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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教授:真相,永远没有你想的这么简单

第一法商 2024年10月08日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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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间清醒段子手”罗翔教授自网络走红以来,除了他在专业上有着极深的建树和扎实的知识储备,更为人喜爱的是他充满哲思的金句。最近,罗翔出版了新作《法律的悖论》,这本书围绕14类经典的对向案件深入思辨,提供一场思维的盛宴。阅读这本书,你将看懂法律的底层逻辑,搞明白网络上那些永远都吵不完的热点争议。最重要的是,它将给你带来全新的思考方式。




文章来源:青年文摘

作者: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从公认的前提推导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就是悖论
悖论的出现,提醒我们:人类是有限的,理性是有瑕疵的,也许我们永远无法把握对世界整体性的全局认识,无法完全开启上帝视野。
这种有限性提醒我们要学会谦卑,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要学会接受对立观点的相对合理性,这样方可丰富我们对全局的认识。
苏格拉底有一句名言:“我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我什么都不知道。”这似乎也是一个悖论,但这个悖论却让他成了一个有智慧的人。真正的智慧就是承认自己没有智慧,谦虚接受自己的短板。
法律只是社会科学中一个小小的分支,悖论比比皆见,比如大家熟悉的囚徒困境。作为刑法学者,我其实对很多法律知识都有盲区,自诩普法者的我其实更需要被普法。由于学识所限,本书我主要选择了一些刑法方面的悖论与各位一起探讨。
对于这些悖论,我无法提供答案,只能呈现思考过程。希望在这个探讨和思考的过程中,能锻炼自己的思维,承认理性的有限,走出刺猬式的思维独断,接受狐狸式的多元包容。
现在,开始法律的悖论之旅,寻找你的答案。

因果关系:不可假设但又必须假设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客观联系。几乎在所有复杂的案件中,我们都能看到因果关系判断的深不可测。

离奇的跳车案  Law 

2020年9月的一天,王某驾车载着妻子去看3岁多的女儿。路上二人发生争吵,坐在后座的妻子李某打开车门跳了下去。
裁判文书显示,二人争吵的原因,是妻子想要出去吃火锅而拒绝看望女儿。王某发现妻子跳车,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但医生到场后发现,李某是头部落地,颅脑严重损伤导致当场死亡。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法院认为,王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这个案件中,王某的争吵与妻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
首先,因果关系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这件事一定是危害行为,而不是任何行为。它不能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从事的通常行为。
张一扎小人把张二“扎死”;张三用余光把张四瞥死;张五劝张六参加大胃王比赛,把他撑死;张七让张八坐飞机,希望飞机掉下来,果然飞机失事。这些都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因为这些都不属于危害行为。
在李某跳车案中,争吵行为一般不宜认作危害行为,因为夫妻间吵架比较普遍。但如果在吵架时动手,那可以视为危害行为。
其次,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后者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妻子张九放火烧家里废弃的茅草屋,结果丈夫张十跑进火海,因为他的私房钱全部藏在茅草屋里。张十被火烧死,张九和张十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
条件说认为,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但是,按照这种推理逻辑,张三杀人,其母也与杀人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她没有生这个儿子,杀人凶手也就不会出现,自然不会为祸人间。这么看,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好像也有合理之处。但在现代刑法理论中,条件说显然处罚太广,必须对其有所限定。
相当因果关系说对条件说进行了一定的限定。该说认为条件说得出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还要进行一定的筛选,也就所谓的相当性得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当性其实就是一种概率判断,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行为高概率地引发结果才具有相当性。换言之,在导致结果发生的诸多条件中,选择那些在概率上看最重要的条件。所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被称为重要条件说。
比如,张三叫李四来吃饭,李四在路上被车撞死,被车撞死是高概率吗?不是的。但是张三在冬天把李四打昏在地,当晚他被冻死,那么在冬夜昏迷之人冻死的概率呢?自然就是高概率事件,所以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这种联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最典型的案件是特异体质案。张三用刀把李四刺伤,李四受了轻微伤,但李四有血友病,流血不止。在这个案件中,张三不可能知道李四有血友病,但这并不影响刺伤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毕竟是你捅了他一刀,诱发了他的疾病。李四有血友病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个事实加上被刺伤的诱因,导致死亡概率很高。当然,有因果关系不代表着必然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定罪量刑还要考虑主观方面有无故意或过失。
所以,大家注意到因果关系有三个前提:
第一,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如果连危害行为都算不上,那根本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
第二,在事实因果关系上筛选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想法。
在跳车案中,如果王某只是单纯和妻子吵架,这不宜认定为危害行为,那就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在吵架时王某扇了妻子一耳光,妻子跳车,那就需要考虑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也即跳车是高概率事件,还是低概率事件。

因果关系是不可假设的  Law 

既然说因果关系是客观的,那它就不能进行主观假设。
张三即将被执行死刑,但李四在张三行刑前一分钟将其杀害。从表面上看,如果没有张三的行为,李四也会被执行死刑。于是就说李四和张三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这显然是荒谬的。按照这种逻辑,任何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都可以被否定,因为人终有一死。你会发现,人的死亡一定有确定的时间点和空间点。一秒钟的生命也是生命。
在上述杀害死刑犯的案件中,李四的行为让张三少活了一分钟,所以当然有因果关系。
但有人提出了一个逆向型的案件:张三约李四来海滩旅行,欲毒杀他。李四兴冲冲地坐着早班车前往海滩。24小时后到达海滩,张三在烛光晚餐中将依然沉浸在爱情甜蜜中的李四毒死。后来发现,当李四一离开家,全家人包括五条狗都被仇人杀死。
在这种情况中,张三的投毒和李四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如果张三不邀请李四来海滩,李四可能早就死了。正是因为张三想毒杀李四,李四还多活了几天。李四是不是还要感谢张三?
这种结论当然也是荒谬的,这再次提醒我们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没有人有能力去假设因果关系,人无法回到过去,已经过去的事情是不可逆的。
有一部很老的电影《生活多美好》,比我们大多数人的年纪都大。每当我灰心沮丧时,就会想起这部电影。主人公乔治觉得自己人生充满失败,毫无意义,还不如没有出生的好。
乔治左耳失聪,无法参军报国,本来准备外出上学见见世面,父亲又突然病故,只能在小镇虚度一生。勉力维持的公司有一天濒临破产,乔治准备在圣诞节前跳河自杀。这时,上帝派天使来拯救他,让他了解到没有他的世界会有多么悲惨。正是因为他的正直和良善帮助了很多人,让小镇没有成为一个堕落的中心。弟弟九岁时落水,他出手相救,以致耳朵失聪;药店老板错把毒药配成治病的药,他不惜被老板痛骂也要及时纠正;为了挽救父亲的公司,他把上大学的机会让给了弟弟;他拒绝了十倍高薪的诱惑,让小镇的居民都住上了物美价廉的新房。
这部电影始终提醒我,我们没有能力假设因果关系,我们无法回到过去,也无法预测未来,只能把当下作为礼物,做好此时此刻的事情,每个人点滴的善意都会让世界更美好。
因此,刑法理论认为,“假定的因果关系”这个概念没有意义,它会让人误认为因果关系只是一种纯粹的假定。

因果关系又必须假设  Law 

细心的同学会发现一个小问题,事实因果关系的条件说——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不也是假设吗?既然因果关系不能假设,那为何这又要进行假设呢?
张三枪杀王五,王五死亡。王五是被张三杀死的吗?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会死亡吗?这不好说,因为枪也不一定会把人打死。另外,你怎么知道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不会因为其他意外而死。比如,在张三瞄准开枪之前,王五突然想起女友和他分手的伤心之事,跳河自杀。
不要以为这只是理论上的无稽之谈,现实中的过失犯罪情况更为复杂。
2019年10月10日傍晚,无锡一处高架桥桥面侧翻,有车辆掉落,侧翻的桥面压住了底下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3死2伤。次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称,经初步分析,侧翻事故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司机的超载和桥梁倒塌有因果关系吗?如果大货车不超载,桥梁就有可能不倒塌吗?你能回到过去去假设这一切吗?毕竟发生的就已经发生了。
在大量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你都会听到类似的辩解。被告人张三驾驶汽车行至某路口时,发现散落在路面上的雨水井盖。但其因超速(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被告人的车速高于77公里/小时)采取措施不及,车辆轧上井盖后失控,致其冲过隔离带进入辅路,与正常行驶的杨某所驾驶的汽车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刘某等人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三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张三违反了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因此导致了事故发生。但问题在于,如何确定超速行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辩护律师要求做一个侦查实验,我们在同路段用同样的速度开车,测算一下车辆的运动轨迹。比如安排无人驾驶的车辆,或者干脆在计算机上建模处理。
法官会接受这种辩解吗?会同意进行这种侦查实验吗?估计不会。
十多年前,我曾经碰到一个案件,甲、乙、丙、丁四人准备敲竹杠,打算两辆车左右夹击大货车司机,想逼停大货车司机。左边的车突然强行开到大货车前,想逼停司机,司机车速太快,把左车撞到沟里,车着火。右车停了下来,甲、乙两人下车准备跑去救左车中的同伙丙、丁,却和大货车司机相遇,双方对打起来。最终左车的司机丙爬出车外,但是同车的丁因火势太大被烧死了。
司机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如果他不阻碍救火,丁就不会被烧死,司机说自己不知道车里还有其他人。公诉机关认为,如果司机知道车里有人,那就是故意犯罪,既然不知道车里有人,那至少是过失致人死亡。这里的问题是,有证据显示,当时火势非常之大,如果司机不和他们打斗,甲、乙就能及时救出丁吗?你觉得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关于这个案件的因果关系,可能有三种判断路径。
一种是危险升高理论,只要行为导致了危险,那就推定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
当然,这里的危险必须是社会禁止的危险,不包括社会容忍的危险,后者并非法律上的危害行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危险的世界,危险和机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没有危险就没有机遇。人工智能如自动驾驶技术肯定有危险,但法律不能禁止所有危险,只能禁止社会所不容忍的危险。比如,张三开发了一款自动驾驶技术,其算法规则是保高不保矮,保富不保穷,保官不保民。智商120的和80的乘客,可以牺牲80的去保护120的,985的和211的学生,可以牺牲211的去保护985的,这种算法规则制造的危险就是社会生活无法容忍的。
第二种立场则是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如果履行了注意义务,可能防止结果的发生,那么就存在因果关系。
张三的老婆罹患精神疾病,疾病发作拿着刀砍张三的岳母,张三没有制止,反而幸灾乐祸,打开某站看短视频,最后岳母倒在血泊中。作为监护人的张三,如果及时制止妻子的行为,不至于酿成大祸。张三没有制止的不作为行为就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但是,可能性的判断总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疑点的。因果关系本身就是或然性,而非必然性的理论。危险升高理论强调行为本身错误,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则强调结果的错误。
第三种立场是一种折中性的理论,也被称为结果回避高度或然性理论,就是按照概率法则进行判断,如果履行义务,如张三超速案中,如果他当时不超速,较大的概率不会发生死亡结果。
这其实是对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因果关系理论的借鉴,按照休谟的立场,任何已知都不能推测出未知。因为因果关系只是一种描述性的,是对已知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或者说,任何因果关系,都只是一种概率性推测。
法院最后采取折中说,认为火势非常之大,即便不阻碍救助,大概率丁也无法被救出,所以认为司机不构成犯罪。

一个可能的解决之道  Law 

看来,因果关系不能假设,但似乎又必须假设。
当我们说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强调的是它不能无视客观法则地回溯过去,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可以进行假设推理时,侧重的则是因果关系要根据当下的经验事实进行客观归责。
之前我们说过,惩罚的主要根据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复,而不是对未然之罪的防控。如只以预防作为惩罚的导向,那么为了威慑犯罪,司法机关就可随意抓一只替罪羊顶罪,以树立司法机关凡案必破、法网严密的光辉形象,威慑普罗大众。但是,这显然违反了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常识。
因果关系涉及的是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评判它的依据自然也是报应。只有那些严重伤害人们正义情感的行为,才可认为它与危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绝对不能因为预防的需要来设定因果关系。
比如,劫匪劫持人质,某警察出于恶意将人质击毙,虽然劫匪的劫持行为与人质之死有一定关系,但人质之死主要与警察有关。如果为了警告将来的劫犯,防止绑架案件的出现,而让劫匪对人质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报应是社会公众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当多种原因交织一起,只有那些在人类经验法则上,极有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根据我们的朴素情感,如果一个行为独立导致了结果发生,那就应该认为是此行为导致了结果,而不能无限地追溯到先前条件,鸡生蛋蛋生鸡无穷匮也。
张三叫李四来吃饭,结果李四路上遭遇车祸。在经验法则中,李四是被车撞死的,而不是被张三杀害的,因此张三的邀请与李四的死亡充其量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任何一个张三遇到这类情形也只会感到愧疚,但不会愧疚到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程度。

回顾刚才那几起案件,其实都是一种经验判断,看这种经验事实发生的概率高低。如果概率很高,比如超载导致桥梁垮塌概率很高,而且不违背科学法则,也不违背人类的经验总和,所以具备因果关系。
又如前述交通肇事案中超速行驶的张三,如果超速与导致死亡的结果是高概率事件,不违背人类的经验总和,当然就存在因果关系。再如拒绝救火案,当时火势非常之大,甲、乙能够救出丁的可能性很低,在这种情况下,货车司机与甲、乙斗殴这种貌似的耽误行为对丁的死亡就没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很难判断,但是不能因此抛弃因果关系的认定,让“罪与非罪”成为纯粹的运气。
因果关系就是一种经验判断。
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我们不能无视客观规律去任意回溯过往,创造一个不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
但是因果关系似乎又必须要进行假设,因为因果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经验判断,它不是一个绝对完美的判断,只是一种经验上的把握。

课后题:想一想
牙医张三为患者实施了一次在全麻醉的情况下拔除其两颗臼齿的手术,结果导致患者在麻醉的过程中因心脏衰竭而死亡。患者在手术前曾告知张三自己的心脏有些问题,但张三并未按医疗规章的要求请内科医生对患者实施检查。事后证明,常规的内科检查其实无法发现患者的心脏疾病;但如果进行了内科检查,由于该检查必然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故起码可以使患者的死亡向后推迟数小时甚至数日。
张三和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

比推理小说还烧脑的真假悖论,罗翔“精神内耗之作”,《法律的悖论》用14个热门案件,发散多元视角,帮助思维提升、认知升级。其他书教你知识,这本书给你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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