满足社会主义新型的亲属关系的实际需要,新中国亟待一部新型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马钰凤解释道,“婚姻家庭事关每一个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万事开头难,普及《婚姻法》《婚姻法》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据当时华东司法部统计,仅1950年下半年的婚姻案件便超过4万件,其中多数是女方因无法忍受包办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主动提出的离婚案。当时福建有位寡妇名叫倩英,年仅29岁的她竟已被迫守寡13年,在得知《婚姻法》“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后,她毅然决定与自由恋爱的对象结婚。她在给《人民日报》的信中写道:“我已经战胜了旧社会给我的一切无理的压迫。”上海妇女周阿珍9岁时便做了童养媳,17岁结婚。她常年受到丈夫和婆婆的打骂凌辱,1949年时曾试图自杀,幸而被人救起。1951年,阿珍用自己多年的积蓄给自己买了一只金戒指,丈夫朱宝龙便利用自己基层干部的身份污蔑阿珍是“反革命分子”,逼迫她向群众坦白,当月,阿珍自杀身亡。此时,《婚姻法》已经实施一年多,朱宝龙和他母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新中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时任司法部部长史良解释说,要从不平达到平,必须加倍扶植实际处在不平地位的妇女,才能真正走向男女平等。《人民日报》的社论表达则更直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婚姻法》颁布后虽成就斐然,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并非旦夕之功。在其实施后3个月里,江苏某9个县仍有119名妇女被迫自杀或被打死。据当时《解放日报》报道,某些地方干部“故意拖延、为难,甚至干涉,压制离婚、结婚”。浙江金华有两位青年自由恋爱,却被村干部和民兵拘禁,说是“违反纪律”,女方愤而自杀;洛阳妇女王玉四次申请离婚,均被法院工作人员找借口不予受理,最终她惨遭丈夫杀害。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之后几年间,一场场宣传与捍卫《婚姻法》的运动在全国展开。1951年10月,4个检查组奔赴全国,进行了为期两个月左右的《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了解了法律贯彻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同时,一些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严厉制裁,以山西省为例,便有赵城县干部靳书田杀害妻子后被判处死刑、长治专区将15名杀妻罪犯判处死刑等案例。1953年2月1日,周恩来签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一场持续数月的《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介都被用于宣传《婚姻法》。当时广为流行的评剧《刘巧儿》中唱道:“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据统计,这次普法覆盖了全国70%左右的地区以及1.4亿成年人口。经过不懈努力,到1956年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现自主婚姻。2018年2月,来自山东潍坊农村的黄洪浩、孟桂兰老夫妻进城拍了一组写真照,作为他们二人的50年金婚纪念。孟桂兰告诉记者,他们结婚时,包办婚姻在当地已不常见。如今,黄老先生已经过世,他们的金婚纪念照依然摆在窗边。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维系了家庭的和谐,奠定了社会发展的基础,其立法精神至今影响巨大。一部“活”的法律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领先——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地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但面对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婚姻法》没有满足于已有成就,而是始终坚持自我革新,与时俱进,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至今,这部法律已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例如,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曹子燕主任律师告诉记者:“1980年正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离婚实质条件的确立为社会大众追求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提供了更好的保障。”2001年4月28日,再次进行了33项修改的《婚姻法》实施,并沿用至今。其中“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尤为醒目,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的领衔下,2005年,“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法不入家门”成为了过去式。《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同样保护男性。制图:邱炯“《婚姻法》及《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月4日 上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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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内鬼”被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国庆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副部级干部李刚被查。9月30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资料显示,李刚,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四川大邑人,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李刚曾长期在四川省工作,曾任巴中市委书记,自贡市委书记,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党组书记,四川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等职务。2021年,李刚出任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23年底,李刚进京履新,后于2024年1月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身份正式公开亮相。随着李刚此番落马,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公开通报接受调查审查的中管干部已升至44人,接近2023年全年总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45人)。1982.12—1990.05
10月4日 上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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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主要领导介绍!共三位(附简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蔡奇(主任)蔡奇,男,汉族,1955年12月生,福建尤溪人,1973年3月参加工作,197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福建师范大学经济法律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书记。1973-1975年
10月4日 上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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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懒政”市委书记:上午10点起床,下午约老板打牌,晚10点安排工作!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0年12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转发《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关于甘肃省酒泉市委原常委、敦煌市委原书记詹顺舟“信仰迷失
10月4日 上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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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位正国级老同志简介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1、胡锦涛,男,汉族,1942年12月生,安徽绩溪人,196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5年7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河川枢纽电站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曾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2、朱镕基,男,汉族,1928年10月生,湖南长沙人,194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8年12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电机系电机制造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曾任第十四届、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1998年3月~2003年3月)。3、李瑞环,男,1934年9月生,天津宝坻人。195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1年7月参加工作,北京建工业余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曾任第十四届、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第八届、九届全国政协主席。4、吴邦国,男,汉族,1941年7月生,安徽肥东人,196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电真空器件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曾任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5、温家宝,男,汉族,1942年9月生,天津市人,196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7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地质学院地质构造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2003年3月~2013年3月)。6、宋平,男,汉族,1917年4月出生于山东省莒县,193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春参加革命工作,大学学历,是中共第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第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十三届四中全会增选)。曾任第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7、李岚清,男,汉族,1932年5月生,江苏镇江人,195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复旦大学企业管理系毕业,大学文化。曾任第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8、吴官正,男,汉族,1938年8月生,江西余干人,1962年3月入党,1968年4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动力系热工测量及自动控制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第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9、罗干,
10月3日 上午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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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藩240个子孙,无一败家子!他的处世心机,受益终生

有人说:阅尽世间万卷书,不如读懂曾国藩。小编深表认同。中华上下5000年,智慧者众。可唯有曾国藩,是真正靠后天历练成的处世高手。他用自己的一辈子证明了——一个资质平平的人,不断扩张自己的见识和本领,就足以成为非凡之人。他自小“以笨闻名”,科举考了7次才中;30多岁在职场上因不懂官场规则,被同事领导排挤,多次想要辞官;40岁,作为文官的他,连马都骑不好,却被赶鸭子上架去带兵;打仗屡战屡败,求助无门,他甚至两次写好了遗书,想要跳河自杀……但就是这样一个什么都干不成的普通人,却靠着“守拙”和“格局”四字,成为比肩孔孟、王阳明的“半个圣人”。有人说,曾国藩最值得细品的,不是他的逆袭之路多精彩。而是他再怎么受挫,也从不靠厚黑权谋之术逆袭,反而用为人处世之道、谋事之法服人。看人看事,他一针见血,金句频出:“不为圣贤,便为禽兽”;“未来不迎,当时不杂,过往不恋”;“古今天下之庸人,皆以一惰字致败;古今天下之才人,皆以一傲字致败”。都说富不过三代,但曾国藩用一千多封书信,让曾家10代出了200个人才,无一败家子。梁启超从《曾国藩家书》,收获了一套家庭教育良方,所以他一门九子,个个才俊。李嘉诚说:听他两句话,足以学会做人做事。如果你也想读读曾国藩,小编强烈推荐被钱穆等众多名人翻烂了的——《曾国潘家书》从前几年开始,小编就一直想给大家推荐《曾国藩家书》。写给父母、兄弟、子女等人的一千四百余封家书,这是他用一生总结出的处世智慧、做人准则。从持家、读书、立身,到做人、为官智慧,面面俱到。像我们熟知的这些金句,都出自《曾国藩家书》。“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莫问收获,但为耕耘”......从梁启超等中国历史上久负盛名的大家,都曾从中借鉴,指导子女。国学大师钱穆更称它是“十年来,时时指导我读书和做人的一部书”。一部家书的集成,往往就是几代人精神、学识的凝炼。但市面上,曾国藩家书合适的版本实在太少了!直到最近发现的由获“中国图书影响力100强”等多项图书大奖的团结出版社出品的这套《曾国藩家书》译文权威,讲解有趣,内容完整。⊙收录全,共计收录1400多封家书,没有删节,读起来原汁原味。⊙文白对照,整套书原文+全注+全译,无论男女老少,轻松品读。这是一个学者对读书治学的经验之谈,更是一个改变历史,胸中有着万千沟壑的大人物的心灵世界的袒露。无论你身处什么角色,是为官、为人、为商、为学、还是为父母,都能从其中学到你需要的智慧。让一代又一代读者,给出好评。若你从未读过曾国藩,那这一本足以入门,为你打开一个全新的思想世界。整套书全4册,排版舒朗,大字号,久读不累。最关键的是性价比超高!没有人天生就卓越出众,但向强者学习,你可以少走弯路。用牛人的智慧,放大自己的格局。做人、处事、为学、治家永不过时的一生智慧回望曾国藩的一生,他智商平常,考了7次才中秀才,却以“笨”“拙”的精神成为大清“中兴第一名臣”;他临危受命,在大家都不看好的情况下,组建湘军,力挽狂澜,扶大厦之将倾;他眼光长远,率先抛弃落后观念,倡导洋务运动。建造了中国第一艘轮船,建立了第一所兵工学堂,安排了第一批赴美留学生......影响了中国近代化的历史进程。他走过的每一步都成为人生精进的基石,最终从笨人到圣人,成为大清王朝的最后领航者。而他的家书,可以说字字泣血,包含了曾国藩对下一代的希冀。内容涵盖学习、修身、处世、治家、教子、交友、用人、理财、为政等方面,浓缩了他历经一生总结出来的智慧。与人交往、谋事——他从一介书生,到继王阳明之后的“千古第一完人”。洋务运动领袖李鸿章、收复新疆的左宗棠等都是他的门客。这都归功于他极强的识人用人、谋事之术。关于子女教育,曾国藩主张读书明理、勤俭持家、兢兢业业。“凡人皆望子孙为大官,余不愿为大官,但愿为读书明理之君子。”他的后代能出200多人才,靠的不只是智慧,更是他懂得不做“降落伞父母”,因材施教。事业、职场上——他教你要有稀缺的“成长型心智”,“从前种种,譬如昨日死;以后种种,譬如今日生”关于学习,曾国藩提出了“读书三要”的论点:“士人读书,第一要有志,第二要有识,第三要有恒……此三者缺一不可。”为人处世,求学读书,官场之道,到婚姻治家,与人交往,直面逆境的勇气.....一字一句,都是这个“完人”,总结自己人生经验,写给后代的人生谏言。但凡读过一篇,都能有所收获。也难怪钱穆老先生把它放在枕边,时时翻阅。好读易懂,全注全译20岁可读、30岁爱读、40岁必读曾国藩的一生,可以教给我们的,远胜读多少遍方法书。整套《曾国藩家书》罕见的零删减全本+全译,完整收录了曾国藩一生,1400多封写给家人、子女的书信。不仅底本权威,注译团队汇集了史学、文学专家。逐字逐句的勘校、翻译,轻松读懂曾国藩智慧。可以说是市面上,曾国藩家书完整的版本。曾国藩才智并不突出,却极擅长识人用人。“举天下之才,以成天下之事。”他带出的人才,洋务运动领袖李鸿章、收复新疆的左宗棠......占据晚清军政半壁江山,影响后世上百年。用这套书来作为了解曾国藩的入门之作,再好不过。最重要的是,《曾国藩家书》畅销三十年来,不管什么年龄段的读者,读起来都津津有味。曾国藩的一生,既是一本内心强大的处世之学,也是修身谋事的智慧之书。读懂曾国藩,你能获得的不只是学习工作、家庭教育、为人处世的方法。还有修身、识人用人、管理的策略,开阔眼界,放大格局。这也是为什么,总有高考作文用他的金句开题,许多公务员考试也能看见他的名字。如果你也想读读曾国藩,看看他如何谋事如神、勘破人心,这套书就够了。不到一顿大餐钱,就能给你一生的处世哲学,真的太值了~
10月3日 上午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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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库:再次重申!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10月3日 上午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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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抖音、小红书、快手、B站调查取证和协助执行指引(2024)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支付宝、抖音等平台成为了人们之间重要的生活、经济交往平台,记录了大量的个人数据,甚至存储了个人财富。人民法院及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需要该类平台配合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本文汇总了关于微信、支付宝、抖音、小红书等机构最新的调查取证、协助执行实操指引,供广大法律工作者备存。【一】腾讯司法调证指引一、司法调证内容1、
10月3日 上午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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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上学受影响吗?最高法明确:受限!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于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上学受影响吗?法院执行不搞株连,但“老赖”不能送子女上贵族学校。刘贵祥介绍,被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支付贵族学校费用这类高消费,但其子女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均不在限制之列。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为其子女入学支付高昂学费,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在家长失信的情况下,孩子可能面临入学不被录取或勒令退学、转学等被动局面,势必给孩子身心造成影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家长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波及无辜的子女,影响到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请看一则2018年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桃城区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8)冀1102法建字第5号衡水市第一中学:2006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总体部署。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意,而完善执行措施,构建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依法加大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力度是我们“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必然出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自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宣战以来各方联动,已经有铁路、民航、出入境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在餐饮、娱乐、住宿、出行等多方面进行了限制,取得了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对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院校方面的限制尚为薄弱环节,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特建议:1.你校招生简章需载明:“报名学生家长必须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记录;2.对你校所招录学生父母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一律不得录取;3.对已招录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研处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函告本院。联系人:郝路路联系方式:0318-2818637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那么,除了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之外,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还有哪些措施呢?▶特殊行为禁止1、禁止出入境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全方面限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a)
10月3日 上午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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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解析:定金、订金、押金、意向金、违约金,哪个能退?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如果您对楼盘有兴趣,可以先交1万意向金……”“存1万抵5万,全款享受97折……”买房时的定金、订金、押金、意向金、违约金哪个能退?“五金”辨析
10月3日 上午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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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当事人未缴诉讼费, 法院能直接按自动撤诉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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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 上午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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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违了!老同志们出席国庆招待会照片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国庆招待会星期一在北京举行,许久没有露面的老同志也出面参加庆祝活动,都是以前新闻联播我们常见的人物。我们今天来看看各位老同志都有谁。李瑞环: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天津市人,曾任天津市长,天津市委书记,全国政协主席。温家宝: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天津市人,曾任中办主任,国务院总理。贾庆林: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河北泊头人,曾任福建省委书记,北京市长,市委书记,全国政协主席。张德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五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辽宁台安人,曾任浙江省委书记,广东省委书记,国务院副总理,薄熙来被查处后,短暂代理重庆市委书记,后任全国人大委员长。俞正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五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浙江绍兴人,绍兴俞家是名门望族,曾任青岛市委书记,建设部长,湖北省委书记,上海市委书记,全国政协主席。栗战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五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河北平山人,曾任贵州省委书记,中办主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汪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五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安徽宿州人,曾任重庆市委书记,广东省委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主席。李岚清: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天津市人,曾任天津市长,国务院副总理,著有《国门初开的岁月》一书。曾庆红: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江西吉安人,曾任中组部部长,国家副主席。吴官正: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江西余干人,曾任江西省长,山东省委书记,中央纪委书记。李长春: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辽宁大连人,曾任辽宁省长,河南省长,省委书记,广东省委书记等。贺国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湖南湘乡人,曾任福建省长,重庆市委书记,中组部长,中纪委书记。刘云山: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五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山西忻州人,曾任赤峰市委书记,中宣部长,中央党校校长。王岐山: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五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被称为“救火队长”,山西天镇人,曾任海南省委书记,北京市长,国务院副总理,中纪委书记,国家副主席。张高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五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成员,福建晋江人,曾任深圳市委书记,山东省长,省委书记,天津市委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向老同志们致敬!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0月3日 上午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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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说“庆祝建国75周年”?这些说法都不规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随着国庆节的临近,媒体在报道国庆和国庆黄金周时,有哪些常见的不规范表述要注意?不规范表述包括:规范表述包括:问题一: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的类似表述中,能不能使用“建国”?答案:不规范!不能!“建国”有两层意思:“建立国家”和“建设国家”。从“建立国家”这层意思来讲,中国建国已有4000多年历史。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就有3处将“建国”修改为“新中国成立”。修改前为:1.
10月2日 上午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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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出品,手脚干裂、死皮老茧统统不见了

“过得好不好,还要看手脚”!其实这句话是有道理的,如果一个人手、脚都白白嫩嫩,那就是精致生活有钱有闲的象征!因为就算你平时保养的很好!可是一到秋冬季节,空气干燥,只要稍不注意加上寒流冷空气的侵袭,我们的肌肤可谓是“从头干到脚”严重时裂口还会出血、疼得像针扎一样!不仅丑陋不堪,每走一步/动动手都是种折磨!有冻疮得人可谓是深有感触一到晚上睡觉手脚隐隐发痒该死的冻疮又发作了手、脚、耳朵又红又肿一个不注意就可能会皲裂流血、溃烂感染就连从不出来见人的双脚有时也皲裂,开口,疼到你怀疑人生,严重点的双手双脚都生了冻疮,那个滋味,让你欲哭无泪崩溃至极,但是你还不能用手去抓去挠痒痒满满的心塞不仅丑还痒,别提多难受再想想为我们操劳一生的父母,他们在家里帮我们承担了一切每年秋冬,他们这样的现象比我们严重的多但是他们经常疼了只会强忍着。真是看在眼里,疼在心里!还有一些会出现脱皮、炸皮的现象秋冬季节总会有各类问题层出不穷让你措手不及比如:皮肤蜕皮(像是吃东西没有擦嘴,洗脸似的)很影响我们的气质拉低我们的颜值皮肤干裂、鸡皮、炸皮等不止影响我们的心情还会让我们有很大的压力负担乍一看很吓人在看看你同事的手脚是莹润饱满有弹性水润光泽,嫩滑无比,你的呢???干裂、起皮、粗糙难看(扎心了老铁)冷水冰水接触多了,双手干裂倒刺,布满小细纹,在别人面前都不好意思伸出手
10月2日 上午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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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还是“定金”?一字之差引发的纠纷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赵某与子安月子中心公司(以下简称月子中心)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月子中心在其王府井旗舰店提供赵某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服务,合同总价108600元。刘某代表月子中心全程参与合同签订,并参与后续服务沟通。后赵某联系刘某要求月子中心履行合同,刘某告知合同只能在丰台区某酒店履行,双方协商退款。经多次催促,月子中心、刘某未能依约退还服务费用,故赵某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月子中心返还赵某服务费108600元。案情简介赵某诉称,赵某与月子中心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月子中心在其王府井旗舰店为赵某提供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服务,合同期限为自待产家属生产后需月子服务之日起97天,合同总价108600元。赵某于当日支付定金2000元,后依约支付余款106600元。刘某在月子中心进行实地营销服务,刘某代表月子中心全程参与签约,并参与后续服务沟通。后赵某联系刘某要求月子中心履行合同,被告知合同只能在丰台区某酒店履行。因赵某家属临近生产,无法确认新地址实际居住情况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出现该地选项,经沟通后,赵某与刘某达成一致:在赵某与月子中心的合同服务期限内,由于月子中心单方变更服务履行地点,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月子中心在2022年12月16日前将已收到的合同款无条件退还赵某。赵某于2022年11月、12月以及2023年1月向月子中心、刘某多次追索,至今未收到款项。2022年12月31日,刘某向赵某家属书面承诺,其“不放弃、不推卸”,并提出“以应退款项入股”的建议,后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月子中心退还合同款108600元(含2000元定金);2.月子中心双倍返还定金,扣除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金额外返还2000元;3.刘某就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月子中心辩称,仅同意返还已收取的款项共计108600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不认可,2000元不是定金,只能原额返还,不同意双倍返还。刘某辩称,其系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相关行为后果应归属公司,与其无关,故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月子中心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赵某主张月子中心未按约提供服务导致己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而要求月子中心退还合同款108600元,月子中心对此予以认可,法院亦不持异议。关于月子中心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节。赵某主张2000元系定金性质,现月子中心违约故应双倍返还,月子中心则认为2000元系合同款总金额一部分,仅同意返还2000元,不同意双倍返还。对此,法院认为,一方面,从案涉服务合同条款来看,合同中“甲方签约当日支付百分之五十定金,即人民币2000元”被修改为“甲方签约当日支付订金,即人民币2000元”,另,合同“六、关于合同续约、退费及解约”条款涉及定金字样内容约定,该部分条款亦被删除。虽上述修改及删除操作系月子中心进行,但赵某并未提出明确书面异议且其实际签署合同予以确认,故应认定上述修改删除内容生效并对赵某及月子中心均产生约束力。另一方面,赵某转款2000元时亦备注“订金”,虽其称转账时没有概念,但该说法并不具备合理性及依据,且月子中心出具的收据亦明确载明“订金”。综上,赵某并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其于2022年4月1日转款的2000元系定金性质,故法院对于赵某要求月子中心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刘某是否应就月子中心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法院认为,综合服务合同的签订、服务费款项的交付、双方沟通案涉服务事宜等过程,刘某系作为月子中心的经办人与赵某沟通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并向赵某承诺退款,案涉服务合同的相对方系月子中心而并非刘某,其履行的系职务行为,退款义务主体亦应为月子中心,故法院对赵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最终判决:月子中心返还赵某服务费1086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司法实务中,定金、订金的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系诉讼当事人较易产生混淆和争议的焦点问题。定金系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成立、生效或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担保的性质,定金交付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约定应当明确,若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不明确,一方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已就款项性质为定金形成合意的,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另外,定金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相应定金款项为成立要件,如果实际并未交付相应定金款项,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且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订金系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只是一种预付款项。通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订金被用作表示购买方对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意向,当然,其具体法律后果需要结合合同实际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本案中,赵某虽主张其交付的2000元系定金,但是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双方曾明确约定过该笔款项的性质系定金,相反在案证据显示该笔款项系订金,属于预付款,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诉求不予支持。在此提示广大交易主体,如若计划约定定金条款约束合同主体,则双方应当详细磋商、明确定金的具体内容,包括给付时间、给付金额等,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加以约定,明确“定金”字样,以防发生纠纷。另外,本案还涉及非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如何划分及界定的问题。公司是民商事活动的主要主体,但其从事具体的民商事活动需要通过具体自然人得以进行,由此便产生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厘清问题。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具备特定身份及权利义务,故此处主要提示法定代表人之外的自然人所为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区分。自然人的行为是否系职务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该自然人是否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公司授权而实施某项行为;是否系在履行职务的时间、地点、权限范围内实施某项行为;是否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某项行为;实施某项行为的结果是否归属于公司,即是否系为公司利益而非为个人利益进行民事活动。本案中,综合服务合同的签订、服务费款项的交付、双方沟通案涉服务事宜等过程,刘某系作为月子中心授权的经办人与赵某沟通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并向赵某承诺退款,其行为结果应当归属于公司,故其履行的系职务行为,事后其亦未明确表示加入公司债务,故法院认定退款义务主体仅为公司。版权说明:转载自“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0月2日 上午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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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裁判理由: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乙自认之前与甲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判决所涉甲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甲自
10月2日 上午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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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律师收100万分给办案法官40万,究竟是行贿罪,还是介绍贿赂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10月2日 上午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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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动投案!一中院副院长被查,曾担任过三个基层法院院长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商丘市纪委监委消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侯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商丘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侯文,男,汉族,1969年12月生,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199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律硕士学位,现任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商丘中院办公室主任出身,曾担任过三个基层法院院长。2013年9月之前,侯文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2013年9月,任该虞城县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2014年2月12日,在虞城县人代会上,侯文全票当选为虞城县人民法院院长。2019年6月18日,任永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职务。2020年5月27日,侯文全票当选永城市人民法院院长。2022年4月,任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院长。2023年12月,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10月2日 上午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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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局长被调到市局当副局长,是升了还是降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一、行政级别的提升县公安局局长的行政级别:县公安局局长职位本身是正科级,但通常都会兼任副县长,因此实际上享有副处级待遇。这种兼任的安排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公安工作与政府其他工作,同时也体现了对公安局长工作的重要性和认可。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享有副处级待遇,但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级别仍然是正科级。市局副局长的行政级别: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明确是副处级岗位,部分副局长甚至可以享受正处级待遇。这意味着,从行政级别上看,县公安局局长调任市局副局长后,其级别得到了明确的提升。二、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的扩展县公安局局长的职责:主要负责县域内的公安工作,包括刑侦、治安、交警、户政等多个方面。虽然职责重大,但工作范围和影响力相对有限,主要局限于县域内。市局副局长的职责:负责市局内部的某个或某些领域的工作,能够参与市局党委会议,实际分管市局内部部分单位。这种职位不仅要求更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还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和更多的发展机会。市局副局长能够直接参与到市局的决策和管理中,对全市的公安工作产生更大的影响。三、公安系统的内部管理和升迁路径县公安局局长的位置:在公安系统的垂直管理中,县公安局局长虽然在本县域内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但相对于市局而言,其职位仍属于中层。市局副局长的位置:市局副局长则属于市局的高级管理层,具有更强的决策权和执行力。这种职位的变动,不仅意味着个人职务的晋升,也代表着在公安系统中地位和影响力的提升。四、综合考量职位的实质性提升:从行政级别、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以及公安系统的内部管理和升迁路径等多个方面来看,县公安局局长被调到市局当副局长是升职了。这种调动不仅提升了个人的行政级别和待遇,还扩展了工作范围和职责内容,为个人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个人发展的积极影响:对于个人而言,这种调动也是对其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肯定。在新的岗位上,个人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市局副局长的职位也为个人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和选择。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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